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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對于首字為“國”字的商標的審查判斷一直是商標業(yè)內(nèi)人士關注的焦點。2010年7月,商標局還專門公布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其中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及審查”均做了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通常將含“國”字的商標分為兩種情況對待:一是“國+指定商品名稱”的商標,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二是對非“國+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則區(qū)別對待。此標準對“國”字商標的審查提供了指導性方向。
目前針對“國”字商標審查中的熱點案例也不在少數(shù)。其中包括:中國勁酒、國藏、國全、中國星等商標。在此,筆者結合親身處理的“國普”商標駁回復審的案件,闡述一下筆者關于“國”字商標審查的認識:
案情:山東國普電器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第11313076號“”商標,商標局以“該標志用于所申報的商品上,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而予以駁回。2013年06月29日我公司受該當事人的委托,對該商標申請駁回復審,并最終得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支持而予以初步審定。
本案屬于典型的對“國”字商標審查的突破。針對此類案件的復審理由主要有三方面:①通過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jù)將含“國”字的臆造詞匯賦予其產(chǎn)生來源的合理性:本案“國普”屬于臆造詞,取自申請人“國普公司”的企業(yè)字號,具有合法來源。②通過其他證據(jù)證明標識已經(jīng)形成除“國”之外的新含義:本案中“國普”商標代表“讓全國人民家庭普及綠色環(huán)保節(jié)能產(chǎn)品”的含義,具有強于“國”字的含義,相關消費者一般不會與“國家級”的含義產(chǎn)生聯(lián)想。并且舉證在各個類別共有11個“國普”商標獲得成功注冊的案例,起到很好的證明作用。③結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并無借助“國”字含義取得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可能:本案中,申請人提供相應的使用證據(jù)證明其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中已經(jīng)形成了穩(wěn)定的市場,具有一定的市場認知度,在相關市場中并未產(chǎn)生任何不良影響,未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更未產(chǎn)生政治尚不良影響。因此認定“國普”商標不會對社會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產(chǎn)生任何不良影響,準予了申請商標的注冊。
總之,對于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判斷,總體仍保持從嚴審查,慎之又慎的原則。所以,筆者作為一個商標從業(yè)多年的人士,衷心勸告廣大商標注冊人謹慎選擇“國”字商標,以確保自身的商標標識獲得順利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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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姣偉 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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