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版權糾紛影視版權編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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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匪我思存于日前就小說《迷霧圍城》版權遭到侵權一事所發(fā)布的長微博,一度引發(fā)業(yè)內(nèi)外的高度關注。昨日,作為涉事一方的北京紫晶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晶泉”)發(fā)出公開聲明回應此事,表示“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并要求匪我思存在全國性媒體上做出公開澄清。原本是一次成功的商業(yè)合作,緣何使當事人陷入版權糾紛?隨著IP市場的日益火熱,作者和版權購買方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帶著疑問,北京商報記者針對這一事件進行了深入調(diào)查。據(jù)電視劇版《迷霧圍城》制片人常莎回憶,早在2011年3月,紫晶泉便買下小說《迷霧圍城》的影視版權,并于隨后的五年時間里重金聘請多位編劇對這部小說進行影視劇改編。而就在日前,匪我思存發(fā)布長微博聲稱,“授權給紫晶泉基于小說《迷霧圍城》改編電視劇的拍攝權、發(fā)行權、播出權等權利的截止日期皆是2016年3月15日”,但“3月12日,電視劇開機,此時距離授權到期只有三天,三天無論如何完成不了拍攝,3月15日后,紫晶泉已經(jīng)沒有拍攝、發(fā)行、播出的權利,除非3月15日完成拍攝并播出完畢,否則就構成違法侵權”。
對此,常莎強調(diào),因原著人物關系混亂,公司重金聘請多位編劇進行改編,數(shù)易其稿,但一直無法達到拍攝要求,截至目前,紫晶泉已經(jīng)投入幾千萬元用于拍攝。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知識產(chǎn)權部首席律師趙虎表示,從目前雙方公開的信息看,由于當初作者授權紫晶泉《迷霧圍城》改編權和拍攝權時已做出時間規(guī)定,紫晶泉若在3月15日后仍進行拍攝則會侵犯作者的權益,若合同中對影片拍攝完成時間或成片完成時間等細節(jié)進行明確說明,是否侵權則需另行觀察。但從電視劇播出權也被限制的情況看,這份合同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畢竟作者只能對自己的文字作品進行約束,無法對電視劇的播出進行限制。
現(xiàn)階段作者和影視公司就相關作品改編權、拍攝權產(chǎn)生的糾紛不斷,包括《羋月傳》、《鬼吹燈》、《何以笙簫默》等熱門影視劇均出現(xiàn)過糾紛。
趙虎對此表示,作者在授權作品改編權和拍攝權時,應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權益,尤其是授權截止日期,并對細節(jié)進行明確,如開機、拍攝完成或成片完成的截止日期,同時也要對授權過期后是否可以續(xù)約等情況進行仔細說明,從而保證雙方的權益。
來源:北京商報
作者:盧揚 陳麗君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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