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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5年)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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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9年前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5年)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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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5年)摘要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堅持服務大局,更好地適應和服務經濟發(fā)展新常態(tài)。積極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充分發(fā)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倡導誠實守信,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積極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不斷擴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影響力,努力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發(fā)展。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2015年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759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審理程序劃分,共有二審案件8件,提審案件29件,申請再審案件696件,請示案件26件。按照案件所涉客體類型劃分,共有專利案件257件,植物新品種案件3件,商標案件325件,著作權案件83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3件,壟斷案件3件,商業(yè)秘密案件9件,其他不正當競爭案件14件,知識產權合同案件34件,其他案件28件(主要涉及知識產權審判管理事務)。按照案件性質劃分,共有行政案件378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49.80%,其中專利行政案件112件,商標行政案件266件,分別比2014年上升100%及198.88%;共有民事案件381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50.20%。另有2014年舊存案件77件,2015年共有各類在審案件836件。全年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754件,其中二審案件7件,提審案件39件,申請再審案件682件,請示案件26件。在審結的682件申請再審案件中,行政申請再審案件361件,民事申請再審案件321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514件,裁定提審81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審38件,裁定撤訴(包括和解撤訴)16件,以其他方式處理33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審理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的基本規(guī)律和特點是:與專利和商標有關的知識產權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專利及商標授權確權類行政案件增幅明顯;專利行政案件更多涉及的仍是技術特征的劃分和解釋、背景技術公開內容的確定、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等基礎性法律問題,專利民事案件中涉及等同侵權爭議的案件比例較高,現(xiàn)有技術抗辯和先有權抗辯的運用比較普遍;植物新品種案件在借助DNA等技術進行同一性對比方面繼續(xù)向縱深發(fā)展,所涉技術問題更為復雜和專業(yè);商標案件整體增幅較大,商標行政案件數(shù)量在2015年再次出現(xiàn)大比例增長,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的判斷、在先權利的保護等法律問題仍居主導地位,誠實信用原則對商標案件審理的價值引導作用更為突出;著作權案件的數(shù)量和所占比例基本平穩(wěn),新商業(yè)模式下的網(wǎng)絡侵權問題仍然突出,影視作品著作權爭議頻發(fā)。競爭案件中商業(yè)秘密糾紛所占比例較大,權利人取證和舉證能力較弱,進而導致保護范圍難以確定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最高人民法院還首次審結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并對布圖設計保護范圍的確定等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高人民法院根據(jù)服務大局的要求,結合案件特點,在行使知識產權審判職能方面體現(xiàn)出如下特點:堅持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倡導誠實守信,合理確定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格局和經濟秩序;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的保障和激勵作用,加強對創(chuàng)新成果的保護力度,鼓勵和支持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貫徹落實“加強保護、分門別類、寬嚴適度”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基本政策,依法有效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增強市場活力;明晰知識產權行政授權確權案件的司法審查標準,注重糾紛的實質性解決;深化司法公開,用公開促公正,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對核心價值建設的影響力。


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審結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32件(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基本相同的關聯(lián)案件計為1件)典型案件,上述案件涵蓋了已經入選2015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的全部案件。我們從中歸納出38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和競爭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現(xiàn)予公布。


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專利權人主張本國優(yōu)先權時的舉證責任和說明義務


在再審申請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陳劍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188號】(簡稱“清潔工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主張本國優(yōu)先權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和說明義務。未能提交與本國優(yōu)先權主題相關的在先申請文件,亦未能證明本案專利與在先申請屬于相同主題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能依據(jù)在先申請日享有本國優(yōu)先權。


2.在說明書引證背景技術文件的情況下,對說明書公開內容的正確理解


在前述“清潔工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可能的情況下,說明書的背景技術部分應當引證反映背景技術的文件。在文件內容構成本案專利的現(xiàn)有技術,且通過引證的方式,上述內容已經成為說明書所涉技術方案的組成部分,則文件內容應視為已被說明書所公開。


3.應用環(huán)境特征在方法專利侵權判斷過程中的作用


在再審申請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272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雖然未作為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卻是實施專利方法最為合理、常見和普遍的運行環(huán)境和操作模式,應當在涉及方法專利的侵權判斷中予以考量。


4.專利法意義上的銷售行為的認定標準


在再審申請人劉鴻彬與被申請人北京京聯(lián)發(fā)數(shù)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107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法意義上銷售行為的認定,需要考慮專利法第十一條的立法目的,正確厘定銷售行為與許諾銷售行為之間的關系,充分保護專利權人利益。為此,銷售行為的認定應當以銷售合同成立為標準,而不應以合同生效、合同價款支付完成、標的物交付或者所有權轉移為標準。


5.專利申請時已經明確排除的技術方案,不能以技術特征等同為由在侵權判斷時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在再審申請人孫俊義與被申請人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張澤輝、喬泰達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74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等同原則的適用需要兼顧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且須考慮專利申請與專利侵權時的技術發(fā)展水平,合理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6.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的判斷主體、比對方法和比對對象


在上訴人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與被上訴人石家莊雙環(huán)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雙環(huán)汽車有限公司、石家莊雙環(huán)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4)民三終字第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觀設計近似性的判斷,應當基于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根據(jù)外觀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以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當專利保護的是產品整體外觀設計時,不應當將產品整體予以拆分、改變原使用狀態(tài)后進行比對。如果實物照片真實反映了被訴侵權產品的客觀情況,可以使用照片中的被訴侵權產品與本案專利進行比對。


7.設計特征的認定及對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的影響


在再審申請人浙江健龍衛(wèi)浴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高儀股份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5)民提字第2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設計特征體現(xiàn)了授權外觀設計不同于現(xiàn)有設計的創(chuàng)新內容,也體現(xiàn)了設計人對現(xiàn)有設計的創(chuàng)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產品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二者不構成近似外觀設計。設計特征的存在應由專利權人進行舉證,允許第三人提供反證予以推翻,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確定。


8.抵觸申請抗辯成立的條件


在前述“清潔工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訴侵權人以其實施的技術方案屬于抵觸申請為由,主張不侵害專利權的,應當審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已被抵觸申請完整公開。在該技術方案相對于抵觸申請不具有新穎性時,抵觸申請抗辯成立。


9.現(xiàn)有設計抗辯的審查與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丹陽市盛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童先平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63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被訴侵權產品與本案專利相近似的情況下,如果被訴侵權產品采用了本案專利與現(xiàn)有設計相區(qū)別的設計特征,現(xiàn)有設計抗辯不能成立。


10.先用權抗辯的審查與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北京英特萊技術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藍盾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藍盾創(chuàng)展門業(yè)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125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制造商在申請日前已經實施或已經為實施本案專利做好了技術或物質上的必要準備,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的,先用權抗辯成立。在制造商并非本案被告,但銷售商能夠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以及制造商享有先用權的情況下,銷售商可以提出先用權抗辯。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11.權利要求的解釋所需遵循的一般原則


在再審申請人李曉樂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郭偉、沈陽天正輸變電設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4)行提字第1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解釋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時,必須顧及專利法關于說明書應該充分公開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書應當?shù)玫秸f明書支持、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等法定要求,基于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結合對說明書的理解,對權利要求作出最廣義的合理解釋。


12.字面含義存在歧義的技術特征的解釋規(guī)則


在申訴人遼寧般若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中國惠普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3)行提字第1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權利要求中字面含義存在歧義的技術特征的解釋,應當結合說明書及附圖中已經公開的內容,并符合本案專利的發(fā)明目的,且不得與本領域的公知常識相矛盾。


13.化學領域產品發(fā)明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北京嘉林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沃尼爾·朗伯有限責任公司、一審第三人張楚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4)行提字第8號】(簡稱“阿托伐他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化學領域產品發(fā)明的專利說明書中應當記載化學產品的確認、制備和用途。


14.確定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與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之間的關系


在前述“阿托伐他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技術方案的再現(xiàn)與是否解決了技術問題、產生了技術效果的評價之間,存在著先后順序上的邏輯關系,應首先確認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是否能夠實現(xiàn)該技術方案,然后再確認是否解決了技術問題、產生了技術效果。


15.申請日后補交的實驗性證據(jù)是否可以用于證明說明書充分公開


在前述“阿托伐他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在申請日后提交的用于證明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實驗性證據(jù),如果可以證明以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申請日前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通過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可以實現(xiàn)該發(fā)明,那么該實驗性證據(jù)應當予以考慮,不能僅僅因為該證據(jù)在申請日后提交而不予接受。


16.從屬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朱福奶、翟佑華、馬國奶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及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河南全新液態(tài)起動設備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4)行提字第3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形式上具有從屬關系,實質上替換了獨立權利要求中特定技術特征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按照其限定的技術方案的實質內容來確定其保護范圍,并在此基礎上判斷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17.同一技術方案中產品權利要求與方法權利要求創(chuàng)造性評判之間的關系


在再審申請人廣東天普生化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張亮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5)知行字第26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同時包含產品權利要求與方法權利要求的發(fā)明專利而言,如果產品權利要求并非由方法權利要求所唯一限定,即存在通過其他方法獲得該產品的可能性。在方法權利要求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情況下,并不能必然得出產品權利要求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結論。


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8.缺乏合法性基礎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不能對抗他人的正當使用行為


在再審申請人寧波廣天賽克思液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邵文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4)民提字第16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取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對他人的正當使用行為提起的侵害商標權之訴,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19.涉外委托加工中商標使用行為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浦江亞環(huán)鎖業(yè)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萊斯防盜產品國際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4)民提字第3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法保護商標的基本功能,是保護其識別性。判斷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是否容易導致混淆,要以商標發(fā)揮或者可能發(fā)揮識別功能為前提。在全部用于出口的委托加工產品上貼附的標志,既不具有區(qū)分所加工商品來源的意義,也不能實現(xiàn)識別該商品來源的功能,該標志不具有商標的屬性,該貼附行為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20.對包含外文文字的申請商標是否構成禁止注冊的外國國家名稱,應基于相關公眾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作出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耐克國際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5)知行字第8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關公眾基于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不會認為申請商標整體上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應認定申請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21.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的適用


在再審申請人巨化集團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胡金云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11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亦應遵循馳名商標的按需認定原則。如果被異議商標并未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或者被異議商標獲準注冊并不會導致誤導公眾并可能損害引證商標權利人利益的結果,即無需對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的問題作出審查和認定。


22.在先商標具有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的情況下,在后申請人應負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讓義務


在再審申請人北京福聯(lián)升鞋業(yè)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內聯(lián)升鞋業(yè)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2015)知行字第11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引證商標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的情況下,與其構成近似商標的范圍較普通商標也應更寬,同業(yè)競爭者亦應具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讓義務。


23.商標之間適當共存的考量因素


在再審申請人特多瓦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龜博士汽車清洗連鎖有限公司及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北京半隆貿易中心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2015)行提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之間的適當共存,一般具有特殊的歷史背景,且需考慮在先權利人的意愿和客觀上是否已經形成了市場區(qū)分的事實。


24.特殊歷史背景下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貴州賴世家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2015)知行字第11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被異議商標是否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時,需考查在先商標的歷史、申請注冊情況,并結合在先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是否為合法使用等因素綜合判斷。


25.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制度中的“使用”行為,應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在再審申請人寧波市青華漆業(yè)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2015)知行字第25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銷制度中,復審商標的使用行為應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26.象征性使用不構成商標的實際使用行為


在再審申請人成超與被申請人通用磨坊食品亞洲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2015)知行字第18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復審案件中,判斷復審商標是否進行了實際使用,需要考察商標注冊人是否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和使用行為。僅為維持復審商標存在而進行的象征性使用,不構成商標的實際使用行為。


著作權案件審判


27.表格類表達方式是否具備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馬琦與被申請人樂山市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局、唐長壽著作權權屬、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166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應體現(xiàn)在作品的表達方式而非思想或觀點之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方式應由作者獨立完成且不同以往。表格形式仍屬于一般性的表格分類方式,表格內容的表達方式相對固定,不具備作品所應具有的獨創(chuàng)性,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8.共有權利人之間相互侵害著作權行為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北京金色里程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晉鑫影視發(fā)展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李曉軍、李文秀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13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著作權的共有權利人可以在與對方協(xié)商不成、對方無正當理由、行使的權利不含轉讓、與對方分享收益等情況下,有條件地單獨行使權利。但著作權的質押和轉讓,是對權利的重大處分。未與共有權人協(xié)商而對著作權進行轉讓,構成未經許可侵害共有權人著作權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案件審判


29.權利人對商業(yè)秘密內容和范圍的明確與固定


在再審申請人新發(fā)藥業(yè)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億帆鑫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姜紅海、馬吉鋒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203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商業(yè)秘密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允許權利人對其商業(yè)秘密的內容和范圍進行明確和固定,人民法院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審理和裁判,只要不影響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即不構成超出訴訟請求的裁判。


30.專利權人于侵權認定作出前發(fā)送侵權警告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石家莊雙環(huán)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確認不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糾紛案【(2014)民三終字第7號】(簡稱“汽車”外觀設計專利確認不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可以在提起侵權訴訟之前或者起訴期間發(fā)送侵權警告,發(fā)送侵權警告是其自行維護權益的途徑和協(xié)商解決糾紛的環(huán)節(jié),法律對此并無禁止性規(guī)定,且允許以此種方式解決爭議有利于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糾紛解決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符合經濟效益。


31.侵權警告的發(fā)送應限于合理范圍,并善盡注意義務


在前述“汽車”外觀設計專利確認不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權利人發(fā)送侵權警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其行使民事權利的應有之義,但行使權利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并善盡注意義務。


32.善意的在先使用行為不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


在再審申請人廣州星河灣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廣州宏富房地產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煒賦集團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102號】(簡稱“星河灣”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他人善意使用訴爭名稱的時間早于權利人對其企業(yè)名稱的使用,該使用行為不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的行為。


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33.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件中,對結論不同的測試報告的采信與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山東登海先鋒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陜西農豐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大豐種業(yè)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263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特征特性相同為認定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前提條件。植物新品種的授權依據(jù)為田間種植的DUS測試,當田間種植的DUS測試確定的特異性結論與DNA指紋檢測結論不同時,應以田間種植的DUS測試結論為準。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


34.登記圖樣和樣品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范圍確定的作用


在再審申請人昂寶電子(上海)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南京智浦芯聯(lián)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賽靈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梓坤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78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登記時已投入商業(yè)利用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其專有權的保護內容應當以申請登記時提交的復制件或圖樣為準,必要時樣品可以作為輔助參考。


關于知識產權訴訟程序與證據(jù)



35.具有舉證能力的一方當事人拒絕明確商業(yè)秘密的具體內容,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確認不侵害商業(yè)秘密案件的受理


在再審申請人丹東克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西華電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確認不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62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確認不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中,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和取證難度,確定商業(yè)秘密的具體內容和訴訟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具有舉證能力的一方當事人拒絕明確商業(yè)秘密的具體內容,應就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確認不侵害商業(yè)秘密案件的受理。


36.電子證據(jù)真實性和證明力的審查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董健飛與被申請人吳樹祥、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5)知行字第6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審查判斷以公證書形式固定的互聯(lián)網(wǎng)站網(wǎng)頁發(fā)布時間的真實性與證明力時,應考慮公證書的制作過程、網(wǎng)頁及其發(fā)布時間的形成過程、管理該網(wǎng)頁的網(wǎng)站資質和信用狀況、經營管理狀況、所采用的技術手段等相關因素,結合案件其他證據(jù)進行綜合判斷。


37.對證據(jù)證明效力的審核認定及對提供偽證行為的處罰


在再審申請人廣東華潤涂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大象東亞制漆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吳雪春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4)民提字第19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依照法律規(guī)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jù)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對于嚴重違反誠信原則,提交偽證、進行虛假陳述、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處罰。


38.停止侵權責任的承擔,應當遵循善意保護原則并兼顧公共利益


在前述“星河灣”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在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與物權等財產權發(fā)生沖突時,是否判令當事人承擔停止使用的法律責任,應當遵循善意保護原則并兼顧公共利益。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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