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yè)
- IPRdaily11年前

當下由于侵犯著作權的成本低但維權成本高,直接導致很多著作權人怠于維權,結果讓整體生態(tài)越發(fā)混亂。所以在立法、執(zhí)法及司法層面,都還有很多需要完善跟進。
■ 觀察家
據悉,“今日頭條”宣布獲得1億美元投資并實現巨額估值后,引發(fā)一些質疑,焦點集中在“今日頭條”并非內容創(chuàng)作者,而僅僅是采集其他媒體內容,涉嫌侵害相關作品著作權。而“今日頭條”回應稱不存在侵權問題,是“尊重網站意愿”,“用戶回流,完整展現”。
新媒體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首先當然要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敖袢疹^條”回應稱只和網絡媒體合作,但不可否認的現實是,很多網站目前所發(fā)布的內容都非原創(chuàng),而是來自一些傳統(tǒng)媒體。“今日頭條”若要轉載,就要看其是否得到原權利人的授權,而不能只以“合作網站”為擋箭牌。
而其所使用的“用戶回流”模式,也并不意味著就可以徹底免責。判斷新媒體公司是否侵權,需要綜合考慮多種情形?!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借鑒國外的“避風港規(guī)則”,明確了網站的免責條件,比如:不“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侵權;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中直接獲益,等等。
也就是說,突破了這些條件的任何一項,都有可能構成侵權?!敖袢疹^條”等新媒體,在轉用其他媒體內容時,是否對作品進行了編輯、整理及其他形式的改變?若在標題制作、簡介概括等方面有所加工,就很難擺脫侵權嫌疑;而從獲益的角度看,侵權的嫌疑就更加明顯,沒有其他媒體的內容,這種新媒體模式根本無法生存。
當然,在“今日頭條”所引發(fā)的爭議中,也存在一種聲音,認為“時事新聞”,即傳統(tǒng)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不受我國現行《著作權法》(2010版)保護。的確,《著作權法》鼓勵創(chuàng)作和傳播,對于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民生等更新及時的單純事實消息,通常不會加以限制。但是,僅限于“時事新聞”,并不包括新聞綜述、新聞評論、深度報道等具有獨創(chuàng)性且可以復制的新聞報道作品。在具體的實踐中,很多新聞作品不僅是單純的事實消息,而是包含著媒體獨創(chuàng)性的勞動在其中,不能濫用“時事新聞”不受保護。
技術發(fā)展一日千里,互聯網新的運營模式不斷出現,對版權保護也提出了更多挑戰(zhàn)。從當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各地法院對網絡運營商的責任認定也常常存在差異。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是“尊重智慧,鼓勵創(chuàng)作和傳播”,這在網絡時代也應該一以貫之。
值得注意的是,當下由于侵犯著作權的成本低但維權成本高,直接導致很多著作權人怠于維權,結果讓整體生態(tài)越發(fā)混亂。因而長遠來看,在立法、執(zhí)法及司法層面,都還有很多需要完善跟進。比如統(tǒng)一網絡著作權侵權法律適用規(guī)則,謹慎設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免責事由;構建合理的著作權法定賠償制度等。
趙俊杰(知識產權律師)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