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 Daily,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新媒體
426.cn,60萬知識產權人的上網首頁
2016年6月20日21點20分,根據(jù)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德公司”)申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中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jié)目制作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jié)目名稱及相關注冊商標,世紀麗亮(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字樣的節(jié)目名稱。
“the Voice of…”節(jié)目是荷蘭Talpa公司獨創(chuàng)開發(fā)的以歌唱比賽為內容的真人選秀節(jié)目。在Talpa公司的授權下,第1-4季“中國好聲音”由燦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間制作播出。據(jù)Talpa公司的授權,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唐德公司取得獨占且唯一的授權在中國大陸使用、分銷、市場推廣、投放廣告、宣傳及以其他形式的開發(fā)“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的相關知識產權。
近日,唐德公司提出訴前保全申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舉行聽證會。唐德公司稱,“the Voice of…”節(jié)目在全球享有極高知名度,燦星公司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宣傳、推廣和制作第5季“中國好聲音”(后更名為“2016 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世紀麗亮公司協(xié)助燦星公司組織和主辦全國校園海選。據(jù)悉,“2016 中國好聲音”正在全國海選階段,計劃于2016年6月開始錄制節(jié)目,并定于2016年7月播出。一旦涉案被控侵權節(jié)目錄制完成并播出,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后果。
唐德公司認為,其對在歌唱比賽真人選秀娛樂節(jié)目制作及播出服務中使用的“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節(jié)目名稱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未經授權使用“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名稱和有關標識的行為,已構成對其享有的馳名商標權和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的侵犯。為此,唐德公司請求法院責令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jié)目制作或播出時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的節(jié)目名稱,以及相關商標標識。
燦星公司辯稱,“中國好聲音”是浙江衛(wèi)視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批節(jié)目時確定并最終獲準制作播出的綜藝節(jié)目。并且,“2016 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亦是由浙江衛(wèi)視向廣電總局報備并獲準使用并制播的節(jié)目。同時, “2016 中國好聲音”與Talpa公司節(jié)目模式完全不同,為原創(chuàng)的全新節(jié)目,新增加的一個綜藝節(jié)目不可能出現(xiàn)“嚴重削弱申請人競爭優(yōu)勢”的情形。而且,唐德公司始終沒有將許可的節(jié)目模式付諸實施的情況,因此也就沒有任何所謂的損失。
燦星公司認為,唐德公司基于知名服務特有名稱及未注冊馳名商標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jù),采取保全措施對燦星公司等造成的損害將遠遠大于不采取保全措施對申請人帶來的損害。
經審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燦星公司制作的“2016 中國好聲音”在北京市開展校園海選并召開宣傳片發(fā)布會,而唐德公司的請求理由中包括在北京市舉行的校園海選及發(fā)布會中使用相關標識侵害其未注冊馳名商標權益的主張,同時,“中國好聲音”具有較高知名度,本案處理具有重大影響,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同時,根據(jù)Talpa公司的授權,在許可期限內,唐德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采取法律行動。同時,燦星公司等的行為存在使用涉案注冊商標及構成侵權的可能性,也存在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可能性。而且,“2016 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一旦錄制完成并播出,將會產生較大范圍的傳播和擴散,諸多環(huán)節(jié)都有可能構成對唐德公司經授權所獲權利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的侵犯,可能會顯著增加唐德公司的維權成本和維權難度,甚至難以在授權期限內正常行使權利。而且,在相關公眾對名稱為“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極高認知度的情況下,又出現(xiàn)名稱為“2016 中國好聲音”的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很可能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也可能會嚴重割裂名稱為“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與其節(jié)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對應聯(lián)系,從而存在導致唐德公司后續(xù)依約開發(fā)制作的該類型節(jié)目失去競爭優(yōu)勢的可能性,對唐德公司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且沒有證據(jù)證明將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唐德公司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供了必要的擔保。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裁定燦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jié)目制作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jié)目名稱及相關注冊商標;責令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字樣的節(jié)目名稱。
申請人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橫店影視產業(yè)實驗區(qū)XX號。
法定代表人吳宏亮,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亞西,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廣順路33號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謝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磊,北京市立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世紀麗亮(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北花園街甲1號院X號樓X層XXX。
法定代表人田麗麗。
申請人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浙江唐德公司)于2016年6月7日針對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燦星公司)、世紀麗亮(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世紀麗亮公司)、夢響強音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簡稱夢響強音公司)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16年6月8日,本院對浙江唐德公司進行了詢問,要求其明確申請事項及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13日,本院就本案訴前保全申請舉行聽證會,浙江唐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薇、王亞西,上海燦星公司及夢想強音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謝冠斌、張磊到庭參加聽證,世紀麗亮公司未到庭參加聽證;浙江唐德公司進一步明確了申請事項及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16日,本院再次組織各方當事人聽證,浙江唐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宏亮以及委托代理人何薇、王亞西,上海燦星公司及夢想強音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謝冠斌到庭參加聽證;當日,浙江唐德公司撤回了對夢響強音公司的訴前保全申請。2016年6月17日、6月20日,浙江唐德公司向本院提交《關于訴前行為保全請求事項的說明》,進一步明確了申請事項。
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稱:
一、權利基礎?!癟he Voice of…”節(jié)目系荷蘭Talpa公司獨創(chuàng)開發(fā)的以歌唱比賽為內容的真人選秀節(jié)目。Talpa Content B.V.(簡稱Talpa Content)在中國注冊有G1098388、G1089326商標(圖樣見附件)。在Talpa公司的授權下,第1-4季“中國好聲音”于2012年至2015年期間制作和播出。Talpa公司向制作公司提供制作寶典(Bible),并派出技術專家去現(xiàn)場指導,確保節(jié)目制作達到Talpa公司的要求。Talpa公司提供的節(jié)目制作寶典詳細記載有:節(jié)目標識的使用、節(jié)目名稱、道具、舞臺、燈光、攝影機位、畫面角度、錄音設備、導師設置、主持人設置、現(xiàn)場樂隊、選手的挑選流程、節(jié)目剪輯、節(jié)目風格、化妝、盲選、賽程等。第1-4季的節(jié)目模式許可合同的知識產權條款均約定,“中國好聲音”的制成節(jié)目和節(jié)目模式構成要素,包括節(jié)目名稱“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和節(jié)目標識(無論注冊與否),其知識產權都歸屬Talpa公司。2016年1月28日,Talpa Media B.V.(簡稱Talpa Media)和Talpa Global B.V.(簡稱Talpa Global)與申請人簽署了節(jié)目模式許可合同。2016年5月10日,Talpa Content和Talpa Global共同向申請人出具授權書。根據(jù)許可合同及授權書,申請人獲得獨家授權在五年期限內在中國區(qū)域(含港澳臺地區(qū))內獨家開發(fā)、制作、宣傳和播出第5-8季“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并行使與“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相關知識產權的獨占使用許可。同時,Talpa Content和Talpa Global明確授權申請人在許可期限內,針對其他人的侵權行為以申請人名義采取相應的法律行動。鑒于Talpa公司的“The Voice of…”節(jié)目在全球享有極高知名度,而且隨著“中國好聲音”第1-4季在中國的熱播,該歌唱比賽真人選秀娛樂節(jié)目制作及播出服務的名稱“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應當作為知名服務特有名稱予以保護;又由于節(jié)目標識在相關公眾中建立起極高知名度,相關節(jié)目標識應當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綜上,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享有的權利基礎如下:(1)對第G1098388號和第G1089326號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2)對節(jié)目標識一和節(jié)目標識二(圖樣見附件)享有獨占使用權,前述標識在第9類、第38類和第41類上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3)對在歌唱比賽真人選秀娛樂節(jié)目制作及播出服務中使用的“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節(jié)目名稱享有獨占使用權,前述節(jié)目名稱構成知名服務特有名稱。
二、被申請人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的侵權行為。被申請人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宣傳、推廣和制作第5季“中國好聲音”(后更名為“2016 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簡稱涉案被控侵權節(jié)目)。被申請人上海燦星公司是涉案被控侵權節(jié)目的制作方,在其微信公眾號上宣傳和推廣使用“中國好聲音”名稱的涉案被控侵權節(jié)目,并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文字的侵權標識。夢響強音公司協(xié)助上海燦星公司進行涉案被控侵權節(jié)目的推廣和組織海選,在其設立的網站上宣傳和推廣使用“中國好聲音”名稱的涉案被控侵權節(jié)目以及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文字的侵權標識,并為參賽選手提供網絡海選平臺。世紀麗亮公司協(xié)助上海燦星公司和夢響強音公司組織和主辦涉案被控侵權節(jié)目的全國校園海選。在涉案被控侵權節(jié)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和廣告招商的階段,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已經充分暴露了其侵權行為,以及進一步侵權的意圖。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未經授權使用“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名稱和有關標識的行為,已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對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享有的馳名商標權和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的侵犯。
三、本案情況緊急,如果不及時阻止被申請人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錄制和播出涉案被控侵權節(jié)目,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和難以消除的侵權影響。首先,本案情況緊急,涉案被控侵權節(jié)目即將開始錄制和播出。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目前籌備的涉案被控侵權節(jié)目正處于全國海選階段,但其已經對外公布,將于2016年6月17日開始錄制節(jié)目,并定于2016年7月17日在浙江衛(wèi)視平臺播出。其次,一旦涉案被控侵權節(jié)目錄制完成并播出,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后果。主要體現(xiàn)在:(1)一旦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的“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錄制完成并播出,將不可逆轉地侵占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的市場,浙江唐德公司后續(xù)開發(fā)和制作合法授權版本的第5季“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將失去競爭優(yōu)勢。(2)在錄制階段或播出之前,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更改節(jié)目名稱和節(jié)目標識的成本較低;而一旦節(jié)目錄制完成并播出,其更改節(jié)目名稱和節(jié)目標識的成本將顯著增加,并且會面臨極高金額的損害賠償責任。(3)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的“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在制作并播出后,其傳播和擴散將難以阻止,對浙江唐德公司的侵權后果將難以消除。(4)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的“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進入錄制或播出后,會牽涉相當數(shù)量的企業(yè)或個人卷入潛在的侵權或其他糾紛,社會負面影響巨大。(5)不及時制止被申請人的錄制和播出,中國企業(yè)今后將難以獲得其他海外優(yōu)秀節(jié)目模式的許可,不利于中國影視行業(yè)的長期發(fā)展。
綜上所述,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請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jié)目制作或播出時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的節(jié)目名稱,以及使用浙江唐德公司的第G1098388號和第G1089326號注冊商標和涉案節(jié)目標識一、二。
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為支持其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略)。
被申請人上海燦星公司辯稱:
一、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對訴前行為保全申請事項表述較為寬泛且不清晰,其主張的要求禁止的有關行為范圍不明確,應當予以駁回。
二、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對上海燦星公司及夢響強音公司的有關行為禁令請求內容,因許可人Talpa公司已就相同的行為內容向香港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并申請臨時禁令措施,因此對相同內容的案件不應再由法院主管。Talpa公司針對夢響強音公司向香港仲裁機構提出的仲裁請求中包括了對制作公司(即上海燦星公司)的具體行為要求,Talpa公司的仲裁請求事項完全涵蓋了本案訴前請求所涉及的案件行為內容及請求事項并大于該內容。并且,Talpa公司還向香港仲裁機構提出臨時禁令的申請,且其請求中涵蓋了對制作公司(即上海燦星公司)的行為要求,Talpa公司在仲裁程序中請求的臨時禁令完全涵蓋了本案訴前請求所涉及的請求事項并大于該請求內容。因此,在許可人Talpa公司已就相同的行為內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及禁令請求且相應請求范圍均包含本案請求范圍的情況下,本案不應再由法院主管。
三、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不符合專屬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1、申請人以世紀麗亮公司的注冊地位于北京為由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但事實上,世紀麗亮公司的實際經營地在上海,故本案不符合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2、申請人以侵犯其未注冊馳名商標為由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而本案明顯沒有認定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可能性及必要性,本案事實上不符合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保護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包含了“中國”及“china”,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故本案顯然沒有認定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實質上不屬于專屬管轄所規(guī)定的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3、申請人主張了多個法律關系,本應分別立案起訴,且對于其中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不屬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專屬管轄案件范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相應的訴前保全申請沒有管轄權,應當予以駁回。4、申請人主張的上海燦星公司、夢響強音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的所謂侵權行為,均屬于彼此獨立的行為,不是共同侵權行為,不能作為本案共同被告,應分案處理,因此申請人對上海燦星公司及夢響強音公司的有關主張,不屬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地域管轄范圍。5、申請人對夢響強音公司有關禁用其商標標識的請求內容,與其權利人Talpa公司對夢響強音公司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的民事侵權案件重合,可能構成重復訴訟。Talpa公司已基于其享有的G1098388、G1089326注冊商標權,針對夢響強音公司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雖然該案所選擇的“共同被告”與本案不同,但針對夢響強音公司的該部分所謂侵權行為有所重合,并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停止使用上述商標的訴訟主張。在此情況下,浙江唐德公司作為被許可人,再次對夢響強音公司的上述行為提起訴訟,顯然構成重復訴訟,可能會導致夢響強音公司的同一行為被重復追責的法律后果。
四、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主張的權利基礎并不穩(wěn)定,其是否有需要保護的合法權益有待法院實體審理予以認定,其所有請求均不具有勝訴可能性。1、申請人主張的權利基礎源于許可協(xié)議,許可人是否有權許可其使用為仲裁審理范圍的待審內容,故申請人的權利來源不穩(wěn)定。2、申請人主張的知名服務特有的名稱,不屬于法律明確賦予的特定民事權利,該權益歸屬以及是否構成所需要保護的民事權益,屬于需法院實體審理認定的內容,該權利基礎不穩(wěn)定。首先,“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名稱屬于浙江衛(wèi)視。Talpa公司第一季許可上海燦星公司的節(jié)目模式中,對節(jié)目名稱的表述為“中國之聲”。“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名稱的確定,是浙江衛(wèi)視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簡稱廣電總局)報批節(jié)目時確定并最終獲準制作播出的綜藝節(jié)目的節(jié)目名稱。因此,該節(jié)目名稱屬于浙江衛(wèi)視。并且,“2016 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名稱亦是由浙江衛(wèi)視向廣電總局報備并獲準使用并制播的節(jié)目名稱,故“2016 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名稱亦歸屬于浙江衛(wèi)視。其次,浙江藍巨星公司擁有“好聲音”注冊商標專用權。浙江衛(wèi)視在獲批“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名稱后,已由浙江藍巨星公司申請注冊了第11525974號、第11725715號“好聲音”商標,并已核準注冊??梢姡爸袊寐曇簟边@一節(jié)目名稱的歸屬、該節(jié)目名稱是否有相應的民事權利或權益及相應權益歸屬等,均有待實體審理查明。因此,申請人以所謂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為由申請對被申請人進行行為禁令,缺乏穩(wěn)定的權利基礎,應當予以駁回。3、申請人所主張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屬于商標法規(guī)定的絕對禁注情形,且該權益不屬于法律明確賦予的特定民事權利,該權益歸屬以及是否構成所需要保護的民事權益,屬于需法院實體審理依法認定的內容,該權利基礎不穩(wěn)定。事實上,浙江衛(wèi)視在獲準使用該節(jié)目名稱制作并播出“中國好聲音”這一節(jié)目后,曾申請對該“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名稱注冊商標,但被駁回,而其將“好聲音”申請注冊商標并獲核準。可見,申請人所主張的所謂未注冊馳名商標不屬于確定且穩(wěn)定的權利。4、對于權利不穩(wěn)定、不確定的情況下,不可能達到對侵權基本確信的程度,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意見,不應予以訴前保全。5、對于申請人所主張的禁止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保全申請,未提供被申請人實際使用該標識的有關證據(jù),而就申請人在保全申請書中提出的被申請人使用的標識來看,顯然與其主張的注冊商標不同。并且,未注冊馳名商標及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權益基礎并不確定及穩(wěn)定,因此,申請人提出的所有訴前保全申請,均不成立。
五、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基于知名服務特有名稱及未注冊馳名商標申請訴前行為保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并無相應規(guī)定,故其請求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jù)。
六、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存在難以彌補的損失情況。全國各電視臺有大量的真人歌唱類選秀節(jié)目,浙江衛(wèi)視獲批的“2016 中國好聲音”為原創(chuàng)的全新節(jié)目(與Talpa公司節(jié)目模式完全不同),作為衛(wèi)視中大量歌唱類節(jié)目的新成員,該新增加的一個綜藝節(jié)目顯然不可能出現(xiàn)“嚴重削弱申請人競爭優(yōu)勢”的情形。而且,申請人已獲得授權,完全可以尋求其他的電視臺進行第五季的節(jié)目合作,且基于前四季“中國好聲音”的觀眾基礎,其制作的第五季必將易于受到觀眾的關注,可見其所謂的難以彌補的損害不可能存在。而且,從其獲得授權到目前來看,申請人始終未開始相應節(jié)目制作的有關工作,沒有將許可的節(jié)目模式付諸實施的情況,因此也就沒有任何所謂的損失。而且,即使可能有所謂的損失,此類損失也不屬于無法用金錢計算的損失。
七、采取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將遠遠大于不采取保全措施對申請人帶來的所謂損害。浙江衛(wèi)視已獲批制作和播出“2016 中國好聲音”,且爭取到廣電總局批準的黃金檔播出歌唱類節(jié)目的名額之一,該資格是不可重復和不可替代的,該批準播出的時間段及節(jié)目內容是唯一確定的,因此如果采取保全措施被禁用名稱等將導致節(jié)目無法正常播出,該損失將是巨大的,也會導致上海燦星公司、夢響強音公司以及浙江衛(wèi)視等的廣告和制作投入等相關損失。
八、“2016 中國好聲音”是浙江衛(wèi)視已報批并獲準播出的節(jié)目名稱,整個節(jié)目的制作將采用全新的自有節(jié)目模式及元素,符合國家鼓勵原創(chuàng)的指導精神,應當予以鼓勵。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駁回申請人的保全申請。
被申請人上海燦星公司為支持其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略)。
經審查,本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p>
一、關于本案是否屬于法院主管以及本院是否對本案有管轄權等問題
本案中,首先,鑒于浙江唐德公司已經撤回對夢響強音公司的訴前保全申請,故本案處理已不涉及夢響強音公司,而有關仲裁事宜與上海燦星公司并不直接相關,因此,浙江唐德公司對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提出的訴前保全申請案件,屬于法院主管。其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屬于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上海燦星公司制作的“2016 中國好聲音”在北京市開展校園海選并召開宣傳片發(fā)布會,而浙江唐德公司的請求理由中涉及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認定請求,并包括上述在北京市舉行的校園海選及發(fā)布會中使用相關標識侵害其節(jié)目標識一、二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權益的主張,尤其是,基于“中國好聲音”這一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的較高知名度,本案處理具有重大影響,因此,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再次,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原告Talpa公司與被告夢響強音公司和正議天下公司之間的商標侵權訴訟案件,因該案被告與本案被申請人并不相同,主張侵權的侵權行為亦不一致,故本案不屬重復訴訟。另外,本案作為訴前保全申請,在申請事項具體明確以及被申請人行為密切關聯(lián)的情況下,并不涉及需要分案處理的問題。
二、關于浙江唐德公司所提保全請求是否應當予以支持的問題
審查是否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主要考慮以下因素:申請人是否是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勝訴可能性;是否具有緊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損害平衡性,即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大于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申請人是否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第一,申請人是否是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本案中,根據(jù)Talpa公司的授權,浙江唐德公司自2016年1月28日擁有獨占且唯一的授權在中國大陸使用、分銷、市場推廣、投放廣告、宣傳及以其他形式的開發(fā)“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的相關知識產權(包括注冊商標G1098388、G1089326;節(jié)目名稱英文“The Voice of China”、中文“中國好聲音(Zhong Guo Hao Sheng Yin)”;相關標識等),用于制作、推廣、播放和銷售“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第5季至第8季,并有權許可他人進行上述使用,授權期限為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但該期限被延長、修改或者許可協(xié)議被有效地終止的情況除外。同時,Talpa公司明確授權浙江唐德公司在許可期限內,對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相關知識產權的行為以浙江唐德公司名義采取相應的法律行動。據(jù)此,浙江唐德公司作為涉及Talpa公司相關知識產權的獨占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人,應有權提出包括本案申請在內的保全申請。
第二,申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勝訴可能性。本案中,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主張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未注冊馳名商標權,并構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院認為,該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能性。商標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jù)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北景钢?,浙江唐德公司提交的有關商標注冊證顯示,Talpa公司擁有注冊在第9、38、41類包括音樂節(jié)目制作、表演等服務上的第G1098388號商標,以及注冊在第35、38、41類包括音樂節(jié)目制作、演出以及組織音樂活動等服務上的第G1089326號商標。根據(jù)Talpa公司的授權,浙江唐德公司獲得了上述注冊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本案中,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提出上海燦星公司與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兩商標標識的請求,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上海燦星公司在音樂節(jié)目制作宣傳等活動中可能使用了完整包含第G1098388號、第G1089326號注冊商標圖樣的標識,而世紀麗亮公司不存在上述使用行為。據(jù)此,上海燦星公司存在使用第G1098388號、第G1089326號注冊商標及構成侵權的可能性。
2、侵害未注冊馳名商標權益的可能性。本案中,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主張前述節(jié)目標識一、二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且上海燦星公司與世紀麗亮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權益。對此本院認為,節(jié)目標識一由中文“中國好聲音”、英文“The Voice of China”以及V形手握話筒圖形組合而成,節(jié)目標識二由中文“中國好聲音”和英文“The Voice of China”組合而成,本院注意到節(jié)目標識一、二均含有中文“中國”和英文“China”,兩節(jié)目標識是否符合商標法有關注冊商標的規(guī)定,尚需在后續(xù)訴訟中進一步審理判斷,故本院認為在本案訴前保全申請審查階段,無法對上述兩節(jié)目標識是否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進行判斷。
3、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可能性。本案中,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主張上海燦星公司與世紀麗亮公司擅自使用“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作為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本院認為,首先,第1-4季“中國好聲音”作為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在中國境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該節(jié)目諸多設計元素亦具有較高知名度,“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名稱也已具有較高的識別度,結合該模式節(jié)目已在全球數(shù)十個國家熱播的情形,“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被認定為電視文娛節(jié)目及其制作服務類的知名服務特有名稱,存在較大可能性。其次,根據(jù)Talpa公司與相關公司就制作播出第1-4季“中國好聲音”的授權協(xié)議的約定,“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節(jié)目名稱權益歸屬于Talpa公司,且Talpa公司在整個節(jié)目制作過程中進行了監(jiān)督、審核等深度參與,故Talpa公司擁有有關“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節(jié)目名稱權益的可能性較大。再次,上海燦星公司在第五季“中國好聲音”以及“2016中國好聲音”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jié)目制作過程中,可能涉及使用“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作為節(jié)目名稱的行為,而世紀麗亮公司在“2016 中國好聲音”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過程中,可能涉及使用“中國好聲音”作為節(jié)目名稱的行為。綜上,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的上述行為,存在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可能性。
第三,是否具有緊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本院認為,提出訴前保全申請,緣由在于情況緊急,且這種緊迫性表現(xiàn)為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首先,本案涉及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的制作和播出,浙江唐德公司提交的材料顯示涉案“2016 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將于2016年6月錄制、7月播出,時間緊迫,而可以預計的是,該節(jié)目一旦錄制完成并播出,將會產生較大范圍的傳播和擴散,諸多環(huán)節(jié)都有可能構成對浙江唐德公司經授權所獲權利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的侵犯,可能會顯著增加浙江唐德公司的維權成本和維權難度,甚至難以在授權期限內正常行使權利。其次,在相關公眾對名稱為“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極高認知度的情況下,又出現(xiàn)名稱為“2016 中國好聲音”的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很可能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也可能會嚴重割裂名稱為“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與其節(jié)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對應聯(lián)系,從而存在導致浙江唐德公司后續(xù)依約開發(fā)制作的該類型節(jié)目失去競爭優(yōu)勢的可能性。綜上,本院認為如不責令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為,將可能對浙江唐德公司的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四,損害平衡性,即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大于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本案中,首先,責令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停止涉案行為,僅涉及停止對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jié)目名稱及有關標識的使用,且即使停止對有關節(jié)目名稱的使用,也不會影響節(jié)目更名后的制作和播出,損失數(shù)額是可以預見的。其次,如不責令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停止涉案行為,其制作的“2016 中國好聲音”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一旦制作完成并公開播出,對浙江唐德公司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因此,本院認為若不責令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停止涉案行為對浙江唐德公司造成的損害大于責令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停止涉案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
第五,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于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主要需考慮是否對消費者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損害。本案中,責令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停止涉案行為可能僅涉及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的經濟利益,沒有證據(jù)證明將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對于擔保金額和擔保形式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申請人勝訴可能性的高低及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可能遭受的損失等因素進行判斷。本案中,浙江唐德公司提出,考慮情況緊急,先期提供1億3千萬元的現(xiàn)金擔保,后續(xù)再以保險公司出具的1億元責任保險擔保函置換已向本院提交的1億元現(xiàn)金。本院認為,浙江唐德公司提出的上述擔保金額和擔保形式符合本案要求,可以允許。2016年6月20日,浙江唐德公司提供的1億3千萬元現(xiàn)金已匯至本院,擔保條件已滿足。同時,在本裁定執(zhí)行的過程中,如有證據(jù)證明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因停止涉案行為造成更大損失的,本院將責令浙江唐德公司追加相應的擔保。浙江唐德公司不追加擔保的,本院將解除保全。
綜上,浙江唐德公司提出的部分保全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jù)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之規(guī)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jié)目制作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jié)目名稱及第G1098388號、第G1089326號注冊商標;
二、世紀麗亮(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字樣的節(jié)目名稱。
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三十元,由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世紀麗亮(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杜長輝
審 判 員 陳 勇
審 判 員 張曉麗
(公章)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麥 芽
書 記 員 王丹妮
附件:
(本文為裁定書節(jié)選)
來源:知產北京
編輯:IPRdaily 彭瑩
視頻業(yè)務:王夢婷 微信:AT510AN
426.cn合作:黃 坤 微信:mrhuang1994
內容合作:董 軍 微信:jundongder
大賽合作:周海峰 微信:feng412813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