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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理告中國醫(yī)師抄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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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理告中國醫(yī)師抄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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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理告中國醫(yī)師抄襲商標

引發(fā)爭議的“仁丹”商標 資料照片 


民國初年,一位日本人控訴一位中國職業(yè)醫(yī)師制售的“中國芢丹”在商標與包裝體裁方面,都模仿了森下博藥房銷售的“仁丹”,侵害了森下商標。

  

案件由日本使館管領事,轉至處理當?shù)貙ν馐聞盏慕簧婀穑簧婀鸷執(zhí)旖蚓鞆d核辦,并由警察廳送請?zhí)旖虻胤綄徟袕d一審,并經直隸高等審判廳二審,后又上訴到大理院,大理院將案件發(fā)回重審……經歷漫長且波折的訴訟后,“仁丹”與“中國芢丹”商標,究竟是否存在混同侵權呢?


案情

日本經理狀告 中國醫(yī)師侵權


日本國人安達純一,時年41歲,住日本租界旭街,擔任日商森下博藥房仁丹公司經理。該公司經銷仁丹,商標為綠色,“仁丹”字體是漢字旁注日本字母,夾雜英文,上面是日本軍人肖像,戴軍帽、穿軍服。

  

直隸省渤海道故城縣人崔雅泉,時年38歲,住竹林村,職業(yè)醫(yī)師。在天津河北大街石橋處開設神丹制藥公司,制售名叫“中國芢丹”的藥品。商標“中國芢丹”為藍色,商標上是中國創(chuàng)制人肖像,戴禮帽,穿禮服。崔雅泉在直隸公署申請登記中國“仁丹”時,因為“仁”字與日本“仁丹”相同,公署說商標及紙色式樣相似,指令另行確定商標。為避免仿冒,崔雅泉重新創(chuàng)制了“中國芢丹”商標。商標正在試辦期內。

  

安達純一認為,崔雅泉所制芢丹的商標與包裝體裁都模仿森下博藥房銷售的“仁丹”形式,如藥包都是四種,大小不同,藥名都在肖像中央部分,花樣類似,肖像上部橫格及旁邊直格也相類似,包內票紙也類似,鏡盒也相似,侵害了森下商標。安達純一堅持要求官府援引上海已辦案例,禁止崔雅泉制售“中國芢丹”。

  

安達純一的請求,由日本使館管領事轉至處理當?shù)貙ν馐聞盏慕簧婀穑簧婀鸷執(zhí)旖蚓鞆d核辦,并由警察廳送請?zhí)旖虻胤綄徟袕d受理審判。

  

天津地方審判廳經審理認定,崔雅泉制售的“中國芢丹”商標影射仿造了森下博藥房銷售的“仁丹”商標,不免類似。于中華民國六年一月十六日作出判決,判令崔雅泉所制“中國芢丹”在相關部門審查后,如準予注冊,其商標形式與名稱應另行確定。


上訴

不滿一審判決 原被告均上訴


崔雅泉不服上訴,提出原判認定商標仿造不合理。指出“類似”是同類相似,使普通人不能區(qū)別; 如果各有特點,普通人都能辨別其不同,則并非類似。日本人的“仁丹”著眼于仁義之意,“中國芢丹”則取自草木名稱。

  

“仁丹”兩字上并無國家名稱,“中國芢丹”擔心“芢”、“仁”兩個字不能區(qū)別,在前面加上“中國”表明二者不同?!叭实ぁ睘閮蓚€字,“中國芢丹”為四個字,因此不會因為“芢”、“仁”的讀音相似而產生混淆?!叭实ぁ鄙虡藶榫G色,“中國芢丹”為藍色,顏色不同。“仁丹”商標上是日本軍人肖像,戴軍帽、穿軍服,“中國芢丹”上是中國創(chuàng)制人肖像,戴禮帽,穿禮服,兩個肖像不同?!叭实ぁ鄙虡说淖煮w,是漢字旁注日本字母,夾雜英文?!爸袊\丹”的商標字體為純粹中文字體。每個普通人都能辨別兩個商標的不同。

  

崔雅泉認為,兩個商標既然不會混淆,為什么要另行制定?行政衙門公函是怕起外交事端。這樣不進行仔細區(qū)分就大概而已的判定商標侵權,嚴重侵犯其正當權益。原判決只依巡按使公函類似說法,作出判決不當。

  

日商安達純一也由日本領事署轉交涉公署,聲明不服原判。理由是“中國芢丹”和森下銷售的“仁丹”,雖說有種種不同,但其形式實際類似。二者雖不能說絕對相同,但互相類似,有仿造情形。

  

安達純一請求變更原判決,崔雅泉所制造及銷售的藥品,現(xiàn)在使用的“中國芢丹”商標及類似商標,都不得使用。崔雅泉現(xiàn)在所有加貼“芢丹”商標的貨物,全部交其燒毀。崔雅泉已經銷售到別處、或委托別處銷售的帶有“芢丹”商標的貨物,由其出資收回,全部交歸毀棄。日商安達純一并增加請求,確認其所受損害數(shù)額,判決崔雅泉如數(shù)賠償。

  

因崔雅泉先提出上訴,直隸高等審判廳民一庭確定崔雅泉為上訴人,日商安達一為被上訴人暨附帶上訴人。


二審

認定原判合理 駁回上訴請求


直隸高等審判廳確定了本案訴訟雙方的爭議要點,即崔雅泉所制造的“中國芢丹”與安達純一所銷售的“仁丹”商標,是否存在仿造或類似。

  

法庭經審理認為,“芢”、“仁”二字,字義雖然不同,但字音相同。兩個商標中的肖像衣帽雖然不同,但姿勢相同。肖像上部橫格旁邊直格包裝大小也存在相同之處。雖然崔雅泉辯解,二商標人形、帽服、字義、紙色等都有不同,二者不是不可分辨,但原判認定其商標存在仿造影射情形,并無不當。

  

安達純一的“仁丹”商標,曾經根據(jù)中英及中日通商航海條約在上海海關和天津海關注冊,在我國就產生專賣權效力。雖然商標注冊章程在我國并未公布實行,但按照條例,也在保護范圍。商標注冊本來就屬于行政衙門事務,巡按使公函指令崔雅泉另行確定商標及紙色式樣,原審以此作為判決依據(jù),并無不當。崔雅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安達純一附帶請求稱,崔雅泉所制造、銷售的藥品,現(xiàn)使用的“中國芢丹”商標及類似商標,都不得使用。法庭認為,原審既判令崔雅泉另定商標,則前所使用商標及其類似商標,當然在禁止范圍。

  

安達純一提出,崔雅泉現(xiàn)在所有帶有“芢丹”商標的貨物,及其已經發(fā)到其他地方或委托他處銷售的帶有“芢丹”商標的貨物,由崔雅泉出資回收,全部交安達純一燒棄。其代理人大木千一當庭請求,只將類似封皮毀棄。偽造商標或仿造、類似的商標,本應予以毀棄,以免妨害商標權人權利。只是相關事宜,應該等待判決確定后向執(zhí)行衙門請求,由執(zhí)行衙門處置。案件審判過程中,沒有將此項貨物或封皮判歸安達純一自行處置的道理。對方已經銷售的貨物,令其出資收回,交安達純一毀棄,在法律也沒有相關規(guī)定。其此項請求,難以成立。

  

安達純一要求確認其所受損害數(shù)額,由崔雅泉立即賠償。但侵害商標權利,法律只規(guī)定刑事罰金制裁,并無損害賠償先例。因為此類侵害程度,沒有一定標準,其損害額難以計算確定。且安達純一在原審中并未提出這一請求,原審也未對此作出裁判。對一審未經裁判的項目,本廳在二審中自然不能處理。

  

中華民國六年三月八日直隸高等審判廳判決,駁回崔雅泉、日商安達純一的上訴及附帶上訴請求。訴訟費用由崔雅泉負擔。


重審

具有鮮明特色 撤銷原審判決


崔雅泉仍然不服,上訴到大理院。大理院經審理認為,《中英通商行船續(xù)約》 中雖有“貿易牌號跡近假冒”的內容,但該條約及現(xiàn)行所有法令中并無成文解釋可以作為審判參考。因此,在商標糾紛中,只能從設立商標權的目的、精神出發(fā),對此進行解釋處理。據(jù)此撤銷原判,將案件發(fā)回重審。

  

直隸高等審判廳審理認為,商標是商品的標識,保護商標權利,無非是讓想購買自己商品的普通、一般人,不因他人的冒用或近似假冒產生誤認,而使其利益受到侵害。因此,認定他人的商標是否存在假冒或類似假冒的情形,應該以普通、一般人的識別能力為基礎。而普通、一般人對于事物究竟如何識別,根據(jù)我們的經驗、方法,就是觀察商品,進行識別。所以,商標的成立及變更,要以事物足以惹人注意的主要部分為標準來進行判斷。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對其主要部分分別進行觀察,如果具有明顯不同的外觀,足以使人一目了然,不至于發(fā)生誤認,那么,這兩個商標的附屬部分,即使有形跡類似的地方,也絕對不會導致人們的混淆,也就不用認定甲商標對于乙商標有近似假冒。

  

本案的訴爭商標,一個是“中國芢丹”,另一個是“仁丹”。除了“芢丹”兩個字和“仁丹”讀音容易混淆外,兩個商標的字數(shù)多少、字體意義都存在區(qū)別。因此,人們不論是聽到商品的名稱,還是看到書寫的字形,都能將二者明顯地區(qū)別開來,可見,兩個商標在名稱上并不會發(fā)生混淆。

  

再分析肖像、文字、顏色等項目,一個是中國禮服,另一個是日本軍服; 一個附有日本假名,另一個則是中國漢文; 一個是藍色,另一個是綠色。各種標志,都各自不同。不論是分析觀察,還是綜合辨認,都有特別顯著的特征。

  

“中國芢丹”對于其商標的最主要部分,以“中國”二字標明其為中國人自制藥品,普通、一般人聽到、看到它,也絕不會誤認它不是中國藥,而是日本藥。因此,原審判決所說二者存在仿造影射的嫌疑,明顯與事實不符。應該撤銷原審判決,由本廳改判駁回控訴人在第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

  

安達純一還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注冊有第12535號“中國仁丹”四字,經查該項文字只是表明在中國銷售有這一種仁丹的藥名,并無制定的圖形。況且,就這四個字而言,也與控訴人所制的芢丹沒有混淆之處。而其上訴所提各點,都是針對原審判決提出的,現(xiàn)在本廳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其上述請求也就失去基礎,不能成立。因此,駁回其上述請求。

  

中華民國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直隸高等審判廳作出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安達純一在第一審中的訴訟請求及其上訴時提出的其他請求。訴訟費用由安達純一負擔。


來源:上海法治報

作者:劉文基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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