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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
作者:趙虎 律師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IPRdaily特約作者
原標題:廣告中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
IPRdaily導讀:廣告宣傳是企業(yè)發(fā)展、壯大的一種營銷策略。企業(yè)所做的廣告無論好壞都要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越過法律的底線。那么在廣告中應該注意哪些知識產權問題呢?知識產權律師將一一介紹,希望有利于企業(yè)規(guī)避自己的法律風險。
廣告宣傳是企業(yè)發(fā)展、壯大的一種營銷策略。企業(yè)所做的廣告無論好壞都要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越過法律的底線。那么在廣告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知識產權律師將一一介紹,希望有利于企業(yè)規(guī)避自己的法律風險。
一、肖像權與表演者權問題
1、 使用漫畫形象。有的廣告既想利用影視演員等知名人士的影響力,又不能付出成本得到相關人士的授權,就采取一種類似打草邊球的方式:在廣告中使用知名人士的 漫畫形象。前一段時間,趙本山把谷歌、天涯在線告上法庭,理由是這兩個公司在廣告中使用了自己的動漫形象。因為涉訴廣告使用的是動漫,主要使用的是小品 《不差錢》中的形象,所以到底是侵犯了趙本山的肖像權還是表演者權引起了相關法律人士的討論,但是構成侵權是大家一致的認識。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侵權,并判 決被告向原告賠償12萬。 其實這種廣告在各地的電視臺很多,有的用趙本山的漫畫形象,有的用葛優(yōu)的漫畫形象,有的用舒淇的漫畫形象,有的單用明星的漫畫形象,有的結合相關的影視劇 作品使用明星的漫畫形象,無論哪種使用沒有經過權利人本人的允許,都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只不過侵犯的權益不同而已。
2、 變相廣告中使用他人形象。有的企業(yè)不是使用傳統(tǒng)的廣告方式,而是用一種變相的方式為自己做宣傳,在這種宣傳中使用他人的形象。比如人人網未經允許擅自為李 宇春開設個人主頁,而這些廣告并沒有經過李宇春的同意。最終人人網不得不關閉李宇春的主頁并公開賠禮道歉。這種方式值得討論的地方是人人網是否在利用李宇 春做廣告,本文認為是肯定的,這種行為實質上應該屬于個人體驗式廣告,無論企業(yè)用什么外衣包裹,廣告的實質沒有發(fā)生變化。
3、 赤裸裸的使用他人形象的行為,即未經許可直接使用他人的肖像為自己做廣告。比如某藥品廣告直接使用羅納爾多作為自己的形象代言人,而羅納爾多對此卻根本不 知情。對于此類廣告的違法性已經無容置疑。這類廣告一般喜歡使用國外名人的形象,因為國外人士即使想維權也會因為維權成本過高而作罷。但是這種行為其實從 另一個角度說明這種企業(yè)不誠信,不值得信賴。
二、著作權問題
1、廣告中圖片侵權頻發(fā)。許多企業(yè)委托廣告公司為自己的產品專門設計包裝,而廣告公司又經常在網上下載一些圖片——或者經過處理或者沒有處理——直接用在了產品的宣傳材料或者包裝上。這種情況一旦被相關圖片的權利人發(fā)現(xiàn)極易引起糾紛,發(fā)生訴訟。比如2008年北京京嘉華苑公司起訴了11起涉及無錫14家單位侵犯其著作權的案件,標的達35萬 余元;而起訴的原因均為被告在相關廣告中使用了原告擁有著作權的圖片。雖然,廣告主在委托廣告公司制作廣告的過程中常常會與廣告公司約定發(fā)生此類侵權糾紛 由廣告公司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但是這種內部的約定不能阻止侵權人對廣告主提起侵權訴訟。因此,企業(yè)在委托廣告公司進行廣告設計的過程中僅僅約定責任承擔是 不夠的,應該進行更多的審查。
2、 廣告中直接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沒有得到授權。最近典型的案例是:寶潔公司在自己的產品中使用倩體字“飄柔”被告上法庭,本案雖然仍處于爭議之中,但是如果寶 潔公司在使用這兩個字之前進行了相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審查,也許可以避免此次糾紛。還有一種廣告形式喜歡使用流行的電影作為廣告設計的模板或者背景,比如使 用《變形金剛》的片段或者人物形象作為廣告的模板,這種方式也屬于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應該事先得到權利人的許可,否則可能構成侵權。
三、合同約定不明導致的糾紛
有的企業(yè)在進行廣告制作時考慮到了知識產權問題,事先取得了相關的授權,并且簽訂了合同。但是如果對于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不是很熟悉,對于各種知識產權包含的內容不是很了解,依然可能會存在問題,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對由于對其中一些子權利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造成的。
以作品的著作權為例,著作權根據(jù)不同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著作權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又可以細分為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發(fā)行權、改編權等權利。如果合同 對具體的權利形式約定不明,容易造成侵權或者違約。比如合同僅僅約定使用某部電影制作廣告,但是沒有約定可以對該電影進行修改或者改編,而制作廣告的過程 中為了追求特定的效果可能存在對電影進行修改或者改編的需求。這種情況下會出現(xiàn)矛盾:如果追求廣告效果,需要再次與權利人協(xié)商,取得相應的授權;如果不愿 再次協(xié)商,只能放棄廣告效果或者冒著可能侵權的風險。
另外還存在著是否事先對合同簽訂人的權利狀況進行審查的問題?,F(xiàn)在很多作品的權利是分散在若干個權利人手里的,有的權利人擁有的是廣播權、有的權利人擁有 的是網絡傳播權、有的權利人擁有的是署名權、修改權等權利,所以僅僅隨意選擇一個權利人簽訂合同、取得的授權往往是不夠的,還需要根據(jù)廣告的使用范圍進行 權利的審查。比如一個主要打算投入到網絡中的廣告,如果沒有取得作品網絡傳播權人的授權是很危險的,可能會發(fā)生糾紛。
四、廣告作品的使用問題
許多廣告制作完成之后自己就是一個作品,廣告主往往傾向于在相關合同中把該作品的權利約定為自己所有。但是,并非該廣告作品約定為自己所有就可以毫無限制 的使用,廣告作品的使用往往還會涉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有的廣告在使用時沒有注意到相關合同約定使用的時間與使用的范 圍,超時間使用或者超范圍使用,結果造成侵權或者違約。剛剛發(fā)生的葛優(yōu)因“順牌涼茶”廣告起訴相關企業(yè)的案件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件:葛優(yōu)簽訂合同成為“順牌 涼茶”的形象代言人,并拍攝了廣告,合同的有效期為兩年,并且約定了禁止使用的范圍;但是兩年以后,“順牌涼茶”廣告仍然在播出,并且擴大到了雙方約定禁 止使用的媒體之上。這個案件中雖然廣告作品的著作權可能是歸順牌涼茶的企業(yè)所有,但是該企業(yè)與葛優(yōu)的合同對于廣告時間與范圍的約定相當于對該廣告作品使用 范圍的限制,如果超出這個范圍,則可能構成侵權或者違約。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其他合法權益
1、 廣告的內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標權。我國商標注冊實行的是商品的分類注冊,即同一個商標在不同種類的商品上可以分別注冊,換一句話說:同一個商標標示在不同 商品上可能有不同的商標權利人。這就要求注冊商標在使用的過程中只能在自己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不能在自己沒有注冊而他人已經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上 使用,否則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廣告的發(fā)布也是商標使用的一種方式,廣告內容不能把相關注冊商標延伸到他人已經注冊的商品之上,否則將涉嫌侵權。
2、 廣告的內容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廣告往往伴隨著一定的夸張,但是應該保持在法律的范圍之內,不能進行虛假宣傳。如果進行虛假宣傳,造成消費者誤解的,可能構 成不正當競爭,不得可能得到消費者的投訴,還可能引起相競爭企業(yè)的起訴維權。另外,如果在廣告宣傳中把尚沒有取得專利權的產權宣傳成專利產品的,不但可能 構成不正當競爭,在認定假冒他人專利的情況下,還可能構成犯罪。
生產高質量的產品是企業(yè)發(fā)展的根本,廣告是現(xiàn)代企業(yè)發(fā)展壯大的必須的營銷手段。在知識產權制度日益發(fā)展和完善的今天,知識產權律師認為,企業(yè)一定要有慧眼,在制作、發(fā)布廣告的過程中,防止出現(xiàn)知識產權糾紛,阻礙企業(yè)的發(fā)展。
來源:IPRdaily
作者:趙虎 律師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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