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IPRdaily
作者:公為良 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標題:中美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對比
12月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一起涉及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5000萬元。而在之前20天,也就是11月1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一起涉及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1000萬元。這兩起案件的判賠金額分別是北京知產法院建院以來在專利侵權、商標侵權案件領域作出的最高判賠金額。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專利侵權、商標侵權案件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賠金額上分別創(chuàng)下記錄,這里面?zhèn)鬟f了什么信號?
大洋彼岸與之呼應的是,12月15日美國特拉華州聯邦地區(qū)法院的陪審團在一起專利糾紛案中,裁定美國制藥巨頭吉利德科技公司(Gilead Sciences Inc)侵犯了默克公司(Merck)旗下的Idenix制藥公司的專利,吉利德科技公司要付給對方高達25.4億美金的賠償金!這也創(chuàng)下了美國史上最高(當然也是全球史上最高)專利侵權判賠金記錄。
數額巨大的專利侵權賠償金是美國專利侵權案的判決特點。普華永道在2014年公布的一份美國專利訴訟研究報告中表明,1995-2013年美國專利侵權判賠平均數額為550萬美金,80%左右的專利侵權案件使用合理許可費計算損害賠償,電信行業(yè)、生物技術與制藥行業(yè)、醫(yī)療設備行業(yè)平均判賠數額最高,分別為2230、1980和1590萬美金。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案賠償金額長期保持在低位水平。2013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表明,2008-2013年專利權侵權案件中,法定賠償的平均賠償額只有8萬元,非依法定賠償額平均為15萬元,97%的專利侵權案件采取法定賠償;商標侵權案中法定賠償的平均賠償額只有7萬元,著作權侵權案中法定賠償的平均賠償額只有1.5萬元。關于專利侵權,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過一次調研,發(fā)現有30%的專利權人都遭遇過專利權被侵權的情況,而其中只有10%的被侵權人采取了維權手段。舉證難、維權成本高和司法保護支持力度不夠,導致了眾多專利權人無奈放棄維權。
中美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的巨大差異,源于兩國知識產權賠償制度的不同。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制度建立在傳統民事責任制度的補償性損害賠償基礎上,現行知識產權立法關于侵權賠償數額以補償性損害賠償為主,法定賠償為輔(但在實踐中卻出現了法定賠償為主的現象)。以《專利法》第65條為例,規(guī)定了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的確定方式及確定順序:首先是以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其次是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再次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以上三種方式均難以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因素確定1-100萬元的賠償,即法定賠償。
美國在聯邦制定的蘭哈姆法、專利法、版權法等法律中,對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均有明確的規(guī)定。以專利法為例,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確定方式有三種:所失利潤、合理的許可費和懲罰性賠償。雖然中美知識產權法均以補償性損害賠償為基本規(guī)則,以填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但在對實際損失的確定范圍上卻有很大差異。美國確定行為人侵權使專利權人遭受的損失包含銷售的流失、價格侵蝕、專利權人增加的成本、侵權人銷售低劣質量的侵權產品給專利權人帶來的名譽損害等,實際損失的范圍明顯大很多。
更為重大的差異是,美國知識產權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我國知識產權法中所缺少的。美國在專利法、商標法與商業(yè)秘密法均明確規(guī)定了侵權者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即在補償性賠償金基礎上增加了額外的賠償,前兩者為“三倍賠償”責任,后者為“兩倍賠償”責任。根據美國專利法第284條,在陪審團未能確認損害賠償額的情況下,法院得將自己決定或估定的損害賠償額增加至3倍。該條一般針對“恣意侵權行為”(也稱故意侵權),通常是在侵權人的行為出于公然地、顯然地不顧專利權人的權利的情況下適用。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侵權現象仍然很多,與賠償額過低對侵權人無法起到震懾作用不無關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頻發(fā),知識產權權利人得不到有力保護,勢必打擊人們進行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這與我國正在實施的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背道而馳。
令人鼓舞的是,1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布了《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在該意見中第九條明確提出“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探索建立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情節(jié)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并由侵權人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成本?!?/p>
我們相信,我國的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很快就會落實到相關法律中,并在司法實踐中使知識產權權利人得到強有力的保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上述兩個判例已經傳遞出了積極的信號--在現有法律和證據的框架下,不斷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在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背景下,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成本高、收益低”將成為過去式,知識產權行業(yè)的春天也即將到來。
來源:IPRdaily
作者:公為良 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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