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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握奇數據系統(tǒng)有限公司訴恒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全額支持了原告賠償經濟損失49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0萬元的訴訟請求。該判決一經公布即引爆了整個知產圈,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好評如潮。
很多知產律師感慨,難道知識產權的春天真的要來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原告就被告侵害其專利號:200510105502.1發(fā)明專利的行為并非直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而是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同時另案起訴被告侵害原告專利號:200520103147.X實用新型專利權。
2014年12月18日原告就發(fā)明專利案向二中院申請撤訴,而后向新成立的知產法院起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于2014年11月6日)。實用新型專利案并未撤訴,依然由二中院審理,該案已于2015年6月9做出二審判決。
發(fā)明專利案請求賠償經濟損失4900萬及合理支出100萬,知產法院全額支持;實用新型案請求賠償經濟損失89.8萬及合理支出10.2萬,北京二中院卻判決賠償經濟損失20萬及合理支出1萬,二審予以維持。
兩個案件高度相似,結果卻大相徑庭!
筆者認為,造成同案不同命的原因在于,北京知產法院成功解決了長期困擾知產賠償的“審判痛點”。
舉證妨礙是指不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故意或過失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使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可能提出證據,使待證事實無證據可資證明,形成待證事實存否不明的狀態(tài),故而在事實認定上,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的事實主張,做出對該人有利的調整。
舉證妨礙與證據保全制度互為表里。舉證妨礙的有效適用,不僅可以減輕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同時也可以對侵權方造成一定的壓力,迫使其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可以大大減輕證據保全的工作量和難度。
在5000萬賠償的發(fā)明專利案中,法院認可了原告的證據保全,對被告拒不提供相關證據部分,直接適用了舉證妨礙,推定原告所主張的賠償數額成立。而在實用新型案中,二中院卻認定原告索賠數額過高,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有理由相信,實用新型案中,原告也提出了證據保全的申請。然而,判決書中并未記載,即法院既沒有調查取證,也未責令被告提交相關證據,適用舉證妨礙。
同樣的案件,何以出現這樣大的法律適用差距?
其實,在目前的司法環(huán)境下,二中院不適用舉證妨礙也有其“苦衷”。
試想一下,如果適用舉證妨礙,必然會產生判賠額相對較高判決。一旦進入二審或再審,舉證妨礙制度適用的合理性就會成為爭議焦點,案件如被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意味著前審法官適用舉證妨礙行為將不被認同。因此,在可以適用也可以不適用舉證妨礙的情況下,法官自然更加傾向于不適用舉證妨礙,以避免自己因“激進”裁判所產生的責任風險。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曾經梳理了2008年以來我國共4700多件包括專利、商標、版權等在內的實際司法判例,發(fā)現97.25%的專利判決都采取了法定賠償的方式。
那么,法定賠償何以被普遍適用?
我們注意到,兩起案件重要不同還在于計算依據:一個適用侵權人獲益,另一個適用法定賠償。
5000萬賠償的發(fā)明專利案中,知產法院依申請向中國銀行、中國人民解放軍61046部隊、中金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調查取證證明涉案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依據原告所提供的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書》以及同領域企業(yè)所公布的毛利率確定原告所主張的“合理利潤”合理;依據侵權產品銷售的數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得出侵權人獲益。
而在實用新型案中,二中院直接適用法定賠償,依據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持續(xù)時間、侵權產品的銷售范圍、行業(yè)利潤率以及涉案專利權的創(chuàng)造性高度等因素就898000元的索賠數額酌定支持200000元,并未給出任何計算依據。
實際上,二中院以法定賠償為賠償依據的做法最為常見,是當前法官避免審判風險的“避風港”。
在司法行政管理的體制下,法官作出裁判考慮的并非如何才能杜絕侵權行為再次發(fā)生,而是如何才能讓雙方盡量接受。尤其是面對錯案終身追究制,相對激進的判決,往往要承擔更大的風險。雖然根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適用法定賠償的位階靠后,但適用法定賠償,不僅可以讓法官工作量小,自由裁量空間大,還有助于達成調解,規(guī)避自身風險。
當前知產案件中,合理支出賠償包括公證費、鑒定費、差旅費、律師費等。其中律師費往往占重要部分。然而,律師費的賠償要以實際獲賠額為基礎,參照當地司法局的律師收費辦法標準。以北京為例,100萬的賠償額(當前就算大案了),可以獲得律師費卻只有6萬元。說實話,這點錢難以覆蓋一個專業(yè)律師的辦案成本,更不必說那些過低賠償的案件。
法院對于律師費過低的支持,使得權利人在維權時,很難找到合適的專業(yè)律師。然而,專利侵權的現象又普遍存在,權利人為了減少維權成本,只能去找商業(yè)維權公司。目前,知產案件中大部分是商業(yè)維權。法院在面對大量商業(yè)維權案件時,本身就心存抵觸,認為商業(yè)維權律師批量化作業(yè),既不專業(yè),又浪費司法資源,于是更加傾向于較低的判賠。如此一來,就形成了惡性循環(huán)。
在5000萬發(fā)明專利案中,知產法院參考案件的難度、公證的情況、開庭的次數、證據的整理、代理意見的撰寫、對于專利涉及技術的分析,創(chuàng)新性認可了以計時收費方式計算律師費的合理支出,全額支持了100萬的合理支出。而在實用新型案中,在原告提交了10萬元律師費發(fā)票以及2000元公證費發(fā)票的前提下,二中院依然酌定支持1萬元。
試想,在一個專利侵權案件中,1萬元能夠請到怎樣水平的律師?
所以,更值得給知產法院點贊。這種創(chuàng)新性律師費計算方式,一旦形成慣例,將改變整個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市場,讓律師專業(yè)服務內容得以體現,形成對當事人服務過程導向,而不僅是裁判結果導向,從而讓專業(yè)律師獲得更大的發(fā)展空間。
最后必須要說的是,知產法院發(fā)明專利案的判決縱然令知產律師們興奮不已,但是,二中院實用新型的判決卻更為常態(tài)。知產法院的判決究竟是體現出加強保護知識產權的大勢,還是在中央出臺“保護產權的意見”、最高院發(fā)布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兩個意見背景下的曇花一現?
這一切,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來源:蘭臺知識產權團隊
作者:劉俊清 蘭臺知識產權團隊律師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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