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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從“蘇富比之鉆”第35類商標注冊成功,學習商超為什么要注冊第35類
剛才,就在剛才,我在翻看商標局網(wǎng)站發(fā)布的“商標公告”,在最新一期的商標公告中,看到了一個比較特別的商標,再第1540期商標公告中,第一頁,有一個商標吸引了我。如下圖:
對,就是這個“蘇富比之鉆”,之所以吸引我:
1、是因為該商標的商標號,第4939047號,了解過中國商標注冊歷史的大家應該都知道,現(xiàn)在中國商標有效申請量已經(jīng)超過2000萬了,這個不到500萬的商標號怎么現(xiàn)在才被公告?
2、該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務,是非常規(guī)商品,并非通用的《商標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中的商品內(nèi)容。也就是一般說的非規(guī)范商品。
第4939047號注冊截圖
今天分享這個注冊商標,老高想和大家共同學習2點:
1、商標注冊有時真的是一場漫長而艱巨的使命;
2、商場,超市等經(jīng)營主體應該注冊的商標類別和商品內(nèi)容是第35類的“替他人推銷”服務。
一、對第一個問題,不需要多廢話,想一想,2005年10月12日申請的商標,一直到2017年02月20日才被通過審查,公告。是一件何其艱難的事情。
2005年10月12日 商標注冊申請中
2008年10月27日打印駁回或部分駁回通知書
2008年11月12日駁回復審中
2008年11月12日駁回復審待審中
2013年12月23日收到駁回復審申請或補充材料,待審
2013年12月23日駁回復審完成
2017年01月13日駁回復審評審實審裁文發(fā)文
看看時間線,期間應該還經(jīng)歷過其他程序(如上訴),不過漫長的等待,值得。
二、為什么說商場,超市等經(jīng)營主體應該注冊的商標類別和商品內(nèi)容是第35類的“替他人推銷”服務?
我們先看看,蘇富比拍賣行注冊的第35類的商品內(nèi),
1、商業(yè)櫥窗布置,即珠寶、寶石、次寶石、測時儀器和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的櫥窗布置【3501】
2 、貨物展出,即珠寶、寶石、次寶石、測時儀器和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的展出 【3502】
3 、推銷(替他人),即珠寶、寶石、次寶石、測時儀器和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的推銷 【3503 】
可以看到,雖然蘇富比拍賣行注冊的時候,選擇的是非規(guī)范商品和服務的注冊方式,但是在編輯服務內(nèi)容是,并沒有完全脫離已有的商品服務內(nèi)容,而是在規(guī)范商品內(nèi)容的基礎上,經(jīng)行編輯潤色。 我們都知道,“推銷(替他人)”是滴35類3503的一個商品內(nèi)容,也是近幾年討論很多的一個商品內(nèi)容,就是商場,超市是不是需要注冊“推銷(替他人)”?
從蘇富比拍賣行編輯的注冊內(nèi)容來看,根據(jù)企業(yè)的描述“即珠寶、寶石、次寶石、測時儀器和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的推銷”,應該可以看出,該商標的注冊,就是為了推銷,銷售珠寶,寶石等物品。
如此明確,我們應該可以看出,從實際的商業(yè)行為和商標局對非規(guī)范商品內(nèi)容的審查中,商標申請人和商標局審查都認為,推銷珠寶,寶石等是屬于“推銷(替他人)”的商品保護范圍,進一步也就是說:商場,超市等經(jīng)營主體在注冊商標的時候,應該選擇第35類的“替他人推銷”服務。
記得16年底,在昆山參加中國商標節(jié)時,有法官在演講中也認為,若商場,超市等經(jīng)營注冊能夠證明其通過提供場地等形式與商品(服務)的經(jīng)銷商(含提供者)進行商業(yè)合作,并且提供的促銷活動海報,促銷活動策劃方案、報刊促銷廣告、咨詢服務等證據(jù),足以認定其為經(jīng)銷商(含提供者)銷售商品(服務)提供建議,策劃,宣傳,咨詢等服務,上述行為屬于商標在“推銷(替他人)”服務商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實用。
所以,我們建議商場,超市在選擇注冊商標類別時,第一選擇第35類3503群組的“推銷(替他人)”。
來源:中國標局
作者:高錦榮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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