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原標題:關于開通商標異議申請人變更渠道的通知
為深入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充分發(fā)揮商標異議程序的權利救濟功能,便于當事人依法主張權利,現(xiàn)就開通商標異議申請人變更渠道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標異議申請人變更是指異議申請?zhí)峤恢笾廉愖h決定作出之前,異議申請人據(jù)以提出異議申請的在先權利轉移至案外第三人,由第三人承繼異議申請人主體地位、參加后續(xù)異議程序并承擔相應后果。在先權利的轉移包括異議申請人和第三人之間自愿的轉讓,也包括因合并、繼承、訴訟等事由導致的法定移轉。在先權利的轉移應當合法、有效、完整,致使異議申請人失去適格的主體資格、第三人獲得適格的主體資格。
二、異議申請人變更應由第三人以異議申請補充材料的形式向商標局提出書面申請,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一份:異議申請人變更的書面申請;身份證明;在先權利轉移證明;原異議申請人同意變更的書面文件。異議申請人變更書面申請應當有第三人承繼異議申請人主體地位、參加后續(xù)異議程序并承擔相應后果的明確意思表示。在先權利轉移證明應當包含在先權利轉移的雙方主體、轉移時間、權利范圍和法律效力等內(nèi)容。
商標局
2017年7月4日
來源:工商總局商標局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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