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云充和深圳來電之間的專利無效決定書
如果權利要求相對于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具有區(qū)別特征,所述區(qū)別特征被其他對比文件公開,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易于將兩篇對比文件相結合獲得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則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如果所述區(qū)別特征未被其他對比文件公開或給出技術啟示,且不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并能夠使得技術方案取的有益的技術效果,則認為權利要求具備創(chuàng)造性 。
來源:專利復審委員會官網(wǎng)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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