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標商標
原標題:關于第12680990號“銅鑼灣”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爭議商標
關于第12680990號“銅鑼灣”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70233號
申請人:胡曉偉
委托代理人:常州玖信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程志華(原被申請人:時尚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棒佳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6年07月21日對第12680990號“銅鑼灣”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系惡意搶注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爭議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各分店企業(yè)信息、廣告宣傳等資料;
2、申請人各分店租賃、裝修、采購合同、完稅證明等資料;
3、香港公司年報及被申請人代理機構信息、轉讓合同等資料;
4、蘇州名派代理公司資料;
5、被申請人代理機構轉讓合同等資料;
6、時尚品牌有限公司商標注冊及轉讓信息資料等。
原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銅鑼灣”系答辯人企業(yè)注冊地的固有地理區(qū)域名稱。該商標已轉讓給程志華并許可授權其使用。程志華的公司無錫銅鑼灣影視有限公司也一直使用該商標。申請人主張其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應不予采信。答辯人和代理公司未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綜上,原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原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一、爭議商標轉讓受理通知書;
二、商標許可使用授權書;
三、受讓人公司執(zhí)照、發(fā)票及店面資料等。
申請人針對原被申請人上述答辯意見作出以下質證意見:“銅鑼灣”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多年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原被申請人系惡意搶注。爭議商標的轉讓證明原被申請人并非自己實際使用。原被申請人代理公司存在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經審理查明:
爭議商標由時尚品牌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 2016年1月21日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娛樂、夜總會等服務上。2017年1月6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給程志華所有,即本案被申請人,現(xiàn)處于專用期內。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有關規(guī)定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已有所體現(xiàn),我委將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本案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實及《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焦點問題歸納審理如下:
第一,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標志。本案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于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并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第二,關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保護的是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前已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已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娛樂、夜總會等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且經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第三,申請人稱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申請人的其他理由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李晶
馬靜
李婧
2017年06月26日
來源:商評委官網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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