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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劍聰 專利代理人
原標題:專利感想之專利權的穩(wěn)定性
在侵權判定過程中,都有用到等同原則。那么在依據等同原則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時,應當明確比較的是什么呢?
9.14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告胡某與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進行了宣判,駁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讀取該判決書,我想以此案例,試著整理出一個侵權判定的一般流程圖,以及以此案例,模擬出一個法庭形式的圖解,將爭議的焦點呈現(xiàn)出來。然后再試著讀出一些案例給出的啟示。
整個判決書先確定原被告的身份、再確認下原告的訴訟請求,然后進行事實的認定,包括涉案專利權的認定、技術事實的認定和原告計算索賠額的事實認定,最后針對幾大焦點進行判定。
從而,第一,其侵權判定的流程一般可以如下圖所示:
第二,對于焦點的認定,以法庭形式給出原告、被告之間的爭議以及法院的判決,如下圖所示:
在侵權判定過程中,都有用到等同原則。那么在依據等同原則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時,應當明確比較的是什么呢?判決書中在焦點2和3中,明確給出判定的對象是權利要求中的哪一技術特征與被訴侵權產品中的哪一特征。
另一方面,等同原則的適用是在全面覆蓋原則判斷的前提下進行的。只有不相同的技術特征,才需要考慮其是否構成等同。
第三方面,等同侵權的判斷不同于專利申請過程中的創(chuàng)造性判斷,而是需要滿足“三基本一能夠想到”的條件。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 中,其第45-50條明確了該條件的定義和判定方式?!暗韧卣?,是指與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想到的技術特征。在是否構成等同特征的判斷中,手段是技術特征本身的技術內容,功能和效果是技術特征的外部特性,技術特征的功能和效果取決于該技術特征的手段。其中,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征在技術內容上并無實質性差異。
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征在各自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征相比還有其他作用的,不予考慮?;鞠嗤男Ч?,是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征在各自技術方案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基本相當。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征相比還有其他技術效果的,不予考慮。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想到,是指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征相互替換是容易想到的。
在具體判斷時可考慮以下因素:兩技術特征是否屬于同一或相近的技術類別;兩技術特征所利用的工作原理是否相同;兩技術特征之間是否存在簡單的直接替換關系,即兩技術特征之間的替換是否需對其他部分作出重新設計,但簡單的尺寸和接口位置的調整不屬于重新設計。在判定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時,對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創(chuàng)造性勞動應當依次進行判斷,但手段、功能、效果的判斷起主要作用?!?br/>
手段是技術特征本身的技術內容,是首先要判斷的內容。在焦點2中,“電連接”是一個較大的上位概念,涉案專利的說明書中也并沒有列舉出下位概念,沒有更多的對電連接的具體解釋。不論是說明書還是權利要求書,具體顯示電連接的地方均是在技術方案的一個特征里:“由微型攝像頭、圖形解碼器、存儲器及二維碼比對器構成二維碼識別器,微型攝像頭與圖形解碼器電連接,圖形解碼器和存儲器同時與二維碼比對器電連接,”,在該句話里,一個器件由4個部件構成,4個部件連接方式如下:
除了這句話,“電連接”在專利文件的其他地方都沒有記載,因此判斷電連接的下位概念,判斷的方式主要有兩種:1)內部推理/理解,根據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全文記載的內容進行推理或理解;2)外部推理/理解,在1)的基礎上,根據教科書、工具書的記載或者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guī)知識推理/理解。并且內部推理/理解優(yōu)先于外部推理/理解。
針對第一種判斷方式如:“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記載“打開二維碼識別器的開關,使微型攝像頭、圖形解碼器、存儲器、二維碼比對器和控制器均處于工作狀態(tài)”。既然一個開關可同時啟動5個元器件,可印證“微型攝像頭、圖形解碼器、存儲器、二維碼比對器和控制器”均集成在一起,并且進行了權利要求所記載的電連接。”
針對第二種判斷方式如:“說明書中雖未明確“電連接”的具體技術特征,但本發(fā)明屬于電動車技術領域,根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對“電連接”的理解,電連接是指物理接觸的電路連接,而不是無線通信信號連接。”
從而法院判定,“構成“二維碼識別器”的四個組成部分“微型攝像頭、圖形解碼器、存儲器及二維碼比對器”需集成在一起,且“微型攝像頭與圖形解碼器電連接,圖形解碼器和存儲器同時與二維碼比對器電連接”中的電連接為物理接觸的電路連接?!?,而被控侵權產品的圖形解碼器與二維碼比對器之間為無線信號連接,從而被控侵權產品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tǒng)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二維碼識別器”“圖形解碼器…與二維碼比對器電連接”的技術特征,從而物理接觸的連接和無線連接的技術手段不同,兩技術特征所利用的有線和無線的工作原理不同;兩技術特征之間不存在簡單的直接替換關系,不滿足第一個“基本”相同的手段,從而也不構成等同。
而在焦點3中,首先明確給出:明確給出判定的對象是權利要求中的哪一技術特征與被訴侵權產品中的哪一特征。
判定的對象是:涉案專利“比對信號不一致時控制器控制防盜報警器報警”的技術特征 與“如果云端服務器在收到手機發(fā)送的開鎖申請后,判斷不符合開鎖條件,則不發(fā)送開鎖指令到鎖控制器”的對應技術特征之間的比對。
因此,并非是將被訴侵權侵權產品的整體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的整體進行比較,是技術特征與對應技術特征的比較。在該焦點中,發(fā)送報警信號 和 不發(fā)送任何信號,法院認為是屬于兩種不同的技術路徑。也就是這兩個特征的技術手段是不同的,從而也不構成等同。
從而,2個焦點的對應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從而被控侵權產品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tǒng)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而對于方法的權利要求,由于是附屬于權利要求1的系統(tǒng)之上,其保護范圍包含了系統(tǒng),因此也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一般來說,法院的判決分包括三部分,如下圖所示:
即包括1).權利的存在與范圍的確定;2).是否侵權的判定;3).侵權責任的承擔,例如賠償額的確定。這三部分是遞進的過程,每一個前面部分的成立是后面部分繼續(xù)進行的前提。也就是,只有前面的部分成立了,才進行后面的部分。本案是到了第二部分。
該案例給予的啟示有:
1.注重說明書的作用。若權利要求中存在上位概念,對技術方案多做一些下位概念的解釋,這樣可以固化為一種內部的證據,內部理解優(yōu)于外部理解;或者拓展更多下位概念的具體實施例,例如電連接如果可以無線連接也可以有線連接,則拓展有線連接的方案和無線連接的方案。
2.如果方法是依附于系統(tǒng)之上的方法,雖然是獨立權利要求,但保護范圍也相當于是一種系統(tǒng)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如果方法不是必然要依附于系統(tǒng)上,是否考慮方法權利要求的另案申請。
3.基于全面覆蓋原則,在最初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考慮所寫的是否都是必要技術特征。非必要技術特征的寫入會限制縮小保護范圍。例如,四個部件集成在一個器件里是否是必要技術特征。
當然,本案還可以上訴,還沒有到了蓋棺論定的時候。所做的分析僅僅作為個人對本案例的該判決書所作的感想,僅給出一個觀察角度的意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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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劍聰 專利代理人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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