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yè)高級
原標題:再度逆轉!粵高院終審判決糾正一審結果,加多寶贏得“怕上火”廣告語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落款時間為2017年11月7日的一份民事裁決書,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多寶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老吉公司”)、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藥集團)及原審被告廣東樂潤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潤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向粵高院院提起上訴,歷經20個月的立案、審理,粵高院宣布撤銷穗中院一審裁定,并駁回王老吉公司與廣藥集團的全部訴訟請求。這是繼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共同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權益后,加多寶公司在“怕上火廣告語案”二審(即終審)結果上的又一次逆轉。
一審判決回顧
在一審判決中,前述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涉及三大焦點。一是包括“怕上火喝加多寶”,“怕上火,喝正宗涼茶;正宗涼茶,加多寶”,“怕上火,喝正宗涼茶”在內的涉案廣告語,權利歸屬問題。二是加多寶公司與樂潤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三是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一審判決加多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廣告語,并賠償王老吉公司和廣藥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
二審判決理由
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一是加多寶公司的被訴廣告行為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二是加多寶公司的被訴廣告行為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三是如果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二審判決認為,王老吉公司、廣藥集團主張的“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及“怕上火喝xxx”廣告句式均不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加多寶公司的被訴廣告行為不會造成市場混淆,并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
至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二審判決認為,加多寶公司的被訴廣告行為并未侵害王老吉公司、廣藥集團的合法權益或不正當獲得競爭優(yōu)勢,并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
基于以上理由,第三個爭議焦點亦已無立足點。
綜上所述,粵高院認為,加多寶公司的被訴廣告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而判定撤銷穗中院一審民事判決結果,并駁回王老吉公司、廣藥集團的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罐言蓋語
作者:閔耀霞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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