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聲音商標的顯著性問題——第14502514號男人咳嗽聲(聲音商標)駁回復審案評析
聲音商標是指由能夠區(qū)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構成的商標。2014年5月1日新《商標法》施行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開始受理和審查聲音商標,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聲音商標予以注冊保護。什么樣的聲音可以注冊為商標,成為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話題。通過本文的案例分析,讀者可以了解商標局和商評委對聲音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標準,希望申請注冊聲音商標的企業(yè)也能從中得到一些啟發(fā)。
閱讀提示
聲音商標是《商標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時新增設的一種商標形式?!渡虡朔ā返诎藯l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北疚慕Y合第14502514號男人咳嗽聲(聲音商標)駁回復審案,就聲音商標的顯著性問題進行簡要闡述。
基本案情
申請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請商標:第14502514號男人咳嗽聲(聲音商標)
一、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及申請人的復審理由
申請人2014年5月4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14502514號聲音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包括第42類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云計算、軟件運營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托管計算機站(網站)、計算機病毒的防護服務、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地圖繪制服務以及計算機軟件更新等服務。
申請人對申請商標描述如下:本件聲音商標由兩聲較為低沉短促的男人咳嗽聲“咳咳”(ke-ke)構成。
商標局以“該商標為男人的咳嗽聲‘咳咳’,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缺乏顯著性,不具備商標的可識別作用”為由,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復審稱:申請商標的聲音是申請人提供的PC端QQ應用程序中陌生人請求添加好友時所發(fā)出的男人咳嗽聲。QQ即時通信平臺1999年問世,現已擁有龐大的受眾群體,申請商標亦隨之為廣大消費者熟知。申請商標本身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且經過長期、大量宣傳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系,完全可以起到區(qū)別服務來源的作用。
二、商評委審理與決定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為男人咳嗽的聲音,指定使用在云計算等服務上不易被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未涉及申請商標在云計算等服務上的使用,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顯著性。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上述駁回復審決定書作出后,申請人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該決定現已生效。
評 析
一、聲音商標顯著性的審查依據
聲音商標實質審查采用與可視性商標一致的審查標準,包括禁用條款審查、顯著性審查、相同或近似審查等。在顯著性方面,同樣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該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本案中,商評委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該項規(guī)定是指除《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其本身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作用的標志。
二、聲音商標通常需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
2013年我國第三次修改《商標法》時,將聲音商標納入可注冊的商標之列。自2014年5月1日現行《商標法》施行至今,商標局已受理聲音商標注冊申請約600件,但獲準注冊的只有20件左右。
對我國消費者而言,無論作為法律上新增的一種商標形式,還是實際生活中接觸到的實例,聲音商標都屬于新鮮事物。消費者長期以來習慣了以文字、圖形作為表現形式的傳統(tǒng)商標,很少將聲音作為區(qū)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
商標的顯著性包括固有顯著性和經使用獲得的顯著性。臆造詞如索尼、kodak作為商標,具備固有的顯著性,符合《商標法》對于顯著性的要求。那么,一件獨創(chuàng)性強的聲音商標,例如一小段自創(chuàng)的樂曲,是否不需要實際使用也能滿足商標顯著性的要求呢?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一般情況下,聲音商標需經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設定這一限制應該是考慮了如上所述的消費者認知方面的特殊性。畢竟,對聲音商標這種非傳統(tǒng)商標來說,消費者很難直接將其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加以識別。只有經過經營者的長期宣傳、使用,消費者才能將某一聲音與經營者之間建立起聯系,繼而使該聲音獲得商標注冊時應有的顯著特征。
商標注冊申請人為證明其聲音商標經使用已獲得顯著特征,可以向商標局或商評委提交相關使用證據。聲音商標的使用方式多種多樣,包括在打開、關閉或使用商品過程中使用,在開始、結束或提供服務過程中使用,在經營或服務場所使用,在公司網站上使用,在廣播、電視、網絡或戶外等廣告宣傳中使用等。
本案中,申請商標由兩聲較為低沉短促的男人咳嗽聲“咳咳”(ke-ke)構成,本身獨創(chuàng)性不強,而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并未涉及申請商標指定的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云計算等服務,所以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獲得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相關鏈接
我國首件注冊成功的聲音商標
2014年5月1日新《商標法》施行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開始受理和審查聲音商標并出臺了《聲音商標形式和實質審查標準(試行)》,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審查標準進行聲音商標的審查,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聲音商標予以注冊保護。
2016年2月13日,我國首件聲音商標申請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廣播節(jié)目開始曲經審查符合規(guī)定后初步審定公告,成為我國首件初審公告的聲音商標。5月14日,這件聲音商標注冊公告完成正式發(fā)證,成為我國首件注冊成功的聲音商標。
首件聲音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
2014年5月4日,騰訊公司將廣大網友非常熟悉的“滴滴滴滴滴滴”這一提示音作為聲音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8類的電視播放、新聞社、提供互聯網聊天、電子郵件、信息傳送等10項服務上。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后,騰訊公司向商評委提出復審請求。
2016年4月18日,商評委作出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委認為,騰訊公司提交的證據雖能證明QQ軟件享有知名度,但申請商標的聲音僅為軟件包含的標識某一功能的聲音。“滴滴滴滴滴滴”的聲音較為簡單,缺乏獨創(chuàng)性,指定使用在“電視播放、信息傳送”等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難以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騰訊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6年12月6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該案是我國新《商標法》將聲音納入可申請注冊商標范圍以來,首件聲音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
來源:中國工商報
作者:商 平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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