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蕪湖名小吃“被蹭名” 商標維權獲支持
蕪湖小吃美名遠揚,市民熟知的名小吃金字招牌,往往是經營者多年打拼,靠著實力和口碑創(chuàng)出來的,名氣出來了,伴隨而來的就是各類“蹭名”、“蹭熱度”的侵權行為。近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紅旗大個子麻辣燙”商標侵權案件,名小吃商標維權訴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據(jù)經開區(qū)法院法官柴俊介紹,“紅旗大個子麻辣燙”在蕪湖地區(qū)具有較好經營聲譽,2009年、2016年分別被評為“蕪湖十大名小吃”和“安徽特色小吃名店”稱號。原告陳某于2011年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紅旗大個子麻辣燙”圖文商標,商標有限期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止。
“紅旗大個子麻辣燙”圖文商標
本案原、被告于2012年6月8日簽訂《加盟協(xié)議書》,約定由邵某加盟“紅旗大個子麻辣燙”,在XX路設立分店,陳某授權邵某使用“紅旗大個子麻辣燙”招牌,邵某一次性支付加盟費,加盟期限截至2015年6月8日。加盟期限尚未屆滿期間,被告將招牌“紅旗大個子麻辣燙”更名為“XX路大個子麻辣燙”在原經營地址繼續(xù)進行經營,突出使用了“大個子麻辣燙”字樣,且在外賣網(wǎng)站,外賣包裝上均使用“XX路大個子麻辣燙”字樣。
2015年1月21日,被告邵某向國家商標總局申請“XX路大個子麻辣燙”商標,原告陳某向國家商標總局提出異議。案件中止審理期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XX路大個子麻辣燙”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決定認為雙方處于相同地域,且雙方商標整體上較為近似,故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在使用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和誤認。原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被告邵某構成商標侵權,并要求停止侵權。
在庭審中,被告辯稱:被告所經營的“XX路大個子麻辣燙”餐館不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雙方簽署的《加盟協(xié)議》已經因協(xié)議期滿而終止,原告主張的侵權事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陳某系“紅旗大個子麻辣燙”文字與圖形注冊商標專有權人,該商標在合法期限內其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經營的“紅旗大個子麻辣燙”商標在蕪湖消費者及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被告邵某經營的“XX路大個子麻辣燙”與原告在先注冊的“紅旗大個子麻辣燙”商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上。被告在其經營的餐館招牌、線上平臺等醒目位置使用原告商標中核心標識“大個子麻辣燙”字樣與原告注冊商標構成了商標近似。
且被告曾與原告達成加盟協(xié)議,加盟期限屆滿后雙方未續(xù)簽,被告更名使用“XX路大個子麻辣燙”,但因經營范圍和經營地址一致足以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錯誤認識,將被告經營的餐飲服務與原告的餐飲服務產生一定聯(lián)系。被告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相同服務類別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相近似商標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故原告要求確認被告構成侵權,并停止侵權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據(jù)悉,該案經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未提起上訴。近期,“紅旗大個子麻辣燙”商標所有人陳某又將其他商家涉及店鋪和線上平臺使用“大個子麻辣燙”字樣的侵權行為提起系列案件訴訟。
來源:大江晚報
記者:顧婭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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