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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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鄧超
供稿:IP法微信公眾號
原標題:零基礎了解標準必要專利
近日,深圳中院在網上公開了華為訴三星侵犯其標準必要專利的兩起案件的一審判決書。在每篇長達20萬字(約等于第一部《三體》的字數(shù))的判決書中,法院向三星發(fā)出了禁令。由于涉案的標準必要專利與4G有關,因此,三星的絕大部分4G手機將被禁止銷售。當然,在宣判后三星就表示其將上訴,一審判決并未生效。但迫于禁令的壓力,三星勢必會加快與華為的和解速度,由于本人沒有參與,此處不贅言。本文將介紹一些有關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的基礎知識。
閱讀完本文后你將了解:
SEP一直都是收費的嗎?
SEP的許可與普通專利許可有何不同?
標準化組織為何不對SEP進行評價?
技術標準和標準化組織
技術標準一般是由標準化組織制定的、與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和方法相關的規(guī)則。技術標準早已滲透至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常見的USB 2.0為例,我們在購買鍵盤、鼠標、閃存等外設時,不用留意該設備的排線、適用電壓、接口形狀等,只要其兼容USB,就能在電腦上即插即用。另一方面,如果標準不統(tǒng)一,則會帶來很多不便,包括但不限于下圖的情形:
其他常見的標準有播放機的DVD標準、藍光標準(標準化組織:藍光協(xié)會);視頻編解碼的H.264、H.265標準(標準化組織:ISO/IEC);移動通信的W-CDMA、LTE標準(標準化組織:3GPP)等。技術標準可以劃分為法定標準和事實標準;前者是指一般由標準化組織制定的標準,而后者則是企業(yè)制定的標準。作為市場競爭的結果,單個或多個企業(yè)的技術方案可能成為事實上的標準,比如微軟的Windows和英特爾的CPU組成的“WinTel標準”。
標準必要專利的歷史
顧名思義,標準必要專利就是實施某一技術標準所必須的專利。以通信領域為例,從最初的只能接打電話的大哥大(1G、頻分多址技術),到可以收發(fā)彩信的功能手機(2G、時分多址技術、GSM),再到可以上網的智能手機(3G、碼分多址技術、W-CDMA),再到現(xiàn)在可以高速上網的4G智能手機(4G、正交頻分復用技術、LTE),通信標準隨著技術的進步而不斷演進。
早期,人們認為標準的普及能降低產品價格并給消費者帶來利益,因此,早期的SEP基本上都是無償使用的,彼時也很少出現(xiàn)關于SEP的糾紛。比如上文提到的USB 2.0標準就是免費的,大哥大時代的通信標準所涉及的必要專利也是免費的。但是隨著通信技術越來越復雜,為了研發(fā)新技術而投入的費用也越來越高。
從數(shù)量上看,2G的SEP不過幾十件;但4G的SEP則上升至超過8000件(2005年的數(shù)據(jù))。如果SEP仍然免費,那么勢必會影響企業(yè)開發(fā)新技術的動力。另外,隨著手機不斷模塊化制造門檻大幅降低,一旦標準制定,幾乎所有的公司都可以根據(jù)該標準來制造智能手機等,如果SEP不收費,早期研發(fā)的企業(yè)得不到競爭優(yōu)勢。由于以上種種原因,標準化組織在制定標準時允許專利權人針對其SEP收取許可費。
標準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
標準的制定由標準化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SO)負責,標準化組織根據(jù)市場、成員的需求等,從成員提議的若干選項中選擇特定的技術作為標準。標準化組織具有制定標準這一非常強大的力量,其標準一旦被市場認可往往為世界通用,實際上會造成壟斷。另外,也曾經發(fā)生過SEP的權利人不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的情況。為此,標準化組織都制定有知識產權政策(IPR policy),其重要內容就是要求持有覆蓋其標準的專利的成員以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ion,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來對專利進行許可。
SEP與普通專利不同,是為了遵循標準并進入市場而無法繞開的專利。因此,不同于普通專利許可時雙方的自由協(xié)商,SEP的許可應當遵循一些特殊的規(guī)則,比如低廉的許可費(所有的SEP的許可費一般不超過一部手機售價的5%)、對于所有被許可人以相同的條件許可、不能拒絕特定人的使用許可等。這些都是上述FRAND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
標準化組織制定標準的簡要流程
由于既可以從使用統(tǒng)一標準的制造商收取許可費,又可以利用標準化組織與產業(yè)的密切關系而建立競爭優(yōu)勢,因此專利權人有非常強烈的動機將其開發(fā)的技術以SEP的形式納入標準。企業(yè)一般都會非常積極地參加標準化組織的活動。
在標準化組織制定技術標準前,會向企業(yè)訊問其是否具有與預定標準相關的必要專利。企業(yè)在認為自己持有該相關專利時,需要向標準化組織聲明如何許可該專利,如果企業(yè)選擇了不許可專利或者以非FRAND方式許可專利,那么該專利涉及的技術將不會被標準化組織采納;只有企業(yè)選擇以FRAND方式許可專利時,標準化組織才會考慮將該專利所涉及的技術納入到標準中。
SEP的聲明是專利權人單方提出的,標準化組織不進行評價。標準化組織也不參與任何與專利是否是必要專利、專利有效性、許可合同等相關的工作。由此帶來的一個問題是,權利人聲明的SEP是否真的是標準所必要的。例如,針對LTE向歐洲電信標準化協(xié)會(ETSI)提出的必要專利有大約一半被認為不是SEP(注:出處不可考)。
標準化組織不對SEP進行評價的考量主要出于法律方面和經濟方面。
由于國際上通行司法最終審查原則,無論標準化組織針對SEP的評價結果如何,一旦其結果被法院改判,標準化組織會面臨被權利人或者被許可人起訴并承擔責任的法律風險。另外,評價SEP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尤其在SEP數(shù)量如此之多的情況下。另外,為了避免違反《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標準化組織也不會參與許可條件的制定等工作中。
實際上,為了規(guī)避法律風險,很多標準化組織壓根不具有法人資格,例如3GPP就是一個各國標準化團體參加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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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鄧超
供稿:IP法微信公眾號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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