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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平行進口問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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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平行進口問題」案例分析

「商標平行進口問題」案例分析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董曉萌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原標題:商標平行進口問題討論


所謂平行進口,是指第三人未經進口國知識產權所有人或獨占被許可人同意將其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知識產權產品進口至該國并銷售的行為。由于這種未經許可的進口往往與正式許可的進口平行,故被稱為平行進口。平行進口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平行進口應注意哪些問題?本文在案例分析的基礎上,將對這些問題作出初步解答。


在現今商業(yè)社會,跨境電子商務(如跨境海淘)等已經成為大眾較為熟悉和普遍采用的交易方式,由這些經濟形式引出的商標平行進口問題一直是業(yè)界熱議的話題。何為平行進口?平行進口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平行進口應注意哪些問題?本文在案例分析的基礎上,將對這些問題作出初步解答。


一、商標平行進口介紹


1、何謂“平行進口”


中國現有法律體系并未對商標“平行進口”進行明確性規(guī)定。理論界對商標平行進口的概念不一而足。以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WEGNER 教授[1]為代表, 認為平行進口滿足四個要件:(1)進口商未被授權;(2)進口商從外國的知識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3)商品未經外國知識產權所有者批準輸入本國;(4)外國的知識產權所有者的知識產權已同時受到本國的法律保護。


例如,“大酒庫案”[2]就是一起典型的商標平行進口的案件,滿足平行進口案件的四個特點:


(1)進口商未被授權:原告大酒庫公司授權天津王朝葡萄酒釀酒有限公司為中國境內的獨家經銷商,被告天津慕醍公司未得到大酒庫公司授權向中國境內進口商品。


(2)進口商從外國的知識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大酒庫公司同時也是法國“J.P.CHENET”商標的權利人,天津慕醍公司從大酒庫公司購得正品。


(3)商品未經外國知識產權所有者批準輸入本國:未經大酒庫公司同意,天津慕醍公司將“J.P.CHENET”葡萄酒銷售到中國市場。


(4)外國的知識產權所有者的知識產權已同時受到本國的法律保護:大酒庫公司是中國“J.P.CHENET”商標的權利人(商標注冊號:7934375,指定商品:葡萄酒等)。


2、“商標權平行進口”為法律所允許


我國商標法未明確禁止商標平行進口,考慮到民法中"法無明文規(guī)定即自由"的基本原則,以及鼓勵經濟發(fā)展的基本國策,實踐中一般把握的是平行進口行為并非商標侵權行為。從既往案例來看,涉及平行進口問題時,商標權用盡一般可以作為抗辯事由[3]


我國《商標法》中并無專條對商標權用盡進行專門規(guī)定。理論界普遍認為,商標權用盡是指,經知識產權人將受其知識產權控制的產品首次投放市場以后(或由知識產權人親自投放), 權利人即喪失了對這些產品的控制權, 其權利被認為用盡。[4]


還是以 “大酒庫案”為例,“J.P.CHENET”葡萄酒由大酒庫公司指定中國獨家經銷商天津王朝葡萄酒釀酒有限公司在中國銷售,被告天津慕醍公司未經原告授權,從英國進口“J.P.CHENET”正品葡萄酒進入中國。大酒庫公司的“J.P.CHENET”葡萄酒首次經其獨家經銷商投放到中國市場后,即喪失了對這些產品的控制權,大酒庫公司對“J.P.CHENET”的商標權被視為用盡。天津慕醍公司以商標權用盡原則為抗辯,最終天津二中院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二、商標平行進口被認定不侵權的典型案例


“維多利亞的秘密”案是商標平行進口里程碑式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期刊載,該案的案情概括如下:


原告維多利亞的秘密公司在中國注冊了多個“維多利亞的秘密”等商標。被告錦天公司未經授權對外宣稱其為原告的總經銷商,在中國以直營或特許加盟形式開展經營活動,并適用原告的商標和企業(yè)名稱對外銷售商品。


上海二中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理由為:


被告從原告的母公司處購進并通過正規(guī)渠道進口的正牌商品,而非假冒商品,被告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在商品吊牌、衣架、包裝袋、宣傳冊上使用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行為屬于銷售行為的一部分,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向零售商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在本案中,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是“美國頂級內衣品牌維多利亞秘密唯一指定總經銷商”,存在虛構事實以引人誤解的主觀惡意,實施了虛假宣傳的客觀行為。因此,法院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


《公報》對該案的裁判摘要指出:“國外某品牌擁有者在國內就該品牌注冊了商標,但又在國外將該品牌商品授權他人處分,國內經銷商通過正規(guī)渠道從該被授權人處進口該品牌正牌商品并在國內轉售的,根據商標權利用盡原則,該進口并轉售的正牌商品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所售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不構成商標侵權?!?br/>


三、非實質性屬于商標平行進口而被認定侵權的典型案例


“HAPPYBELLIES”案涉及跨境海淘,表面看起來是商標平行進口、但實質并不屬于商標平行進口的案件。該案中,法院認定商標侵權成立。案情簡介如下:


美國Happybellies是非常專業(yè)的嬰兒米粉品牌,但其在中國國內并未注冊商標。上海菲雅公司系“HAPPY BELLIES”商標在中國的商標權人。原告上海禧貝公司是“HAPPY BELLIES”等商標的獨占許可人。被告背簍公司是“蜜淘網”的經營主體,被告通過職業(yè)買手從美國物流中心直郵購買HAPPY BELLIES米粉,從香港將貨物郵寄到中國境內的購買者手中。


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認為[5]:北京背簍公司旗下的“蜜淘網”,主要通過跨境海淘境外商品方式經營,其在網站上銷售使用了“HAPPY BELLIES”商標的商品,但并未改變商品的原始狀態(tài),是一種銷售行為;對于北京背簍公司所銷售的商品,上海禧貝公司認可系來源于美國的真品。但是商標權具有地域性,在中國境內,“HAPPY BELLIES”商標的專用權人為上海禧貝公司,北京背簍公司所銷售的米粉商品與上海禧貝公司的前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商標相同或近似,且未獲得商標權人上海禧貝公司的授權,屬于侵權商品。而北京背簍公司的行為系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本案表面上看屬于受法律保護的平行進口情形,但實質上,并不滿足平行進口案件“外國的知識產權所有者的知識產權已同時受到本國的法律保護”的要件,即美國Happybellies在國內無商標注冊,而原告上海禧貝公司是“HAPPY BELLIES”商標的獨占許可人,被告從美國Happybellies跨境海淘嬰兒米粉的行為,侵犯了上海禧貝公司在中國擁有的“HAPPY BELLIES”商標的商標權。


四、平行進口案件中應注意的“公共利益”問題


在平行進口案件中,還應注意“公共利益”問題,如在“米其林訴談國強”案[6]中,被告的行為滿足平行進口的要件,但是被告從日本直接進口的輪胎未經質量認證,已屬違法,且可能存在性能和安全隱患,破壞了原告商標保證商品質量和商品提供者(即日本米其林輪胎提供者)信譽的作用,法院由此判定被告的平行進口行為侵犯原告商標權。


五、商標平行進口注意事項總結


商標平行進口并不為法律所禁止,在跨境海淘等商業(yè)活動中,應注意滿足平行進口的四個相關要件。但同時應注意避開可能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情形,例如:相關商標是否已被其他市場主體在中國境內注冊,如“HAPPYBELLIES”案中,因商標已被中國其他公司注冊,跨境海淘行為遂被認定侵權;不應社會公共利益,如“米其林訴談國強”案,輪胎屬于關乎公共安全的重要商品,從境外直接購進的輪胎,必需滿足中國境內的質量認證等硬性要求。


注釋:

[1]王庭熙:平行進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C] .民商法論叢(16).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 2000.48 -70

[2](2013)津高民三終字第0024號

[3]張玲玲:跨境電子商務中能否適用商標權用盡抗辯,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5799159715354449&wfr=spider&for=pc,2018年3月

[4]譚啟平:現代法學.2003年8月期,第167頁

[5](2015)朝民(知)初字第46812號判決書

[6](2009)長中民三初字第0073號判決書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董曉萌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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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文鏈接:「商標平行進口問題」案例分析(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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