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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微 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淺談如何利用“結合障礙”進行創(chuàng)造性審查意見答復
本文主要針對發(fā)明專利實質(zhì)審查中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結合實際案例,分析在創(chuàng)造性的審查意見答復時,如何有效利用“結合障礙”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審查意見答復。
一、引言
創(chuàng)造性是發(fā)明申請獲得專利授權所必要的必要條件之一,在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實質(zhì)審查中,審查員在專利授權之前均會就權利要求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進行實質(zhì)性審查。在《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給出發(fā)明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三步法”評述步驟:確定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確定發(fā)明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和發(fā)明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以及判斷要求保護的發(fā)明對本領域人員而言是否顯而易見。
對于審查員而言,“三步法”是評述創(chuàng)造性的邏輯鏈,對于代理人或申請人,當審查員通過“三步法”判斷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缺乏創(chuàng)造性時,為與審查員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爭辯,同樣需要從“三步法”入手斬斷審查員原有的邏輯鏈,且其中最重要與最常見的兩種爭辯角度為改進動機和結合啟示。本文結合實際案例,主要從“結合障礙”入手,闡述如何利用“結合障礙”去辯駁審查員認定的“結合啟示”。
關于是否存在“結合啟示”,《專利審查指南》具有明確的說明:現(xiàn)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區(qū)別技術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并獲得要求保護的發(fā)明。在是否具有結合啟示的評述過程中,審查員會采用多篇對比文件的結合或?qū)Ρ任募c公知常識的結合進行評述。
二、答復簡析
以具有兩篇對比文件D1和D2為例說明,其中D1為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D2為審查員認為有技術啟示的現(xiàn)有技術,審查員認為D2中特征A相當于區(qū)別技術特征,并給出了將特征A結合到D1以解決其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基于《專利審查指南》對于“結合啟示”的說明,“結合障礙”主要包括兩大類:
1:D2中特征A的作用與區(qū)別技術特征的作用不同,即D2中特征A不能解決D1中的技術問題,D2不存在技術啟示;
2:D2中特征A的作用與區(qū)別技術特征的作用相同,但A仍不能與D1進行結合。
其中,第1種情況為代理人在進行審查意見答辯時較為常見的爭辯手段,判斷方法也相對簡單,本文不再進行論述。第2種情況,代理人或申請人在判斷A與區(qū)別技術特征作用相同后,往往會從心理上認同審查員的評判,從而使自身評述邏輯無法打破審查員的評述邏輯。但很多情況下,并非兩個結構作用相同就一定能夠結合,對應第2類結合障礙,還可以從下述幾個方面進行具體論述:
(1)心理性結合障礙:包括存在技術偏見、技術領域跨度較大等讓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想到將D2中的A結合到D1中。
(2)結構性結合障礙:包括a:D1中無法進行特征A的結構設置,即A與D1在結構上完全不能結合;b:D2中A的作用并非單獨的A所能實現(xiàn),而是需要A結合D2中其他結構才能實現(xiàn)或D2中整體結構才能實現(xiàn),單獨分離A結合到D1中無法解決D1中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c:A結合到D1中會對D1中的結構造成較大的改變,這種改變是非顯而易見的。
(3)功能性結合障礙:包括a:D1中明確表示不能采用A這種結構或技術手段,或D1的改進正是基于對A結構或A技術手段的改進,該種情況通常也稱為D1存在不能結合的反向技術啟示或反向技術教導;b:特征A結合到D1中后,會造成D1中部分結構失去原有功能;c:將特征A結合到D1中產(chǎn)生的附加技術效果(類似于副作用),與D1原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矛盾。
上述分析,僅包含了“結合障礙”中較為常見的幾種情況。在利用“結合障礙”進行答復時,可先判斷A與區(qū)別技術特征的作用是否相同;如果作用相同,可再判斷是否能夠想到將A與D1結合;即使能夠想到,再進行判斷A與D1在結構上是否能夠結合;即使結構上能夠結合,可進一步判斷A與D1的結合會不會造成D1的功能性障礙,從而可層層推進,使自身爭辯的邏輯合理充分,環(huán)環(huán)相扣,即使審查員不認可其中的一環(huán),也可從另外的一環(huán)角度對審查員原有的邏輯鏈進行打破。
上述分析是基于具有兩篇對比文件的分析,但無論具有多篇對比文件或是對比文件與公知常識的結合,分析方法均類似。下面,結合具體案例,具體闡釋如何通過“結合障礙”中的“功能性結合障礙”進行審查員認定的具有“結合啟示”的評述。
三、案情介紹
發(fā)明專利申請?zhí)?01310288862.4,專利名稱“一種腳輪裝配裝置、壓緊裝置及腳輪的安裝方法”(以下簡稱“本申請”)。在實質(zhì)審查程序中,審查員以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為證據(jù),認為“權利要求1-9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本申請修改前的權利要求1為:
1、一種腳輪裝配裝置,包括上支撐板和下支撐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支撐板通過往復運動裝置可豎直滑動的設置在下支撐板的上部,所述往復運動裝置包括固定在所述下支撐板上的導柱,與導柱滑動連接且固定在上支撐板上的導套;所述下支撐板上設置有用于腳輪定位的腳輪定位裝置;所述上支撐板上設置有用于與腳輪配合的底殼定位的底殼固定裝置。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燈具壓接裝配機構,具體公開了裝配機構包括可相對滑動的第一滑板和第二滑板,第一滑板和第二滑板上分別設置有第一限位板(相當于上支撐板)和第二限位板,第一限位板通過往復運動裝置可豎直滑動的設置在第一滑板(相當于下支撐板)的上部,第二限位板上設置有定位塊(對應腳輪定位裝置),第一限位板上設置有用于配合的定位凹槽(對應底殼固定裝置),往復裝置包括固定在第一滑板上的下導柱及與下導柱滑動連接且固定在第一限位板上的下導套。
對比文件1中的技術方案公開了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發(fā)明構思,主要區(qū)別技術特征在于具體的應用和具體結構設置:本申請所要求保護的是一種腳輪裝配裝置,下支撐板上設置有腳輪定位裝置,該裝置還包括用于腳輪定位的腳輪定位裝置和底殼固定裝置。
審查員認為基于對比文件1已經(jīng)公開內(nèi)容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面對壓裝腳輪時,在具體的裝置上設置用于腳輪定位的腳輪定位裝置和底殼固定裝置是本領域的常規(guī)技術設置,且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jù)實際情況將對應于腳輪定位裝置的定位塊設置在第一滑板上。即對比文件1與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可以得到權利要求1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
四、答復思路
在對比文件1已公開本申請的發(fā)明構思,且結構上存在一定相似度,主要區(qū)別在于整體裝置的對應具體應用和具體結構設置時,審查員很容易給出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jù)具體的應用和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結構的設置的判斷,從而認定對比文件1結合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可以得到權利要求1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此時,若僅僅爭辯區(qū)別技術特征不是公知常識或常規(guī)技術手段,可能難以得到審查員的認可。該種情況下,可以采用“結合障礙”爭辯對比文件1和公知常識或常規(guī)技術手段不能結合。
在進行是否存在結合障礙的分析時,由于審查員認定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是常規(guī)技術手段或公知常識,因此,基本上不存在審查員認定的公知常識與區(qū)別技術特征作用不同的問題,且在僅存在一篇對比文件的基礎上,則不存在技術領域相差太大導致的結合障礙,而技術偏見的情況也較為少見。因此,在對對比文件結合公知常識的結合啟示進行辯駁時,一般可考慮是否存在結構性結合障礙和功能性結合障礙,兩者的具體采用因基于對對比文件1的內(nèi)容和結構的具體分析的基礎上。
在本申請中,經(jīng)對對比文件1結構的分析比對,對比文件1和公知常識的結合并不存在結構性結合障礙,即審查員認為的可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的具體設置在結構上是可實現(xiàn)的。在很多情況下,對比文件1并不會直接明示對比文件1不能采用某種結構或某種技術手段,或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會造成對比文件1的某些功能障礙。此時,需要基于審查員認定的結合后的結構進行合理的分析和推斷,改進后的結構是否會造成某些原有功能的失效,是否會與對比文件1原有的設計目的相矛盾。
在對對比文件1的分析過程中,根據(jù)對比文件1背景技術的描述,對比文件1原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之一為降低壓裝裝配,提高零件壓接裝配的效率。為實現(xiàn)該目的,對比文件1設置了可相對水平滑動的第一滑板和第二滑板,使能夠在不影響裝配和壓裝的基礎上,減小第一限位板和第二限位板之間的高度間隙,從而減小上壓組件的運行行程,提高按壓裝配效率。然而,若根據(jù)審查員認定的對比文件1和公知常識的結合,根據(jù)實際情況將定位塊設置在第一滑板上,則為使定位塊能正確地安裝在第一滑塊上且與帶裝配的結構進行固定定位,防止因第一限位板的遮擋而妨礙燈具在定位塊上的安裝裝配,應抬高第一限位板與第一滑板之間的距離,增加燈具安裝定位的空間,從而會導致第一限位板在壓裝配合時行程的增加。因此,將定位塊設置在第一滑板上的做法與對比文件1所要解決的問題相互矛盾,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看到對比文件1時,不會想到將設置在第二限位板上的定位塊設置在第一滑板上。
由上述分析可知,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雖然在結構上具有可行性,但結合后的結構所帶來的技術效果與對比文件1原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矛盾,因此,對比文件1和公知常識的結合存在功能性結合障礙,由此打破了審查員認定的對比文件1和公知常識存在結合啟示的邏輯鏈,讓創(chuàng)造性論述的說理更容易得到審查員的認可。
五、案例總結
(1)當對比文件或公知常識中的特征與區(qū)別技術特征相同時,可以通過判斷多篇對比文件或?qū)Ρ任募c公知常識的結合是否存在心理性結合障礙、結構性結合障礙和/或功能性結合障礙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爭辯;
(2)在采用結合障礙進行爭辯時,可以從多個角度進行結合障礙的分析,層層設防,形成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邏輯鏈,防止審查員對某一個角度的結合障礙不予認可而造成自身邏輯鏈斷裂。
(3)在對功能性結合障礙進行判斷時,不應僅局限于對比文件中明確表明的不能結合或反向啟示,還可以對對比文件中整體發(fā)明內(nèi)容進行邏輯分析,基于審查員認定的改進結構,分析推理該改進結構是否會對對比文件1的原始功能造成影響,尤其是改進后的結構是否會與對比文件1原始的技術方案和所要解決的問題相矛盾。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廖微 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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