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頂部
我們已發(fā)送驗證鏈接到您的郵箱,請查收并驗證
沒收到驗證郵件?請確認郵箱是否正確或 重新發(fā)送郵件
確定
產業(yè)行業(yè)法院投稿訴訟招聘TOP100政策國際視野人物許可交易深度專題活動灣區(qū)IP動態(tài)職場商標Oversea晨報董圖公司審查員說法官說首席知識產權官G40領袖機構企業(yè)專利律所

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下):對幾個判決點的評析

深度
豆豆7年前
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下):對幾個判決點的評析

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下):對幾個判決點的評析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發(fā)布: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成劍

供稿:企業(yè)國際化智庫

原標題: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下):對幾個判決點的評析


《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上):基于整個專利組合來計算損害賠償》中,我概括性地和大家分享了Philips vs. Rajesh Bansal案一審判決的內容。在該篇中,我繼續(xù)對判決書涉及的一些有意思的要點進行簡要評析。


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下):對幾個判決點的評析


損害賠償計算所依據的費率。在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中,法院確定損害賠償時的費率是基于原告擁有的整個標準必要專利組合,還是僅限于涉案專利,這是一個問題。我們知道,在傳統(tǒng)專利侵權案件中,損害賠償都是基于涉案專利本身,而不涉及案外專利。在標準必要專利領域,一個突出的特點是,一些專利權人擁有數量眾多的標準必要專利,出于效率和成本的考慮,此類專利權人在對外許可時一般都是以這些專利構成的專利組合為整體進行許可,而不是一件一件地單獨進行許可。如果在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中僅針對涉案專利給予損害賠償,那么此類專利權人可能不得不提起盡可能多的專利訴訟,并且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域分別提起訴訟,以試圖獲得整個專利組合的全球損害賠償。顯然,這種選擇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極大消耗,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講也是高成本、低效率的。


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下):對幾個判決點的評析


另一方面,如果法院基于專利組合的費率來確定損害賠償,可能需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專利侵權之訴與許可費率糾紛之訴的關系。根據目前各國的司法實踐,基本能達成共識的是,在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人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就專利權人的整個標準必要專利組合確定許可費率。實踐中,如果雙方都同意由法院或其他第三方裁決費率、并基于裁決結果簽訂許可協(xié)議,專利侵權之訴也就不再必要。所以,專利權人尋求專利法下的救濟,往往是因為雙方不能就請求法院或其他第三方裁決費率一事達成一致,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專利侵權之訴中基于整個專利組合的費率來確定損害賠償,應當有利于高效地解決實際的許可糾紛、節(jié)省司法資源。


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下):對幾個判決點的評析


第二個是管轄權的問題。基于專利組合的費率來確定損害賠償,相當于涉及到了案外專利和他國專利。類似于請求裁決許可費率的案件,在一方當事人反對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值得探討。就目前所知的幾個美國法院裁決許可費的案件,都是雙方同意的。但在英國的Unwired Planet vs. Huawei案中,盡管被告反對,英國高等法院還是在2017年對全球許可費率作出了裁決。在中國的Huawei vs. IDC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案中,雖然被告反對,深圳中院還是在2013年對許可費率作出了裁決。由于原告的請求僅針對IDC公司的全部中國標準必要專利,因此深圳中院的裁決也僅限于中國專利。


有人可能會問,如果華為請求裁決全球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深圳中院是否仍然會接受?在廣東高院今年5月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中,我們或許可以找到答案。根據該指引第16條,“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或實施者一方請求裁判的有關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地域范圍超出裁決地法域范圍,另一方在訴訟程序中未明確提出異議或其提出的異議經審查不合理的,可就該許可地域范圍內的許可使用費作出裁判?!痹撘?guī)定既尊重了當事方的異議權,又賦予了法院判斷異議是否合理的裁量權。


如果以專利組合的費率來計算損害賠償,那么這個費率是否應與自愿達成的許可協(xié)議中的費率相同或相一致,這也是一個問題。在Philips vs.Rajesh Bansal這個案件中,有意思的一個細節(jié)是,原告提供兩種許可費率,一種是針對獲得許可者的compliance rate, 另一種是針對侵權者的standard rate。顯然,standard rate要高于compliance rate。德里高等法院在判決中采用compliance rate來計算損害賠償,是因為原告的主張。所以,我們無從得知,如果原告主張適用standard rate,法院是否會接受。


我們知道,司法判決對行業(yè)實踐具有導向作用。在專利權人提供了FRAND的許可條件、標準實施者仍然拒絕達成許可的情形下,如果侵權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仍然按照FRAND費率計算,勢必對實踐中雙方誠信的許可談判造成負面影響,進而導致訴訟四起。因為標準實施者可以預期,被訴的最壞后果也僅僅是和自愿達成許可的結果一樣。


在Philips vs. Rajesh Bansal這個案件中,雖然我們無從得知法院是否認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費率應當高于FRAND費率,但是法院對于利息、懲罰性賠償和訴訟支出的承擔的判決,表明了法院認同這樣的理念:鼓勵誠信,懲罰惡意。


德里高等法院除了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的實際訴訟支出、支付懲罰性賠償外,還判決被告按照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案件發(fā)生在中國,利率多少合適呢?有觀點認為,可以參照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的損失計算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發(fā)布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逾期付款的損失,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根據2003年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為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假設約定貸款利率為7%,則罰息利率為9.1~10.5%。


專利侵權案件中反壟斷抗辯的處理。在印度這個案子中,被告抗辯說,原告和其他專利權人一起創(chuàng)建專利池、固定許可費,構成濫用支配地位。法院援引Ericsson (PUBL) vs. 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案,認為是否濫用支配地位屬于競爭法的范圍,不能由民事法庭來裁決。法院解釋說,不能僅僅因為一個訴訟里所主張的事實可能也與是否違反競爭法第4條下的濫用支配地位有關,就認為一個民事法庭可以裁決該爭議。最終,法院認定是否濫用支配地位的問題超出了本案審理范圍。


在歐洲,德國法院在Huawei vs. ZTE案中似乎審理了被告的反壟斷抗辯,并因此咨詢了歐盟法院。英國法院在Unwired Planet vs. Huawei案中也對被告的反壟斷抗辯進行了審理。在我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發(fā)布的《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專利權人故意違反FRAND承諾可以作為禁令救濟的抗辯。但是,專利權人是否違反FRAND承諾或者專利權人提供的許可費率是否違反FRAND原則,這不同于專利權人是否違反反壟斷法,不屬于反壟斷抗辯。從實踐來看,我國已經公開判決的西電捷通vs.索尼、華為vs. 三星、KPN vs. 宇龍等幾個標準必要專利案件中,都不涉及反壟斷抗辯。


所以,不清楚我國法院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是否會審理被告的反壟斷抗辯。


另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是,如果印度競爭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 CCI)認定專利權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已經生效的專利侵權判決如何處理。德里高等法院的判決中沒有涉及這個問題。但是其引述的Ericsson vs. CCI案中提到,如果CCI最終認定專利權人的行為違反競爭法并且該認定是終局的,那么可以基于類似于禁反言的原則來處理,即專利權人被禁止提出相反主張。


在我國,類似的情形也可能發(fā)生。例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一個法院起訴標準實施者侵犯專利權,該標準實施者在另一個法院起訴專利權人違反反壟斷法,或者請求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啟動對專利權人的反壟斷調查。如果審理專利侵權的法院認定侵權并給予救濟措施、而處理反壟斷的法院或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專利權人構成壟斷,甚至于處理反壟斷的法院與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作出不同的認定,則面臨著如何協(xié)調這些處理結果的問題。


一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不管是來自中國還是印度,歐洲還是美國,總能在專利圈能引發(fā)一些討論。一項制度的完善,不僅需要智慧,更需要耐心,正如印度詩人泰戈爾所說“使卵石臻于完美的,并非錘的打擊,而是水的且歌且舞”。



發(fā)布: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成劍

供稿:企業(yè)國際化智庫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推薦閱讀



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下):對幾個判決點的評析

【2天成為區(qū)塊鏈IP精英】區(qū)塊鏈知識產權精英特訓營來了!


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下):對幾個判決點的評析

鏈接未來!「2018全球區(qū)塊鏈知識產權峰會」重磅來襲!


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下):對幾個判決點的評析

2018全球知識產權品牌創(chuàng)新峰會8月亮相上海


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下):對幾個判決點的評析

2018年“中國好專利”評選工作正式開啟(報名通道)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下):對幾個判決點的評析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yè)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yè)IP高管、研發(fā)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業(yè)用戶(國內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印度首份標準必要專利判決出爐(下):對幾個判決點的評析

本文來自企業(yè)國際化智庫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豆豆投稿作者
共發(fā)表文章4691
最近文章
關鍵詞
首席知識產權官 世界知識產權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數據 軟件著作權登記 專利商標 商標注冊人 人工智能 版權登記代理 如何快速獲得美國專利授權? 材料科學 申請注冊商標 軟件著作權 虛擬現實與增強現實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 專利預警 知識產權 全球視野 中國商標 版權保護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yè) 躲過商標轉讓的陷阱 航空航天裝備 樂天 產業(yè) 海洋工程裝備及高技術船舶 著作權 電子版權 醫(yī)藥及高性能醫(yī)療器械 中國專利年報 游戲動漫 條例 國際專利 商標 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費用 專利管理 出版管理條例 版權商標 知識產權侵權 商標審查協(xié)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業(yè)商標布局 新商標審查「不規(guī)范漢字」審理標準 專利機構排名 商標分類 專利檢索 申請商標注冊 法規(guī) 行業(yè) 法律常識 設計專利 2016知識產權行業(yè)分析 發(fā)明專利申請 國家商標總局 電影版權 專利申請 香港知識產權 國防知識產權 國際版權交易 十件 版權 顧問 版權登記 發(fā)明專利 亞洲知識產權 版權歸屬 商標辦理 商標申請 美國專利局 ip 共享單車 一帶一路商標 融資 馳名商標保護 知識產權工程師 授權 音樂的版權 專利 商標數據 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法 專利小白 商標是什么 商標注冊 知識產權網 中超 商標審查 維權 律所 專利代理人 知識產權案例 專利運營 現代產業(yè)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article_19470.html,發(fā)布時間為2018-07-24 17:30:42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說兩句
    還可以輸入140個字
    我要評論
    回復
    還可以輸入 70 個字
    請選擇打賞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