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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歐普電器”商標歸屬懸而未決
王某持有的“歐普OUPU”注冊類別為第9類商標「電纜;電線;插頭;插座等等」,是在1999年申請,2000年7月得到核準的。而歐普照明的“歐普”商標則是注冊在第11類「燈具等」。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雖然歐普照明已經成為上市公司,但擁有“歐普電器”商標的卻是張某等人,歐普照明公司以兩者共存于市場“不利于民族品牌的發(fā)展和壯大”等理由,申請宣告張某等人的商標無效并獲得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確認。張某不服起訴。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歐普電器 與歐普照明的商標 不構成近似商標
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庭審現(xiàn)場,張某訴稱,其商標與歐普照明的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裁定認定結論與其在先作出的裁決完全相反,讓人無所適從。
張某還認為,其商品也不構成類似商品,其商標核定的第9類“插座”與歐普照明公司的商標核定的第11類“燈具”是不同的商品類別,雙方在市場上共存了15年,客觀上已經形成市場區(qū)分,并未產生混淆或誤認;即便歐普照明的燈具品牌在市場上有知名度,但也不能因此侵入本屬于他人的第9類商品的權利邊界內。
張某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表示,訴爭商標商品主要功能為傳導電流、變壓等,而引證商標一商品則用于發(fā)光照明,兩者在功能、用途上均不相同,不能因推論兩者可能具有某種功能用途的關聯(lián)性即判定其為類似商品。
律師稱,張某等人早于1999年1月25日就申請注冊了第1423367號商標。該商標是原告獨立創(chuàng)作產生的智力成果,沒有侵犯任何人的權利,系為有利于企業(yè)發(fā)展需要而申請注冊并被核定使用至今。經過近20年的實際使用,該商標已經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能夠被相關公眾識別。本案訴爭商標即是對該商標的延伸注冊,在外觀上訴爭商標延續(xù)了第1423367號商標中漢字的字體及書寫形式,便于相關公眾正確識別。延伸注冊是行業(yè)通行做法,合理且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對于歐普照明提出引證商標一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燈、日光燈管商品上的馳名商標。但馳名商標是一種事實認定而非一種非法律授權,被告在處理個案的時候作出馳名商標的認定僅具有個案的效力,沒有普遍適用性,不能當然適用于本案。同時因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不構成類似商品,也不應適用對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即使第三人的商標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或影響力,也不應成為訴爭商標注冊的權利障礙。
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涉案商標依法應當宣告無效
法庭上,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歐普照明申請的“歐普”、“0PPLE”商標有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在先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且二者已形成了對應關系。
該委認為,涉案商標“歐普電器”與引證商標一“歐普0PPLE”、引證商標“歐普”高度接近,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均為家用電器或燈具所必備的零部件產品,消費公眾均為普通消費群體,共存極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基于兩商標的近似程度,且引證商標已經具有高知名度,若被申請人在指定產品上使用“歐普電器”商標,在實際的使用和市場上將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與申請人的“歐普0PPLE”產品存在關聯(lián),產生誤認誤購,給申請人及消費者造成損失,因此涉案商標依法應當宣告無效。
歐普照明:“歐普商標”在業(yè)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第三方歐普照明提交的證據顯示,電開關、燈管調節(jié)器等商品與燈、日光燈管、信號燈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歐普商標”在業(yè)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另外,訴爭商標與第1423367號商標差異明顯且商品使用范圍不盡相同,不能當然視為對該商標權利延伸。
案情回顧:倆“歐普”多次打商標官司
歐普照明成立于1996年8月,是一家集研發(fā)、生產和銷售于一體的全球化照明企業(yè),產品涵蓋家居、商照、電工、光源等領域,銷售額多年排在行業(yè)前列。
2016年8月19日,歐普照明在上交所上市。
2010年,張某等3人成為“歐普OUPU”在插頭、插座、真空電子管等電工類商品方面的商標權人,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
上市之后,歐普照明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要求宣告張某等人的商標無效。歐普照明公司認為,其商品已經是馳名品牌,如果張某等人擁有的“歐普電器”商標也共存于市場上,“必將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不利于民族品牌的發(fā)展和壯大”。
記者了解到,張某等人持有的商標名稱為“歐普OUPU”,其類別為第9類商標,即“電纜;電話線;電線;穩(wěn)壓電源;電線連接物;電線圈;電器連接器;電纜接頭套;插頭;真空電子管(無線電);插座及其他接觸器(電接頭)”,編號為第1423367號。
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查詢發(fā)現(xiàn),該商標最早于1999年1月申請注冊,2000年7月得到核準,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曾于2002年及2010年進行商標轉讓,目前申請人為王紹業(yè)和張文。
雖然張某等人是“歐普照明”的商標權人,但在歐普照明公司看來,這些人是在“模仿”歐普兩個字,“主觀惡意及其行為性質極其惡劣”。
歐普照明公司IPO前,張某等人起訴歐普照明商標侵權案件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開庭。
根據當時的報道,張某等人認為歐普照明公司在電工類商品上不享有商標權,其在插座等商品的生產銷售推廣中使用“歐普”標識,侵犯了張某等人的商標權;歐普照明公司認為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
當時,張某等人還把歐普照明公司的《首次公開發(fā)行A股招股說明書》提交給法庭作為證據,以此證明歐普照明公司兩年內的侵權利益超過5000萬元。
來源:法制晚報
記者:李洪鵬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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