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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遭遇“不良影響”,您的商標可能會涼涼
北京知產法院成立近四年,商標類案件逐年遞增,已當仁不讓占據了知識產權類糾紛的頭把交椅。在北京知產法院審理的數以萬計的商標授權確權類行政案件中,反映出商標申請注冊存在多個“攔路虎”,其中,“不良影響”條款就是最“危險”的一頭“攔路虎”。
所謂“不良影響”條款,就是指我國《商標法》中第十條一款八項所規(guī)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絕不是危言聳聽,一旦遭遇了“不良影響”,您的商標就可能會“涼涼”。
今天,小編就結合知產法院審理的具體案例,細數涉及商標申請中可能會落入“不良影響”的各種情形,并對相關的法律風險進行提示。
一、政治錯誤不能犯
案情簡介
某酒業(yè)公司在第33類白酒類的商品上申請注冊了“革命小酒”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產生不良影響為由駁回了訴爭商標的注冊。
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漢字“革命小酒”構成,基于我國特定的歷史背景,在無其他相關語境的情形下,相關公眾更易將“革命”一詞與我國特定時期的革命歷史和革命精神相關聯(lián)。如作為商標使用,容易減弱相關公眾心中“革命”一詞具有的嚴肅、神圣的象征意義,從而產生不良影響,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
法官提示
商標是用以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屬于商業(yè)經營活動中的標志,因此,商標的使用和注冊不應帶有明顯的政治色彩,否則即有可能不正當地利用政治因素影響商業(yè)經營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訴爭商標具有明顯政治色彩的情況下,若將其作為商業(yè)經營活動中的商標使用,有可能使其在發(fā)揮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同時具有相應的政治影響,從而使該商標脫離了純粹的商業(yè)經營范疇,背離了商標的本質定位。
二、封建迷信不宣揚
案情簡介
某公司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鬼牌”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用作商標使用易使消費者產生封建迷信的聯(lián)想,不利于良好的社會風尚為由駁回了訴爭商標的注冊。
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中文文字“鬼牌”構成,對于中國相關公眾而言,一般會將“某某”商標稱作“某某牌”,因此,訴爭商標中“牌”作為商標標志的構成部分其顯著性較低。故訴爭商標中的“鬼”字為訴爭商標具有較高顯著識別性的部分。以中國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鬼”屬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詞匯,將“鬼”字作為商標標志的構成部分,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和封建迷信相關的聯(lián)想,從而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法官提示
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信仰和具有五千年文明歷史的國家,在商標注冊審查時對于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以及宣揚封建迷信思想的標志,都將可能會被認定為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商標。
三、粗鄙低俗不要沾
案情簡介
某飲品店在第41類餐廳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臭榴芒”商標,被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為中文“臭榴芒”,因呼叫相同,極易使消費者聯(lián)想到“臭流氓”一詞?!傲髅ァ币话闶侵覆粍照龢I(yè)、為非作歹的人或者放刁、撒潑、施展下流手段等惡劣行為的人,而“臭流氓”一詞進一步描述了上述行為的惡劣程度和人民群眾對其的厭惡程度。因此,將“臭榴芒”一詞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對一些社會公眾的是非觀念產生誤導,與我們所弘揚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不符,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明確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法官提示
判斷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應以我國法律和公共道德觀念作為判斷標準。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作為調整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guī)范,常表現為弘揚誠實、善良、勇敢等優(yōu)秀品質,反對嫖、賭、毒、暴力等丑惡行為。如果商標由反映丑惡行為的文字、圖形或其他要素所構成,則違反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與公共道德觀念背道而馳。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當前社會中網絡社交日益成為青少年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別是青少年獵奇和反叛心理強烈,三觀尚在形成階段,如果市場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主打的營銷賣點為“時尚”、“個性”、“潮流”,并試圖借助某一特定時期的網絡流行語作為商標使用,目標定位正是廣大青少年。如果訴爭商標含義低俗宣,將會對青少年造成把低俗、另類當做追求時尚的不良引導,危害后果也必將及于整個社會的道德風尚。
四、漢字成語要規(guī)范
案情簡介
某房地產咨詢公司在第36類不動產出租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愛屋吉屋IWJW.COM及圖”商標,被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使用在公寓、不動產出租等服務上,屬于成語的不規(guī)范使用,易造成不良影響為由駁回。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其中中文“愛屋吉屋”便于認讀,屬于標志的顯著識別部分。對于該顯著識別部分,社會公眾會將其與成語“愛屋及烏”產生聯(lián)系。訴爭商標屬于不規(guī)范使用我國成語的標志,此種對成語不規(guī)范使用的商標標志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和使用,將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yè)產生負面影響,不利于我國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的發(fā)展,具有不良影響,因此,訴爭商標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法官提示
商標標志是一種商業(yè)符號,也是一種文化符號,尤其是由漢字構成或者以漢字作為主要識別部分的標志,除應具有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外,亦應具有促進我國文化建設發(fā)展的作用。如若申請商標屬于不規(guī)范使用我國成語的標志,此種對成語不規(guī)范使用的商標標志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和使用,將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yè)產生負面影響,不利于我國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的發(fā)展,具有不良影響。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逯遙 審四庭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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