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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黃安娜 中國貿促會知識產權服務中心廣東分中心
原標題:2017-2019年“337調查”涉粵案件及粵企應對情況報告
01、2019年近六成“337調查”案件涉華
在剛剛過去的2019年,美國ITC共立案“337調查”47起,其中涉華(含港、澳、臺)案件28起,占立案總數的59.6%,創(chuàng)十九年來新高。也就是說,在2019年,近六成的“337調查”案件涉及中國企業(yè)。
表1:2001-2019年“337調查”立案總數及涉華案件數量
注:2001-2016年數據來源于冉瑞雪等人所著《2018年度中國企業(yè)應訴美國337調查綜述》一文。2017-2019年數據是根據ITC官方公布的案件信息梳理而來,統(tǒng)計時間截至2019年12月31日。
02、2017-2019年廣東省遭受“337調查”的情況
廣東、江蘇、浙江、香港、臺灣、上海、福建等沿海地區(qū)的企業(yè)是“337調查”涉華案件的主要對象。
其中,廣東省連續(xù)三年成為遭受“337調查”案件數量最多,且涉案企業(yè)數量最多的地區(qū)。
2017-2019年,廣東省分別遭受“337調查”12起、13起、11起,占全部涉華案件的比例分別為46.2%、65%、39.3%。涉案粵企分別為40家、51家、24家,共計113家(注:不重復計算多次被訴的企業(yè))。
表2:2017-2019年涉及我國各地區(qū)的337案件數量排名(前五)
表3:2017-2019年我國各地區(qū)337案件涉案企業(yè)數量排名(前五)
03、2017-2019年“337調查”涉粵案件的案由分析
涉及廣東企業(yè)的“337調查”案件的案由,絕大多數都是專利侵權。
表4:2017-2019年“337調查”涉粵案件案由(單位:起)
注:2017年,工業(yè)自動化系統(tǒng)案(337-TA-1074)的案由是商標和版權侵權;隔熱飲料容器案(337-TA-1084)的案由是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便攜式電子設備支架(337-TA-1086)的案由是商標和專利侵權。
注:本文不統(tǒng)計被告為自然人的情況。
04、2017-2019年“337調查”涉粵案件的產品分析
2017-2019年,“337調查”涉粵案件所涉產品類型最多的機電產品,如液晶電子寫字屏、數字電視機頂盒及遙控設備、雙向無線電、掃地機器人、鋰電池、LED照明設備、模塊化LED顯示面板、無人機、LTE和3G兼容移動通訊設備、電子煙等等。
其次是生活消費品,如可重復使用尿布、剃須刀片、隔熱飲料容器、便攜式電子設備支架、不倒杯、全收納箭盒、高度可調節(jié)桌面、凈水器、口袋打火機等等。
表5:2017-2019年“337調查”涉粵案件產品類型(單位:起)
05、2017-2019年涉案粵企的應訴情況及結果分析
2017-2019年,涉及粵企的“337調查”案件共有36起,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終止調查23起。在這23起案件中,共涉及粵企86家(次)。(注:此處重復計算多次被訴的企業(yè)。)
表6:2017-2019年涉案粵企應訴情況及結果
如上表所示,86家粵企(次)中,不應訴從而被判缺席的企業(yè)有42家(次),缺席率達到49%。積極應訴的有36家(次),應訴率為42%。
此外,“337調查”案件中,還存在由于被告無法聯(lián)系到,訴狀和立案通知書無法送達該被告,從而導致申請人撤訴的情況。但此種情況不多。86家(次)涉案粵企中,只有8家(次)企業(yè)無法送達,從而導致申請人撤訴,占比9%。
被判缺席的粵企中,最終被ITC認定侵權并采取措施(包括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禁止令等)的企業(yè)有36家(次),即敗訴率達到85.7%??梢?,一旦企業(yè)被判缺席,敗訴率極高。而被判缺席之后還能勝訴的情況,通常都是因為一同被訴的其他企業(yè)積極應訴,爭取到ITC認定不侵權或申請人全部撤訴的結果,才使得缺席的企業(yè)也能“躺贏”。
上方表6中,被判缺席卻最終得到勝訴結果的6家粵企中,4家來自于2018年打印機墨盒案(337-TA-1106),該案中的其他9家中國企業(yè)聯(lián)合提起不侵權動議,最終獲得勝訴結果。另外2家來自于2018年模塊化LED顯示面板案(337-TA-1114),該案中的其他10家中國企業(yè)積極應訴,最終使得申請人全部撤訴。
積極應訴的企業(yè),其結果大多是勝訴、和解或同意令。真正敗訴的,即應訴了但最終被ITC認定侵權并采取措施的企業(yè)只有1家(次),敗訴率僅為3%。
06、2017-2019年涉案粵企的應訴典型案例
2017年液晶電子寫字屏案(337-TA-1035):2家被告均為粵企。其中1家粵企被判缺席,最終ITC對其發(fā)布一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另1家粵企積極應訴,后基于申請人撤訴,ITC終止對該企業(yè)的調查。
2017年移動電子設備的可折疊支架案(337-TA-1056):14家被告均為中國企業(yè),其中11家粵企。除了1家粵企無法送達之外,13家企業(yè)全部被判缺席,最終ITC認定存在侵權行為,并發(fā)布一項普遍排除令。
2017年便攜式電子設備支架案(337-TA-1086):10家被告均為中國企業(yè),其中9家粵企。10家企業(yè)均未應訴,全部被判缺席,最終ITC認定存在侵權行為,并發(fā)布一項普遍排除令。
2018年打印機墨盒案(337-TA-1106):日本佳能將49家企業(yè)列為被告,其中14家為中國企業(yè)(含8家粵企)。5家中國企業(yè)(含4家粵企、1家港企)被判缺席,而剩余9家中國企業(yè)(含4家粵企)積極應訴,并提起不侵權的聯(lián)合動議,最終ITC認定不侵權,并終止本案調查。
2019年?;撬幔?-氨基乙酸磺酸)案(337-TA-1146):該案涉及3家中國企業(yè),均應訴。最終基于申請人撤訴,ITC終止本案調查。
2019年半導體器件、集成電路案(337-TA-1149):該案涉及TCL、OPPO、Vivo、Oneplus等11家中國企業(yè),其中6家為粵企。11家被告均應訴,最終基于和解,ITC終止對臺灣3家企業(yè)的調查,基于申請人撤訴,終止對其他企業(yè)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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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安娜 中國貿促會知識產權服務中心廣東分中心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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