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之一,是要對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否為專有使用予以確切說明。
一、簽訂出版合同時要明確相關條款的性質(zhì)和法律責任 出版單位與作者簽訂的出版合同,是就著作權中某項或多項財產(chǎn)權的使用而達成的一種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出版工作中,很多出版單位在和作者簽訂圖書出版合同時,著作權歸屬往往約定不清楚,沒有明確作品授予的使用權性質(zhì)、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所涉權利種類等。只有合同約定準確、清楚,符合法律規(guī)定才生效,否則,不僅出版單位使用后易造成侵權,而且作者仍然有權再次行使自己的著作權權利,授權其他出版單位同樣使用。 期刊出版單位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一般并不與作者簽訂書面出版合同,而是以作者主動投稿(或者接受約稿并且將稿件交給期刊出版單位)的行為來表示將該作品的出版權以及匯編權授予期刊出版單位。所以,除非作者投稿時特意以書面形式表明該作品在某一特定時間內(nèi)只允許該期刊出版單位使用,并隨作品附帶發(fā)表了禁止他人轉(zhuǎn)載、摘編的聲明(作出禁止轉(zhuǎn)載聲明的主體應是著作權人;作出聲明的方式是著作權人自己或者委托報刊社發(fā)表聲明,并且應在報刊刊登作品時就附帶作出),否則期刊出版單位獲得的出版權就只是非專有出版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之一,是要對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否為專有使用予以確切說明。出版單位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時,在對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所涉權利種類等明確說明的情況下,特別要注意明確作品的使用權性質(zhì),即是專用使用還是非所有使用,出版單位因此而涉及的著作權侵權案屢見不鮮。 二、審稿中要對內(nèi)容及其來源嚴格審核把關 書刊稿件內(nèi)容來源有兩類:一類為作者原創(chuàng)或作者少部分引用他人出版物中的文獻資料,以表達自己的思想感情,說明自己對新問題、新道理的見解創(chuàng)作而成--原創(chuàng)作品;第二類為作者使用他人全部作品或大量運用他人的作品、出版物中相應文獻資料創(chuàng)作而成--翻譯作品、紀實作品、匯編作品。 在出版工作的審稿過程中,必須特別注意:對于原創(chuàng)作品,需取得原創(chuàng)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授權,若其中涉及使用其他出版物相應內(nèi)容,除客觀事實外(著作權只保護客觀事實表達方式,不保護客觀事實本身),必須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的要件,并注明文獻資料的來源;對于翻譯作品,除需取得譯者的許可使用授權之外,還需取得原著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授權(含其中的圖片等資料許可使用權),并要在出版物封面上署上其姓名和國籍;對于紀實作品、匯編作品,除需取得紀實作品和匯編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授權之外,對作品中所涉及的私人信函、詩文、圖片等以及被匯編的各篇文章,還需分別取得相對應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授權。否則,一旦出版,就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律要求出版單位、報刊社要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即必須對授權人的權利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疏于審查即為過失,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出版單位應該對稿件是否確實由真正的著作權人授權使用、作品上的署名是否出自著作權人的真實意愿、作品中的內(nèi)容是否存在剽竊他人作品等情況多加注意,盡量通過各種途徑予以核實,并保留一定的證據(jù),以便必要時順利履行舉證責任。 三、整體設計運用圖片圖案時要取得著作人授權 書刊整體設計是一門藝術。它要運用形象、圖案、色彩等藝術手法,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與物資材料,反映書稿的內(nèi)容、氣質(zhì)和風格,體現(xiàn)出版單位的風貌和特色,是一種創(chuàng)造性勞動。 在書刊的整體設計中,圖書外部裝幀和內(nèi)文版式的全面設計,時常使用圖片圖案作為插圖,或是作為圖片插頁,或是作為封面圖案,或是作為廣告的組成部分。無論用于何處,出版者都應該充分尊重權利人,要注意重視與使用照片相關的下列三個問題。 一是要取得照片著作權人的授權并按授權條件使用。 無論是將圖片用于廣告還是非廣告,只要該圖片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nèi),就應該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 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時,應注意一個極具實踐性的問題,即須確認得到的是真正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取得的授權也是無效的。確認真正著作權人條件:一是能出示圖片的底片或圖片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二是能出示圖片著作權人委托其代理著作權事務的有效證明文件,著作權代理人根據(jù)著作權人的委托,不僅有權代表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相應作品,還有權維護著作權人的權利不受侵犯。 確認授權人具有相應權利后,應當簽訂書面授權協(xié)議,并寫明授權使用的作品名稱、授予使用人的權利、授權使用的范圍、使用作品的載體、使用費的多少及支付方式、使用人可否將權利轉(zhuǎn)讓或轉(zhuǎn)授他人使用等事項。特別要注意的是,授權協(xié)議中必須包含“權利保證”和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 二是要注意著作權和肖像權的競合。 著作權和肖像權的競合在照片里表現(xiàn)得尤為突出。一般來說,攝影者對照片享有著作權,而照片中的人物則享有自己的肖像權。著作權和肖像權是兩種平行的民事權利,不存在孰高孰低之分。通常情況下,出版單位在使用人物照片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肖像權人的雙重許可,否則就構成侵權。 三是要明了發(fā)表“聯(lián)系作者聲明”不影響對著作權侵權的認定。 一些出版單位在未經(jīng)授權使用圖片之后,往往在出版物上附加一條“聯(lián)系作者聲明”,其內(nèi)容一般類似于“部分圖片在使用時無法與作者取得聯(lián)系,希望作者見后與本社聯(lián)系,本社將支付稿酬”。實際上,這類“聯(lián)系作者聲明”對認定照片的使用是否侵權并沒有影響,因為只要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而擅自使用其作品,且又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的要件,就構成著作權侵權。
來源:人民軍醫(yī)出版社 整理:iprdaily 網(wǎng)站: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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