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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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華清浴妃圖》破解蘇繡作品“版權困境” 蘇州中院:對非遺傳承和著作權人平等保護
蘇繡,以巧奪天工的藝術風格聞名于世。為了繡制出高質量的作品,刺繡藝人常會選取無授權的美術作品作為底稿,“照底稿刺繡”是巧手繡娘們的創(chuàng)作日常。也正因此,“針尖上的奇跡”屢屢遭遇“版權困境”。一幅《華清浴妃圖》引得畫家與繡娘對簿公堂。這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經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判決蘇繡作品作為一種藝術再創(chuàng)作,享有獨立的著作權。此后,本案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判決生效后,2020年4月5日,本案相關法律義務已全部履行完成。本案的審理,既體現了對著作權人智力勞動成果的保護,也體現出對文化遺產的保護。12月1日,大運河(蘇州段)生態(tài)環(huán)境和文化遺產保護司法協作協議,在蘇州中院牽頭協調下簽約落地。
上圖為庭審現場視頻截圖。
畫作一直未出售 繡品價格亦不菲
以山水工筆見長的知名畫家曹某,為完成工筆人物畫《華清浴妃圖》,曾多次赴西安等地采風,積累創(chuàng)作素材與靈感,并最終于2004年繪制完成了長3.6米、寬1.4米的涉案畫作,隨后收錄在其出版的個人畫集中,一直未出售。
畫面表現了文學經典中的場景:在眾多侍女簇擁下,貴妃出浴。主圖部分繪有12名姿態(tài)各異的唐代美女,或舉宮扇,或捧銅鏡,上書篆體“華清浴妃圖”字樣,左上為行書體現《長恨歌》部分內容,圖中美女的頭飾、衣飾及裙擺上繪著形態(tài)大小不一的牡丹花和綠葉,畫中還有祥云廊道幔帳等隱約可見。
2008年3月,以畫作為底稿的《華清浴妃圖》刺繡作品在蘇州鎮(zhèn)湖問世,由濮某帶領工作室9名秀娘耗時1年完成。該作品用400萬米蠶絲線制成,與原畫作等比例大小,突出以針代筆,以線上色。
2016年5月,曹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濮某工作室進行調查,并進行了錄音錄像,濮某在錄音錄像中表示,其多年前曾將一幅《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售于一家公司,價格為80多萬元。隨后在雙方微信聊天中,濮某根據王某要求對《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進行報價:與原作大小一樣的刺繡價格170萬元,略小一些的70cm×170cm價格為86萬元。
畫家起訴繡娘 索賠260萬元
在曹某看來,濮某未經許可擅自復制其作品并出售獲利,侵犯了其復制權、發(fā)行權等著作權,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濮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侵權作品;同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近260萬元。
原告曹某對畫作是否享有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美術作品屬于著作權法所稱作品,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本案中,出版社出版的曹某畫集有規(guī)范明確的書號,為合法出版物,該書載明作品的作者為曹某,亦有多家媒體報道刊載曹某創(chuàng)作該畫的相關新聞。訴訟中,被告沒有提供古代畫家創(chuàng)作的多個版本的《華清浴妃圖》的證據,也沒有提供曹某不是畫作作者的相關證據,所以法院認定,曹某為涉案作品《華清浴妃圖》的作者,對該畫作依法享有著作權。
那么,被告濮某依畫制作蘇繡,是否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相較于復制權,改編權是具有新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權利。
蘇繡是畫稿、圖案、造型、針法、繡工、色彩、技藝、裝裱等多方面的綜合體現,蘇繡和繪畫是兩種不同領域不同載體的不同表達方式。盡管有的蘇繡以畫作作為底稿,但經過繡線、繡層的改編,已經形成新的表達。因此本案中,被告濮某依畫制作蘇繡并非簡單復制,繡品實質是對原告曹某畫作《華清浴妃圖》的改編,侵害的是原告改編權,并非侵犯原告復制權。
一根絲線窺一斑 繡品屬于再創(chuàng)作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仔細了解了蘇繡創(chuàng)作的過程。一方面,并非所有畫作中的顏色均適合作為蘇繡創(chuàng)作絲線顏色的定色,蘇繡的顏色要比畫作豐富許多。一根絲線可以分解為“絨、絲、毛”,最細的1根絲線劈成352毛。刺繡一幅《華清浴妃圖》,大致估算需要赤橙黃綠青藍紫等20多大類顏色,每一類顏色又由淺到深十幾種。
畫作中人物頭發(fā)的水墨色,蘇繡要用黑色、棕色、青灰、黃灰、綠灰5套色線,每套色線從淺到深18種顏色來繡制,使得頭發(fā)的顏色在不同角度的光線下過渡得非常自然,也讓直發(fā)盤發(fā)的紋理質感非常自然。
另一方面,不管是繡制花卉還是繡制衣服,都需要繡娘在配色的基礎上,研究使用不同粗細的“絨、絲、毛”線,再設計絲線排布的方向,通過豐富多彩的顏色和靈活多樣的針法體現花卉的靈動、衣服的飄逸和面料的絲光質感,這一過程需要繡娘創(chuàng)造性勞動。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改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承辦法官表示,一件好的蘇繡作品融合了高水準的藝術和高標準的工藝,與抄襲他人文字作品的復制不同,在不同介質上用刺繡繡制原已存在的、享有著作權的繪畫作品,不但要具備一定的技巧,更要注入自己對原作的理解及配制比原作更豐富的色彩,在自己的“再現品”繡品中增加自己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因此,濮某對于自己的繡品《華清浴妃圖》享有著作權。但濮某侵犯了曹某對《華清浴妃圖》依法享有的改編權。故判決濮某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22萬元,并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判決解析
遵循平等適度保護原則 兼顧雙方利益訴求
“傳統(tǒng)文化創(chuàng)新發(fā)展,需要有新的生長點來豐富他的創(chuàng)作來源,其借用、化用的靈感和創(chuàng)作來源往往是其他類優(yōu)質的文化藝術作品。知產審判中如何厘定這些‘用’的權利邊界?僅就江蘇而言,這一問題就會延伸到南京云錦、高淳陶瓷、揚州漆器、無錫泥人、南通紡織等等。”江蘇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湯茂仁指出,一方面保護底稿等權利人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對蘇繡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鼓勵、支持和保護應該是傳統(tǒng)文化知產保護的方向。
本案中,盡管濮某對于自己的繡品《華清浴妃圖》享有著作權,但其在未經曹某同意即進行改編,是否侵權呢?
承辦法官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改編權是指行為人在依托、借用和保留在先作品已有的基本表達的基礎上,通過一定的智力勞動后所形成的,具有新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權利。
對于侵犯作品改編權的行為而言,在改編人添加了一定程度的、有別于在先作品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特有表達要素、表達方式、表達效果以后,即便改編作品和在先作品之間仍然存在著“實質性相似”的情形,但是給予普通受眾所呈現出的欣賞體驗和感受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在先作品,亦非對于在先作品進行原樣或基本原樣“再現”的行為。
曹某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華清浴妃圖》為工筆畫作品,而被控侵權作品為《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雖然后者的題材來源于前者,面向受眾時具有結構、人物和色彩等相同表達要素,但是兩者并不完全屬于同一領域、同一類型、同一介質的表達,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所采用的基本材料、基本技巧、基本手法等方面也有顯著差異,面向受眾呈現出有所不同的藝術感知和欣賞體驗。
也就是說,濮某在《華清浴妃圖》工筆畫作品的基礎上,結合蘇繡制品特點和工藝要求,在造型、針法、繡工、色彩、技藝、裝裱等方面融入智力活動,采用多套不同顏色絲線,采取靈活多樣的針法,在表達介質、表達方式、表達效果上形成了與《華清浴妃圖》工筆畫作品有著顯著區(qū)分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應屬形成新作品的藝術再創(chuàng)作行為,亦系對曹某《華清浴妃圖》工筆畫作品的改編行為。
在沒有獲得許可的情形下,濮某將曹某的畫作改編成蘇繡作品,且濮某將改編后的繡品用于商業(yè)經營,也未向曹某支付報酬,侵犯了曹某對《華清浴妃圖》依法享有的改編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原告要求銷毀被控《華清浴妃圖》侵權繡品的主張是否成立?
承辦法官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恢復名譽等。本案中濮某對于自己的繡品《華清浴妃圖》享有著作權,雖然其侵犯了曹某涉案作品的改編權,但是法律沒有對侵犯改編權的作品規(guī)定侵權人承擔銷毀作品的責任,所以對原告曹某的這部分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控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本案證據僅能證明濮某對兩幅繡品開價256萬元進行營銷,但沒有證據證明濮某銷售并獲取了256萬元貨款。
侵權責任的構成有侵權行為的實施和被侵權人的損失造成兩個要件,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畫家創(chuàng)作一幅畫作,除了布圖和色彩選擇外,還凝聚了畫家的藝術修養(yǎng)、對作品的理解、表達方式以及社會閱歷和文學積累等諸多方面。被告沒有經過畫家允許對工筆畫《華清浴妃圖》進行改編并公開進行商業(yè)性經營,對畫家的精神和聲譽造成了損害,應該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的責任。
至于具體賠償金額,一方面,獨特的蘇繡技藝使得蘇繡作品具有了較高的市場價值。濮某依畫制作蘇繡雖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改編權,但是并不能抹殺其在蘇繡作品中體現的較高藝術水準。制作、銷售蘇繡作品的過程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認定被告等人的刺繡技藝在蘇繡作品價值中占據有較高的比例。
另一方面,雖然蘇繡作品的制作需要繡娘付出再創(chuàng)作勞動,但是繡制內容即繡制畫作底稿的選擇,仍然對最終的繡品具有很大的影響,選擇一副好的適合繡制的畫作,是保證后期繡品質量的前提。因此曹某對畫作《華清浴妃圖》的創(chuàng)作,對繡品《華清浴妃圖》的品質及其銷售價格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影響。
綜上,法院綜合考慮畫家、繡娘的知名度、原畫作的藝術造詣及市場歡迎度、刺繡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所付出的藝術加工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等因素,確定被告濮某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22萬元,并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專家點評
司法保障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傳承發(fā)展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 董炳和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以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為核心,以有效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為前提,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的保護方式。早在戰(zhàn)國時期,蘇州鎮(zhèn)湖就已經是一片“閨閣家家架繡繃,婦姑人人巧習針”的興旺景象。如今,以2200多年的刺繡文化為內涵,一個集生產、生活、生態(tài)相融合的產業(yè)鏈已經形成。但是在此案審理之前,未經底稿作品作者同意、在底稿基礎上繡制的蘇繡作品,侵犯的是復制權還是改編權,在全國司法界一直存有爭議。
蘇繡為我國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繡娘通過多種顏色的使用和針法的靈活應用,使繡出的物像更真實生動、質感畢現。即便蘇繡作品系以畫作為底稿,但經過刺繡藝人對造型、色彩、針法等因素的選擇與創(chuàng)作,應當認定為進行了藝術再創(chuàng)作,在表達介質、表達方式、表達效果上形成了與底稿畫作有著顯著區(qū)分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即繡品。因此,繡品上集合了底稿畫作作者的創(chuàng)作與繡娘的技藝兩種價值,著作權法應分別予以保護。
在本案的審理與裁判中,法院一方面充分保護底稿作品著作權,對于未經許可的著作權侵權行為予以制止;另一方面保障刺繡藝人的創(chuàng)作需求,通過承認繡娘的創(chuàng)作性勞動,肯定其應得的利益。應該說法院充分考慮了刺繡傳承與發(fā)展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并堅持平等保護、適度保護的原則,兼顧了刺繡藝人與底稿作品作者的利益訴求,體現了司法對于包括蘇繡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支持。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王燕倉 徐飛云 艾家靜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華清浴妃圖》破解蘇繡作品“版權困境”,蘇州中院:對非遺傳承和著作權人平等保護(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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