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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持有3項專利騙取5100萬,判處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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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持有3項專利騙取5100萬,判處有期徒刑13年!

謊稱持有3項專利騙取5100萬,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謊稱持有3項專利騙取5100萬,判處有期徒刑13年!


劉某林謊稱其持有污水治理礦化還原技術、超級電容技術、碳芯片技術三項專利,于2014年10月22日與二被害人簽訂《合作框架協議》,騙取被害人投資款共計人民幣5100萬元。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劉某林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責令被告人劉某林繼續(xù)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在案扣押、凍結、查封之財產款物,并入退賠項執(zhí)行。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劉某林合同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

 

據裁定書可知,劉某林于2014年與被害人鄧某結識自稱長期從事污水治理工作并掌握相應技術,后經鄧某介紹結識被害人顧某;劉某林謊稱其持有污水治理礦化還原技術、超級電容技術、碳芯片技術三項專利,于同年10月22日與上述二被害人簽訂《合作框架協議》,騙取被害人投資款共計人民幣5100萬元。后劉某林將上述打入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的投資款項大部分打入劉某林實際控制的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賬戶,并將大部分投資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個人公司經營活動。


劉某林于2018年10月18日在廣東省被民警抓獲。贓款已部分退還被害人。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林的家屬積極聯系被害人,并簽署了相關賠償諒解材料。訴訟過程中,部分被害人就賠償和諒解提出了新意見,在量刑時對上述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判決:


一、被告人劉某林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林繼續(xù)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三、在案扣押、凍結、查封之財產款物,并入退賠項執(zhí)行。


上訴人劉某林的上訴理由為,本案系股權糾紛,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劉某林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原審法院未對合作框架協議的原件質證,程序違法;認定劉某林謊稱其持有污水治理礦化還原技術、超級電容技術、碳芯片技術三項專利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劉某林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無非法占有的事實,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劉某林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審查意見為:原審法院認定劉某林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劉某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案發(fā)后劉某林家屬與被害人分別簽署了諒解材料,且退賠了部分款項,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審查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根據劉某林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刑事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人劉某林的上訴,維持原判。


附:


劉某林合同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1)京02刑終170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林,男,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某某3材料技術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羈押,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于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東城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魏文釗,北京市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林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京0101刑初539號刑事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原審被告人劉某林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劉某林,審閱其辯護人的書面辯護意見及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審查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林于2014年與被害人鄧某結識自稱長期從事污水治理工作并掌握相應技術,后經鄧某介紹結識被害人顧某;劉某林謊稱其持有污水治理礦化還原技術、超級電容技術、碳芯片技術三項專利,于同年10月22日在北京市東城區(qū)某某某3號206與上述二被害人簽訂《合作框架協議》,騙取被害人投資款共計人民幣5100萬元。后被告人劉某林將上述打入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的投資款項大部分打入劉某林實際控制的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賬戶,并將大部分投資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個人公司經營活動。被告人劉某林于2018年10月18日在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國際機場T3航站樓內被深圳公安局機場分局民警抓獲。贓款已部分退還被害人。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李某1的證言:2012年其在新能源發(fā)展促進中心工作時,單位領導商量和劉某林成立一家碳科技公司,由李某1代新能源發(fā)展中心持股10%,司機繆某辦理的手續(xù),注冊資本5100萬,沒有實際出資。2014年時,劉某林將10%股份拿走,所有手續(xù)都是繆某辦理的,具體信息不清楚。在職某某某2公司期間,實際負責人就是劉某林,公司沒有實際經營,沒有業(yè)務沒有分紅。新能源發(fā)展中心沒有在工商部門登記過。

 

2.證人李某2的證言:2014年10月22日,在北京市東城區(qū)某某某3號顧某家里,顧某、劉某林、鄧某、楊某政在一起談投資劉某林的污水處理、超級電容技術的事,其和楊某政的秘書胡某也在現場。劉某林、顧某、鄧某談好后,要簽個協議,三人把協議的內容向其交待好后,其在電腦上找了個合同模板,然后套改了一下,把他們說的內容編輯成了合作框架協議的草稿。然后其打印出來給三人看,三人看過之后針對條款進行討論、修改,然后其在電腦上修改后再打印出來給三人看。就這樣大概修改了兩三次以上,后來他們三個人對合作框架協議的條款都沒有異議了,就都在上面簽了字。當天劉某林拿了紙質的文件,上面都是污水處理、超級電容方面的內容,劉某林給在場的人展示了這些內容,并介紹說他自己獨有這些技術,并有相關的專利技術。后來劉某林把這些文件拿走了。其編輯的合作框架協議里寫了三項專利技術,包括污水處理技術、超級電容技術,還有一項技術其記不清。其編輯協議的過程中,劉某林稱寫在協議里的三項專利技術是他專有的,是專利技術。而且最終編輯完合作框架協議后,經過了三人多次修改、討論,最后定稿后三人簽了字。劉某林沒有給大家出示專利文件,也沒有人提驗證的事。當時大家坐在家中的沙發(fā)上來討論,劉某林、鄧某、顧某三人是主要談這個事的人,胡某沒有參與。

 

3.證人蔣某的證言:2014年,楊某政介紹劉某林持有污水治理科研技術,讓其幫忙聯系廣東企業(yè)進行產業(yè)化落地,經聯系后在佛山市大瀝鎮(zhèn)進行水污染處理實驗。劉某林稱超級電容技術、污水處理技術是顛覆性的技術,是全球領先的技術,領先國際先進水平50年。劉某林還說是他發(fā)明的專利技術,而且他和他的團隊,將來會有多人獲得諾貝爾獎。劉某林談他的技術時都是公開說的,他是以技術總負責人的身份出現的。其沒有查詢過劉某林是否擁有這些技術,而政府主要是看這些項目是否能夠實驗成功和產業(yè)化生產,用實驗數據來說話。大瀝鎮(zhèn)負責人開會研究若實驗有效,鎮(zhèn)政府可以與劉某林合作并提供支持,后楊某政告知鄧某、顧某,鄧、顧二人商量一起出資投資劉某林的技術。劉某林向包括鄧某、顧某在內的所有人和政府都介紹是自己持有專利技術且領先世界水平。劉某林在大瀝鎮(zhèn)的水污染治理還原實驗失敗,沒有實際效果,在工信部電子五所的電池樣品技術檢驗指標很一般。

 

4.證人周某的證言:2014年12月7日,周某公司急需資金周轉,周以個人名義向劉某林個人借款500萬元,借條上簽的也是劉某林名字,但借款是劉某林用某某某2公司賬戶付的款,周某因為公司經營不善所以至今沒有還錢。

 

5.證人馮某的證言:2014年我與劉某林簽訂了車輛改裝協議書,并用北京某某某4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賬戶向劉某林的個人賬戶轉賬100萬元改裝費。后劉某林沒有按照協議期限將車輛改裝好,我要求劉某林退款,但是劉某林一拖再拖。直到2015年7月21日,劉某林公司的副總繆某找我協商退款的事,我提出退款100萬元,并因車輛無法恢復原狀折價13萬元由他們收購,共退給我113萬元,過了一兩天繆某說劉某林同意這個方案,并拿給我一張113萬元的轉賬支票,我把這張支票入到某某某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了。我不清楚劉某林為什么要使用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的資金來支付這113萬元的退款。

 

6.證人宋某的證言:我認識劉某林,我被他騙了4000多萬元,間接經濟損失4億多元。2011年9月11日,我和劉某林簽署了1份會議紀要,約定建立合作公司生產節(jié)能汽車電池。會上劉某林提出,為了提升產品的技術水平,要我給深圳市南山區(qū)某某某5技術研究所2億元,我們商談后最終決定我以借款的形式,向該研究所支付2500萬元。2011年9月17日,簽署了合作意向書,約定我出資,占51%股份,劉某林提供技術占35%股份,劉某林須確保技術國際領先,如因技術原因造成我的經濟損失,劉某林全額賠償。簽訂這份協議之后,我就開始跑各種手續(xù),批土地、建廠房。并按劉某林的要求,于2011年11月11日向他的江西省蘆溪縣某某某6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付款1950.1萬元購買生產電池的設備。我付完1950.1萬元設備款后,劉某林的江西省蘆溪縣某某某6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給我發(fā)了1000余萬元的設備,這些設備經常壞,修好幾天就又壞了,質量不行。我發(fā)現電池性價比差,和市場上同類電池性能比較起來都不如,根本不是國際領先的技術,無法正式生產,無法投入市場。我要求維修或者換貨,他也不理,而且劉某林的技術也不行,生產的電池無法投入市場,我就向劉某林要求退錢。這期間我聯系劉某林,他總不接電話,基本上打百十個電話,他才接1個。2016年底至今,劉某林用他妻子孫某的賬戶,先給我退了760萬元。我直接打給劉某林的錢有上面說的2500萬元和1950.1萬元,目前劉某林只給我退了760萬元。

 

7.證人邸某的證言:針對劉某林在水庫做的污水治理實驗,固原市環(huán)境監(jiān)測站僅檢測了2項指標,其他22項未做檢測,檢測的2項中只有化學需氧量達標了。經過試驗,沈家河的水體仍是劣五類水體。在沈家河水庫做實驗前后,我未聽說過劉某林這個污水治理技術有實際應用,據我所知國內這項技術也沒有經過國家批準應用,至于他這項技術是什么樣的水平還沒法界定。

 

8.證人畢某的證言:2015年畢某出資與劉某林成立某某3材料技術有限公司和瑞寶環(huán)境公司,實際一套人馬,劉某林以技術入股,兩公司利潤低,公司所持碳納米礦化還原技術被1個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國際先進技術。在天津有做實驗,但未能簽合同治理,在內蒙治理未成功,在北京護城河做得都是實驗項目,沒有簽訂合同。

 

9.證人曾某的證言:我從事建筑工作,2011年底代表蘆溪縣建筑工程公司與江西蘆溪某某某6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廠房建筑施工合同書,并開始施工工作。我自己有施工隊,掛靠在蘆溪縣建筑工程公司,2011年12月28日我同歐陽某簽訂了施工合同,施工總費用為918萬元,至今欠我約120萬元工程款。

 

10.證人劉某的證言:2013年12月27日某某某6公司將其公司生產的產品超級電容器送樣至我單位進行產品參數檢測,因為某某某6公司提供的被檢驗產品超級電容器的產品特性不能完全按照電動汽車行業(yè)標準進行檢測,因此,我單位不能出具該產品是否達到行業(yè)標準的檢測結論。按照同類產品在當時的情況,超級電容器的性能表現肯定不算先進產品,這款產品性能表現很普通,認為這方面來看,這款產品不夠成熟。

 

11.證人魏某的證言:順義區(qū)某某某鎮(zhèn)于2016年11月30日與北京某某某7科技有限公司就方世渠、牤牛河污水治理簽訂合作協議,期間關停了多處沿河排污口并投放了該公司的污水處理設備,2017年11月經主管部門檢測,河流水質已符合市區(qū)兩級標準。但因該公司的污水治理存在氨氮總磷處理能力有限,處理結果不穩(wěn)定。2018年起該鎮(zhèn)采用新的處理模式,不再與該公司合作。北京某某某7公司的污水處理設備采用的是礦化還原水污染處理技術。因為河流的污水處理工作包括封堵村鎮(zhèn)排污口、投放污水處理設備等多方面工作達到的效果,故無法確認該公司的污水處理設備是否效果顯著。合同對兩條河流治理的約定價款是187萬元一年,實際已經支付該公司187萬元。

 

12.證人張某的證言:2015年下半年或者2016年上半年,我個人與劉某林簽過1個礦化還原水治理技術合作協議。協議的原文我記不清了。我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做法是,劉某林免費提供礦化還原水治理設備,我去找項目做,包括聯系客戶、簽合同、治理、收款等一系列工作都是由我來做,然后我們雙方以合同金額為準,按照實際收款金額對半分成,各得50%。我了解設備的技術原理,我也能利用這個技術,生產出與劉某林提供的設備一模一樣的礦化還原水治理設備。但是因為我與劉某林是合作關系,我就不用再投入資金購買設備來生產了。據我估算,這個設備每個箱體全算下來應該有2萬元成本,這是我根據市場材料價格估算出來的。我和劉某林一共做了7個項目,有簽合同的,有沒簽合同的。簽訂合同并產生盈利的有:北京某某某8工程項目(西郊沙石坑)賺了20來萬元,對半分了。順義某某某鎮(zhèn)牤牛河、方氏渠項目,收到了187萬合同款。順義某某某某水上公園項目,收到了198.7萬元合同款。昌平區(qū)南莊水庫項目,收到了45萬元合同款。沒有簽訂合同,沒有產生盈利的有:故宮筒子河治理、南護城河項目、延慶西湖項目。

 

13.證人朱某的證言:肇慶市某某某9設備有限公司與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沒有業(yè)務往來,只是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為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公司代付過一筆設備款,設備款1664500元。2014年11月10日我和歐陽某分別代表廣東省肇慶市某某某9設備有限公司和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就購買PECVD鍍膜設備和前后處理設備簽訂銷售合同。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購買4套PECVD鍍膜設備和前、后處理設備合同金額總計10400000元,合同履行了一半,由于我們這2臺設備交付的時間有些晚,加之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資金出現了一些問題。后兩套設備我們就沒有交付給他們。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也沒有把剩下兩套的設備款打給我們。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總共向我們公司支付設備款人民幣6284500元。

 

14.證人黎某的證言:我在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工作過。準確的入職時間記不清了,在公司里擔任治水工程師、司機等職務。公司實際控制人是劉某林,我到公司上班時,法人是繆某,后來繆某說他要在老家辦低保,有這個法人辦不了,就讓我掛名當公司法人了。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與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是繆某拿給我的,說是老板讓我簽這個合同,我就簽了。應該是2014年簽的合同。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向寧夏固原沈家河水庫等多個項目發(fā)過治水設備,共計用了185臺,大部分是實驗項目沒有簽合同,有一部分是簽了合同的項目。

 

15.證人孫某證言:我卡號為×××的卡在2014年11月7日收到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賬戶轉賬300萬元,不清楚是什么錢,是劉某林給我轉的,應該是劉某林提出來的,我不會管他要錢。這是劉某林經營上的事情,我不清楚。他讓我把錢打給誰我就打給誰。具體轉給過誰我記不清了。這張卡在2014年11月10日至12月1日,又收到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轉入的200萬元、200萬、300萬、90萬也是劉某林給我轉的,這些錢劉某林讓我轉給誰我就轉給誰,我從來不問他為什么轉賬。這張卡是我成天在用,經常使用,我也分不清用沒用過上述公司打過來的錢。我的收入來源是退休金,每個月3、4千元,這張尾號7007的銀行卡,除了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給我轉賬之外,沒有其他入賬了。我與劉某林離婚時的家庭財產情況是某某花園B座6A、6B兩套房子每人一套,他是6B,我是6A。每個人銀行卡里的錢沒有分,都歸個人使用。

 

16.證人歐陽某的證言:江西某某某10公司是2008年注冊成立的,股東是劉某林和劉理政,但是公司開始經營后一直就沒有什么業(yè)務,到了2014年3、4月份的時候,劉某林提出公司轉型做污水處理方面,生產1臺污水治理設備成本大致20多萬元。我公司生產污水治理設備的資金來源就是某某某2公司自2014年陸續(xù)轉賬至某某某10公司的3000多萬元。某某某10公司沒有會計記賬憑證,當時劉某林說不用記賬,他說家族企業(yè)不用記賬。污染水體礦化還原技術劉某林說沒有專利,因為沒有專利就一直無法申請科技成果,污染水體礦化還原技術沒有技術報告。公司沒有關于技術的紙質材料,就是劉某林在一線生產中口頭告訴工人如何把控、調試。某某某2公司匯入江西某某某10公司的3000多萬元其中1000多萬元用于建廠房了,還有的其他錢用于購買設備、發(fā)放江西某某某10員工工資了。某某某2公司向某某某10公司匯款時,劉某林說是他出賣某某某2公司的股權的錢,先借款給某某某10公司使用,等某某某10公司有收益了再還款。2014年至2017年某某某2公司向某某某10公司共計匯款多筆合計金額3490余萬元,某某某2公司的匯款有一部分用于償還興建廠房的費用了,共計1200多萬元,有1000多萬元用于采購生產污水治理設備的原料了,此外是某某某10公司的日常支出包括車輛費用、差旅費、水電費等每年差不多100萬元左右。某某某10公司還使用這部分資金給我個人買了1輛車,用于公司使用,花了31萬余元。上述某某某2公司匯入某某某10公司的資金使用都需要劉某林審批,由我向劉某林請示,沒有需要簽字審批的,都是口頭匯報,某某某10公司現在沒有資金償還某某某2公司匯款。某某某10公司向某某某2公司銷售的碳納米污水處理儀沒有產品條碼,不可以進入市場。江西某某某10公司的工程款是從建筑施工完成就一直陸續(xù)還款,現在還欠著120萬元工程款。某某某10公司沒有資金,之前也一直沒有存量資金,一直都是需要資金的時候由劉某林轉來錢。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與肇慶市某某某9設備有限公司簽訂過設備采購合同,采購的是肇慶市某某某9設備有限公司的鍍膜設備,我公司提供相關參數,由科潤公司生產,屬于定做的產品。簽合同時訂購了4套設備,交貨的2套設備目前在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的生產車間里。生產污水治理設備的核心機器設備就是用的科潤公司給我們生產的這兩套設備。這兩套設備花了大概600多萬元。江西某某某10公司2014年以來主要資金來源是中資碳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陸續(xù)轉賬給某某某10公司的3000多萬元。江西某某某10公司對外項目上,2018年的回款共計約400多萬元,減去成本,利潤大概在五、六十萬元左右。公司除了污水治理設備之外,沒有其他方面的收入。劉某林讓某某某10公司的財務人員轉錢給孫某賬戶大概轉了1000萬元左右,錢是分多筆轉的。轉錢時財務人員都會和我說,所以我清楚這個情況。轉給孫某的錢劉某林說是往來款、設備款,具體用途我不清楚。因為劉某林是老板,他說了算,我們使用賬戶中的錢也要向劉某林申請。

 

17.證人繆某的證言: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人員主要以現場施工工作人員為主,都是以公司技術人員身份開展工作的,技術人員有我、黎某(劉某林因為進入了工商局黑名單,無法當公司法人,所以讓技術員黎某當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的法人)、劉學凱3個人。公司沒有人坐班,沒有其他行政、財務等人員。我負責治水項目的現場施工、設備調試等工作。2014年10月,我們在某某某公園里面做過消除藻類污染的項目,當時沒有聘請第三方公司檢測,也沒出檢測報告。某某某公園方面可能不知道我們的公司名稱,我們也沒簽合同,也沒收錢。這個找我們治水的公司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了。2015年1月至2月,劉某林帶我們去巢湖上游南肥河做了實驗,但是最終沒有和政府簽項目合同。北京上莊水庫治理項目,治理了3、4個月,最終個別指標未達標,也沒有收到錢。

 

18.被害人顧某的陳述:顧某通過鄧某了解到劉某林持有水污染治理技術并在全國多地試驗,而顧某正好有資金需要對外投資,且鄧某自己也做水處理的技術設備,所以很感興趣,就要鄧某約劉某林一起談合作。2014年10月22日,劉某林在顧某位于在北京市東城區(qū)某某某3號206的家中向顧某和鄧某介紹了其所持有的污水治理礦化還原技術、超級電容技術、碳芯片技術三項專利技術。劉某林介紹上述三項技術時表達的意思是,上述三項技術是別人不能復制的高端技術,是他獨家的專利技術。在介紹污水治理礦化還原技術時,劉某林說他在全國各地的項目治理效果都很好,還舉例說他在內蒙古治理污水時,治理一條河,相連的其他河也受到了影響,水也有改善。介紹超級電容技術時,劉某林說他的技術是國際領先的,已經研發(fā)成功了,可以用來做電動汽車,可以淘汰現在市場上所有的電動汽車電池技術。劉某林稱技術市場前景非常廣闊,公司經投資后就能啟動,啟動后年收益30億元。其分得清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劉某林當時說上述三項是他自己的專利技術。其投資主要是因為劉某林說他的技術是專利技術,專利技術別人沒辦法模仿,如果要模仿,專利持有人可以去法院告對方,這個市場前景比較好。如果是專有技術,別人是可以模仿的,市場容易被搶占,但其不看好專有技術。其聽劉某林介紹后感覺非常神奇,認為這些專利技術生產出治理設備的市場效益會和其介紹的一樣好,所以當天就決定投資劉某林所介紹的污水處理等專利技術并簽訂協議。該合作框架協議是李某2在電腦前負責打字,其和鄧某、劉某林在電腦旁邊站著講每個條款怎么寫,李某2按照三人的要求打完字,然后把協議打印出來,后三人簽了字,簽合同過程中沒有其他人了。協議簡單約定投資金額、股權變更、雙方權利義務,未詳細約定如何使用投資款,對投資回報的收益也沒有詳細約定。三人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約定顧、鄧分別出資2550萬元用以啟動某某某2公司經營并分別占股30%,劉某林占股40%。其于2014年10月27日從個人賬戶向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賬戶匯款2550萬元,2014年11月8日劉某林按照約定變更了工商登記。其投資后,公司的資金使用實際都由劉某林控制,從未分紅,資金如何使用亦不知情。其多次要求劉某林出示公司賬冊來確定資金是否真的用于技術設備生產、項目試驗上,但劉某林一直不予回應,經查詢國家專利網站,不存在劉某林的三項專利技術。后顧某認為無任何收益且任何股東權益都不能保障,故想要撤回投資,聯系劉某林后一直不予回應,2015年時,劉某林還接電話,有時還與其見面,2016年開始,劉某林基本上不接電話了,開始回避與其的聯系。劉某林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劉某林家屬及律師找到顧某請求其出具還款和諒解協議。并說明劉某林恢復自由后才好運作起來將投資款還給顧某,顧某因想要拿回剩余投資款,故出具了諒解協議。

 

19.被害人鄧某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證明:2014年鄧某得知大瀝鎮(zhèn)正在進行水污染治理試驗,其中劉某林宣稱持有水污染碳化還原技術,鄧某前往大瀝鎮(zhèn)實地考察后認識了劉某林。劉某林向其介紹水污染碳化還原治理技術是自己持有的專利,且技術設備前景非常廣闊。鄧自身做水治理設備,所以對劉某林技術的市場前景比較看好,雖然實地考察后認為并沒有宣傳的那么神奇,但因為是碳化還原污水處理技術,鄧某認為該技術只要能堅持做好的話,前景還是非常廣闊。在鄧某將此事告知顧某后,鄧、顧、劉三人于2014年10月在顧某家中就技術合作簽訂投資協議,簽訂前劉某林向鄧、顧介紹所持有的技術效果和市場前景都非常神奇,顧某聽了投資前景之后很興奮,提議就按照劉某林的某某某2公司的注冊資本5100萬元來投資,鄧、顧各出50%,也就是每個人出資2550萬元,其同意了顧某的投資建議。因為劉某林有技術,其和顧某投資后,某某某2公司的工商登記變更為劉某林占股40%,其和顧某各占股30%。協商好后,三人在顧某家里按照協商好的內容,現場打印了合作框架協議,三人都在上面簽了字。過了幾天,顧某和其都分別向某某某2公司的賬戶支付了2550萬元,后來劉某林按照協議把工商登記變更了。簽完協議幾天之后,其就用個人的招商銀行深圳分行銀行賬戶向某某某2公司賬戶支付的2550萬元。其在投資之前沒有對相關專利技術進行過查詢,該5100萬系由某某某2公司使用,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控制人一直都是劉某林,具體如何使用都是劉某林決定,不開會商量也沒經過其同意,公司也沒有財務報表。劉某林說他有3項專利技術,協議里寫的是污水治理礦化還原技術、超級電容技術、碳芯片技術。當時其投資這2550萬元主要是看中了污水治理技術,水處理是中國的大項目,水處理的上市公司效益都很好,如果劉某林有這個技術市場前景會很好,沒想到劉某林這個技術根本就是假的,沒有實際效果。投資后,其為確定公司投資款是否用于技術設備生產,要求劉某林提供賬目未果,和劉某林說了十幾次劉某林都不讓其查。其和顧某提出要看公司的財務報表,但是劉某林不給,一直拖延,而且劉某林經常不接電話,也不回短信。作為投資人看不到公司的財務情況,這個投資沒法做了。其和顧某就想退出,讓劉某林退錢。到了2017年9月30日之后,劉某林再也沒接過其的電話,也沒回過其的短信,聯系不上了。據其了解,協議里劉某林提到的污水治理技術達不到他說的效果,各地政府都是看實際治理效果的,污水治理技術做項目的話是收不到錢的,劉某林介紹他的技術時夸大了。2015年、2016年左右,劉某林給其看過印制的廣告,說“給我七天時間,我還你一個新巢湖?!边@明顯是詐騙行為。2017年9月30日之后其聯系不上劉某林了,劉某林家屬以其在深圳的兩套住房以及江西的一處食品工廠作為抵押,以保證鄧的投資款償還。

 

20.合作框架協議證明:甲方顧某、鄧某,與乙方劉某林、某某某2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的情況。協議約定,甲方分別出資人民幣2550萬元用以啟動某某某2公司的經營,乙方負責某某某2公司的污水礦化還原、超級電容、碳芯片技術,公司的股權結構由原股東劉某林90%、李某110%變更為劉某林40%、顧某30%、鄧某30%,企業(yè)法人為黎某。甲方有權指派人選參與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的運營管理和財務監(jiān)督,有權獲得公司經營有關的一切信息并提出管理建議,有權撤資并收回投資款,乙方保障三項專利技術系合法取得并保障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系該三項技術的合法使用者及持有人。協議經過雙方簽字后生效,協議簽訂日期為2014年10月22日。

 

21.營業(yè)執(zhí)照、工商登記基本信息、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變更登記申請表、自然人股東名單、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等材料證明: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東變動等情況。

 

22.資產評估報告及工商材料、江西某某某10公司廠房建設的購銷、更換、施工合同、對外銷售合同、對外采購合同、發(fā)貨單、出貨單、裝箱清單、快遞單、公司內生產線設備照片證明:江西某某某10公司的財產情況、外發(fā)貨的具體時間地點,江西某某某10公司廠房建設支出共實際花費1859.36萬元。江西某某某10公司向某某某2公司提供碳納米污水處理儀100臺,合同價款3000萬元。向北京晶龍?zhí)靥嫉裙竞炗嗕N售合同17萬余元。江西某某某10公司與肇慶某某某9設備公司等多家公司采購多種設備儀器及機電設備,合同價款共約1053萬元,江西某某某10公司內的碳納米連續(xù)生成設備、鎳基石墨烯場效應污水治理設備生產線的情況。

 

23.專利查詢材料證明:2017年8月25日經國家某某某某局專利局審查業(yè)務管理部法律事務處查詢:某某某2公司名下沒有專利。2009年9月9日劉某林申請具有金剛石防護層的絕緣子及其生產方法。2018年11月20日查詢:劉某林名下申請過25項專利,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5月2日,申請22項專利技術,其中已經授權3項,均為實用新型專利。2008年至2010年申請過具有金剛石等3項專利,現失效。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有:鎳基石墨烯場效應水體礦化裝置、場效應大氣礦化裝置、場效應空間凈化裝置、碳同素異形體復合物場效應高能粒子發(fā)生裝置。此外,另有一項碳同素異形體復合物場效應人造極光發(fā)生裝置尚在授權及公告階段,階段開始日期是2019年6月7日,尚未結束公告階段。劉某林名下的其余發(fā)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均未能通過。

 

24.工信部第五研究所就江西某某某10公司“超級電容”的檢測報告證明:報告僅有檢測數據,未就該產品做檢測結論。

 

25.授權書、推廣補充協議證明:2016年5月18日,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授權北京某某某11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全國范圍內技術交流、合同洽談簽訂履行的權利。2016年11月8日簽訂,甲方: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某某某12科技有限公司,授權乙方為全國代表,全權負責水體礦化還原技術的實施應用、技術合作及技術服務。2017年8月28日,專利名稱“石墨烯場水體礦化裝置”,某某某2公司授權北京某某某12公司負責河南南陽市某某縣污染水體礦化還原治理技術的應用推廣工作。

 

26.沈家河水庫水體指標實驗記錄及國家地表水環(huán)境質量檢驗標準、廣東大瀝鎮(zhèn)水環(huán)境綜合治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某某某公園管理處出具的情況說明及設備照片、順義區(qū)某某某鎮(zhèn)政府提供的水污染處理協議書、張某提供的協議文本、銀行電子回單、順義水上公園投資發(fā)展中心與北京某某某7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水環(huán)境治理服務協議、北京某某某7科技有限公司治水設備照片、北京大地綠原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某某某7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水環(huán)境治理服務合作協議、北京增材制造技術研究院出具的檢測報告、譜尼測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等證明:劉某林主動聯系廣東大瀝鎮(zhèn)水環(huán)境綜合治理局要求進行水污染治理,2014年4月至8月間實驗,結果均未達標,后無進一步合作和聯系。北京市某某某公園2014年未與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有任何湖水治理合作合同。2011年起公園采用自有兩臺設備以及向湖水中投放生物制劑的方法治水。北京某某某7科技有限公司與順義區(qū)某某某鎮(zhèn)政府在2016年11月30日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對該鎮(zhèn)范圍內的牤牛河、方世渠進行污水處理,治理期間定期抽樣檢測,要求水體內的污染指標在治理后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兩條河流的治理費用共計187萬元,費用支付根據治理效果分期支付,后張某分兩次收到合同約定工程款共計187萬元。順義水上公園投資發(fā)展中心與北京某某某7科技有限公司約定1年內讓水環(huán)境治理達到國家相關規(guī)定標準,收費按照公司設備費用、運行費用、人工費用等核算,治理服務費用總計人民幣198.7萬元,后張某分兩次收到合同約定工程款共計198.7萬元。北京某某某7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19日收到大地綠原園林景觀公司支付的工程款45萬元。

 

27.營業(yè)執(zhí)照、任命書、環(huán)??萍汲晒b定證書、某13公司介紹材料、天津市寶坻區(qū)繡針河環(huán)境治理示范工程工作報告、檢驗檢測報告日、監(jiān)測報告、瑞寶環(huán)境治理公司介紹證明:某13公司及瑞寶環(huán)境治理公司的情況,兩公司為母公司與子公司關系,畢某為該公司法人,劉某林系該公司污水治理負責人,中國某某科學學會評審,瑞寶環(huán)境治理公司的碳納米礦化還原環(huán)境治理技術2016年11月5日評審,鑒定委員會認為該項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28.肇慶市某某某9設備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肇慶市某某某9設備有限公司與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機電產品銷售合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業(yè)務回單、證明、入賬通知兩份、出廠清單等材料證明:肇慶市某某某9設備有限公司與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5日簽訂機電產品銷售合同,購買PECVD鍍膜設備及前、后處理設備各4套,總價款1040萬元,某14公司共收到江西省某某某10公司購貨款628.45萬元,向江西公司發(fā)貨設備2套,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支付給肇慶市某某某9設備有限公司款項1664500元,是用于支付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購買肇慶市某某某9設備有限公司的設備款。

 

29.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章程、合作框架協議、股東會決議、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公司的股東、注冊資本、約定出資數額、營業(yè)范圍、股東職權等情況。


30.周某提供的借條、銀行轉賬憑證、朝陽區(qū)法院支付令、劉某林與馮某某某某4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銀行轉賬憑證、收據、賬戶信息,借款會議紀要、三方成立某某某15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意向、收據及銀行轉賬憑證、山西晉某某某16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西某某某6公司的購銷合同、山西晉某某某16科技有限公司的通知函證明:劉某林以個人名義用某某某2公司錢款對外出借或償還債務的情況:劉某林以個人名義用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錢款向周某出借500萬元。劉某林通過某某某2投資有限公司錢款向馮某的某某某4公司償還劉某林之前欠款113萬元。劉某林于2011年9月17日與宋某簽訂合作協議,后簽訂會議紀要,約定向宋某借款2500萬元,后因生產設備不合標準無法使用。山西晉某某某16科技有限公司單方通知某某某6公司,因設備無法適用,要求退款722.96萬元,將之前的設備拉回公司調試或者更換。

 

31.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協議證明:劉某林與孫某在2017年4月12日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處理表上,劉某林和孫某為大學文化程度,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債務歸各自處理。

 

32.東北大學、廈門大學、科技部高新司的情況說明及回函證明:查無劉某林此人,也未查到劉某林擔任負責人的信息。深圳八六三新材料技術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聘請了劉某林擔任委員,但上級單位批復要求對劉某林所在公司調查后才能決定,該委員會沒有實際成立開展活動。

 

33.扣押清單、協助查封通知書、不動產信息查詢結果單、個人賬戶交易明細、銀行流水查詢記錄證明:公安機關對劉某林、孫某、江西某某某10公司的財產查詢及扣押、凍結等情況。

 

34.鑒定意見書、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書等材料證明:劉某林所持手機的通信及通話記錄信息提取情況,對涉案相關公司賬戶進行審計的情況、資金進出進行統(tǒng)計的情況,以及對劉某林、孫某、劉理政、宋某等人名下銀行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進行審計的情況。

 

35.銀行轉賬憑證、股權回購協議、房屋買賣書面告知書、債務確認書、授權委托書等材料證明:被告人劉某林家屬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等情況。

 

36.身份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劉某林的身份情況。

 

根據以上事實及證據,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林的家屬積極聯系被害人,并簽署了相關賠償諒解材料。訴訟過程中,部分被害人就賠償和諒解提出了新意見,在量刑時對上述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判決:一、被告人劉某林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二、責令被告人劉某林繼續(xù)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三、在案扣押、凍結、查封之財產款物,并入退賠項執(zhí)行。

 

上訴人劉某林的上訴理由為,本案系股權糾紛,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劉某林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原審法院未對合作框架協議的原件質證,程序違法;認定劉某林謊稱其持有污水治理礦化還原技術、超級電容技術、碳芯片技術三項專利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劉某林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無非法占有的事實,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劉某林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審查意見為:原審法院認定劉某林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劉某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劉某林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是正確的。證明上述事實的相關證據,已經原審法院舉證、質證,本院審核屬實,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劉某林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顧某在報案時即提交了合作框架協議復印件等材料,公安機關出具了接受證據清單,顧某簽字確認,后公安機關分別對鄧某和劉某林制作筆錄并出示了該合作框架協議復印件,二人均對該協議復印件所記載內容予以認可,該協議復印件經庭審質證,且能和在案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應當予以確認;綜合分析被害人顧某、鄧某的陳述,證人李某2、蔣某、邸某、張某、劉某、宋某等人的證言,合作框架協議,專利查詢材料等證據,足以認定劉某林對二被害人謊稱其持有污水治理礦化還原技術、超級電容技術、碳芯片技術三項專利的事實;劉某林虛構其擁有專利等事實,通過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投資款后,并未用于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而是將大部分投資款用于其個人控制公司的經營、償還個人債務等事項,同時向被害人隱瞞投資款去向以及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在被害人追問、要求返還投資款后又予以逃避,顯見劉某林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法定構成要件。綜上,劉某林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案發(fā)后劉某林家屬與被害人分別簽署了諒解材料,且退賠了部分款項,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審查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根據劉某林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刑事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人劉某林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王志東

審 判 員 楊子良

審 判 員 周 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曼

書 記 員 鄭珅珅

書 記 員 黃 珊


來源:IPRdaily綜合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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