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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篇(二)│ 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司法認定

法官說
邊度4年前
商標篇(二)│ 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司法認定

商標篇(二)│ 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司法認定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iprdaily.cn)

作者:劉義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官

原標題: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司法認定——圣壹門公司訴易動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判斷要件包括:一是行為人有主觀惡意;二是行為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三是行為人惡意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給相對方造成了損害后果;四是行為人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行為與相對人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聯(lián)系。


【案號及審判人員】


一審: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8662號民事判決 審判長郭振華、審判員劉佳欣、審判員劉君婕

二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50號 審判長劉義軍、審判員周麗婷、審判員侯艷


【相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裁判情況


北京圣壹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圣壹門公司”)是動畫電影《吃貨宇宙》的制作方和出品方,廣州易動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易動公司”)是電影《美食大冒險》的制作方,兩部電影的元素和定位存在重疊,均計劃于2018年在國內上映。圣壹門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訴稱:2016年5月至9月,《吃貨宇宙》在戛納電影節(jié)、多倫多電影節(jié)上參展引發(fā)熱烈反響后,易動公司為干擾、阻止圣壹門公司影片制作和上映,以虛假的事實惡意提起多起知識產權訴訟,訴訟期間以向各種渠道投訴的方式詆毀圣壹門公司的商譽,給圣壹門公司帶來困擾和各種損失,損害了圣壹門公司在世界相關公眾中的形象,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的事實理由包括:(1)惡意提起知識產權系列訴訟。(2)編造虛假信息,并以廣東省電影協(xié)會的名義向澳大利亞電影電視局和香港影業(yè)協(xié)會投訴,澳大利亞電影電視局將投訴文件轉給柏林電影節(jié)處理,嚴重損害了圣壹門公司在國際電影市場上的形象和聲譽,構成商業(yè)詆毀不正當競爭。(3)采取了種種有違影視行業(yè)商業(yè)道德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4)使用和圣壹門公司十分近似的英文片名,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易動公司在明知其請求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圣壹門公司惡意提起系列侵權訴訟,致使圣壹門公司在訴訟中遭受律師費等經濟損失,并實施了涉案商業(yè)詆毀行為,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判令易動公司停止對圣壹門公司商業(yè)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圣壹門公司發(fā)送書面致歉聲明,消除因本案侵權行為對圣壹門公司造成的影響,并就其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導致圣壹門公司的律師費等直接經濟損失及圣壹門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等一并承擔賠償責任。易動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二審訴訟中,在深入分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構成要件的基礎上,緊緊圍繞易動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易動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商業(yè)詆毀,易動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深入分析,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所謂惡意訴訟,通常是指當事人以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個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無根據(jù)的訴訟,并致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失的行為?!耙驉阂馓崞鹬R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發(fā)布的《關于印發(fā)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通知》中新增加的一項三級案由,隸屬于第五部分“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項下的二級案由“十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惡意訴訟)雖然目前沒有直接指向的具體法律條文,但從其歸類于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二級案由之下來看,其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應為侵權之債,即因一方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行為,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另一方因此有權對對方提起訴訟,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梢?,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屬于一種侵權行為,除本案涉及的著作權法相關規(guī)定外,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實體法律中關于侵權行為的一般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p>


本案中,圣壹門公司訴稱的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包括易動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蔚藍的海公司針對類似事實先后提起的多起系列案件。結合我國前述民事實體法律中關于侵權行為的一般規(guī)定,認定易動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應當考慮如下要件:一是行為人有主觀惡意;二是行為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即行為人提起了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沒有依據(jù)的訴訟;三是行為人惡意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給相對方造成了損害后果;四是行為人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行為與相對人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聯(lián)系。


具體而言,在此類案件的認定中,首先應當審查的是行為人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主觀要件,即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的認定。雖然民事侵權行為的可歸責意思狀態(tài)通常包括故意和過失,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在其意思狀態(tài)表現(xiàn)上具有特殊性,這不僅表現(xiàn)在行為人對于其提起的訴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是明知的,還表現(xiàn)為其意圖通過訴訟手段干預商業(yè)競爭者,從而造成對方產生利益損失,即行為人提起訴訟具有侵害對方合法權益的不正當訴訟目的,其惡意不僅表現(xiàn)為主觀故意,且這種主觀故意是確定、明顯的,故不應當包括各種過失行為;否則將不利于保障當事人合法行使訴權,不利于保護和激勵知識產權權利人維護其知識產權。據(jù)此,本案首先應當判斷易動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蔚藍的海公司提起系列知識產權訴訟時主觀上是否具有惡意。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雖然易動公司第一次起訴后又撤訴,但該起訴及撤訴行為應屬于易動公司正常行使訴權的行為,并不能看出其提起訴訟具有惡意。從易動公司第二次在海淀法院起訴和后續(xù)的一審、二審判決看,易動公司的動漫卡通形象作品與圣壹門公司的動漫卡通形象作品具有“明顯的區(qū)別”,故事情節(jié)等的區(qū)別也較為“明顯”,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易動公司的訴訟請求。當然,僅憑第二次訴訟生效判決中的前述認定尚不足以認定易動公司提起本次訴訟存在惡意,畢竟行為人可能并不具有判斷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素養(yǎng)和專業(yè)能力,只要其主觀上認為他人實施的涉案行為構成侵權,其便有權提起訴訟。但法院通過結合第三次訴訟的過程及本案其他相關事實展開論證分析,最終認定易動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蔚藍的海公司提起系列訴訟的訴訟目的已經超出合法正當維權的范疇,表現(xiàn)出了較為明顯的主觀惡意。


其次,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作為另一起知識產權訴訟所引發(fā)的糾紛,如果該訴訟并未對相對方造成損害后果,后一糾紛可能就沒有存在的必要。這種損害后果不僅包括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給相對方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害,還應當包括給相對方造成的間接財產損害和對其商業(yè)信譽等造成的損害。本案中,圣壹門公司為應對易動公司等提起的系列侵權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屬于其為進行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該費用支出因易動公司等提起的系列訴訟而直接引起,屬于因易動公司等發(fā)起的系列訴訟行為致使圣壹門公司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再次,關于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后果如社會聲譽的降低、財產的損失等均是由對方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所導致。本案中,圣壹門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聘請律師應對訴訟符合常理,其所支付的律師費與易動公司惡意提起的侵權訴訟具有當然的因果關系。雖然易動公司起訴的系列訴訟并非全部由易動公司直接提起,但蔚藍的海公司系易動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在知曉易動公司提起相關訴訟后又提起后續(xù)訴訟的行為,易動公司必然知曉,蔚藍的海公司提起訴訟的行為并非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是與易動公司在先提起的訴訟共同構成不合理地損害圣壹門公司市場地位和商譽的起訴行為,因此蔚藍的海公司的行為應當與易動公司的行為一并視為易動公司為制約、損害圣壹門公司利益的不當行為,圣壹門公司有權要求易動公司對其一并承擔責任。


綜上,在案證據(jù)足以證明易動公司在明知其請求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針對圣壹門公司惡意提起一系列侵權訴訟,致使圣壹門公司遭受經濟損失,易動公司提起的系列訴訟損害了圣壹門公司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法院還認定易動公司實施了系列商業(yè)詆毀行為,致使圣壹門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遭受損害,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易動公司不僅應當就其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導致圣壹門公司支出律師費等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還應當對其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專家評析


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是知識產權權利濫用行為的一種情形,也是屬于訴權濫用的行為。權利濫用行為雖然具有行使權利的表象,卻違反權利行使的目的,因而需要規(guī)制。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背景下,受利益驅使而惡意提起訴訟的行為也不斷增多,如何有效甄別正當?shù)脑V權行使行為與惡意訴訟行為,便成了法院面臨的一項艱巨任務。無論對惡意訴訟成立采取的認定標準過寬或者過嚴,都將損害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危害司法公正。


該案審理法院正確地將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性質界定為侵權之訴,并提出了“主觀惡意”“違法性”“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四要件判定標準,指明了審理此類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在對主觀惡意的分析中,法院綜合考慮了該案被告權利基礎證明的難易程度、被告發(fā)起訴訟的具體情況及訴訟目的、原告被告之間的競爭關系、原告作品構成侵權的概率以及被告針對原告作品的其他投訴情況,認定該案被告的起訴行為具有惡意,分析全面而深入。該案提出的判定標準及判定要素對于未來同類案件的審判具有很強的參考價值,有助于劃清合法權利行使行為與惡意訴訟行為的界限,防止權利濫用,進而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評析專家:易繼明,北京大學 教授)


文摘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典型案例評析(201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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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典型案例評析(2014—2019)》

分類:知識產權類

作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組織編寫 王金山主編

ISBN:978-7-5130-6932-8

出版:知識產權出版社“來出書”平臺

定價: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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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義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官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標篇(二)│ 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司法認定(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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