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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2022年度商標領域典型案例合集》包含2022年發(fā)布的10期《商標領域典型案例集》完整內(nèi)容,匯集2022年商標領域典型案例,涉及商標授權確權、商標民事侵權、商標刑事犯罪、商標行政保護、馳名商標認定等熱點難點問題,以“案情簡介”+“判決書”的形式呈現(xiàn),幫助大家洞察司法審判趨勢,總結商標保護經(jīng)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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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案例展示
二審維持原判,“超益興”侵權“超意興”被判賠償500萬元
濟南超意興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意興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8日,經(jīng)受讓取得“”及“”商標,前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飲,快餐館等服務上。
自成立始至2020年,超意興公司持續(xù)在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獲得過多項榮譽,包括“山東老字號”“山東名小吃”“山東餐飲名店”“山東消費者最喜愛快餐連鎖品牌”等,第1153764號商標獲得過山東省著名商標,其所開的超意興店鋪在山東省內(nèi)超過百家。
山東聚成超益興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成公司”)授權他人加盟的店鋪在店面招牌顯著位置標注“聚成超益興快餐”,在店內(nèi)多處標注“超益興”“超益興快餐”、在打包袋上標注“超益興快餐”及在員工服裝上標注“老濟南超益興快餐”,并以“www.sdchaoyixing.com”作為其官方網(wǎng)站域名進行商業(yè)宣傳及經(jīng)營,且該網(wǎng)站首頁及其他頁面多處顯示“JCCX”與“聚成超意興”組合標識及“聚成超益興快餐”標識。
超意興公司認為聚成公司的前述行為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相關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500萬元等。
一審法院認為,聚成公司授權他人加盟的店鋪在其店招、店內(nèi)、打包袋、員工服裝上標注“聚成超益興快餐”“超益興”“超益興快餐”等標識,易與超意興公司的“超意興”系列商標造成混淆,侵害了超意興公司的商標專用權;而聚成公司將www.sdchaoyixing.com作為域名進行經(jīng)營宣傳,并在網(wǎng)頁使用“JCCX”與“聚成超意興”組合標識及“聚成超益興快餐”標識,同樣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此外,超意興公司的快餐店所使用的標有“超意興快餐”、“老濟南名小吃”及相關圖案的紅色招牌,以及使用綠色與藍色為背景、印有紅色白邊字的“四面荷花三面柳、一城山色半城湖”的裝飾圖畫,屋檐配以中式鏤空的裝飾,以及員工服裝等,均具有鮮明的特點,可識別程度較高。超意興公司的營業(yè)場所的內(nèi)外裝飾、營業(yè)用具的式樣、營業(yè)人員的服飾具有獨特風格,其整體營業(yè)形象已成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包裝裝潢。聚成公司作為與超意興公司具有同業(yè)競爭關系的經(jīng)營者,模仿并使用超意興公司有一定影響力的包裝裝潢,意在造成消費者及投資者的混淆,攫取本應屬于超意興公司的商業(yè)機會,主觀惡意明顯,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考慮到聚成公司等侵權性質嚴重,主觀惡意明顯,侵權獲利巨大,一審法院最終判定,聚成公司等賠償超意興公司賠償超意興公司經(jīng)濟損失包括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聚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近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寨“阿里云”商標賣化妝品,一公司被判賠償300萬元
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集團”)系第7669034號“阿里云”、第7669087號“阿里云”、第7669163號“Aliyun”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前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分別為第35類、第42類和第35類。2019年11月4日,阿里巴巴集團出具《授權與確認函》,將其第7669034號“阿里云”、第7669087號“阿里云”、第7669163號“Aliyun”等注冊商標自注冊之日起許可給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云”)使用。
廣州市金杰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杰公司”)自2012年起申請注冊了數(shù)件與“阿里巴巴”“阿里云”相關的商標,部分商標不準予注冊,部分商標被裁定予以無效宣告,處于行政訴訟程序中;其在化妝品等多個品類使用阿里云商標,在線上線下推廣銷售產(chǎn)品中,使用“ALIYUN”“阿里云”“阿里云美麗小鋪”等標識,在微信公眾號等第三方網(wǎng)絡招商渠道中,使用“阿里云”標識進行招商。同時,其官網(wǎng)標題欄有“ALIYUN”標識,且顯示“CCTV.com央視網(wǎng)力薦”等宣傳,頁面中包括“阿里云提拉鎖緊精華素”“阿里云多肽修護亮膚套盒”“阿里云駐顏提拉鎖緊霜”等多款產(chǎn)品圖片及展示。
阿里巴巴集團、阿里云認為金杰公司侵害了第7669034號“阿里云”、第7669163號“Aliyun”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判決認定,“阿里巴巴”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金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阿里云”“阿里云美麗小鋪”等標識,并向阿里巴巴集團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同時,法院判決該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包括宣稱其為迪奧、香奈兒等知名化妝品源頭廠商、與央視等著名衛(wèi)視存在冠名與合作關系、將金色“諾貝爾獎”文字及獎牌置于宣傳海報顯著位置等行為。
金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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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速領 | 2022年度商標領域典型案例合集<附判決書>)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速領 | 2022年度商標領域典型案例合集(附判決書)(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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