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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審查

深度
納暮2年前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審查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目前關于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構成要件和證明標準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實踐中也仍然存在一些爭議和模糊之處,各地法院的裁判標準存在‘寬嚴不一’的現(xiàn)象。”


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以銷售者銷售侵害權利人知識產權的商品為由提起的訴訟占據(jù)了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很大一部分。由于法律明確規(guī)定即使銷售者銷售的商品侵害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但如果其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作為銷售者的被告往往會積極主張“合法來源抗辯”。但是,目前關于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構成要件和證明標準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實踐中也仍然存在一些爭議和模糊之處,各地法院的裁判標準存在“寬嚴不一”的現(xiàn)象。因此,對合法來源抗辯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對相關的裁判標準予以明確很有必要。


一、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的設置意義及相關規(guī)定


合法來源抗辯制度設計的立法目的在于尋求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善意銷售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點,在保護權利人專有權益的同時兼顧保障正常商業(yè)交易安全,在市場經營者中樹立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wěn)定。我國現(xiàn)行的幾大知識產權部門法均明確規(guī)定了合法來源抗辯制度,其中以專利法及配套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最為全面,是實踐中審查合法來源抗辯能否成立的主要法律依據(jù)。


專利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本條第一款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yè)方式取得產品。對于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jù)。根據(jù)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歸納出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這一客觀要件和銷售者無主觀過錯這一主觀要件,兩個要件相互聯(lián)系,缺一不可。


二、合法來源抗辯客觀要件的審查


如上所述,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是指銷售者通過合法的進貨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yè)方式取得所售產品。審查合法來源抗辯的客觀要件要滿足來源明確和來源合法兩個要件。具體而言,對于自然人,抗辯者應當提交該主體個人身份證明;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抗辯者應當提交該主體工商登記查檔資料。總之,抗辯者不能僅提供侵權產品來源線索而無明確具體的來源主體身份信息,否則權利人無法根據(jù)不明確的交易對象找到侵權產品的真正源頭。


關于來源合法??罐q者應當提供其與前手交易對象關于侵權產品交易全過程的證據(jù)。但是在審判實踐中,筆者發(fā)現(xiàn),由于行業(yè)交易習慣的差異,能夠完整、細致地體現(xiàn)侵權產品交易全過程的證據(jù)并不多見,大部分情況下的抗辯者只能提交交易中的部分憑證材料。對于這些非完整性證據(jù)的審查,不必過于機械和嚴苛,應本著尊重客觀事實的理念,盡力達成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統(tǒng)一。具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針對不同規(guī)模的抗辯主體區(qū)分認定標準。如此區(qū)分,一方面能引導大企業(yè)規(guī)范自身市場行為,另一方面也給予小商販適當生存空間,至于小商販沒有開具發(fā)票等避稅行為,雖然在行政管理上應予負面評價,但是不宜僅憑該行為就認定來源不合法。二是著重審查相關證據(jù)反映的交易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對應的關聯(lián)性問題。不宜過于苛求證據(jù)完備性或要求證據(jù)之間環(huán)環(huán)相扣,不能以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去審查證據(jù)細節(jié),而應當從相關證據(jù)組成的證據(jù)鏈條中還原一個高度可能性的法律事實。只要證據(jù)細節(jié)(無論是外觀描述還是技術信息)所呈現(xiàn)的產品概貌與侵權產品相符,在無明顯矛盾或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不宜一律否定其關聯(lián)性。三是注意審查交易行為是否實際履行,謹防事后炮制的虛假交易。


三、合法來源抗辯主觀要件的審查


很多情況下,合法來源抗辯的主客觀要件是相互聯(lián)系,相互交叉的。對于主觀要件,銷售者應證明其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其所售產品系制造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一般來說,如果銷售者能夠證明其遵從合法、正常的市場交易規(guī)則,取得所售產品的來源清晰、渠道合法、價格合理,其銷售行為符合誠信原則、合乎交易慣例,則可推定該銷售者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產品系制造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該銷售者無主觀過錯。此時,應由權利人提供相反證據(jù)。在權利人未進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對于主客觀要件應當有所區(qū)別。一般認為,對于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這一客觀要件,其證明責任已在法律及司法解釋中明確規(guī)定,即由銷售者承擔證明責任。也就是說,銷售者必須舉證證明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如果銷售者不能對此舉證證明,則其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合法來源抗辯將不能成立。因此,銷售者需要專注于具有合法來源這一客觀要件的證明。對于銷售者的主觀過錯這一主觀要件,銷售者可以但非必須舉證證明其主觀上不存在主觀過錯。即便銷售者沒有或者不能舉證證明其不存在主觀過錯,銷售者也不必為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實踐中,就銷售者主觀過錯的證明責任,雖然在相關裁判案例中在證明責任分配邏輯上不盡相同,但終是殊途同歸,最終落腳于由權利人來提供證據(jù)證明銷售者存在主觀過錯。如果權利人不能證明銷售者存在主觀過錯,而銷售者又能夠證明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那么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大概率會得到法院支持。


在判斷銷售者主觀是否存有過錯時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就是不能一概而論,應該結合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如銷售侵害他人專利權的“三無產品”是否可以推定其主觀上存在過錯的問題。有裁判觀點認為,從不正當進貨渠道購進的產品為侵權產品且為“三無產品”,進貨手續(xù)不完備,違反了銷售者對其銷售的商品應負的最低必要注意義務,應認定其主觀上存有過錯,不應支持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主張。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終76號等判決中也明確指出:專利侵權具有復雜性,判斷銷售者是否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所銷售的產品系專利侵權產品時,需要綜合考慮銷售者的主體資質、經營規(guī)模、是否受到侵權警告、產品標的物本身的特點等因素。其中,產品標的物本身的特點,包括銷售者所銷售的產品屬于違反產品質量法關于應在產品上標示相關生產者信息的強制性規(guī)定即所謂的“三無產品”,僅是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亦不能由此直接得出銷售者明知或應知該產品屬于專利侵權產品,進而得出銷售者存在知道所銷售的是專利侵權產品之主觀過錯的認定結論。


四、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責任承擔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銷售侵害知識產權的商品,即使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其行為亦構成侵權,雖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仍需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關于是否要承擔維權的合理開支,各地法院裁判標準并不統(tǒng)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終1481號判決書中已經明確:合法來源抗辯僅是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而非不侵權抗辯;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既不改變銷售侵權產品這一行為的侵權性質,也不免除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責任,仍應承擔權利人為獲得停止侵害救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當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權利人提起大批量針對銷售者的商業(yè)維權案件,善意銷售者侵權情節(jié)顯著輕微,而維權費用甚至已經遠遠超過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相關維權費用證據(jù)又無法逐一核算,此時可以根據(jù)公平原則免除善意銷售者賠償維權費用的責任。此舉是原則的例外,目的在于進一步引導權利人著重打擊制造源頭侵權行為,也能避免個別權利人怠于維權或放任侵權,然后批量提起訴訟進而獲得遠遠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


(原標題: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審查)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蔡偉 陳穎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警察學院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審查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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