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zhuǎn)載#
“本文擬從‘版權’這個概念的角度切入,探討下NFT交易中的版稅制度。”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曾琛 上海賢思律師事務所
近日,最高檢旗下檢察日報發(fā)文《數(shù)字經(jīng)濟背景下“NFT”的法律屬性與風險治理》[1](以下簡稱“文章”),圍繞NFT的法律屬性與風險治理展開多角度探討。文章對在NFT交易中普遍適用的“版稅”分成機制進行了探討,并提及了追續(xù)權的概念,本文擬從“版權”這個概念的角度切入,探討下NFT交易中的版稅制度。
一、什么是“版稅”
在海外的NFT交易平臺上,版稅對應的英文詞匯為“Creator earnings”(見下圖),費率通常在5%至10%之間,不過這個詞匯的含義與中國法下的“版稅”含義確實存在差異。
圖一:來源于海外NFT交易網(wǎng)站Opensea項目頁面
海外NFT交易的Creator earning借鑒了藝術家轉(zhuǎn)售權(Artist’s Resale Right,也作Droit de suite,簡稱為ARR),也即追續(xù)權,是指NFT在首次發(fā)行后的轉(zhuǎn)手交易中,按照轉(zhuǎn)手交易價格向NFT的發(fā)行方支付相應比例的金額作為經(jīng)濟利益。而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版稅”的定義源自2014年實施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第三條,“版稅,是指使用者以圖書定價×實際銷售數(shù)或者印數(shù)×版稅率的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是國際出版業(yè)通行的一種在發(fā)行時向著作權人的支付方式(還有其他支付方式,出版的美術作品亦參照適用)。
關于ARR的法定設權,各國立法存在差異。1979年版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公約”)第14ter(1)條約定了作者(或權利人)藝術品在轉(zhuǎn)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權利,但公約同時也約定ARR僅當該國有立法的前提下,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予以保護。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as amended on September 28, 1979)
Article14ter
(1)The author, or after his death the persons or institutions authorized by national legislation, shall, with respect to original works of art and original manuscripts of writers and composers, enjoy 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an interest in any sale of the work subsequent to the first transfer by the author of the work.
譯文:作者,或者在作者死后,根據(jù)國家立法授權的個人或機構,在原創(chuàng)藝術作品和作家、作曲家的原始手稿上享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即在作者首次轉(zhuǎn)讓作品后,對任何后續(xù)的作品銷售享有利益權。
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WIPO關于ARR主題的頁面[2]中顯示,ARR已在80多個國家中實施,但各國在適用的條件上存在差異。以下為部分國家的具體實施條件[3]:
表一:部分國家ARR制度概述
從表一中可以看到,盡管ARR在這些國家已經(jīng)是法定權利,但大多都存在適用門檻。而在NFT的交易中,版稅的設定則突破了法定條件的限制,不論發(fā)行方/交易方的國家(地區(qū))、交易價格,NFT的發(fā)行方均可毫無例外地享受到轉(zhuǎn)售權的收益。
此外,要確保ARR的實現(xiàn),就必須有配套制度保障實現(xiàn)作品轉(zhuǎn)手交易的追蹤。在現(xiàn)實世界中,例如法國[4],藝術市場的專業(yè)人員(無論是拍賣行、藝術畫廊還是二手經(jīng)銷商)有義務對物品進行注冊(警務簿,livres de police),登記相關數(shù)據(jù)(報備人的身份、物品的性質(zhì)、來源和描述、購買價格和付款方式等)并保存10年,以確保動產(chǎn)盤點和可追溯性。而在NFT的交易中,鑒于區(qū)塊鏈的天然可追溯性,這一點迎刃而解而無需再支出其他管理成本。基于這一點再暢想一下,未來將NFT引入產(chǎn)權登記的管理體系中(包括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也許可以使管理更加高效。
二、如“版稅”非法定權利,是否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創(chuàng)設?
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在上文中已然可以推論出:當然可以。在上文中提到NFT交易中的版稅借鑒了ARR,但其實絕大多數(shù)NFT交易在金額上可能就不能滿足ARR適用的門檻,所以這其實是一種交易雙方之間的約定,也是數(shù)字藝術品交易在Web3領域的創(chuàng)新探索。在Web3的世界中,Code is Law,這種約定通過智能合約確認及履行。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尚未引入藝術家轉(zhuǎn)售權,但在民法領域,法無禁止即自由。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只要合同雙方約定創(chuàng)設的行為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且未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則民事主體的權利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如后續(xù)我國對NFT的二手交易松綁,即便著作權法領域尚未有相應立法,根據(jù)《民法典》,仍然不排除類似約定的創(chuàng)設。
總體來看,藝術家轉(zhuǎn)售權對藝術家來說是一種保護和認可,它承認了藝術家作品的持久價值,在藝術家自己無法參與作品再銷售的情況下,通過制度創(chuàng)設使得藝術家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版稅收益,確保藝術家或其繼承者能夠分享作品價值增長所帶來的經(jīng)濟利益。借鑒藝術家轉(zhuǎn)售權創(chuàng)設的NFT版稅,則是技術在制度創(chuàng)新中的一種應用(當然,大部分NFT能否構成藝術品,這又是另一個話題了)。
注釋:
[1]文章來源:https://www.spp.gov.cn/llyj/202305/t20230515_614042.shtml
[2]https://www.wipo.int/copyright/en/activities/resale-right.html
[3]參考文件:WIPO官網(wǎng)(https://www.wipo.int/meetings/en/doc_details.jsp?doc_id=543072),“Clarifications Provided by the Task Force on the Artist’s Resale Royalty Right in Response to Questions Raised by the Japanese Delegation”,prepared by Ms. Marie-Anne Ferry-Fall, Chair of Working Group 1 “Galleries and the resale right” and Professor Sam Ricketson, President of Working Group 2 “Management of Art Resale Royalty Rights and Concrete Modalities in Selected Jurisdictions”
[4]來源同2
(原標題:從版權角度談談NFT交易中的“版稅”機制)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曾琛 上海賢思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從版權角度談談NFT交易中的“版稅”機制(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chǎn)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chǎn)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chǎn)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nèi)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wǎng)頁面瀏覽量已經(jīng)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wǎng):iprdaily.com 中文官網(wǎng):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zhuǎn)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