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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億元“蜜胺”案系列談(三)| 如何運用“禁令制度”踩下知識產權侵權的“急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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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2年前
2.18億元“蜜胺”案系列談(三)| 如何運用“禁令制度”踩下知識產權侵權的“急剎車”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就知識產權訴訟中的‘禁令制度’進行分析討論,以期幫助權利人在訴訟實踐中,通過更好的運用禁令制度踩下知識產權侵權的‘急剎車’。”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溫鄰君 廣東卓建(光明)律師事務所


前言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華魯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1]及技術秘密侵權糾紛[2]兩案【涉及“三聚氰胺”的生產技術,三聚氰胺又名“蜜胺”,以上兩案簡稱“蜜胺”專利案、“蜜胺”技術秘密案,合稱“蜜胺”案】分別作出終審判決;至此,在經過長達近九年的維權后,權利人最終獲賠2.18億元,這刷新了知識產權案中法院針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判賠額。


2023年3月30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年度報告(2022)》,多次提及“蜜胺”專利及技術秘密兩案;在2023年的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22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蜜胺”技術秘密案也位列其中,凸顯了“蜜胺”案的典型意義,其中有不少問題值得我們研究討論。


在“蜜胺”技術秘密案中,一審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即一審判決之日作出“(2017)川01民初2948號之一”關于“停止侵權”的行為保全民事裁定,該行為保全措施即我國法律體系下的“禁令”?!霸谝粚徟袥Q做出的同時下達禁令”的做法在先前的實踐中比較罕見,本文就知識產權訴訟中的“禁令制度”進行分析討論,以期幫助權利人在訴訟實踐中,通過更好的運用禁令制度踩下知識產權侵權的“急剎車”。


(注:本文所討論的“禁令”僅指行為保全中“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的命令,也稱為“臨時禁令”,生效判決中關于停止侵權的判項雖然具有永久的禁止效果,但因其性質及制度與“行為保全”存在明顯不同,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一、知識產權“禁令制度”的起源與發(fā)展


“禁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代。在羅馬法中,“禁止令狀”就是早期行為保全制度的體現。


英國的衡平法對禁令制度進行了完善,由法官根據“自由裁量”原則決定,其目的在于填補普通法的救濟不足。當事人通過向法庭申請中間禁令要求禁止被申請人采取某種行為從而達到在訴訟過程中維持現狀的目的。法官在受理中間禁令申請的時候重點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原告能否提出證據證明其有可能最終勝訴;另一個是原告能否證明其由于得不到禁令而遭受的損失將超過被告的行為受限而遭受的損失[3]。以上兩個因素逐漸演化為“禁令制度”的適用原則,貫穿了“禁令制度”的發(fā)展過程。


我國知識產權中的“禁令制度”主要來源于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組織框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協議),TRIPS協議第50條第2款、第4款[4]分別規(guī)定了禁令的基本條件及救濟途徑。


我國在1986年7月10日中國正式向WTO前身———關貿總協定(GATT)遞交復關申請,直至2001年9月13日才與最末一個談判對手墨西哥達成協議,歷經了15年的漫長歲月,其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要求始終是談判中的博弈重點。實際上,伴隨15年的談判進程,中國一直在為入世做著各項準備,特別是知識產權方面的探索和進步。


199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審理專利侵權案件中,經常發(fā)生侵權人利用宣告專利無效故意拖延訴訟,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xù)擴大的措施。雖然這一規(guī)定名為“財產保全”,但是其保全內容卻是直接針對被告的行為,可以被視作知識產權領域中“訴中禁令”的雛形。


2001年3月份召開的九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5]的修正案,其中“訴前禁令”制度加入上述三部專門法,是我們承諾“知識產權保護要與WTO規(guī)則接軌”的結果。


此外,隨著司法制度的完善,人們對“禁令制度”的需求也不斷提升,并且不僅是知識產權,其他領域也存在對“禁令制度”的普遍需求。2013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中最大亮點就是首次確立了訴中行為保全制度[6],將“訴中禁令制度”擴大到所有的民事領域。2017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又將適用所有民事領域的“禁令制度”擴張至涵蓋“訴前”的情形[7]。《民事訴訟法》對“禁令制度”的規(guī)定,不僅完善了知識產權領域已有的禁令制度,也為未明確規(guī)定“禁令制度”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下的商業(yè)秘密糾紛、商業(yè)混淆糾紛提供了適用禁令的法律依據。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為知識產權領域的禁令制度適用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引。


二、目前法律體系下,知識產權禁令的適用規(guī)則及效力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強和保護制度的不斷完善,禁令制度在知識產權領域已經有較為明確的適用規(guī)則及法律效力。


1、適用規(guī)則


根據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歸納禁令制度的適用規(guī)則。


2.18億元“蜜胺”案系列談(三)| 如何運用“禁令制度”踩下知識產權侵權的“急剎車”


訴前禁令案例:


2022年卡塔爾世界杯期間,世界杯賽事節(jié)目的授權方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下稱央視國際)發(fā)現,有網站未經授權向公眾提供世界杯賽事節(jié)目,便向具有管轄權的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去年12月7日,浦東法院在接受申請的24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兩被申請人沈陽盤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沈陽盤球)與上海悅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悅保)立即停止在沈陽盤球網站提供世界杯賽事節(jié)目,或在上海悅保網站設置鏈接跳轉至沈陽盤球網站的世界杯觀賽頁面。


訴中禁令案例:


在高通訴蘋果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兩案[8]中,根據高通公司申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裁定蘋果四家子公司停止進口、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的侵權產品iPhone6S、iPhone6SPlus、iPhone7、iPhone7Plus、iPhone8、iPhone8Plus和iPhone。


2、拒不執(zhí)行禁令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對不履行禁令的法律后果一般包括:


經濟處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款,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在司法實踐中,經濟處罰是最常見的措施。如“《狼愛上羊》訴前禁令案”[9]與“新百倫訴新平衡公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10]等案中,對于拒不執(zhí)行行為保全裁定的情況,法院便都做出了罰款決定書,對上述當事人分別做出21萬元和共計170萬元的罰款。


司法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款,對于拒不執(zhí)行行為保全裁定的,被執(zhí)行人將可能面臨1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強制措施。


刑事處罰


《刑法》第313條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但實踐中,法院對于司法強制措施、刑事處罰的適用比較慎重,到目前為止,在知識產權領域的訴訟中,尚未檢索到因拒不執(zhí)行禁令而被司法拘留、刑事處罰的案例。


懲罰性賠償的考量因素


2021年3月發(fā)布、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對知識產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如侵權行為具備故意、情節(jié)嚴重兩個要件的,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即在以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的實際獲利數額的基礎上,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上述司法解釋第4條規(guī)定“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因此,“拒不執(zhí)行禁令”會導致侵權行為被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可能導致在相關的侵權糾紛中被法院判以高額的懲罰性賠償。


三、“蜜胺”案中禁令的特殊意義


知識產權領域的禁令制度雖然開始較早,但是考慮到“禁令”手段會嚴重影響企業(yè)的正常經營以及擔心因保全錯誤承擔責任,法院在辦理實際案件時還是持比較謹慎的態(tài)度。5月23日,微信公眾號“中國審判”發(fā)表了一篇介紹“深圳中院”知識產權裁判成績的專題報道《打造知產審判的“深圳樣本”》[11],其中提到“近三年來,深圳中院共發(fā)出訴訟禁令13份,涉案金額1.5億元”,近三年的13件訴訟禁令,也僅占總數6萬件案件的0.02%[12],可以看出,法院對于“禁令”的適用還是非常慎重的。


雖然“禁令”目前的適用率較低,但也能看到越來越多的法院對“禁令”的適用進行了創(chuàng)新,如在深圳大疆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飛米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云臺相機”專利侵權案[13]中,深圳中院作出全國首例專利訴訟“先行判決+臨時禁令”裁判;再如,在康文森公司與華為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作出中國法院知識產權領域首個禁訴令[14]。以上兩案件,均體現了我國法院對“禁令制度”在謹慎態(tài)度下的積極嘗試。


為鼓勵法院積極適用禁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郃中林,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兩周年的新聞發(fā)布會上提出“探索指導一審法院嘗試適用‘侵權判決+臨時禁令’的裁判模式,切實增強侵權救濟時效和權利保護效果”[15]。結合一審判決做出禁令,不僅可以保證侵權救濟的時效性,也適當降低了法院在一審判決前、特別是未進行實體審理時對“因侵權不成立而導致保全錯誤”的顧慮,有助于提高“訴中禁令”的適用率和實施效果。


而“蜜胺”商業(yè)秘密案正是對該模式的積極嘗試:


2021年12月2日,金象賽瑞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華魯恒升公司、寧波厚承公司、寧波設計院公司、尹明大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金象賽瑞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責令華魯恒升公司立即停止利用金象賽瑞公司的商業(yè)秘密生產、銷售三聚氰胺產品。


原審法院經審查后認為:“金象賽瑞公司舉示的技術圖紙、資料記載的加壓氣相淬冷三聚氰胺生產反應系統(tǒng)構成商業(yè)秘密;尹明大違反保密義務披露涉密技術,寧波厚承公司、寧波設計院公司、華魯恒升公司利用涉案技術秘密完成華魯恒升公司三聚氰胺一期項目的設計、建設和投產,構成商業(yè)秘密侵權;并且審理期間,華魯恒升公司繼續(xù)建設三聚氰胺二期項目并投產,侵權項目產量翻倍,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若不采取保密措施,華魯恒升公司、寧波厚承公司、寧波設計院公司、尹明大的侵權行為將導致損害后果持續(xù)擴大,商業(yè)秘密權利人金象賽瑞公司的市場份額被進一步壓縮,涉案技術秘密甚至可能面臨全面披露的風險,給金象賽瑞公司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睋?,原審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即原審判決之日作出(2017)川01民初2948號之一民事裁定:被申請人華魯恒升公司、寧波厚承公司、寧波設計院公司、尹明大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金象賽瑞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停止時間持續(xù)至本案裁判生效時止。


華魯恒升公司、寧波厚承公司均不服該行為保全民事裁定,向原審法院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民事裁定并駁回金象賽瑞公司的全部保全請求。原審法院經審查后,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2017)川01民初2948號之二民事裁定:駁回華魯恒升公司、寧波厚承公司的復議請求。


此外,由于被告華魯恒升公司未執(zhí)行該上述行為保全裁定,二審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在本案審理期間,華魯恒升公司仍然上馬第二期項目,導致侵權項目產量倍增,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屬于“侵權主觀過錯十分明顯、侵權情節(jié)較為嚴重”,從而“本院只能也應當以毛利潤計算華魯恒升公司銷售三聚氰胺產品的獲利情況”,最終判決賠償額高達1.2億元人民幣。


該案是采用“侵權判決+臨時禁令”的典型代表,這種方式使得一審判決中關于停止侵權的判項提前發(fā)生了效力,提高了侵權救濟的時效性,有效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體現了“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的動向。


四、對實踐的啟示


1、我國的知識產權禁令制度已經較為完善,可以幫助權利人突破知識產權案件漫長的訴訟周期的限制,盡快制止侵權行為、避免損失擴大,是權利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利工具,權利人在維權訴訟中應積極嘗試、充分利用。


2、訴前禁令對于時效性較強(比如作品發(fā)表、商業(yè)秘密披露、季節(jié)性產品銷售)的維權行動非常重要,可以避免權利人贏了官司、輸了市場,權利人應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第一時間申請禁令,將侵權行為產生的不利影響限制在最小范圍之內。


3、基于我國法院在實踐中的積極探索,“訴中禁令”的方式正在不斷創(chuàng)新,“現行判決+禁令”、“一審判決+禁令”、“禁訴令”等,都是權利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運用的強力武器,權利人要根據案件情況選擇合適的禁令方式,盡可能提高侵權救濟的時效性,避免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4、禁令制度的積極適用,是對權利人利益保護的加強,也是我國打造一流營商環(huán)境、吸引全球資源的重要抓手,權利人和法院應該積極配合,提高禁令制度適用的普遍性。



注釋:

[1](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2.12.26。

[2](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2.12.26。

[3]https://mp.weixin.qq.com/s/uN3BTIAYMy7BWL79Szi4IA,曲三強::論禁令制度與知識產權,“北京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微信公眾號,2023.2.1。

[4]TRIPS協議第50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認為適當,司法當局應有權在開庭前依照一方當事人請求采取臨時措施,尤其是在一旦有任何延誤則很可能給權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或在有關證據顯然有被銷毀的危險的情況下?!钡?款規(guī)定,“如果臨時措施系開庭前依照單方請求而采取,則應及時通知受此影響的當事人各方,至少在執(zhí)行該措施之后不得延誤該通知。在通知之后的合理期限內根據被告的請求應提供復審,包括給被告陳述的權利,以決定是否修改、撤銷或確認該臨時措施?!?/span>

[5]《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修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實施,第一百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2017年7月1日實施,第一百零一條。

[8](2018)閩01民初1208號、1209號。

[9]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4/id/1283138.shtml,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例:《狼愛上羊》訴前禁令案,中國法院網,2014.04.25。

[10]【一審案號】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5民初537號,【二審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民終2190號。

[11]https://mp.weixin.qq.com/s/DpijZdKtBdAKUgtKz0JRJw,胡啟航 蔣筱熙:打造知產審判的“深圳樣本”,“中國審判”微信公眾號,2023.05.23。

[12]https://mp.weixin.qq.com/s/Lizzd6CXRoPYJLnz_OQX_A,黃小鶯:三年13項訴訟禁令,深圳中院的“知產樣本”, “企業(yè)專利觀察”微信公眾號,2023.05.26。

[13]一審案號:(2020)粵03民初1668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14]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12/id/5680755.shtml,喬文心:中國法院作出知識產權領域首個禁訴令裁定-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發(fā)布七個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網,2020-12-25。

[15]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8061.html,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兩周年新聞發(fā)布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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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如何利用“禁令制度”踩下知識產權侵權的“急剎車”——2.18億元“蜜胺”案系列談(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溫鄰君 廣東卓建(光明)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2.18億元“蜜胺”案系列談(三)| 如何運用“禁令制度”踩下知識產權侵權的“急剎車”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2.18億元“蜜胺”案系列談(三)| 如何運用“禁令制度”踩下知識產權侵權的“急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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