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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柴動力在訴狀中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濰柴’商標及不正當行為,并索賠3600萬元?!?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馮雁 知聯(lián)社 IPUnion
8月12日,東風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風科技)發(fā)布一則訴訟進展公告。公告顯示,在濰柴股份提起的一起涉案3600萬元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東風科技的參股公司上海弗列加濾清器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弗列加)作為被告之一,卷入了這起知識產權訴訟中。
在一審、二審相繼作出判決后,濰柴動力日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這似乎在預示著,雙方的這場訴訟并未就此結束。
1、提起訴訟,索賠3600萬
2022年4月,濰柴動力以侵害商標權為由,一紙訴狀將上海弗列加等兩家企業(yè)告上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關于本起訴訟的相關公告中,東風科技并未披露另一被告的具體信息。
濰柴動力認為,案涉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產品宣傳、銷售過程中突出使用“濰柴”字樣;被告上海弗列加在其公司官網及官方公眾號的產品查詢欄目中將“濰柴”列為其設備制造商,并直接使用濰柴動力產品的通用型號編碼標識其產品;上述行為足以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被告銷售的產品與原告的產品存在特定聯(lián)系,致使相關公眾基于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購買兩被告的產品;兩被告主觀上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可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并以此獲得更多的商業(yè)交易機會,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查詢顯示,自2000年起,濰柴動力就申請了多件“濰柴”商標,涉及5、7、12、25、27、44、45等多個國際分類。本次涉訴的“3175016”號商標申請于2002年5月14日,國際分類為7號,主要應用于農業(yè)機械、內燃機配件、柴油機、齒輪等多個領域。
濰柴動力在訴狀中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濰柴”商標及不正當行為,并索賠3600萬元。
2、一審、二審后,原告提起再審請求
東風科技的公告顯示,濟南中院的一審判決判令另一被告(非上海弗列加)停止侵犯濰柴動力的第 3175016 號“濰柴”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合理開支共計25萬元,駁回濰柴動力的其他訴訟請求。
濰柴動力因不服濟南中院的判決,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山東高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同時,東風科技在2023年1月的公告中披露了山東高院作出的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由于濰柴動力不服山東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于2023年7月向最高院提起再審申請。濰柴動力認為,上海弗列加在抖音號、微信號、官網等產品的宣傳上使用了“濰柴長壽命”、“濰柴長效”及使用標題“上海弗列加濰柴長壽命保養(yǎng)濾清器”等字樣等行為構成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原審判決認定弗列加公司不侵權、無需賠償是錯誤的,且對另一被告侵權賠償數額的認定明顯畸輕。
在再審請求中,濰柴動力請求法院撤銷二審判決及撤銷一審判決的第二、三項,改判上海弗列加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濰柴”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連帶賠償其各項損失3600萬等。
在本案的一審、二審中可以看到,濰柴動力雖未敗訴,但其起訴的被告之一上海弗列加也未在該訴訟中處于下風,而另一被告雖被認定侵權且法院對該侵權行為作出了賠償金額,但該數額卻與濰柴動力的原始索賠金額相差甚遠。
濰柴動力在不甘一審、二審的判決向最高院提起再審申請后,該案是否能如愿迎來轉機?我們將會持續(xù)關注案件走向。
據了解,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濰柴動力)成立于2002年,是國內內燃機行業(yè)的龍頭企業(yè)。2007年在深圳A股上市,2006年6月,“濰柴”牌商標,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2022年,濰柴動力實現營業(yè)收入1751.6億元,歸母凈利潤49.1億元。
上海弗列加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的濾清器制造商,由東風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康明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合資,投資金額1826萬美元。
附:本次公告
(原標題:索賠3600萬!這場侵害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戰(zhàn)火未熄)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馮雁 知聯(lián)社 IPUnion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索賠3600萬!這場侵害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戰(zhàn)火未熄(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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