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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行業(yè)
阿耐2年前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從2023年審結的4562件案件中篩選96件案件,提煉104條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strong>


最高人民法院

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

(2023)


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從2023年審結的4562件案件中篩選96件案件,提煉104條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現(xiàn)予發(fā)布,供社會各界研究和參考。


一、專利授權確權案件


1.專利保護客體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375號


【裁判要旨】判斷權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構成專利法保護客體時,一般應當根據(jù)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后的理解,審查該方案是否采用具體技術手段,旨在解決特定技術問題,并獲得相應技術效果;至于該方案實際能否解決說明書聲稱的技術問題并實現(xiàn)相應技術效果,通常屬于說明書公開充分的審查內容,而非保護客體審查內容。


2.專利確權程序中“進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審查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556、581、738號


【裁判要旨】專利確權程序中,關于某一權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屬于“進一步限定”的審查,應僅以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權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術特征,且增加的技術特征是否均記載于原權利要求書中的其他權利要求為準。


3.專利確權程序中權利要求修改的回應性要求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556、581、738號


【裁判要旨】專利確權程序中,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應當以回應無效宣告理由為限;以克服無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為名,行重構權利要求之實的,可不予接受。


4.專利確權程序中僅修改從屬權利要求應否接受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548號


【裁判要旨】專利確權程序中,當事人主張專利權人僅修改從屬權利要求而未修改獨立權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不應予以接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權利要求放棄式修改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44號


【裁判要旨】放棄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權利要求時引入否定性技術特征,將特定保護對象從原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縮原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通常僅適用于專利申請因部分重合的抵觸申請而喪失新穎性,或者因現(xiàn)有技術意外占先而喪失新穎性,或者基于非技術原因排除專利法不予保護的主題等有限的特定情形。


放棄式修改同樣需要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具體判斷時,應當綜合考慮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放棄保護的內容、放棄式修改后保留的內容以及三者關系等;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定修改后保留的內容在原權利要求書或者說明書中已經直接公開或者隱含公開,則該修改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


6.優(yōu)先權審查中對相同主題的判斷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344、371號


【裁判要旨】判斷優(yōu)先權是否成立,應當審查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限定的內容能否從在先申請的專利文件中直接、毫無疑義地得出。權利要求中限定的某些內容如給藥特征,雖然在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可能因不具有實質限定作用而不予考慮,但在優(yōu)先權審查中應予考慮。


7.補充實驗數(shù)據(jù)的接受


【案號】(2019)最高法知行終33號


【裁判要旨】藥品專利申請人或者權利人在申請日后提交補充實驗數(shù)據(jù),主張該數(shù)據(jù)能夠證明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具備創(chuàng)造性、專利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原專利申請文件明確記載或者隱含公開了補充實驗數(shù)據(jù)擬直接證明的待證事實,且申請人并非通過補充實驗數(shù)據(jù)克服原專利申請文件的固有內在缺陷的,可以接受該補充實驗數(shù)據(jù),并進一步審查其是否能夠證明待證事實。


8.判斷補充實驗數(shù)據(jù)應否接受時對“待證事實”的審查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15號


【裁判要旨】通過補充實驗數(shù)據(jù)擬直接證明的待證事實應當在原專利申請文件中明確記載或者隱含公開,即要求待證事實在原申請文件中是明確的或者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如待證事實本身在原專利申請文件中并未明確記載或者隱含公開,需要通過補充實驗數(shù)據(jù)進一步確定“待證事實”本身,則該補充實驗數(shù)據(jù)不應予以接受。


9.多變量方程式限定的權利要求的說明書公開充分判斷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1071號


【裁判要旨】對于以包含兩個以上變量的方程式限定的權利要求,說明書未明確界定各變量的數(shù)值選取、各變量之間的關系、數(shù)值選取與技術效果之間的關系,以至于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后,仍需要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或者過度勞動才能解決技術問題、實現(xiàn)技術效果,當事人據(jù)此主張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0.以數(shù)值范圍限定組分含量的中藥組合物專利的說明書公開充分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593號


【裁判要旨】以數(shù)值范圍限定組分含量的中藥組合物專利中,說明書以臨床實驗數(shù)據(jù)證明其技術效果的,如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合理預期該組分含量范圍內的藥量增減不會改變臨床實驗數(shù)據(jù)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的基本配伍關系和功效,則一般可以認定說明書公開充分。


11.特定氨基酸序列限定的蛋白質發(fā)明專利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448號


【裁判要旨】對于限定特定氨基酸序列的蛋白質發(fā)明專利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的實施方式系以經過糖基化修飾的蛋白質完成,對在此情況下取得的實驗數(shù)據(jù)能否支持權利要求限定的氨基酸序列的蛋白質的審查,需結合蛋白質發(fā)明的特點及糖基化在技術方案中發(fā)揮的作用綜合判斷。對于僅限定氨基酸序列的蛋白質發(fā)明專利,完全不允許以在不同宿主細胞中表達的經過糖基化的蛋白質獲得的實驗數(shù)據(jù)來證明發(fā)明的技術效果,既不符合由基因編輯獲得蛋白質的自然規(guī)律,亦不符合該類發(fā)明專利權利要求通常僅限定氨基酸序列的特點。


12.自定義型號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是否清楚的影響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755號


【裁判要旨】權利要求中使用自定義型號通常應當受到限制,只有在不適宜用文字表述,或者使用自定義型號比使用文字表述更加清楚、簡要的情況下才應允許使用,且該型號的特定含義必須能夠從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獲得唯一正確、合理的解釋,以確保其所限定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足夠清楚。


13.權利要求撰寫明顯錯誤對保護范圍是否清楚的影響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858號


【裁判要旨】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后能夠確定權利要求的撰寫存在明顯錯誤,且能夠確定唯一的正確答案的,原則上應當認為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清楚。當事人僅以存在該明顯錯誤為由主張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互聯(lián)網網頁圖片、視頻公開時間的審查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469號


【裁判要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互聯(lián)網網頁上的圖片、視頻公開時間的審查判斷,應當綜合考慮網站的資質信用、運營管理模式、技術手段等因素,重點審查網頁圖片、視頻的編輯、發(fā)布機制。用戶可以自行編輯修改發(fā)布時間,或者發(fā)布內容、公開狀態(tài)等發(fā)生變化后發(fā)布時間仍然不變的,如無其他證據(jù)佐證,通常不能以該發(fā)布時間作為相關信息的公開時間。


15.已知化學產品用途發(fā)明專利的新穎性判斷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788號


【裁判要旨】已知化學產品用途發(fā)明專利所限定的新用途,僅是從不同角度描述或者以不同方法驗證申請日前本領域技術人員已經能夠確定的該化學產品技術效果的,該所謂新用途不構成該專利與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


16.包含方法特征的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判斷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422號


【裁判要旨】對于既包含產品形狀、構造,又包含產品制造方法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在判斷其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時,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夠使產品具有某種特定形狀、構造,則該方法特征對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在進行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判斷時,應當將該方法導致的特定形狀、構造與現(xiàn)有技術的形狀、構造進行比對,而非將該方法本身與現(xiàn)有技術的方法進行比對。


17.實用新型專利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對相近、相關技術領域的確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41號


【裁判要旨】確定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領域時,應當以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為對象,以主題名稱為起點,綜合考慮專利技術方案的功能、用途。與專利技術方案的功能、用途相近的技術領域,構成專利技術領域的相近技術領域;專利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所應用的技術領域,構成專利技術領域的相關技術領域。


18.用途限定主題名稱對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是否具有實際限定作用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847號


【裁判要旨】實用新型專利的用途限定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是否具有實際限定作用,應當結合實用新型專利這種權利類型,考慮主題名稱與權利要求所限定技術方案之間的關系、主題名稱對所要求保護的客體本身的形狀、構造是否具有實質性影響等綜合判斷。


19.區(qū)別技術特征與其他技術特征的協(xié)調配合關系對改進動機判斷的影響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1226號


【裁判要旨】在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如果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與其他技術特征存在協(xié)調配合關系,區(qū)別技術特征所產生的技術效果及其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其他技術特征的技術效果為前提,而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中對應的技術特征基于發(fā)明目的和發(fā)明構思不可能產生相同的技術效果,則本領域技術人員面對現(xiàn)有技術通常不會產生改進的動機,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并非顯而易見。


20.藥物組合物發(fā)明中化學藥成分與中藥成分之間相互替代的技術啟示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593號


【裁判要旨】在判斷藥物組合物發(fā)明中的化學藥成分與中藥成分之間是否存在相互替代的技術啟示時,通常不僅需要考慮藥物成分的固有作用,還需要考慮其與藥物組合物中其他藥物成分之間的關系。


21.生物電子等排原理在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的應用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846號


【裁判要旨】判斷藥物化合物中兩個基團之間的替換是否屬于本領域公知常識,通??梢钥紤]生物電子等排原理。但對于非經典生物電子等排體而言,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會進行特定的基團替換,通常需要能夠證明該類藥物構效關系的現(xiàn)有技術作為證據(jù)支持,不能任意擴大生物電子等排體概念的適用。


22.涉針灸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判斷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132號


【裁判要旨】涉針灸等中醫(yī)藥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評價中,應當結合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認知特點和中醫(yī)施治規(guī)律,甄別區(qū)別技術特征并審慎判斷技術方案是否顯而易見,尤其應避免簡單套用針對現(xiàn)代醫(yī)學技術的評價方法,低估中醫(yī)藥技術方案的創(chuàng)新程度。


23.現(xiàn)有設計公開時間的判斷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393號


【裁判要旨】在缺乏其他證據(jù)佐證時,現(xiàn)有設計物證上的銘牌所載明的“出廠日期”,通常不能直接認定為“銷售公開日期”或者“使用公開日期”。


24.外觀設計是否具有明顯區(qū)別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567號


【裁判要旨】如果專利設計僅是對相同種類產品上的同一對比設計中不同部分的設計特征,運用居中、對稱等慣常設計手法進行拼合或者替換,則通??烧J為該專利設計與對比設計僅具有細微區(qū)別,且一般不具有獨特視覺效果。


25.現(xiàn)有設計特征組合啟示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821號


【裁判要旨】如果將現(xiàn)有設計特征組合形成專利設計需要通過銜接呼應、過渡協(xié)調等較大改變和調整才能組合形成一個外觀和功能協(xié)調統(tǒng)一的整體,則通??烧J為該組合過程超出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難以想到將這種設計特征進行組合,此時可認定現(xiàn)有設計不存在該組合啟示。


26.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中“在先合法權利”的認定


【案號】(2023)最高法知行終42號


【裁判要旨】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確權行政糾紛案件中,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取得,在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時仍然合法存在的權利或者利益,均構成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在先合法權利”。


27.專利權屬糾紛當事人在專利確權行政糾紛案件中的原告資格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836號


【裁判要旨】專利行政部門宣告專利權利要求全部或者部分無效后,專利權屬糾紛案件中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提起專利確權行政訴訟的,可以認定其構成被訴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潛在的利害關系人,不宜簡單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逕行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是否構成適格專利確權行政訴訟原告取決于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審理結果,專利權屬糾紛尚未實質解決的,可視情中止專利確權行政訴訟的審理。


28.無效宣告審查程序違反聽證原則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888號


【裁判要旨】無效宣告請求人僅主張本專利不具備新穎性故亦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且未提出本專利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其他具體理由,專利行政部門未告知專利權人本專利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其他具體理由,亦未給予其針對該具體理由陳述意見的機會,逕行認定本專利具備新穎性但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專利權人主張無效宣告審查程序違反聽證原則,構成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9.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借用他人名義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法律后果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716號


【裁判要旨】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借用他人名義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構成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關于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之規(guī)定的實質違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將涉嫌違法線索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二、專利權屬、侵權案件


30.限縮性陳述對于引用被限縮權利要求的其他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影響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681號


【裁判要旨】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對一項權利要求作出限縮解釋時,即使該權利要求最終被宣告無效,有關限縮解釋仍適用于引用該權利要求的其他權利要求。


31.誘導取證的認定和影響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586號


【裁判要旨】專利權利人直接向他人提供包含涉案專利完整技術方案的圖紙,要求其按照圖紙生產,而并未聲明涉及其專利的,構成誘導他人侵害專利權的取證行為,人民法院不得僅依據(jù)該證據(jù)認定侵權事實。


32.組合使用產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時的侵權責任人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270號


【裁判要旨】同一主體制造的不同產品可以組合使用,且組合使用才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應當依據(jù)使用時實際形成的技術方案,重點考慮該技術方案的形成系由消費者還是制造者決定,來確定侵權責任人。如果有關產品原本可以分別使用,但消費者根據(jù)自身需求,將其組合到一起使用,則一般可以認定該組合后產品的技術方案系由消費者決定,不應將制造者作為侵權責任人。如果有關產品無法分別使用而必須相互配合,消費者根據(jù)產品的特定結構、功能、使用說明等將其組合到一起使用,則一般可以認定該組合后產品的技術方案系由制造者決定,應將該制造者作為侵權責任人。


33.被訴侵權產品制造者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301號


【裁判要旨】專利法意義上的產品制造者并非僅指具體制造行為的實施者。組織生產資源、協(xié)調上下游生產環(huán)節(jié)、確定產品技術方案的組織者,同樣可能構成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


34.電商平臺展示內容與制造行為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021號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被訴侵權人在電商平臺上展示的產品銷售鏈接中關于產品型號、產地、數(shù)量的標注以及“廠家直銷”等描述,合理推定被訴侵權產品由其制造。


35.數(shù)值限定技術特征的等同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985號


【裁判要旨】對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中以數(shù)值或者連續(xù)變化的數(shù)值范圍限定的技術特征,不宜絕對排除等同原則的適用,但應予嚴格限制。當具有差異的數(shù)值或者數(shù)值范圍系以基本相同的技術手段,實現(xiàn)實質相同的功能,達到實質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同時,綜合考慮技術領域、發(fā)明類型、權利要求修改內容等相關因素,認定有關技術特征等同既不違背社會公眾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合理期待,又可以公平保護專利權的,可以認定構成等同技術特征。


36.外觀設計近似判斷中對專利區(qū)別設計特征的考慮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728號


【裁判要旨】在對專利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作近似判斷時,應當確定專利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并將該類特征作為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更有影響的部分予以考慮。當事人可以舉證或者說明上述區(qū)別設計特征;當事人舉證或者說明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對區(qū)別設計特征作出認定。


37.使用者、銷售者依據(jù)制造者先用權主張不侵權抗辯的處理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839號


【裁判要旨】在專利申請日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先用權人依法行使先用權制造的產品,使用者、銷售者以制造者的先用權為由主張其不構成侵害專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8.租賃關系中合法來源抗辯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869號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人能夠提交證據(jù)證明,侵權產品系其租賃而來且租賃期限尚未屆滿,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該產品系侵權產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39.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中轉讓專利權時停止侵害責任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923號


【裁判要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審理期間,原專利權人轉讓涉案專利權的,其訴訟主體資格不受影響。人民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侵權的,應當依法支持原專利權人關于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但被訴侵權人能夠證明其已獲現(xiàn)專利權人許可的除外。


40.非公開銷售產品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584號


【裁判要旨】專利侵權損害賠償?shù)哪繕嗽谟冢M力使專利權利人恢復到若不發(fā)生侵權行為時其應有的狀態(tài),以維持創(chuàng)新動力。對于未公開銷售的產品而言,因無法通過其市場銷售情況直接計算侵權損害,故可以根據(jù)具體案情將與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相關、獲得市場利益最直接環(huán)節(jié)的產品作為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參考依據(jù)。


41.不誠信訴訟行為對確定維權合理開支的影響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480號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人在訴訟過程中有虛假陳述等不誠信行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確定權利人維權合理開支數(shù)額時的考量因素。


42.濫用知識產權的認定和處理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235號


【裁判要旨】行使知識產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且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當知識產權被侵害時,權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訴權,但訴權的行使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善意,審慎行事。權利人故意以“誘導侵權”“陷阱取證”“誤導性和解”“故意一事兩訴”等方式濫用知識產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規(guī)制,并可視情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復》,判令權利人承擔對方當事人的訴訟合理開支。


43.侵權警告未明確具體產品時被警告侵權產品的確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744號


【裁判要旨】專利權利人的侵權警告未明確其所指向的具體產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該警告而受到負面影響的產品范圍內,結合被警告人的訴訟請求,合理確定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當審理的具體產品范圍。


44.專利技術方案與發(fā)明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被分配的工作任務的相關性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436號


【裁判要旨】在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中,即使涉案專利、專利申請文件記載的發(fā)明人不直接負責原單位關于涉案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的研發(fā),但其基于在原單位的工作職責和權限能夠接觸、控制、獲取相關技術信息的,不能僅因原單位另有他人直接負責該項技術研發(fā),就簡單否定涉案專利、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相關文件記載的發(fā)明人在原單位本職工作或者被分配的工作任務之間的相關性。


45.權屬糾紛中應否支持維權合理開支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436號


【裁判要旨】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權屬糾紛一般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可以賠付維權合理開支的糾紛范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維權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6.專利權利有效性對于專利權屬糾紛案件審理的影響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312、2395號


【裁判要旨】即使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無過錯方當事人也可以依據(jù)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中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權益歸屬的認定結果,向有過錯的當事人另行主張法律救濟。故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中,所涉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據(jù)具體案情繼續(xù)審理。


47.PCT申請效力終止時有關權屬糾紛的處理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428號


【裁判要旨】即使PCT申請在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PCT成員的效力已終止,主張實際應享有該專利申請權的人,對于其以公示的PCT申請人為被告的PCT申請權權屬糾紛,仍具有訴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予審理。


48.不宜拆分權利要求分別確定專利申請權歸屬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825號


【裁判要旨】基于一項專利申請僅存在一項專利申請權。一般情況下,不宜拆分權利要求,分別確定專利申請權歸屬。


49.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構成要件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353號


【裁判要旨】認定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應具備以下要件:所提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者事實根據(jù);起訴人對此明知;造成他人損害;所提訴訟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50.誘導取證情形下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586號


【裁判要旨】專利權利人在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他人已經侵權或者即將侵權的情況下,通過主動提供技術方案誘導實施侵權行為,并據(jù)此提起侵權訴訟,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經營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


51.權利終止情形下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861號 


【裁判要旨】專利權利人明知涉案專利權已因未繳納專利年費等原因終止,仍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可以認定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


52.因“過渡期”內申請注冊藥品產生的藥品專利鏈接訴訟的受理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4號


【裁判要旨】因專利法施行之后、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施行之前申請注冊藥品產生的專利權糾紛,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訴訟。即使因有關銜接辦法尚未施行致使當事人客觀上無法提交有關材料,亦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53.藥品專利鏈接訴訟的起訴條件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4號


【裁判要旨】根據(jù)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起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系在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主體系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或者有關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系因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產生的糾紛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的內容系確認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藥品專利權保護范圍。此外,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提起該類訴訟還應當以合法有效的專利權為基礎。


54.藥品專利鏈接訴訟中可登記專利類型的審查與認定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7號


【裁判要旨】藥品專利鏈接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對于涉案專利是否屬于可登記專利類型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應予審查。當事人依據(jù)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提起的訴訟應系因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產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若當事人據(jù)以主張權利的專利不屬于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可登記專利類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55.表征結晶結構的化合物專利以及包含該化合物的組合物專利是否屬于可登記專利類型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7號


【裁判要旨】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化學藥可登記的專利類型應為藥物活性成分化合物專利、含活性成分的藥物組合物專利及前兩者的醫(yī)藥用途專利。在已有的以分子結構表達的化合物基礎上進一步以晶體晶胞參數(shù)等表征結晶結構的化合物專利、包含該化合物的組合物專利以及前兩者的醫(yī)藥用途專利,尚不屬于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可登記專利類型。


56.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相關的專利”的認定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1233、1234、1235號


【裁判要旨】與已經在中國上市的被仿制藥相對應并登記在專利信息登記平臺的專利,構成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相關的專利”。


57.與登記專利的原研藥僅存在規(guī)格差異的仿制藥申請人應如何作出聲明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1233、1234、1235號


【裁判要旨】與被仿制藥僅存在規(guī)格差異的原研藥已在專利信息登記平臺中登記相關專利的,仿制藥申請人原則上應當對照該已作登記的原研藥相關專利作出聲明。


58.原研藥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對藥品專利鏈接案件的處理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2、3號


【裁判要旨】在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對于原研藥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原研藥技術方案未落入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主張的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三、植物新品種案件


59.植物新品種新穎性判斷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809號


【裁判要旨】行為人為交易目的將品種繁殖材料交由他人處置,放棄自身對該繁殖材料的處置權的行為,構成導致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品種喪失新穎性的銷售。育種者為委托他人制種而交付申請品種繁殖材料,同時約定制成的品種繁殖材料返歸育種者的,因育種者實質上保留了對該品種繁殖材料的處置權,一般不因此導致申請品種喪失新穎性。


60.植物新品種授權程序中DUS測試地點的確定


【案號】(2023)最高法知行終95號


【裁判要旨】植物新品種授權程序中特異性、一致性、穩(wěn)定性(DUS)測試地點的確定,應當根據(jù)說明書中對品種適于生長的區(qū)域、環(huán)境等的記載,結合品種類型及育種過程和方法綜合作出認定,以能夠保證品種的性狀得到充分表達為標準。


61.植物新品種確權程序的啟動和審查范圍


【案號】(2023)最高法知行終132號


【裁判要旨】植物新品種權授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也可依職權直接啟動無效宣告程序。在依請求啟動的植物新品種權無效程序中,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原則上僅需以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交的證據(jù)和理由為基礎,審查授權品種是否符合授權條件,并不承擔全面審查即審查其是否符合植物新品種權全部授權條件的義務。


62.特異性的認定標準和證明


【案號】(2023)最高法知行終132號


【裁判要旨】在植物新品種確權審查程序中,對于特異性的判定標準應當與植物新品種授權審查程序相一致,即最終判定授權品種是否具備特異性,原則上應當以田間種植測試所確定的性狀特征為準;授權品種與已知品種經基因指紋圖譜鑒定無明顯差異的,該鑒定可以作為認定授權品種不具備特異性的重要參考。


63.提交錯誤標準樣品的不利后果承擔主體


【案號】(2023)最高法知行終132號


【裁判要旨】對于審定品種而言,提交的標準樣品是確定該品種真實性的最終依據(jù),錯誤提交標準樣品的不利后果一般應由提交該標準樣品的主體承擔。


64.植物新品種權許可范圍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605號


【裁判要旨】品種權人原則上不能將其不享有的權利納入許可實施范圍。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經品種權人或者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并被許可重復使用以生產、繁殖另一品種繁殖材料,銷售該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通常不構成侵權。品種權人無權對該銷售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主張權利。


65.審批機關未保存標準樣品的處理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68號


【裁判要旨】對于審批機關未保存標準樣品,亦未保存基因型信息的植物新品種,如果品種權人通過充分說明、作出承諾、提供其他佐證等,能夠初步證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樣品就是該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可以以其提供的該繁殖材料樣品作為確定保護客體的依據(jù),但被訴侵權人有相反證據(jù)或者合理理由足以反駁的除外。


66.行政處罰決定效力對行政執(zhí)法證據(jù)效力的影響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947號


【裁判要旨】即便種子行政執(zhí)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形成的證據(jù)亦不因此而當然喪失證據(jù)資格及證明力。有關證據(jù)經查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的,仍可作為相關民事侵權案件中認定事實的依據(jù)。


67.尚無分子標記檢測標準的植物新品種的侵權比對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68號


【裁判要旨】認定植物新品種與被訴侵權品種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時,對于某些尚無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品種,在審查采用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法的檢驗報告的證明力時,應當綜合分析全部相關證據(jù),著重審查使用引物來源的樣本范圍及其代表性,以及基因指紋圖譜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學規(guī)律并足以科學精準區(qū)分不同品種。


68.“一品多名”時品種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69號


【裁判要旨】根據(jù)種子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guī)關于“一品一名”的規(guī)定,同一品種在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以及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名稱與通過品種審定的品種名稱不同的,應當推定兩者不是同一品種。品種權人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訴訟中主張使用不同名稱的品種實際是同一品種的,應當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并說明未能及時依法更名的合理理由。


69.銷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種材料時的注意義務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262號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人銷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種材料時,對購買主體性質及其購買后的用途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導致該材料被用作繁殖材料,實質上放任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構成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


70.組織者對被組織的全部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的責任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166號


【裁判要旨】在多人生產、繁殖被訴侵權繁殖材料過程中起到組織、主導作用的被訴侵權人,應當對被組織者直接實施的全部被訴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71.懲罰性賠償基數(shù)的裁量確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907號


【裁判要旨】雖然懲罰性賠償需要以確定的賠償基數(shù)為前提,但是對于賠償基數(shù)的計算精度不宜作過于嚴苛的要求,可以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裁量確定合理的賠償基數(shù)。


72.品種育成時間的認定依據(jù)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341號


【裁判要旨】認定品種育成時間時,應當以育種者培育出具備特異性、一致性、穩(wěn)定性植物品種的最初時間為準。植物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穩(wěn)定性可以通過育種記錄、品種測試報告等證明。


四、技術秘密案件


73.商業(yè)秘密合同債權的侵權救濟及法律適用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814號


【裁判要旨】當事人對他人依法應當交付但尚未交付的商業(yè)秘密擁有合同債權,第三人故意侵害該商業(yè)秘密合同債權,不當攫取債權人交易機會、破壞其競爭優(yōu)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認定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74.技術秘密相關約定與技術秘密構成要件的審查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530號


【裁判要旨】即使當事人曾通過簽訂和解協(xié)議等方式就技術秘密的構成、歸屬、侵害及責任達成約定,在后續(xù)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仍應就當事人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技術秘密進行審查認定。


75.針對公司高管的保密措施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312號


【裁判要旨】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公司僅與普通員工簽訂有保密協(xié)議,未單獨與其簽訂保密協(xié)議為由,主張保密措施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76.侵害全部技術秘密的推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031號


【裁判要旨】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權利人主張保護整套工藝流程圖紙的技術信息,被訴侵權人有渠道接觸權利人圖紙,被訴侵權人圖紙亦完整反映該工藝流程,其中部分信息與權利人圖紙中的信息實質相同,甚至存在非通用符號一致、錯別字一致等情形,被訴侵權人對此難以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推定其不正當獲取并使用了權利人整套工藝流程圖紙的技術信息。


77.披露技術秘密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901號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人實施向特定或者不特定主體提供技術秘密信息或者載體的行為,使該技術秘密脫離權利人的控制、為他人所知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行為構成對技術秘密的披露。


78.商業(yè)秘密改進型使用、消極使用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6號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人實際使用的信息系在涉案商業(yè)秘密信息基礎上修改、改進而來,或者系基于涉案商業(yè)秘密信息規(guī)避錯誤研發(fā)路線而得的,即便其與涉案商業(yè)秘密信息存在一定差異甚至完全不同,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認定被訴侵權人構成對涉案商業(yè)秘密信息的改進型使用或者消極使用。


79.法定代表人的技術秘密侵權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031號


【裁判要旨】在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侵權行為既體現(xiàn)公司意志,又體現(xiàn)法定代表人個人意志的,可以認定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如法定代表人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公司的侵權行為也不能體現(xiàn)出法定代表人個人意志,則不能認定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80.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yè)獲取技術秘密渠道時的責任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629號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企業(yè)直接實施使用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且該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系該企業(yè)獲取涉案技術秘密的渠道的,原則上可以認定法定代表人與企業(yè)構成共同侵權,而不能簡單以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法定代表人實施侵權行為為由免除其侵權責任。


81.客戶名單經營秘密侵權案件中停止侵害責任的適用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312號


【裁判要旨】禁止侵害客戶名單經營秘密的核心在于禁止侵權人利用該經營秘密作為“跳板”,節(jié)省以正當方式獲取該經營秘密信息所應付出的時間、金錢成本,從而削弱權利人的競爭優(yōu)勢。被訴侵權人已經離開原單位較長時間,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市場供需關系的變化,其在原單位掌握的經營秘密所能帶來的競爭優(yōu)勢已經明顯減弱甚至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視情不再判決停止使用該經營秘密。


82.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銷毀設備的適用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816號


【裁判要旨】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設備構成技術秘密載體的,通常有必要判令銷毀該設備。銷毀的方式包括采取實質性改造等措施,改造限度以使該設備不再具有技術秘密載體屬性為準。


被訴侵權設備并非技術秘密載體,而僅是技術秘密侵權工具時,因銷毀該設備既非制止侵權行為繼續(xù)發(fā)生的必要措施,也不利于節(jié)約資源,通常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一般不應判令銷毀該設備,但有證據(jù)證明該侵權設備系侵權專用品,即其不具有其他實質非侵權用途的除外。


83.修復、重建、加強保密措施費用的賠償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945號


【裁判要旨】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權利人為修復或者重建因侵權行為遭致破壞的原有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費用,以及為減輕損失、防止損失擴大,確有必要合理加強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均可計入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


84.侵害知識產權糾紛和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的協(xié)同處理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240號


【裁判要旨】對于同一涉計算機軟件的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已經認定被訴侵權人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并判令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又以該行為侵害技術秘密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同一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技術秘密侵權之訴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之訴,一般不構成重復訴訟,人民法院不宜駁回起訴,但應避免讓被訴侵權人重復承擔民事責任。


五、壟斷案件


85.壟斷協(xié)議固定價格的認定


【案號】(2023)最高法知行終29號


【裁判要旨】固定商品價格的壟斷協(xié)議所涉及的固定價格方式,不僅包括固定最低價格或者直接確定具體價格,還包括固定價格幅度或者固定能夠據(jù)以間接控制價格的計算方式、標準等。


86.軸輻協(xié)議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315號


【裁判要旨】反壟斷法語境下的軸輻協(xié)議,是由軸心經營者與上游或者下游的多個輪緣經營者分別達成相互平行的縱向協(xié)議,輪緣經營者之間通過處于中心位置的軸心經營者的組織、協(xié)調達成橫向合謀,在軸心經營者與輪緣經營者的共同作用下,實現(xiàn)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軸輻協(xié)議本質上是輪緣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橫向壟斷協(xié)議。如果軸心經營者組織輪緣經營者達成、實施橫向壟斷協(xié)議的主觀故意明顯,則應當審查判斷其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如果軸心經營者為輪緣經營者達成、實施橫向壟斷協(xié)議提供實質性幫助,則應當審查判斷其是否構成幫助侵權。


87.相關技術市場的界定以及市場力量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482號


【裁判要旨】在涉及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認定時,根據(jù)具體案情可能需要界定由行使知識產權所涉及的技術和可以與之相互替代的同類技術之間相互競爭所構成的相關技術市場。在相關技術市場存在多個競爭性技術的情況下,如果實施有關技術的下游產品的市場份額能夠更為準確和方便地反映相關技術市場的競爭狀況,則可以依據(jù)該下游產品市場份額評估該技術經營者在上游技術市場中的市場力量。


88.下游市場間接競爭約束對中間投入品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影響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140號


【裁判要旨】判斷中間投入品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時,經營者面臨的實際競爭約束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如果下游市場的間接競爭約束能夠對中間投入品經營者的行為產生足夠影響,則在中間投入品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時,亦應充分考慮間接競爭約束。


89.不公平高價行為的認定和規(guī)制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140號


【裁判要旨】對于不公平高價行為的認定和規(guī)制應當特別審慎,一般可以先分析高價行為所處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和創(chuàng)新風險,明確需要考量的因素及其重點;繼而借助收益率分析、利潤分析、價格比較分析等經濟分析手段,初步認定被訴價格是否屬于不公平高價;最后從競爭效果、消費者福利兩個方面復驗初步結論并最終作出認定。


90.知識產權行使與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認定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140號


【裁判要旨】當被訴壟斷行為涉及有效知識產權的行使時,對被訴壟斷行為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分析需要考慮依法正當行使知識產權所必然帶來的效果。如果所謂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是依法正當行使特定知識產權的必然結果,且未超出法律賦予該知識產權的合法效力范圍,則其并不屬于反壟斷法意義上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91.拒絕交易行為的停止侵害責任承擔方式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42號


【裁判要旨】如果在拒絕交易行為發(fā)生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與被拒絕的交易對象之間曾經存在相關交易,特別是形成過相對穩(wěn)定的交易關系,則可以根據(jù)原告請求,判令該經營者恢復與被拒絕的交易對象之間的交易。


92.拒絕交易行為的損害賠償計算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42號


【裁判要旨】因拒絕交易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其中,可得利益損失一般是指交易相對人因為被拒絕交易而減損的預期利益;認定這部分損失時,交易相對人必須具備明確的預期利益,例如在被訴行為發(fā)生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與被拒絕的交易相對人之間存在長期交易關系;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原則上應當從可得利益總額中扣除進行相關交易的必要交易成本。


如果被拒絕的交易相對人有證據(jù)證明拒絕交易行為已經給其造成損失,但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jù)被拒絕的交易相對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jù),根據(jù)拒絕交易行為持續(xù)時間、影響程度,結合其他同行業(yè)經營者在同類交易中的獲利情況,綜合確定合理的賠償數(shù)額。


93.僅訴請確認特定行為構成壟斷時的處理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131號


【裁判要旨】原告起訴僅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被告的特定行為構成壟斷,而不請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該類起訴不具有訴的利益,即其不具有訴的必要性和實效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六、計算機軟件案件


94.涉“開源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管理者的原告資格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063號


【裁判要旨】開源軟件的項目管理者對軟件源代碼的形成一般具有決定性作用。貢獻者主動參與該開源項目應視為其默示同意項目管理者提起侵權之訴。項目管理者一般無需經過其他貢獻者授權,即可以自身名義起訴維權。


95.涉“開源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權利基礎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51號


【裁判要旨】在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中,涉案軟件開發(fā)者是否未盡開源義務和是否基于其獨創(chuàng)性貢獻享有涉案軟件著作權并不必然相關。被訴侵權人僅以涉案軟件開發(fā)者并未依據(jù)開源協(xié)議開源為由,抗辯其不侵害涉案軟件著作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96.“部分復制”行為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605號


【裁判要旨】計算機軟件中任何能夠實現(xiàn)相對獨立功能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均受著作權保護;復制的數(shù)量或者比例并不當然影響侵權行為性質的認定。


97.網絡用戶侵害著作權行為視為網絡平臺經營者行為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365號


【裁判要旨】判斷網絡用戶的內容提供行為能否視為網絡平臺經營者的行為,可從網絡平臺的性質、網絡用戶的身份及其與網絡平臺的關系、具體的被訴侵權行為內容等事實進行分析。如網絡平臺與網絡用戶之間存在管理或者控制關系,網絡用戶基于其管理員身份長期、穩(wěn)定地從事與網絡平臺相關的發(fā)帖等行為,可以視為網絡平臺實施了該行為,二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雇傭關系并不影響該行為性質的認定。


七、技術類知識產權合同案件


98.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認定及處理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311號


【裁判要旨】當事人以技術開發(fā)合作為名騙取政府技術研發(fā)專項經費,作出虛假意思表示的,構成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技術開發(fā)合同無效,并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99.涉虛構、編造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代理合同效力認定及處理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068號


【裁判要旨】申請專利應當以真實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活動為基礎。對于以虛構、編造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為標的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無效,并依法將涉嫌違法線索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100.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的處理方式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005號


【裁判要旨】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被否定后,需根據(jù)其行為性質、無效原因等確定下一步處理方式,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存在返還財產、折價補償或者賠償損失的問題。法律對有關財產的性質和處理另有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其規(guī)定處理。


101.以簽訂虛假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掩蓋實施犯罪行為的處理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408號


【裁判要旨】在案證據(jù)表明雙方當事人簽訂和履行所謂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的真實目的是掩蓋通謀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法律關系性質上不屬于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八、程序性案件


102.是否屬于本案被訴行為對于侵權行為地管轄連結點認定的影響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轄終310號


【裁判要旨】侵權行為實施地所稱的侵權行為通常應為本案被訴侵權行為,若侵權行為實施地所對應的侵權行為并非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則其與涉案糾紛不具有實質關聯(lián)而不構成該案管轄連結點。


103.第三方發(fā)貨網絡銷售行為侵權行為地的確定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轄終170號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產品系通過網絡銷售,銷售者待購買者提交訂單后才從第三方購買相應貨物,并指示該第三方直接將貨物寄送給購買者的,該第三方的交付行為應當認定為銷售者的交付行為,其發(fā)貨地應當認定為銷售者的發(fā)貨地,該發(fā)貨地可以構成以該銷售者為被告的侵權案件管轄連結點。


104.管轄權異議的先行裁定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轄終242號


【裁判要旨】在一案具有多個被告的情況下,各被告可以分別行使各自的訴訟權利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在不影響其他被告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先行作出裁定。


(特別說明:除個別案件裁判文書因當事人主張涉及其商業(yè)秘密等需作進一步審核處理外,有關案件裁判文書均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公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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