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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裁決通常具有較快的處理速度,相比于司法訴訟,行政裁決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這對于專利權人來說意味著能夠更快地得到救濟?!?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紅
專利行政裁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簡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等特點;同時行政裁決是調解與裁決相結合:在行政裁決過程中,通常會先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進行裁決,這有助于促進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減少不必要的訴訟;專利行政裁決通常具有較快的處理速度,相比于司法訴訟,行政裁決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這對于專利權人來說意味著能夠更快地得到救濟;這些特點使得專利行政裁決成為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的有效途徑之一,有助于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
關于專利行政裁決的管轄,具有如下規(guī)定:
1. 級別管轄: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案件通常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案情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行政裁決。
2. 地域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如果請求人僅對被控侵權產品制造者提出處理請求,未對銷售者提出處理請求,且被控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管轄權。
3. 跨區(qū)域管轄:對于跨省級行政區(qū)域的重大案件,可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管轄。例如,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已在多個?。▍^(qū)、市)進行銷售,并且已被公告、公布、執(zhí)行獲公示掛網,這樣的案件就屬于跨省級行政區(qū)域的重大案件。
4. 網絡銷售侵權:在互聯(lián)網、電子商務平臺等網絡銷售發(fā)生許諾銷售、銷售專利侵權糾紛的,由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5.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根據《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重大專利侵權糾紛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嚴重影響行業(yè)發(fā)展的、跨省級行政區(qū)域的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6. 指定管轄: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指定管轄等措施,統(tǒng)籌省內重大或跨區(qū)域行政裁決案件管轄權。對于有需要并有實際處理能力的縣(市、區(qū)),可以積極推動賦予行政裁決權。
下面結合具體案例對1-3涉及的多主體跨區(qū)域專利侵權行政裁決案件的管轄問題進行具體研究:
在“傷口清洗系統(tǒng)”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中,北京盛大康成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大康成公司)指控河北瑞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鴻公司)和河北華安生物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公司)侵犯了其名為“傷口清洗系統(tǒng)”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盛大康成公司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案件的關鍵點在于跨區(qū)域和跨部門的合作與處理。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在接到盛大康成公司的請求后,采取了以下行動:
1. 跨區(qū)域調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的執(zhí)法人員前往河北省正定縣,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了現場勘驗,并進行了拍照和攝像取證。這表明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在處理跨地域的專利侵權案件時,能夠主動出擊,進行現場調查,以確保案件的公正處理。
2. 跨部門協(xié)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可能涉及到與地方知識產權局、市場監(jiān)管局等其他部門的協(xié)作。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在本案中可能與河北省的相關執(zhí)法部門進行了溝通和協(xié)作,以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
3. 法律適用:在審理過程中,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需要準確理解和適用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進行界定,并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該保護范圍。
4. 裁決結果:經審理,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定瑞鴻公司和華安公司在北京市展銷的“醫(yī)療外傷清洗機”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行為。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隨后責令被請求人停止許諾銷售、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醫(yī)療外傷清洗機。
5. 典型意義:該案件的處理不僅體現了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在處理跨區(qū)域專利侵權案件中的專業(yè)性和效率,也展示了京津冀地區(qū)在專利行政執(zhí)法協(xié)作方面的成效,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指導意義。
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在處理跨區(qū)域專利侵權案件時的積極態(tài)度和專業(yè)能力,以及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決心和行動。同時,這也為其他地區(qū)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參考。
筆者在具體案件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多主體跨區(qū)域的專利侵權行政裁決案件,尤其是跨省的案件,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都是要求分別到相應的被請求人所在地管轄,這樣就可能造成很多不同的情況發(fā)生,對當事人來說也比較麻煩,一個關聯(lián)事情要跟很多個機關遞材料、走流程、甚至口審開庭,最終結果也很難保證統(tǒng)一,所以筆者建議:
1. 強化跨地域協(xié)作與統(tǒng)一協(xié)調機制
建議建立一個跨地域的協(xié)作機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構統(tǒng)一協(xié)調,確保案件處理的一致性和高效性。這樣的機制可以促進信息共享、案件協(xié)調和技術支持,實現案件處理的無縫對接,確保侵權行為得到及時有效的制止。
2. 明確管轄原則與程序規(guī)則
建議在法律層面明確跨地域侵權案件的管轄原則和程序規(guī)則,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對于涉及多個侵權行為的案件,應允許當事人選擇一個或多個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部門提起訴訟,以便于集中處理和降低維權成本。
3. 優(yōu)化法律適用與提高裁決效率
建議在處理跨地域專利侵權案件時,優(yōu)化法律適用,提高裁決效率,確保案件能夠快速、公正地得到解決。同時,應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等方式解決糾紛,減輕訴訟負擔,實現合作共贏。
以上僅為作者的個人觀點,如有不當,歡迎批評指正。
(原標題:多主體、跨地域侵權專利行政裁決案件的管轄問題探討)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紅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多主體、跨地域侵權專利行政裁決案件的管轄問題探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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