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目 錄
案例 1:府院聯(lián)動訴源治理,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落地見效——申請人邵某利與申請人蒲城縣某農資店司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案
案例 2:踐行民法典“綠色原則”,促進縣域經濟健康發(fā)展——原告漢中市某節(jié)能環(huán)保科技開發(fā)公司訴被告漢中市某機械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 3:充分發(fā)揮商標法功能,助力民族品牌做大做強——上訴人某技術公司與被上訴人某商貿公司、賈某松、劉某、林某燕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 4:保護教育資源中的知識產權,凈化青少年教育環(huán)境——上訴人某航模科技公司與被上訴人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等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
案例 5:保護民營企業(yè)技術秘密,護航科技產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原告某通信科技公司訴被告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吳某龍、吳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案例 6:嚴厲打擊惡意訴訟,維護誠信經營市場秩序——原告某口腔門診部訴被告某醫(yī)院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 7:“三合一”穩(wěn)步推進,凈化國際貿易市場環(huán)境——被告人鄧某廣等假冒注冊商標、肖某成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 8:精準裁判隱性“傍名牌”行為、平等保護中外企業(yè)合法權益——上訴人西安某檢測公司與被上訴人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 9:打擊惡意注冊商標受讓人,維護網絡市場競爭秩序——上訴人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公司與被上訴人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 10:合理認定電商平臺責任,完善數(shù)字經濟法治治理——上訴人某商貿部與被上訴人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區(qū)某蛋糕店、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01
府院聯(lián)動訴源治理
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落地見效
——申請人邵某利與申請人蒲城縣某農資店司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案
【案號】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陜01訴前調確1號
【案情簡介】
申請人邵某利系“某收卷機”的專利權人,其發(fā)現(xiàn)蒲城縣某農資店經營的由農具生產廠制造、銷售的收卷機是其專利產品,侵犯了邵某利的專利權,并損害其合法權益。2023年5月5日,邵某利向渭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投訴。渭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受理投訴后,通過現(xiàn)場檢查、案件調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積極與西安知識產權法庭對接,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調解+司法確認”的方式為行政調解協(xié)議蓋上“法律的印章”,賦予調解協(xié)議強制執(zhí)行效力,以保障調解協(xié)議得到有效執(zhí)行。
【裁判意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該行政調解協(xié)議審查認為,雙方申請人在行政執(zhí)法機關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的法定條件,遂裁定確認申請人邵某利、申請人蒲城縣某農資店于2023 年5月26日經渭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有效。
【典型意義】
該案系陜西法院首例運用“行政調解+司法確認”解決知識產權民事糾紛的典型案件,是加強府院聯(lián)動、訴源治理、多元解紛,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的有益嘗試。通過“行政調解+司法確認”化解糾紛的方式,既充分發(fā)揮了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的快捷性,也體現(xiàn)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權威性。知識產權執(zhí)法與司法有效銜接,協(xié)同發(fā)力,共同推動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落地見效。
02
踐行民法典“綠色原則”
促進縣域經濟健康發(fā)展
——原告漢中市某節(jié)能環(huán)保科技開發(fā)公司訴被告漢中市某機械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陜07知民初84號
【案情簡介】
原告漢中市某節(jié)能環(huán)??萍奸_發(fā)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多功能取暖爐具生產、銷售的企業(yè)。2022年2月25日,該公司申請并獲得名為“爐具”的外觀設計專利。2022年7月,該公司發(fā)現(xiàn)漢中市某機械公司生產、銷售的爐具的外觀與其外觀設計專利完全一致,遂要求漢中市某機械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但漢中市某機械公司仍在抖音、微信等網絡平臺上繼續(xù)宣傳、銷售侵權產品,漢中市某節(jié)能環(huán)??萍奸_發(fā)公司遂將漢中市某機械公司訴至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10850元。訴訟期間漢中市某機械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專利無效宣告,但被駁回。
【裁判意見】
本案中,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積極主動化解矛盾,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對被告已經訂購的原材料妥善處理、物盡其用,踐行了民法典“綠色原則”,并對于被告后續(xù)產品進行區(qū)分設計,從源頭上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縣域經濟發(fā)展是社會經濟整體發(fā)展中的重要領域。人民法院作為推動陜西“四個經濟”發(fā)展的重要保障力量,在知識產權審判領域也應當有所作為。該案緊緊圍繞服務國家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和推動陜西“四個經濟”發(fā)展的全省工作大局,運用懲處、教育、化解、保護并行的知識產權審判思路,在確定被告侵權事實的客觀基礎上,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能動司法理念。
03
充分發(fā)揮商標法功能
助力民族品牌做大做強
——上訴人某技術公司與被上訴人某商貿公司、賈某松、劉某、林某燕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陜知民終648號
【案情簡介】
某技術公司是 “” “”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涉案商標在手機等移動終端領域享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某商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賈某松,劉某、林某燕在其經營場所銷售的瓷磚外包裝上多處使用與上述商標近似的“” “” “” “”等多個商業(yè)標識。經查,賈某松于2016年10月14日注冊了“華微”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19類包括木地板、瓷磚等。某技術公司就該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7月8日宣告該商標無效。某技術公司稱其在第19類商品與服務(建材)上注冊了“HUAWEI”“”“華為”等防御商標,但未實際使用。某技術公司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遂訴至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對“”“”馳名商標權益的侵害,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和合理開支50萬元。
【裁判意見】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商標侵權案件中,防御商標的救濟作用較小,可能面臨三年未使用從而喪失法律保護的困境,難以像正常使用的注冊商標一樣獲得相應的保護,更難以使權利人得到與其商標知名度匹配的充分救濟。本案中,某技術公司盡管在第19類建材上注冊了含有“”“”標識的多個商標,但因從未在建材領域使用過上述商標,很難得到權利救濟。在某技術公司選擇以認定馳名商標為權利基礎進行訴訟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以某技術公司的請求為審理范圍,對其主張的馳名商標問題進行審查。某技術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涉案商標持續(xù)使用時間長,產品宣傳力度大,公眾的知曉度高,商品的銷售范圍廣,市場份額比例高,涉案權利商標及企業(yè)的知名度均很高,故應被認定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前已成為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某商貿公司、劉某、林某燕在經營場所、經營合同、售賣的瓷磚及外包裝上使用的被控侵權標識,屬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某技術公司涉案馳名商標,應當停止侵權。基于涉案權利商標知名度極高、某技術公司為涉案馳名商標的商譽付出的大量勞動成本,以及侵權產品銷售范圍廣、侵權時間長、主觀惡意程度高等因素,確定某商貿公司、賈某松連帶賠償某技術公司各項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200萬元,林某燕、劉某分別賠償某技術公司各項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5萬元。
【典型意義】
某技術公司作為民營企業(yè)的優(yōu)秀代表,在科技創(chuàng)新領域作出了突出貢獻,在世界范圍內享有廣泛的知名度。本案中,二審法院闡明了防御商標與個案認定馳名商標的關系,深入分析了權利人存在防御商標的事實不應成為其在個案中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進而保護其合法商業(yè)利益的法律阻礙。二審法院通過在本案中對于某技術公司馳名商標的認定,綜合考量侵權行為主觀和客觀因素,判令侵權者承擔高額賠償責任,彰顯了人民法院保護民營科技企業(yè)的鮮明導向。二審判決充分尊重了市場主體為企業(yè)品牌和商譽積累所作出的艱辛努力,為鼓勵企業(yè)誠信經營,做大做強民族品牌提供堅強司法保護。
04
保護教育資源中的知識產權
凈化青少年教育環(huán)境
——上訴人某航??萍脊九c被上訴人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等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
【案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陜知民終243號
【案情簡介】
唐某輝、董某、楊某坤、王某強原系某航模科技公司的員工,并與某航模科技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及《保密守則》,約定承擔保守公司商業(yè)秘密的責任,不得將公司開展項目、內容、人員配置、管理制度、教學文件或其他信息透露給任何人或單位。唐某輝、董某、楊某坤、王某強在某航??萍脊矩撠煂訉W校開展航模培訓業(yè)務,并從某航??萍脊绢I取教學方案、教學器材等,在學校進行試講。2018年4月3日,唐某輝、董某、楊某坤、王某強從某航??萍脊巨o職,于同年4月26日成立某航空科技公司,四人均為公司股東,唐某輝任法定代表人。某航空科技公司的經營范圍與某航模科技公司基本一致。某航空科技公司成立后,在唐某輝、董某等曾對接的某小學等學校開展學生航模培訓活動。某航??萍脊菊J為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唐某輝、王某強、楊某坤、某小學的行為侵犯其商業(yè)秘密,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六被告停止侵害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13000元。
【裁判意見】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某航模科技公司所出示的會議紀要等證據所記載的社團報價、客戶名單以及合作情況中涉及學校社團培訓聯(lián)絡人姓名、電話以及報價意向部分、教學計劃綱要、教學器材等信息不為公眾知悉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且具有商業(yè)價值,構成商業(yè)秘密。其中教學計劃綱要等內容,屬于公司內部管理資料,在上課過程中并不會公開展示給學生或者學校,上課僅僅通過PPT展示具體的知識點,但教學過程的設計等抽象提煉的部分并不為公眾知悉。另外,關于教學器材的購買渠道等信息,雖然涉及的購買網址、價格等是公開的,但某航??萍脊就ㄟ^在海量信息中篩選、對比、分析,最終篩選出的信息具有秘密性。上述教學資料系某航模科技公司通過多年教學,形成了針對不同年級、難度系數(shù)所設置的不同課程,并包含了每節(jié)課配套的器材、教學內容、教學重點、課時等,是其從事航模教學最核心的部分,具有商業(yè)價值。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前,公司與員工簽訂的保密協(xié)議中包含了上述資料,并在日常管理中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進行管理,構成商業(yè)秘密。董某等四人作為某航??萍脊镜膯T工,簽訂了保密協(xié)議,有機會接觸到某航模科技公司客戶聯(lián)系方式、報價意向以及教學計劃、教學器材等相關商業(yè)秘密。其從某航模科技公司辭職后,成立了某航空科技公司,與某航??萍脊緩氖禄鞠嗤臉I(yè)務范圍,并在中小學航模培訓領域進行同業(yè)競爭。根據董某在電話錄音中所述內容可知,四人確實將某航??萍脊鞠嚓P的資料披露給了某航空科技公司。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等四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教學所用資料的來源,并且在其公眾號宣傳中,曾使用了某航??萍脊窘虒WPPT中的部分圖文信息,可以推定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等四人使用了某航??萍脊镜慕虒W計劃、教學器材等信息。綜上,某航空科技公司與董某等四人共同實施了侵犯某航??萍脊旧虡I(yè)秘密的行為,且其之間存在意思聯(lián)絡,其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認定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唐某輝、王某強、楊某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某航??萍脊旧虡I(yè)秘密的行為,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唐某輝、王某強、楊某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某航??萍脊窘洕鷵p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典型意義】
某航??萍脊鞠狄患抑行⌒兔駹I企業(yè),從事中小學生課外科技創(chuàng)新培訓業(yè)務。本案通過明確教學方案作為商業(yè)秘密保護的認定標準,對具有秘密性且有一定價值、質量較高的教學方案予以保護,促進科技教育培訓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鼓勵提升企業(yè)自身的培訓能力和水平。同時針對培訓市場質量良莠不齊的現(xiàn)象,對于部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擅自抄襲他人教學成果的行為予以打擊,凈化市場環(huán)境,還青少年兒童一片澄澈的成長天空。該案對規(guī)范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經營行為,促進提升教學質量,深化教育培訓機構治理,維護廣大中小學生和學生家長權益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05
保護民營企業(yè)技術秘密
護航科技產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
——原告某通信科技公司訴被告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吳某龍、吳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案號】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陜01知民初1978號
【案情簡介】
某通信科技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來,致力于通信設備、船用配套設備、衛(wèi)星導航等高科技領域的研發(fā)與制造。該公司在2019年立項研發(fā)的“某一體機技術”屬于公司核心技術之一。被告吳某龍于2009年至2020年期間在某通信科技公司分別擔任總經理和市場總監(jiān),并與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及保密與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約定其對公司技術秘密負有嚴格保密義務,并不得在離職后三年內從事與某通信科技公司有競爭關系的相關業(yè)務。吳某龍作為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前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深度參與了某一體機技術的研發(fā)和營銷。2018年11月27日,西安某信息科技公司登記成立,2021年2月9日更名為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經營范圍與某通信科技公司有所重疊。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之一劉某,與吳某龍系親屬關系,吳某龍之子吳某擔任市場部負責人。
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2019年6月申請“某一體化終端”發(fā)明專利,第一發(fā)明人為吳某。某通信科技公司認為該專利涉嫌使用其“某一體機技術”的技術秘密,遂起訴請求判令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技術秘密,并要求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吳某龍和吳某共同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裁判意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吳某龍違反保密義務,非法向他人披露原告某通信科技公司“某一體機技術”技術秘密;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明知吳某龍向其披露的技術信息系原告的技術秘密,仍然使用該技術秘密并作為發(fā)明專利予以公開;吳某在明知或應知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仍作為第一發(fā)明人在侵害某通信科技公司技術秘密的發(fā)明專利上署名,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遂判決: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吳某龍、吳某立即停止使用某通信科技公司“某一體機技術”技術秘密至該技術全部秘密內容已為公眾所知悉為止,并連帶向某通信科技公司賠償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300萬元。一審宣判后,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吳某龍、吳某均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護航民營高新技術企業(yè)技術秘密的典型案例,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在保護和鼓勵創(chuàng)新、支持和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中發(fā)揮的重要作用。商業(yè)秘密,尤其技術秘密是企業(yè)賴以生存和發(fā)展的重要無形財產,加大對企業(yè)技術秘密的司法保護,就是要讓惡意侵權者付出沉重的代價。被訴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我國科技產業(yè)鏈內高新技術企業(yè)的技術秘密和市場競爭力,必須加以嚴懲,讓科技企業(yè)放心加大技術研發(fā)力度,推動科技產業(yè)生態(tài)鏈健康發(fā)展。
06
嚴厲打擊惡意訴訟
維護誠信經營市場秩序
——原告某口腔門診部訴被告某醫(yī)院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號】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2023)陜0113知民初409號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3日,某醫(yī)院以某口腔門診部為被告向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商標權侵權之訴,依據的事實與理由為某口腔門診部未經其授權擅自使用“DR.NIE”和“DR.NIE和他的孩子們”標識,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某口腔門診部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20萬元。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醫(yī)院提起訴訟時并非商標權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某口腔門診部存在侵權事實,遂判決駁回某醫(yī)院的全部訴訟請求。
針對某醫(yī)院的上述訴訟行為某口腔門診部認為某醫(yī)院明知其已不是涉案商標的權利人仍提起訴訟,其訴訟目的不在于維權,而是故意干擾某口腔門診部正常開業(yè)經營,導致某口腔門診部延遲開業(yè)一個月,對其銷售額及商譽造成嚴重損害,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醫(yī)院賠償某口腔門診部經濟損失30萬元、合理維權費用16000元。
【裁判意見】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醫(yī)院起訴某口腔門診部商標侵權的行為是否屬于惡意訴訟,故本案判斷的關鍵在于某醫(yī)院提起(2023)陜0103知民初62號民事訴訟的行為是否具有惡意。首先,根據2022年11月6日《商標轉讓/轉移公告》顯示,某醫(yī)院已將涉案4個商標轉讓給案外人,其在提起前述訴訟時,對其不具有權利基礎的事實應當是明知的。其次,某醫(yī)院于2023年3月24日提起前述訴訟后,又于2023年3月27日向碑林區(qū)衛(wèi)健局投訴某口腔門診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審慎審批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結合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登記公示時間、某醫(yī)院起訴及投訴時間、投訴的內容,很難排除某醫(yī)院起訴是為了在某口腔門診部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登記公示時進行投訴的可能,故難以認定某醫(yī)院的行為是以依法維權為目的、正當行使其訴訟權利。綜上,可認定某醫(yī)院的行為屬于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遂判決:某醫(yī)院賠償某口腔門診部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000元。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的進步,企業(yè)知識產權的維權意識不斷提升,但也出現(xiàn)了濫用知識產權,甚至惡意訴訟的不良現(xiàn)象。利用知識產權進行惡意訴訟,不僅給無辜“躺槍”的被訴企業(yè)造成了訴累,破壞了正常規(guī)范的市場競爭秩序,也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本案中,行為人在明知自身不具備涉案商標權利基礎的情況下,通過行政投訴、民事訴訟等方式打擊競爭對手,不正當?shù)匦惺购蜑E用訴權,主觀惡意明顯,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人民司法不能成為企業(yè)惡意打擊競爭對手的訴訟工具。陜西法院嚴厲打擊惡意訴訟行為,為打造規(guī)范、公平、誠信、善意的市場經營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讓誠實守信者安心經營,讓侵權違法者付出代價,讓善良守法者,各遵軌轍。
07
“三合一”穩(wěn)步推進
凈化國際貿易市場環(huán)境
——被告人鄧某廣等假冒注冊商標、肖某成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號】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陜01知刑初6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陜知刑終1號
【案情簡介】
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色麗耐公司、芬迪有限公司等分別系“” “” “” “” “” “”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被告人鄧某廣、顏某姣自2020年4月起,從網上購買帶有“Dior”花紋的布料及配件等,雇傭他人生產假冒“Dior”牌包后通過微信等向外銷售,二被告人非法經營數(shù)額為37萬余元;被告人肖某成、劉某霞自2021年1月起,采取向生產作坊提供生產原料、五金配件等方式定制生產假冒品牌包后銷售或直接購進假冒品牌包銷售的模式,銷售大量假冒“Dior” “” “”等品牌包,銷售金額共計25萬余元,違法所得6萬余元,扣押在案的假冒品牌包價值共計29萬余元;被告人張某燕自2021年8月起,明知其以低價購進的“LOUIS VUITTON”品牌包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加價銷售,銷售金額達22萬余元。上述被告人均未獲得商標專用權人的授權。2021年3月,西安咸陽機場海關在申報出口迪拜的貨物中發(fā)現(xiàn)大量侵犯知識產權產品,遂將該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經西安市公安局偵查告破。
【裁判意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廣伙同被告人顏某姣,在其生產的手提包上使用與“Dior”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非法經營數(shù)額37萬余元,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肖某成、劉某霞既向生產作坊提供生產原料、五金配件等定制假冒品牌包后進行銷售,亦直接購進假冒品牌包銷售,上述行為分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若均構成犯罪,對被告人應數(shù)罪并罰。因無法確定兩種行為的銷售金額,且假冒注冊商標罪內含有生產及銷售行為,故對被告人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處罰。被告人張某燕銷售明知是假冒“LOUIS VUITTON”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22萬余元,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鄧某廣、顏某姣的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25萬元以上,屬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被告人鄧某廣在共同犯罪中進購原材料、組織生產、負責銷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顏某姣聽從鄧某廣安排,參與生產,協(xié)助推廣銷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肖某成、劉某霞查明的銷售金額25萬余元,其同時銷售侵犯多個注冊商標的產品,基于二被告人的銷售金額、侵權情節(jié)等,可認定二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應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同時扣押的肖某成、劉某霞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貨值29萬余元,依法亦應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對二被告人進行處罰。被告人肖某成聯(lián)系生產作坊、進購生產原材料、購進成品包并銷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某霞聽從肖某成安排,負責記賬、發(fā)貨、聯(lián)系客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根據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全案并處罰金34萬元,并沒收犯罪工具,追繳違法所得等。宣判后,被告人鄧某廣不服,提起上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二審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偽造銷售“”(迪奧)“”(LV)等多個國際著名品牌商標犯罪行為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也是省高院落實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的第一案,展現(xiàn)了陜西法院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營造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的堅定決心。本案亦體現(xiàn)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防止假冒侵權產品流入國際市場,充分發(fā)揮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協(xié)同保護知識產權的聚合效應。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機制,是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機制探索,本案一、二審均由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部門審理,為我省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邁出了關鍵一步。
08
精準裁判隱性“傍名牌”行為
平等保護中外企業(yè)合法權益
——上訴人西安某檢測公司與被上訴人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陜01知民初3148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陜知民終183號
【案情簡介】
某公司系“博世”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安┦馈鄙虡吮缓硕ㄊ褂迷诘?2類商品,即陸地車輛、車輛用起動器、陸地車輛用電力發(fā)動機和起動電動機、陸地車輛的零部件等。該商標被列入全國重點保護商標名錄,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多份商標不予注冊決定書中認定“博世”商標構成馳名商標。西安某檢測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車輛檢測服務,其在經營場所的建筑物頂層、墻壁、路標等處均使用了“博世”字樣。某公司起訴認為西安某檢測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立即停止使用“博世”字號的企業(yè)名稱及“博世”商標,變更企業(yè)名稱,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裁判意見】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西安某檢測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墻壁上及建筑物頂層等顯著位置標有“博世歡迎您” “博世車輛檢測” “博世檢測站”等字樣,上述標識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為“博世”二字,能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其使用方式構成商標性使用。西安某檢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汽車檢測服務,其雖然是在服務領域使用上述標識,但其與某公司的產品同屬汽車行業(yè),在消費對象、消費渠道等方面存在重合。某公司的商標知名度較高,同屬汽車行業(yè)的西安某檢測公司理應知曉某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及其字號,西安某檢測公司在汽車服務中使用“博世”標識,明顯存在攀附某公司商標知名度的惡意。故西安某檢測公司使用上述標識構成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容易導致混淆的情形。另外,西安某檢測公司在其公司名稱及營業(yè)場所使用“博世”字樣,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西安某檢測公司上訴認為其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于法相悖,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某公司系汽車行業(yè)的國際知名企業(yè),其在中國注冊的“博世”商標亦曾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本案認定西安某檢測公司的行為構成我國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使用的行為,準確揭示了侵權行為混淆商品和服務來源,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性質,對于市場上潛在的傍名牌、搭便車的侵權行為予以警示,有效地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準確適用知識產權法律,有力制裁非法行為,陜西法院為構建國際化、法治化、市場化營商環(huán)境,推動陜西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貢獻知識產權審判力量。
09
打擊惡意注冊商標受讓人
維護網絡市場競爭秩序
——上訴人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公司與被上訴人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陜知民終139號
【案情簡介】
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培訓機動車駕駛員的企業(yè)。2007年,該公司注冊了“元貝駕考”網站, 2014年之后,該公司又申請登記以“元貝駕考”或“元貝”為名的數(shù)款軟件著作權并在“360市場” “小米市場” “阿里PP助手”等手機應用商店上線,累計總下載量2億多次。2015年6月14日,長期囤積商標的上海某公司注冊 “元貝駕考”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42類。西安某公司在短期經營并下架“熱愛學車”軟件后,于2021年1月13日從上海某公司受讓取得“元貝駕考”商標及“元貝駕考寶典”應用軟件,并授權其持股的西安某科技公司使用。西安某科技公司上線手機軟件名稱為“元貝駕考”,并投訴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公司停止使用“元貝”“元貝駕考”等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連帶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
【裁判意見】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涉案注冊商標“元貝”原注冊人上海某公司的注冊行為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具有復制、模仿他人商標、囤積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謀取非法利益的意圖,該注冊商標受讓人不能僅以該商標已經注冊為由抗辯免除不正當競爭責任。被訴侵權公司在受讓涉案商標前,該商業(yè)標識已在駕駛員考試培訓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被訴侵權人理應知曉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使用“元貝”字樣作為標識和企業(yè)名稱進行駕駛員培訓經營情況下,不但不合理避讓,反而積極尋求受讓“元貝”商標,且受讓的商標又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具有攀附他人商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明顯意圖,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濫用權利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結后,省高院向上海市寶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局發(fā)送了調查惡意搶注行為人上海某公司的案件線索移送函,目前寶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正在積極開展調查。
【典型意義】
該案是數(shù)字平臺經濟快速發(fā)展的時代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維護企業(yè)商標專有權、打擊惡意注冊商標受讓人,維護網絡市場競爭秩序的典型案例。該案明確了惡意搶注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責任,維護了正常商業(yè)競爭秩序。通過對惡意搶注商標受讓者的有力打擊,使惡意搶注商標受讓人的侵權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同時向有關部門發(fā)出案件線索移送函,推動對惡意搶注商標行為依法處理。
10
合理認定電商平臺責任
完善數(shù)字經濟法治治理
——上訴人某商貿部與被上訴人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區(qū)某蛋糕店、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號】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陜01知民終113號
【案情簡介】
某商貿部系“鹿嶼森林”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人,“鹿嶼森林”商標系屬某商貿部的經營者王某,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30類,包括餅干、甜食、糕點等。2023年2月7日,某商貿部在美團平臺搜索“鹿嶼森林”關鍵詞,搜索結果中顯示“鹿嶼森林Cake手作蛋糕.冰淇淋.木糖醇(咸寧店)”,經營者為西安市某蛋糕店;2023年3月13日再次搜索,顯示“鹿嶼森林Cake手作蛋糕.冰淇淋.木糖醇(咸寧店)”,店鋪經營者為西安市新城區(qū)某蛋糕店。上述網絡店鋪內商品圖片上顯示品名、商品詳情介紹及在售商品包裝均使用了“鹿嶼森林”字樣,店鋪的經營地址、線下門店均相同,且線下門店、戶外宣傳標識顯示“鹿嶼森林”及“秘境·鹿嶼森林”字樣。涉案電商平臺經營者為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收到某商貿部的訴訟材料后,第一時間核實案件事實并將訴訟情況通知涉案店鋪,并下架涉案店鋪,涉案店鋪于2023年3月16日更改名稱為秘境·鹿嶼森林(咸寧店),并提交了案外人的注冊商標“秘境·鹿嶼森林”,北京某科技公司沒有審核被訴侵權店鋪是否對其提供的注冊商標享有授權。某商貿部將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區(qū)某蛋糕店及北京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及合理費用1.36萬元。
【裁判意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區(qū)某蛋糕店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在其經營的網店名稱、銷售商品名稱、商品詳情頁面等處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鹿嶼森林”相同或相似的標識,且所銷售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同一種類,容易導致混淆,故而構成商標侵權。從行為表現(xiàn)上看,西安市某蛋糕店和西安市新城區(qū)某蛋糕店在線上、線下的推廣宣傳中使用含有“鹿嶼森林”字樣的行為,具有共同的主觀故意,應當就涉案侵權行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涉案店鋪只是更改了名稱,更改后的“秘境·鹿嶼森林”字樣仍然構成商標侵權。北京某科技公司收到權利人通知后,直至二審辯論終結前,并未根據構成侵權的在案證據和蛋糕店服務類型對被訴產品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沒有盡到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盡的合理監(jiān)管責任,對于商標權利人受到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區(qū)某蛋糕店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區(qū)某蛋糕店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某商貿部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萬元;判決北京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通過平臺對涉案侵權店鋪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網絡服務并對損害擴大部分在1萬元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近年來,以電商服務平臺為主導的數(shù)字經濟業(yè)態(tài)發(fā)展迅猛,網上也隨之出現(xiàn)各種知識產權侵權現(xiàn)象。電商服務平臺加強有效監(jiān)管,履行平臺責任也就愈加重要。基于電商服務平臺提供網絡服務的性質、平臺的技術能力、侵權后果以及平臺經營模式,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審查機制,嚴格審查侵權店鋪采取整改措施的實際效果。電商服務平臺對于被控侵權店鋪整改后的狀態(tài)應當盡到合理的檢查義務,防止不法商鋪重復侵權。該案對于規(guī)范數(shù)字平臺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增強電商服務平臺的監(jiān)管責任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為營造安全、健康、公平的數(shù)字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來源:陜西高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陜西高院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