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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準許中科啟程撤回對上海聚友、瑞豐高材的專利權、專有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米花
6月26日,山東瑞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豐高材”)發(fā)布關于訴訟進展暨結案的公告。公告披露了中科啟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啟程”)與瑞豐高材的專利權、專有技術秘密糾紛案進展,最高人民法院準許中科啟程撤回上訴。
1起技術轉讓引發(fā)的糾紛
過往公告顯示,2020年3月,瑞豐高材與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聚友”)簽署了一份《技術轉讓合同》。合同約定上海聚友向瑞豐高材提供相關技術和設備,并承諾提供的專有技術、專有設備是擁有自主知識產(chǎn)權的。
在2021年4月,上海聚友作為第一被告,瑞豐高材作為第二被告,被中科啟程在海南自由貿(mào)易港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侵害其專利權、專有技術秘密。
中科啟程表示,中科院理化所早前申請了名稱為“制備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專利號:ZL01144134.8)和“制備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專利號 :ZL01144133.X)的中國專利,并進一步形成了技術秘密“可降解塑料專有技術”,后將專利及技術秘密投資入股給了中科啟程。上海聚友在以往項目合作中接觸并實際知曉到了上述專有技術,在此后與瑞豐高材的合作中,使用了與ZL01144134.8專利相同的不含擴鏈劑的“一步法”聚合技術為其設計、建設生產(chǎn)線,允許瑞豐高材使用技術秘密,兩者共同構成了專利侵權和侵犯專有技術秘密。
中科啟程訴請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ZL01144134.8號專利和可降解塑料專有技術的技術秘密,消除危險,銷毀所持有的原告的技術秘密資料,刪除媒體等載體中原告的技術秘密,索賠共計6000萬元等。
2種應訴方式:管轄權異議、無效宣告請求
瑞豐高材在收到海南自由貿(mào)易港知識產(chǎn)權法院的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相關材料后,提交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請求將此案移送至上海聚友實際經(jīng)營地的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理。
2021年6月,海南自由貿(mào)易港知識產(chǎn)權法院裁定駁回該管轄權異議。上海聚友、瑞豐高材就管轄權異議上訴至了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請求,本案由海南自由貿(mào)易港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理。
除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外,2021年6月,上海聚友對涉訴專利ZL01144134.8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交了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并予以受理。經(jīng)過審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22年1月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第53916號):決定宣告ZL01144134.8號發(fā)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中科啟程對該決定已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以涉案專利權與技術秘密緊密關聯(lián)以及涉案專利行政訴訟正在進行中為由,向海南自由貿(mào)易港知識產(chǎn)權法院請求中止本案審理。
海南自由貿(mào)易港知識產(chǎn)權法院考慮到中科啟程訴請保護的專利權權利基礎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其主張技術秘密的權利基礎亦具有不確定性,故駁回中科啟程的起訴。
中科啟程不服該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審理過程中,中科啟程申請撤回上訴,最高院終審裁定準許撤訴。
此案歷時三年,就此結案。
附:本次公告原文
(原標題:歷時三年,涉案6000萬訴訟以原告撤訴結案)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米花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歷時三年,涉案6000萬訴訟以原告撤訴結案(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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