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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抓娃娃機經營者未經授權銷售“奶龍”形象的毛絨玩具,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案件。”
投幣、啟動、搖桿、落爪……
暑期來臨
各大商超、電玩城的娃娃機前
人頭攢動
娃娃機內的毛絨玩具樣式豐富、色彩鮮艷非常吸引人,然而很多毛絨玩具都沒有品牌和生產廠家標識、質量合格證,有些“娃娃”更是產品質量堪憂,存在甲醛、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危害著人們的健康安全,同時這些“抓娃娃機”內的商品也存在商標侵權的問題,卻因為不是直接出售,很容易被人們忽視。
近日,新城區(qū)法院審理了三起抓娃娃機經營者未經授權銷售“奶龍”形象的毛絨玩具,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案件。
案件簡介
2019年謝某創(chuàng)作了卡通形象美術作品《奶龍》并進行了登記。該作品于2020年1月22日通過抖音賬號“奶龍”公開發(fā)表。2022年6月1日,謝某將《奶龍》作品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以獨占許可的方式授權與某文化公司。該動漫形象經宣傳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這三起案件中被告均未經授權在其經營游樂場所中的抓娃娃機內放置“奶龍”形象的毛絨玩具,某文化公司發(fā)現(xiàn)上述行為后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獲取了案涉侵權產品,并將三名經營者訴至法院。
涉案玩偶外觀
經當庭比對,該毛絨玩具與案涉美術作品“奶龍”在外觀、顏色、立體效果等形象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某文化公司享有的著作權。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最終判令三被告分別給予原告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屬于侵權行為。該三案中,被告均為商場抓娃娃機經營者,均未經美術作品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擅自銷售與他人作品立體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商品,侵害了著作權人對作品的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認為抓娃娃只是一種趣味娛樂活動,一次投入幾元錢并不算多,并不會去較真抓取物是正品還是仿冒。不法商戶正是抓住了消費者的這些弱點,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實施侵權,同時也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
在此提醒抓娃娃機經營者,應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誠信經營,避免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產品和“三無”產品,保證在抓娃娃機內投放的商品從合法渠道獲得。若出售侵權產品,不僅要承擔民事侵權的法律責任,還可能遭受行政主管機關的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
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抓娃娃時應關注“娃娃”的標簽、標識,是否為“三無”產品,以避免任何質量隱患對自身及他人造成傷害。一經發(fā)現(xiàn)問題商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以維護自身及他人合法權益。
(原標題:“花光所有運氣,我在抓娃娃機里夾了個盜版小可愛……”)
來源:西安中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花光所有運氣,我在抓娃娃機里夾了個盜版小可愛……”(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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