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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發(fā)布?!?br/>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發(fā)布了《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
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產業(yè)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聯合體、高價值專利產業(yè)化示范企業(yè),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資金資助。
對獲得上海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獎(專利一等獎)項目每項獎勵30萬元,上海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獎(專利二等獎)項目每項獎勵20萬元,上海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獎(專利三等獎)項目每項獎勵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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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新發(fā)展理念,構建新發(fā)展格局,推動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fā)展,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對《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開展了修訂工作,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請將意見建議電子版發(fā)送至gmx0214@126.com或傳真至54046417,為方便和您聯系,請注明聯系人姓名、單位、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
附件: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聯系人:
顧明祥23110811
姜曉牧 23110812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2024年8月22日
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新發(fā)展理念,推動構建新發(fā)展格局,進一步提升本市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支撐上海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建設和經濟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對知識產權領域鼓勵創(chuàng)造、促進運用、加強保護和提升服務的項目支出。
第三條 專項資金扶持對象是指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包括注冊或登記在本市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遵循“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發(fā)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主要聚焦國家和本市重點產業(yè),用于支持市場主體提升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和服務能力。
第五條 凡是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從市級財政或區(qū)級財政獲得相同或類似資助的,不得重復申請。
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zhí)行,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guī)范性等負責;負責項目的受理、審核、組織評審、合同管理和公示公開等;負責對專項資金執(zhí)行情況和績效進行日常跟蹤監(jiān)管。
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扶持內容與標準
第七條 支持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每件一次性資助不超過2500元。
第八條 開展知識產權試點示范項目,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支持創(chuàng)建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和示范單位。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市專利工作試點和示范單位,分別給予不超過15萬元和25萬元的資金資助。對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優(yōu)勢和示范企業(yè),分別給予不超過5萬元和10萬元的資金資助。
(二)支持創(chuàng)建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試點和示范園區(qū)。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試點和示范園區(qū),分別給予不超過15萬元和20萬元的資金資助。對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和示范園區(qū),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和30萬元的資金資助。
(三)支持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建設。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創(chuàng)建和新認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qū),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和80萬元資金資助。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和通過驗收的地理標志保護工程,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和30萬元資金資助。對經國家和本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化市場,分別給予不超過30萬元和10萬元資金資助;對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化市場培育市場以及續(xù)延審查通過的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化市場,分別給予不超過10萬元和20萬元的資助;對同一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化市場,資助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第九條 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工程項目,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產業(yè)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聯合體、高價值專利產業(yè)化示范企業(yè),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資金資助。
第十條 開展產業(yè)知識產權運營項目,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產業(yè)知識產權運營促進中心、產業(yè)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或產業(yè)知識產權聯盟、一定規(guī)模以上且運作良好的產業(yè)專利池,分別給予不超過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資金資助。
第十一條 支持中小企業(yè)開展知識產權集中托管,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對組織50家以上中小企業(yè)實施知識產權集中托管的園區(qū),經評定合格的給予每項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資助。
第十二條 支持中小企業(yè)專利轉化運用,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首次認定的專利密集型產品的所屬單位,按照每件產品不超過1萬元的標準,給予資金資助。
(二)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中小企業(yè)專利轉化運用支持機構、專利轉化運用支撐項目,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50萬元的資金資助。
第十三條 支持本市企事業(yè)單位實施專利導航工程,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支持在重點產業(yè)中開展專利導航,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專利導航項目和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項目,按照實際支出成本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資助。
第十四條 支持獲得知識產權獎項的項目,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對獲得上海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獎(專利一等獎)項目每項獎勵30萬元,上海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獎(專利二等獎)項目每項獎勵20萬元,上海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獎(專利三等獎)項目每項獎勵10萬元。
第十五條 支持知識產權維權保護示范案例,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和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納入《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商標的國內維權保護項目,維權成功后經評定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元和20萬元資金資助。
(二)對本市開展的國內專利維權保護項目,維權成功后經評定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資金資助。
(三)對本市企業(yè)開展知識產權海外維權和侵權糾紛應對的海外維權保護項目,維權成功后經評定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資金資助。
第十六條 支持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體系建設,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復同意設立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站,經評定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資助。
(二)對本市知識產權糾紛專業(yè)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組織、律師調解組織等開展公益性糾紛調解工作,對承擔專項工作任務的經評定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金資助。
第十七條 支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建設,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技術與創(chuàng)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給予每家一次性不超過25萬元資金資助。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備案的國家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給予每家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資金資助。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市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給予每家一次性不超過15萬元資金資助。
第十八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選的面向本市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和先導產業(yè)、重大戰(zhàn)略區(qū)域等提供各類高質量服務并取得積極成效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每年每家不超過25萬元的資助。
第十九條 支持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定的知識產權人才培育項目,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三章 組織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納入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管理,每年按照項目申報計劃和申報情況編制年度預算。專項資金必須??顚S?,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確保扶持項目規(guī)范、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二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對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開展績效目標編制、績效跟蹤、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資助項目以及其它核準制資助和獎勵項目的受理、審核及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指南發(fā)布申請通知和受理項目申請。
(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給予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或補正材料未通過審核的,不予資助或獎勵。
(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市財政部門辦理專項資金撥付。
第二十四條 評審制知識產權資助項目受理、評審、管理、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當年知識產權工作目標發(fā)布年度項目申請指南(通知),明確具體申報要求。
(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給予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或補正材料未通過審核的,不予參加評審。
(三)申請項目經初審通過后,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從知識產權專家?guī)熘谐檫x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統一評審,并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答辯或開展實地考察評價。
(四)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專項資金資助方案,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市財政部門辦理專項資金撥付。
第二十五條 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qū)、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產業(yè)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聯合體、產業(yè)知識產權運營促進中心、產業(yè)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或產業(yè)知識產權聯盟、知識產權集中托管、專利轉化運用支撐項目、專利導航項目及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項目等應當實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確項目任務、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績效目標等內容。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開展驗收評審,對驗收不合格的,由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合同要求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驗收要求的,將按照約定追究其責任。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完成相關合同任務,并配合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機構等完成相關項目績效自評、統計、監(jiān)督、檢查、審計工作及參加培訓會議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將不以保護創(chuàng)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等失信行為作為不予受理條件。申請人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在申請過程中利用虛假材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騙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等違反規(guī)定使用專項資金的,限期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五年內申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依法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jiān)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受委托的單位在承擔相關項目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與申請人串通的,依法追究該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評審專家違反有關規(guī)定、職業(yè)道德等,在評審、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原標題:關于《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詢公眾意見的公告)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一等獎獎勵30萬;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獎勵50萬!|《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發(fā)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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