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導讀】
侵犯著作權訴訟屬于民事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blockquote>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原告提起著作權之訴,其不僅應提交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的事實依據,同時還要提交被告構成侵權的事實證據;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予以否認的,同樣應就其否認的事實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以保證訴訟中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平等。但在具體案件中,如何適用上述證據規(guī)則,正確合理的分配當事人舉證責任,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對此有著不同的認識,故而把握的原則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審判決中對相關證據的認定,體現了對上述證據規(guī)則的適用原則,對于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指導意義。 1、關于華蓋公司能否依據GETTY公司授權主張權利的問題 本案華蓋公司是從案外人GETTY公司處有償取得涉案圖片在中國境內的專有使用權。但GETTY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要有華蓋公司提供證據予以證明,這也是華蓋公司主張權利的基礎。本案中,華蓋公司為了證明其享有涉案圖片的專有使用權,提交了GETTY公司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及GETTY公司出具的授權書等一系列證據,重慶外運如否認該等事實,必須提交相關證據,在其沒有提供足以推翻華蓋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的情況下華蓋公司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原審法院認為華蓋公司沒有完成舉證責任,要求華蓋公司繼續(xù)提供證據證明GETTY公司取得涉案圖片著作權的具體時間,加重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的負擔,不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不利于權利人合法權利的保護。 2、關于重慶外運公司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 “接觸加實質性相似”是司法實踐中被用來判斷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的一般原則。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在具體侵權案件中,如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原告主張被告侵權,其除了應當提供權屬的證據外,還應提供被告有可能接觸其作品,并構成侵權的事實進行舉證。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的入感規(guī)定》第九條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就本案而言,重慶外運公司使用的涉案圖片與華蓋公司主張權利的圖片完全相同,由于重慶外運公司既沒有主張涉案圖片是自己獨創(chuàng),或者來自公有領域或者來自第三方的證明,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使用行為具有合法性,據此,既可以推定涉案圖片在重慶外運公司使用之前已經發(fā)表,重慶外運公司“接觸”并使用了該圖片的事實已經存在。至于該圖片何時上傳至互聯網,以及GETTY何時享有著作權,對認定重慶外運公司是否構成侵權沒有關系。 另外,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不以作品是否登記或者是否發(fā)表為前提,且發(fā)表權一次用盡。本案中,GETTY公司將涉案圖片上傳其網站的事件,可能是首次發(fā)表的時間,也可能不是,這都不影響其對該圖片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在重慶外運對其被訴侵權行為沒有提供相關證據進行抗辯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將涉案圖片上傳時間作為本案的“核心”事實進行嚴格的審查,不僅沒有必要,且該舉證責任的分配對于華蓋公司來說有失公允,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對此予以糾正正確。 作者:于曉白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網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站: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 各位D友可添加“IPRdaily”的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驗證申請中請說明具體供職機構+姓名) 關注小D可獲更多的實務干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細分專業(yè),接地氣的知識產權圈實務社區(qū)交流群。? “IPRdaily”是全球視野的知識產權科技媒體,我們報道國內外最新知識產權動態(tài),最新創(chuàng)業(yè)公司知識產權部分情報分析,更關注知識產權領域創(chuàng)新商業(yè)模式,以及資本對本行業(yè)投融資信息,我們將客觀敏銳地記錄、述評、傳播、分享知識產權行業(yè)的每一天,我們努力利用互聯網連接知識產權&未來! ? 微信訂閱號: “IPRdaily” IPRdaily|讀懂知識產權&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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