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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大戰(zhàn)終審(法庭現(xiàn)場文字直播全文)

產(chǎn)業(yè)
IPRdaily11年前
3Q大戰(zhàn)終審(法庭現(xiàn)場文字直播全文)
3Q大戰(zhàn)終審(法庭現(xiàn)場文字直播全文)

 

【小D導讀】
直播間!
? [導播]: 庭審馬上開始 [09:29:53][書記員]: 現(xiàn)在宣布法庭紀律: [09:30:27][書記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的規(guī)定,訴訟參加人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不得喧嘩、吵鬧。發(fā)言、陳述和辯論須經(jīng)審判長許可。 [09:31:35][書記員]: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09:31:55][書記員]: 1、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2、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qū); 3、不得發(fā)言、提問; 4、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5、進入法庭必須關閉移動通訊工具。 [09:32:12][書記員]: 新聞記者旁聽時,未經(jīng)審判長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和攝影。 [09:32:41][書記員]: 對于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人,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jīng)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qū)徟腥藛T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09:32:55][書記員]: 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09:33:08][書記員]: 報告審判長,上訴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一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及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準備工作就緒。 [09:33:48][審判長]: 準備開庭,各位請坐。 [09:34:02][審判長]: (敲法槌)現(xiàn)在開庭。 [09:34:24][審判長]: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虎公司)與被上訴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我院審判員王闖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艷芳法官、代理審判員朱理法官參加的合議庭,于2013年11月19日、11月26日和1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劉海珠、曹佳音擔任法庭記錄。奇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冠斌、金毅,騰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鄒良城、黃偉,騰訊計算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奇虎、徐炎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今天開庭進行公開宣判。

 

[09:34:38][審判長]: 宣判之前,法庭當庭核對出庭人員身份。 [09:34:52][審判長]: 上訴人是否到庭?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09:35:03][上訴人(一審原告)]: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新街口外大街28號D座112室(德勝園區(qū))。 [09:36:01][上訴人(一審原告)]: 法定代表人:齊向東,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謝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金毅,北京市立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09:36:18][審判長]: 被上訴人是否到庭?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09:36:29][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賽格科技園2棟東403號。 [09:37:35][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馬化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鄒良城,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黃偉,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09:37:47][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高新區(qū)高新南一路飛亞達大廈5-10樓。 [09:38:05][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馬化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奇虎,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徐炎,該公司法律顧問。 [09:38:15][審判長]: 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身份是否有異議? [09:38:26][導播]: 均:無異議。 [09:38:46][審判長]: 需要事先說明的是,上訴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一案,當庭宣判之判決書是判決的簡要內(nèi)容,全文判決庭后送達各方當事人,全文判決電子版庭后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中國法院網(wǎng)、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供社會公眾瀏覽下載。現(xiàn)在開始宣判。

 

[09:39:02][書記員]: 全體起立!

 

[09:40:49][審判長]: 上訴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被上訴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王闖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艷芳、代理審判員朱理參加的合議庭,于2013年11月19日、11月26日、1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劉海珠、曹佳音擔任法庭記錄。周麗霞擔任法庭翻譯。上訴人奇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冠斌、金毅,被上訴人騰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鄒良城、黃偉,被上訴人騰訊計算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奇虎、徐炎到庭參加了訴訟。奇虎公司聘請余妍、大衛(wèi)?斯塔利布拉斯(David Stallibrass)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就本案相關問題發(fā)表了意見,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聘請姜奇平、吳韜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就本案相關問題發(fā)表了意見。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F(xiàn)在進行宣判: [09:43:38][審判長]: 奇虎公司一審起訴稱: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在即時通信軟件及服務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2010年11月3日,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發(fā)布《致廣大QQ用戶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戶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軟件,否則停止QQ軟件服務;拒絕向安裝有360軟件的用戶提供相關的軟件服務,強制用戶刪除360軟件;采取技術手段,阻止安裝了360瀏覽器的用戶訪問QQ空間,在此期間大量用戶刪除了奇虎公司相關軟件。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限制交易。此外,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將QQ軟件管家與即時通信軟件相捆綁,以升級QQ軟件管家的名義安裝QQ醫(yī)生,構成捆綁銷售。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共同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導致奇虎公司受到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綜上,請求判令: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立即停止被訴壟斷行為;連帶賠償奇虎公司經(jīng)濟損失1.5億元;向奇虎公司賠禮道歉;承擔奇虎公司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開支100萬元。 [09:44:30][審判長]: 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共同答辯稱:奇虎公司對本案相關市場界定錯誤;兩被告在即時通信服務市場內(nèi)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訴壟斷行為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也未產(chǎn)生限制競爭的效果。請求駁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09:44:47][審判長]: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奇虎公司關于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以及本案相關地域市場應為中國大陸市場的主張均不能成立。本案相關商品市場遠遠超出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市場,相關地域市場應為全球市場。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既不具有控制商品價格、數(shù)量或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又不具備阻礙、影響其他經(jīng)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在該相關市場不具有支配地位。由于奇虎公司對本案相關商品市場界定錯誤,其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在相關商品市場上具有壟斷地位,故奇虎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該院判決駁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09:44:58][審判長]: 奇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本院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上訴理由為:1.一審判決對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未作認定,屬于案件基本事實認定不清。2.一審判決在分析相關商品市場時基本方法錯誤,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應界定為綜合了文字、語音、視頻的個人電腦端即時通信軟件和服務。3.一審判決對相關地域市場的認定明顯錯誤,本案中相關地域市場應為中國大陸地區(qū)。4.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在相關市場不具有支配地位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均超過二分之一,且沒有提供相反證據(jù)證明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5.被上訴人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被上訴人的“二選一”限制交易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上訴人將QQ軟件管家與即時通信軟件相捆綁的行為構成搭售且沒有正當理由。6.被上訴人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造成上訴人的軟件產(chǎn)品被用戶大量卸載、刪除,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7.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09:45:10][審判長]: 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共同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公平公正,請求本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09:45:21][審判長]: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主要有五個焦點問題。 [09:45:33][審判長]: 一、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關市場。該爭議焦點可以進一步細化為九個具體問題。 [09:45:43][審判長]: (一)一審法院未對本案相關商品市場作出明確界定是否屬于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本院認為,并非在任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須明確而清楚地界定相關市場。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的審理中,界定相關市場是評估經(jīng)營者的市場力量及被訴壟斷行為對競爭的影響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本案中,一審法院實際上已經(jīng)對本案相關商品市場進行了界定,只是由于本案相關市場的邊界具有模糊性,一審法院僅對其邊界的可能性進行了分析而沒有對相關市場的邊界給出明確結論,不屬于基本事實認定不清。 [09:45:56][審判長]: (二)關于本案是否適合運用“假定壟斷者測試”方法界定相關市場以及一審法院對該方法的運用是否正確。作為界定相關市場的一種分析思路,假定壟斷者測試(HMT)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在免費的互聯(lián)網(wǎng)基礎即時通信服務已經(jīng)長期存在并成為通行商業(yè)模式的情況下,用戶具有極高的價格敏感度,改變免費策略轉(zhuǎn)而收取哪怕是較小數(shù)額的費用都可能導致用戶的大量流失。在這種情況下,采取基于相對價格上漲的假定壟斷者測試,很可能將不具有替代關系的商品納入相關市場中,導致相關市場界定過寬。因此,基于相對價格上漲的假定壟斷者測試不適宜在本案中適用。一審法院在本案中直接運用基于價格上漲的假定壟斷者測試,有所不當。 [09:46:11][審判長]: (三)關于文字、音頻以及視頻等非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是否應納入本案相關商品市場范圍。從商品特性的角度來看,只具有一種功能或者兩種功能的即時通信服務與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具有幾乎完全相同的特性:基于互聯(lián)網(wǎng)、可以檢測用戶在線狀態(tài)、即時交流、隱秘交流、免費等。從商品的可獲得性角度來看,三種服務均可以非常容易地從互聯(lián)網(wǎng)上免費取得。從商品功能用途的角度看,它們均具有至少一種完全相同的功能。從供給替代的角度看,提供非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的經(jīng)營者可以非常容易地轉(zhuǎn)而提供全方位、綜合性的即時通信服務。因此,單一文字、音頻以及視頻等非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應納入本案相關商品市場范圍。 [09:46:28][審判長]: (四)關于移動端即時通信服務是否應納入本案相關商品市場范圍。在本案被訴壟斷行為發(fā)生時,移動端即時通信服務與個人電腦端即時通信服務在商品特性、質(zhì)量、功能用途、獲得渠道等方面已經(jīng)趨向于基本一致,且移動端即時通信服務正在蓬勃發(fā)展并已經(jīng)形成較大規(guī)模。移動端即時通信服務應納入本案相關商品市場范圍。 [09:49:19][審判長]: (五)關于社交網(wǎng)站、微博服務是否應納入本案相關商品市場范圍。社交網(wǎng)站、微博與即時通信在商品特性上存在明顯差異。社交網(wǎng)站、微博主要針對大量用戶之間的開放性的群體交流,對即時性的要求偏低,而即時通信更注重雙邊私密交流或者小群體的內(nèi)部交流,具有一定封閉性且對即時性的要求很高。社交網(wǎng)站、微博與即時通信的主要使用功能也不相同。即時通信的主要使用功能是聊天,而社交網(wǎng)站和微博的社交功能更加突出。從需求者的角度看,即時通信與社交網(wǎng)站、微博之間更多的是互補關系,而非彼此替代關系。一審法院關于社交網(wǎng)絡和微博應納入本案相關商品市場范圍的認定錯誤,社交網(wǎng)站、微博不應納入本案相關商品市場范圍。 [09:49:32][審判長]: (六)關于手機短信、電子郵箱是否應納入本案相關商品市場范圍。即時通信與手機短信在功能和特性上存在較大區(qū)別,而且即時通信是免費服務,而手機短信是收費服務。電子郵箱與即時通信在核心功能和特性上存在較大差異,電子郵箱不具有通信的即時性,也不具備通知用戶在線狀態(tài)的功能,而通信的即時性是即時通信服務最核心和最受用戶關注的功能。因此,手機短信、電子郵箱與即時通信之間不存在較為緊密的替代關系,不應納入本案相關商品市場范圍。一審法院關于手機短信、電子郵箱不應納入本案相關商品市場范圍的認定正確。 [09:49:44][審判長]: (七)關于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是否應確定為互聯(lián)網(wǎng)應用平臺。本院認為,本案中,應該關注的是被上訴人是否利用了其在即時通信領域中可能的市場支配力量排除、限制互聯(lián)網(wǎng)安全軟件領域的競爭,將其在即時通信領域中可能的市場支配力量延伸到安全軟件領域,這一競爭過程更多地發(fā)生在免費的用戶端。因此,本院在本案相關市場界定階段將不再主要考慮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競爭的特性,而是在識別經(jīng)營者的市場地位和市場控制力時予以考慮。 [09:50:05][審判長]: (八)關于本案的相關地域市場界定。首先,中國大陸地區(qū)境內(nèi)絕大多數(shù)用戶均選擇使用中國大陸地區(qū)范圍內(nèi)的經(jīng)營者提供的即時通信服務。其次,我國對即時通信等增值電信業(yè)務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外國經(jīng)營者通常不能直接進入我國大陸境內(nèi)經(jīng)營,需要以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的方式進入并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再次,在被訴壟斷行為發(fā)生前,多數(shù)主要國際即時通信經(jīng)營者均已經(jīng)通過合資的方式進入中國大陸地區(qū)市場。最后,境外即時通信服務經(jīng)營者在較短的時間內(nèi)(例如一年)及時進入中國大陸地區(qū)境內(nèi)并發(fā)展到足以制約境內(nèi)經(jīng)營者的規(guī)模存在較大困難。綜合上述因素,本院認為,本案相關地域市場應為中國大陸地區(qū)市場。一審法院關于本案相關地域市場的界定欠妥,本院予以糾正。 [09:50:17][審判長]: (九)關于本案的相關市場界定是否應考慮本案訴爭行為發(fā)生之后的相關市場狀況及技術發(fā)展趨勢。本院認為,由于競爭尤其是互聯(lián)網(wǎng)領域的競爭呈現(xiàn)出動態(tài)競爭的特征,在界定相關市場時,需要考慮在可預見的未來具有現(xiàn)實可能性的市場反應和變化,以正確判斷其是否受到來自其他方面經(jīng)營者的競爭制約。本案中,一審法院在分析微博和社交網(wǎng)站是否屬于本案相關商品市場范圍時,考慮了微博和社交網(wǎng)站的發(fā)展現(xiàn)狀及未來趨勢,這種思路本身并無不當。 [09:50:28][審判長]: 綜上,本院認為,本案相關市場應界定為中國大陸地區(qū)境內(nèi)即時通信服務市場,既包括個人電腦端即時通信服務,又包括移動端即時通信服務;既包括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又包括文字、音頻以及視頻等非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

 

[09:50:38][審判長]: 二、關于被上訴人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09:51:08][審判長]: 本案中,雖然被上訴人無論在個人電腦端還是在移動端即時通信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均超過80%,但是僅僅依據(jù)市場份額證據(jù)還不能得出結論,還需要考察其他因素。 [09:51:40][審判長]: (一)關于中國大陸地區(qū)即時通信領域的競爭狀況。在被訴壟斷行為發(fā)生時,中國大陸地區(qū)即時通信領域存在數(shù)十款即時通信工具,這些產(chǎn)品和服務的穩(wěn)定性日趨成熟,用戶規(guī)模較大。在被訴壟斷行為前后,越來越多不同背景和技術的企業(yè)紛紛進入即時通信領域。特別是,移動即時通信發(fā)展迅猛,新的移動即時通信服務經(jīng)營者不斷進入,為即時通信產(chǎn)業(yè)帶來了新的推動力。即時通信領域的競爭呈現(xiàn)出創(chuàng)新競爭、動態(tài)競爭的顯著特征,平臺化競爭日趨白熱化??梢姡磿r通信領域的市場競爭比較充分。 [09:51:52][審判長]: (二)關于被上訴人控制商品價格、數(shù)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首先,由于即時通信服務經(jīng)營者向廣大用戶提供的基礎即時通信服務均為免費,用戶也缺乏付費意愿,因此任何即時通信服務經(jīng)營者均不可能具有控制用戶端價格的能力。其次,被上訴人不具有控制質(zhì)量的能力。如果被上訴人降低服務質(zhì)量,則會有大量用戶轉(zhuǎn)而使用其他即時通信服務。此外,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競爭的特點也制約了被上訴人控制質(zhì)量的能力。最后,被上訴人也不具有控制商品數(shù)量以及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因此,被上訴人控制商品價格、質(zhì)量、數(shù)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較弱。 [09:52:04][審判長]: (三)關于被上訴人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即時通信領域的多個競爭者均有雄厚的財力和技術條件,擁有足夠的實力對被上訴人的市場領先地位形成沖擊。此外,即時通信領域的創(chuàng)新活躍,對技術和成本的要求則相對較低,技術和財力條件對市場力量的影響并不顯著。因此,被上訴人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對其市場力量的影響非常有限。 [09:52:20][審判長]: (四)關于其他經(jīng)營者對被上訴人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被上訴人的騰訊QQ軟件并非用戶使用即時通信服務的必需品。用戶可選擇的即時通信軟件種類較多,且獲取即時通信軟件和服務的成本很低,不存在妨礙用戶選擇和轉(zhuǎn)換即時通信服務的顯著經(jīng)濟和技術障礙。即使被上訴人擁有較高的市場份額,也難以形成用戶對被上訴人的較大依賴。即時通信領域的客戶粘性也未顯著增強用戶對被上訴人的依賴程度。 [09:52:31][審判長]: (五)關于其他經(jīng)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本院認為:首先,對于認定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言,重要的是市場進入以及擴大市場占有率的容易性。低市場份額并不當然意味著較弱的市場競爭約束力,只要能夠迅速進入并有效擴大市場,其就足以對在位競爭者形成有效的競爭約束。其次,本案證據(jù)表明,在被上訴人占有較高市場份額的時間里,每年都有大量的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境內(nèi)經(jīng)營者進入即時通信領域,且不少經(jīng)營者在短時間內(nèi)就迅速建立起足以支撐其發(fā)展的市場份額。這些實際發(fā)生的成功進入實例有力地證明,被上訴人所在的即時通信服務市場進入較為容易。

 

[09:52:55][審判長]: (六)關于被上訴人實施不兼容行為、迫使用戶進行“二選一”行為本身是否意味著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實施“二選一”行為僅僅持續(xù)一天即導致其競爭對手MSN當月覆蓋人數(shù)增長2300多萬,多個競爭對手爭搶即時通信服務市場。這一事實比較有力地說明被上訴人在即時通信服務市場上并不具備顯著的市場支配地位。 [09:53:11][審判長]: 綜上,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訴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 [09:53:43][審判長]: 三、被上訴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該爭議焦點包括兩個具體問題。 [09:54:13][審判長]: 本院認為,判斷經(jīng)營者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需要綜合評估其行為對消費者和競爭造成的消極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積極效果。反壟斷法所關注的重心并非個別經(jīng)營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場競爭機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壞。 [09:54:26][審判長]: (一)關于被上訴人實施的“產(chǎn)品不兼容”行為(用戶二選一)是否構成反壟斷法禁止的限制交易行為。首先,被上訴人為排除、限制即時通信服務市場競爭而采取“產(chǎn)品不兼容”行為的動機并不明顯。其次,被上訴人實施“產(chǎn)品不兼容”行為僅持續(xù)一天,卻給其所在的即時通信服務市場帶來了更活躍的競爭,對安全軟件市場造成的影響也極其微弱。這一方面說明被上訴人實施的“產(chǎn)品不兼容”行為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也從另一方面佐證了被上訴人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 [09:54:37][審判長]: (二)被上訴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搭售行為。首先,本案沒有可靠的證據(jù)表明被訴搭售行為使得被上訴人將其在即時通信市場上的領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軟件市場。其次,QQ即時通信軟件與QQ軟件管理打包安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通過將QQ即時通信軟件與QQ軟件管理打包安裝,實現(xiàn)QQ即時通信軟件的功能整合,用戶可以更好地管理QQ即時通信軟件,保障賬號安全,從而提高QQ即時通信軟件的性能和價值。因此,被上訴人并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搭售行為。 [09:54:50][審判長]: 綜上,上訴人關于被上訴人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09:55:02][審判長]: 四、一審法院審理程序是否違法,該爭議焦點包括四個具體問題。 [09:55:13][審判長]: (一)一審法院未按照其重新界定的相關市場組織雙方當事人重新計算市場份額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在認定經(jīng)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確定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并非必經(jīng)步驟。因此,一審法院未重新計算市場份額并不違反法定程序。 [09:55:25][審判長]: (二)一審法院在認定被上訴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時,是否違背證據(jù)規(guī)則而引入未經(jīng)質(zhì)證的證據(jù)。本院認為:首先,關于歐盟委員會Skype/Microsoft案的決定。該決定在一審中由被上訴人提交,并經(jīng)雙方當事人質(zhì)證。對于已經(jīng)質(zhì)證的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的質(zhì)證意見,結合證據(jù)本身對其整體內(nèi)容予以審查判斷,并將之運用于裁判之中,屬于審理法院的職權范圍。其次,關于全球經(jīng)濟咨詢出具的經(jīng)濟分析報告。被上訴人在一審過程中將該份提交審理法院作為參考,并非作為證據(jù)使用。一審法院亦未援引該份報告作為裁判依據(jù),對于該份報告無需組織雙方當事人質(zhì)證。 [09:55:39][審判長]: (三)一審法院是否違反聽證原則而大量認定未經(jīng)質(zhì)證的證據(jù)與事實。本院認為:首先,假定壟斷者測試是界定相關市場的一種分析思路,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采用何種分析思路,并不必然需要當事人辯論。其次,一審法院以微博產(chǎn)品的出現(xiàn)作為依據(jù),否定上訴人所委托專家的分析意見,實質(zhì)上是一審法院根據(jù)具體證據(jù)認定相關案件事實,屬于法院職權范圍,無需在對相關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之外再行聽取當事人意見。最后,一審法院以MSN為例論證網(wǎng)絡效應和用戶粘性對于市場進入的阻礙并不明顯,缺乏事實依據(jù)和說服力。但是,一審法院并非僅以此認定即時通信服務市場的進入比較容易,而是綜合分析多種因素作出最終判斷。這一論據(jù)本身存在的問題并不影響其最終結論的正確性。 [09:55:53][審判長]: (四)一審法院是否怠于履行《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35條規(guī)定的告知義務。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在認定被上訴人實施的“產(chǎn)品不兼容”行為不違反反壟斷法之后,并未認定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不屬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35條規(guī)定的情形。 [09:56:08][審判長]: 鑒于被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本院對第五個爭議焦點即法律責任問題不再進行評述。 [09:56:19][審判長]: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雖有不當之處,但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雖部分成立,但不影響本案裁判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9:56:34][審判長]: 本案公開宣判到此結束。庭后請雙方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收判決書及送達回證。 [09:56:47][審判長]: 閉庭! (敲法槌) [09:57:02][書記員]: 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 [09:57:15][導播]: 聲明:本直播內(nèi)容不是法庭記錄,不具有法律效力,僅供各位網(wǎng)友參考。 [10:01:55]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wǎng)站: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 ? 小秘書【小D】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添加驗證請說明供職單位+姓名) 添加可獲得更多實務干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知識產(chǎn)權界最大云社區(qū)【IPer社群班級】與全球知識產(chǎn)權優(yōu)秀精英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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