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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導讀】
本案的原告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的高鐵聲音屏障項目最初是由丁書苗的山西金漢德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引入國內,進而幾乎壟斷市場?,F在丁書苗的高鐵帝國垮塌了,旭普林該站出來了。
1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薄發(fā)布信息,公布了一期高鐵聲屏障技術專利糾紛案的宣判結果。信息顯示,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認為上海中馳集團有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聲屏障產品的行為未得到自己的授權,侵害了自己的發(fā)明專利權,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法院一審判決,上海中馳公司停止侵害旭普林公司涉案發(fā)明專利權的涉案行為,賠償800萬元經濟損失。
800萬,看似賠償數額不小,細究起來,又覺合理。我們都知道,高鐵是一塊大蛋糕,隨便撿一塊渣都能撐死一群人。而高鐵屏障項目,該領域看似很小,但放在高鐵這個大盤子里,再小又何妨。尤其是,在近階段的高鐵大躍進時代,一年要建七八千公里的鐵路,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高鐵,這么算來這塊的利潤可觀。
為了了解涉案的高鐵項目,IPRdaily查閱了相關資料。上海中馳集團有限公司官網顯示,2010年12月,公司中標京滬高鐵聲屏障項目,項目產值3.1億元。不只如此,上海中馳集團有限公司參與的重大聲屏項目依次還包括:2009年8月,公司中標烏魯木齊市城市高架隔音屏項目,項目產值2100萬元;2011年5月,公司中標石武鐵路聲屏障項目,項目產值1.5億元;2012年9月,公司中標寧波高等級公路建設指揮部象山港大橋及接線工程,穿山至好思房公路工程聲屏障項目,負責項目全線范圍內的聲屏障的供貨,施工安裝及保修,項目產值約8000萬元。
不光受賠償數額吸引,更主要的是筆者對高鐵比較敏感,過去的這兩年因高鐵而倒下的官員和企業(yè)的確不少,且個個體量巨大,轟動一時。那么他們是否有一定關聯呢?
據IPRdaily查閱公開資料獲悉,2007年山西金漢德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引進德國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的混凝土、透明材料、鋁合金三大聲屏障系統集成技術并加以改進。而金漢德是博宥集團旗下眾多公司中的一家。對于不關注這個行業(yè)的人而言,這幾個企業(yè)都好陌生。但是丁書苗想必人盡皆知,恰巧她就是博宥集團的老總。
巧合不只一處,筆者曾在網上看到過一篇相關新聞,據報道“京滬高鐵兩邊的聲屏障,經常發(fā)生倒塌到路面上影響通行的情況。”據業(yè)內人士稱,曾經發(fā)生過原鐵道部和北京鐵路局的領導在京滬線上添乘視察時發(fā)生聲屏障板子撲落造成列車停運的突發(fā)事件,有一次還特別嚴重,以至于差點發(fā)生安全事故。
不知險些釀事故的板子是否就是上海中馳集團有限公司所用的專利名稱為“高速鐵路金屬聲屏障單元板”的高速鐵路聲屏障技術。不管其和丁書苗是否有瓜葛,也不管其是不是險些釀事故,當然,筆者無從探究,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法院認定侵權就得認賠。
旭普林在這個領域的領導地位顯而易見,而國內從事這項業(yè)務的企業(yè)也不在少數,那么可以預見的結果就是此領域的訴訟將接連浮出水面。最初這個領域被丁書苗壟斷、把持,現在丁書苗高鐵帝國垮塌了,該領域的帳或許該清算一下了。
上海中馳集團有限公司自稱,一直致力于噪聲控制,擁有多項國家專利,聲屏障產品廣泛應用于國家重點項目及大型市政工程,如:高鐵、軌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高架等。至于日后他們是否還能順利開展相關業(yè)務,并非筆者操心所及。反正高鐵我日后還要坐,沿線居民也不能擾。
小九九,筆者就扒拉到這,具體的法律分析交給法官。下面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信息全文:
認為上海中馳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中馳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聲屏障產品的行為未得到自己的授權,侵害了自己的發(fā)明專利權,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旭普林公司)將上海中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我院一審判決,上海中馳公司停止侵害旭普林公司涉案發(fā)明專利權的涉案行為,賠償800萬元經濟損失。
2008年7月,旭普林股份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特別是用于高速鐵路的聲屏障”發(fā)明專利,2013年1月,上述專利被授權公告,專利優(yōu)先權日為2007年7月21日。隨后,旭普林股份公司更名為旭普林公司,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了變更登記,現專利權人名稱為旭普林公司。目前,該項專利權處于有效狀態(tài)。
旭普林公司起訴稱,公司從上海中馳公司的官方網站上得知,其是在中國境內制造、銷售聲屏障產品的企業(yè)。上海中馳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宣傳推廣用于高速鐵路的聲屏障產品,并曾投標參與某公司招標的京滬高速鐵路工程聲屏障建設項目。其后,上海中馳公司中標并負責為京滬高速鐵路部分地段制造、提供聲屏障產品。經過對比分析,該聲屏障產品落入了旭普林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上海中馳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上述聲屏障產品的行為未得到旭普林公司的授權,侵害了公司的發(fā)明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上海中馳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賠償1255萬余元經濟損失。
上海中馳公司答辯稱,自己所用的高速鐵路聲屏障技術是基于鐵道第三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三院)研制并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名稱為“高速鐵路金屬聲屏障單元板”,自己將源自鐵三院的技術應用到京滬高速鐵路等國家重大工程建設中,并未使用旭普林公司的涉案發(fā)明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高速鐵路金屬插板式聲屏障技術是一種通用技術,性質屬于實用新型專利,旭普林公司所申請的發(fā)明專利屬于性質錯誤,必要時自己會申請撤銷該專利;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旭普林公司專利權保護范圍,自己所用圖紙均來自鐵三院;自己中標的京滬高速鐵路工程聲屏障建設項目并未盈利。綜上,自己沒有侵害旭普林公司涉案發(fā)明專利權,請求法院駁回旭普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我院經審理認為,旭普林公司對“特別是用于高速鐵路的聲屏障”發(fā)明專利享有的專利權應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旭普林公司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作為本案主張權利的依據?!皺嗬?”的內容是指特別是用于高速鐵路的聲屏障,其必要技術特征可劃分為14項。法院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進行詳細對比,確認被控侵權產品具有“權利要求1”所述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落入旭普林公司的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上海中馳公司認可被控侵權產品是由其制造和銷售,且 “高速鐵路金屬聲屏障單元板”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申請時間晚于旭普林公司涉案發(fā)明專利權的優(yōu)先權日,即使上海中馳公司以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為基礎提出現有技術抗辯,該主張也不能成立。故上海中馳公司與案外人鐵三院有無合作,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使用案外人鐵三院的專利以及是否取得過相關部門的認證等情節(jié),均不影響本案侵權判定的成立。
旭普林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屬于授權狀態(tài)的有效專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上海中馳公司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了對旭普林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侵害,應就此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IPRdaily Rex 編輯:IPRdaily 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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