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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導讀】
財政部制定發(fā)布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近日,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磋商辦法》和《PPP辦法》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為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適應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財政部制定發(fā)布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磋商辦法》)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以下簡稱《PPP辦法》)。近日,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磋商辦法》和《PPP辦法》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其中涉及專利問題:
問: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答:《磋商辦法》規(guī)定了五種適用情形:一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二是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是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四是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五是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其中,前三種情形主要適用于采購人難以事先確定采購需求或者合同條款,需要和供應商進行溝通協(xié)商的項目;第四種情形主要適用于科研項目采購中有效供應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對科技創(chuàng)新進行扶持的項目;第五種情形主要適用于政府采購工程類項目,并與招標投標法律制度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做了銜接。綜合來看,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在政府購買服務、PPP、科技創(chuàng)新扶持、技術復雜的專用設備等項目采購中將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
財政部答記者問全文請點擊: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zhengcejiedu/201501/t20150120_1182430.html
來源:知了網(wǎng) 編輯:IPRdaily ?趙珍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 ? ■小秘書【小D】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添加驗證請說明供職單位+姓名) ■添加可獲得更多實務干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知識產(chǎn)權界最大云社區(qū)【IPer社群班級】與全球知識產(chǎn)權優(yōu)秀精英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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