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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張月梅 ?商標評審委員會 ?IPRdaily專欄作者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轉載須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來源(微信:IPRdaily)。
【小D導讀】
備受關注的前NBA球星、“飛人”喬丹起訴中國品牌“喬丹體育”商標糾紛一案有了新進展。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駁回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
朋友在微信上轉發(fā)過來一則報道:喬丹告“喬丹體育”商標案二審“飛人”又輸了。
既然“飛人”輸了,就意味著商標評審委員會贏了。因為在商標確權案件中,無論誰撤銷誰的商標,起訴到法院時,告的都是商評委。
作為商評員審查員,我一般沒時間關注贏了的案件,85%以上的案件商評委都贏了,數(shù)量實在太大。只有輸了的案件,我委才會把判決書復印給每個處,供大家認真學習,以查找和分析敗訴的原因。
但這個案件被媒體關注了,還是少有的商評委贏了還被關注的案件,引起了我的興趣。該案不是我承辦的,于是我就從案例庫里查閱了一下喬丹商標案件的相關情況。
看過相關裁定,就產(chǎn)生了第一個疑問:誰給邁克爾·喬丹講的商標法? 邁克爾·喬丹籃球打得再好,不懂商標法也很正常。既然他于2012年向商評委申請撤銷喬丹體育(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78個相關注冊商標,可見還是有人向他宣講了商標法。
這78件中的第一件“”商標,最早由博愛縣光華裘皮服裝廠于1991年6月1日申請,于1992年5月20日獲準注冊,指定商品為裘皮服裝,后轉讓給了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這就是是讓我產(chǎn)生疑問的原因之一。邁克爾·喬丹提出的撤銷理由包括該商標的注冊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外,還認為該商標包含其中文譯名,損害了其在先姓名權,屬于2014年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所指情形。
只要學過《商標法》的人都應該知道,法律規(guī)定是這樣的: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意思是,對于一件注冊超過5年的商標,是不能以侵犯姓名權的理由撤銷的。
所以我對給邁克爾·喬丹講的商標法的人產(chǎn)生了好奇。他到底是怎么理解的法律,不但認為“”商標侵犯了飛人的姓名權,還在該商標注冊20年后直接提了出來。
當然,法律規(guī)定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情形,權利人應在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撤銷,但也不能禁止邁克爾·喬丹在5年之后提出這項理由,只不過因超過法定期限,商評委不會審理這項理由。但即使直接駁回,商評委也還是多了一件案子。
需要說明的是,這起案件因還有不良影響等絕對理由,商評委還是進行了實質審理。結果嘛,和其他案件一樣,維持了商標的注冊。當然,在這78件中,有一部分商標注冊時間是沒有超過5年的,只不過侵犯姓名權這一理由也沒有成立。
這一系列案件法院二審已經(jīng)結束,判決書也已公開,正常程序下,結果已經(jīng)確定。當然每個人都可以從自己的角度理解這份判決,我的個人觀點是贊同。
但我寫這篇文章并不是討論這份判決,而是一如既往地想宣傳商標法的基礎知識,所以我才會敏感地注意到某人竟然忽略了5年這個重要法律期限的問題。
不管是誰為邁克爾·喬丹講了商標法,不管是故意還是無意忽略了5年的期限,總有他的理由。但我還是要強調指出,如果一件注冊商標侵犯了您在先的姓名權、商號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私權,請一定在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
這一點上,絕對沒有妥協(xié)的余地,任何一項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期限的權利,均是過期作廢,一秒中都不會延長。
不幸您在商標注冊5年后才發(fā)現(xiàn)可能存在侵權,建議也不要提起案件(行政或司法)了,這就等于節(jié)約了各方的財力物力人力。
當然,我衷心希望每個人都能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利。
來源:IPRdaily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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