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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趙文俠 陸穗峰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經(jīng)IPRdaily編輯,轉載須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來源(微信: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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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導讀】
針對董曉萌老師關于“微信”案的部分評論文章,趙文俠、陸穗峰老師有不同的意見,特撰文與之商榷。IPRdaily作為一個第三方的媒體平臺,無意冒犯任何作者、讀者。IPRdaily鼓勵各位讀者及時發(fā)聲,說出自己的真知灼見。歡迎大家投稿至iprdaily@163.com。
董曉萌老師在IPRdaily發(fā)表《由“微信”案引發(fā)的對<商標法>十條一款八項的思考》(以下簡稱《思考》)、《分析“微信”異議案件的法律適用 具有合理性》(以下簡稱《具有合理性》)等文章,通過對《商標法》十條一款(簡稱“十條一款”)的解讀,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并不明確是否指任何主體不得將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其他項的規(guī)定那樣,要根據(jù)具體的案情來決定其限定使用標志的主體”(見《思考》);此種觀點,筆者不敢茍同,特撰此文與之商榷。 ? 一、“十條一款”及其但書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條款傳達出來的信息很清晰:
A、下面列出的各個“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B、下面列出的各個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十條一款”沒有任何限定條件,意為任何人都不得將這些“標志”作為“商標使用”;例外情況《商標法》則給出了“但書”:
比如“十條一款”中的第二項: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在上世紀末,美國一家公司在避孕套上使用美國星條旗作商標,被專利商標局駁回。當事人向美國審判上訴委員會申請復審,其理由是:該產(chǎn)品有利于美國國民身體素質的提高,避免艾滋病等疾病的傳染、利國利民。美國審判上訴委員會核準了這家公司的注冊申請。“美標”(America ?Standard)也屬于美國同意使用的①。
十條一款只有二、三、四項有這樣的“但書”。“微信”這一標志已作為商標被大量使用,顯然不是“十條一款”所說的“標志”。
二、董曉萌老師的觀點
1、《思考》中的觀點
由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從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法律后果應該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其他項保持一致,由其他項的規(guī)定是否能得出該問題的結論呢?回答仍然是否定的,理由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包含“同‘紅十字’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是指除了“紅十字”組織以外的主體不得將“紅十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指所有主體均不得將這樣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梢?,《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并不明確是否指任何主體不得將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其他項的規(guī)定那樣,要根據(jù)具體的案情來決定其限定使用標志的主體。;
2、《具有合理性》沿用了《思考》的觀點:
“由‘微信’案引發(fā)的對《商標法》十條一款八項的思考”已經(jīng)分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并不明確是否指任何主體不得將標志作為商標使用,而應根據(jù)具體的案情來決定其限定使用標志的主體。
由此可知:董曉萌認為“紅十字”標志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只是除了“紅十字”組織以外的主體不得將“紅十字”作為商標使用;
三、董曉萌老師的上述觀點缺乏依據(jù)
“紅十字”組織即“紅十字會”,它是否可將“紅十字”作為商標使用?
1、《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
第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以發(fā)揚人道、博愛、奉獻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yè)為宗旨。
由此可知:紅十字會不是《商標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不可能將“紅十字”作為商標使用。事實上,在商標局數(shù)據(jù)庫中沒有查到“紅十字”商標的注冊情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
上世紀末,我國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以第194號令的形式頒布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第四章 第十八條規(guī)定紅十字標志不得用于:
(一)商標或者商業(yè)性廣告; (二)非紅十字會或者非武裝力量的醫(yī)療機構; (三)藥店、獸醫(yī)站; (四)商品的包裝; (五)公司的標志; (六)工程設計、產(chǎn)品設計; (七)本辦法規(guī)定可以使用紅十字標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小結
A、“紅十字”組織(紅十字會)自己可將“紅十字”作為商標使用,是董曉萌老師的主要觀點;
B、由此推出:“十條一款”并不明確是否指任何主體不得將標志作為商標使用;
C、進而推得:十條一款八項同十條一款一樣“并不明確是否指任何主體不得將標志作為商標使用”。為“微信”商標案的判決找到了“法律依據(jù)”
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董曉萌老師應當拿出“紅十字會”將“紅十字”標志當作商標使用的證據(jù),遺憾的是我們沒有看到這樣的證據(jù)。相反,將“紅十字”作為商標使用,既有悖于紅十字會章程,也違反了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
個人認為,思辨、臆想和猜測決不能代替客觀事實。沒有證據(jù)支撐,《思考》中的“主要觀點”便失去了依據(jù);離開這個“主要觀點”,后面《具有合理性》等推論便訇然倒下……
注釋:①:《商標法律詳解》(2001年實施)董葆霖 著 說明:法律條款一般鮮有用阿拉伯數(shù)字的,因此對董曉萌原文中的數(shù)字作了修改。
來源:IPRdaily 作者:趙文俠 陸穗峰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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