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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新修訂的《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其中第十二條規(guī)定引起了律師界的關注——“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yè)著裝規(guī)定著裝”。這一新規(guī)激活了一部被遺忘已久的行業(yè)規(guī)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并現行有效的《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粗姓妹靡呀浫喊l(fā)訂購律師袍的郵件,筆者心想這回一定是玩真的??纯绰蓭熍劢?00元的價格(雖然由律師事務所承擔),筆者習慣性的想到了某寶。不想《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中的一條規(guī)定讓筆者心中一震,“未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授權而制作律師出庭服裝的行為均侵犯律師出庭服裝的知識產權”。律師袍究竟受哪些知識產權權利的保護呢?出于好奇,筆者決定進行一次探索。
律師袍能否受到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筆者認為,律師袍可以受到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但有可能遭遇無效請求。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構成外觀設計要符合3個要點:第一,適用于工業(yè)生產;第二,形狀、圖案、色彩的結合;第三,富有美感。對于第三點富有美感,美感是見仁見智的,因此在外觀設計申請中,這一點幾乎沒有門檻。律師袍符合以上要求,因此可以受到外觀專利的保護。
由于外觀設計專利在申請時,專利局不做實質審查,因而獲得外觀專利權相對容易。然而事后,可能會有人對已經獲得的外觀設計專利從新穎性、區(qū)別性等方面提出質疑,提起外觀涉及專利無效訴訟。因此,外觀設計專利具有不穩(wěn)定性。
在筆者看來,天下的袍子都大同小異,列舉幾例:
中國律師袍
TVB香港律政劇中的香港律師袍
英國律師袍
電影《哈利波特》中的魔法師袍
與其他律師袍相比,中國律師袍最具新穎性之處是紅色領巾的設計。如果說,律師袍本身就沿襲自西方傳統,那么西方傳統概念中的袍子的形象幾乎是約定俗成的,其設計空間有限。而領巾的設計比較能突出新穎之處,相關公眾也容易注意到領結的不同。從這個角度看,中國律師袍的設計是具有一定新穎性的。當然,也不能排除有人可以舉證證明中國律師袍屬于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的組合。
不過,據筆者所知,中華全國律協在發(fā)布律師袍圖片前,并沒有對律師袍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而一旦發(fā)布,即已進入公共領域。因此,筆者收回本節(jié)之初的觀點。從現實情況來看,律師袍并不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下面來討論一下律師袍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
按照規(guī)定,全國律師協會對律師袍和律師徽章進行統一設計,律師袍的式樣、面料、顏色等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審定。由于現有法律對設計稿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程度較低,服裝設計圖作為產品設計圖是著作權法明文規(guī)定的作品形式,因此律師袍設計稿一般都是有著作權的。公開資料顯示,律師袍設計師為大連碧海集團首席設計師于澤正先生,他還參與并主持了公安、檢察及法院服裝的設計。于先生與中國律協之間應屬于委托合同關系,有約定從約定;如無約定,設計稿著作權歸于先生所有。
那么,律師袍本身是否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呢?通常來講,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需要判斷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但涉及到服裝,就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
如果服裝上有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圖案,則服裝上的圖案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例如(2008)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10號“龍紋旗袍”案。服裝設計師許玉磷先生受中國古代龍袍的啟發(fā),將傳統龍袍圖案進行改進,創(chuàng)作出更女性化、更適合成衣制作的龍紋圖案,并將該圖案制于旗袍上。法院認定許先生對該圖案擁有著作權。
一些具有高度藝術設計元素的服裝具有獨創(chuàng)性,已沒有爭議。但如果是沒有藝術性圖案的普通服裝,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就是一件困難的事情。服裝行業(yè)是一個極其復雜、高度發(fā)達的行業(yè),判斷一件衣服的版型、樣式、色彩甚至紋理等裝飾細節(jié)是否屬于服裝行業(yè)內的普遍設計得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更重要的是,除去服裝的實用性,剩下的藝術性還剩下多少美感,都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我們來看一下設計師于澤正先生對律師袍的介紹:
律師出庭服服裝主體設計均為黑色寬松式短袍,前擺呈開放式,以適合于多種體形,便于起坐。同時,也有別于法官的黑色長款法袍和檢察官的深色西裝。領口配有深紅色領巾。
就律師袍而言,按照一般人的感受,它就是一般的黑色袍子,與法官袍、學士服的袍子比,并沒有太大不同,均是為了體現一種莊重、肅穆的效果。律師出庭服裝僅使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就表明這是一種為某種特定實用功能設計的服裝。而設計師提到的“前擺呈開放式,以適合于多種體形,便于起坐”,也是在實用性方面的考慮,難以作為著作權法上美術作品的設計特征。因此,我們就把目光轉移到了律師袍上最引人注目之處,也就是領口的深紅色領巾,即俗稱的“半截紅領帶”。
律師袍領巾
律師袍
法官袍
學士袍
縱觀這么多袍子,我們發(fā)現領巾(或前襟部位的設計)確實成為了區(qū)分律師袍、法官袍和學士袍的一個關鍵要素。但是領巾的設計,也許更多體現的是區(qū)別功能,而非美感。況且,被戲稱為“紅色半截領帶”的設計,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確是很有爭議的一個問題。筆者能力所限,短時間內確實沒有網絡上搜索到類似“咔嚓一刀”的領巾造型,但筆者認為,因領巾設計獨特進而認定律師袍整體受著作權法保護,實在勉強。
那么,律師袍的知識產權涉及商標問題嗎?
在商標局網站上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為申請人搜索,檢索到了6件商標,均為已注冊有效狀態(tài)。根據現有商標結果,當時中華全國律協僅在第16類商品和第42類服務上,各申請了三枚商標,均為普通商標。
看到這份查詢結果,筆者還在奇怪同一商標在同一類別為啥要申請兩次,“大家來找茬”之后猜測,也許是全國律協在2002年申請的3410167、3410168號商標外圈內的英文拼寫有誤,于是在2005年獲得授權后又重新申請了一次…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律師出庭統一著裝時,應按照規(guī)定配套穿著:內著淺色襯衣,佩帶領巾,外著律師袍,律師袍上佩帶律師徽章。律師徽章內圈圖案為由一大一小兩個同心圓、五顆五角星、三組正反相背代表律師的“L”圖案組成的律師協會標志,外圈標有“中國律師”黑體、中英文字樣,純銅鍍鎳材質。40毫米徽章為執(zhí)業(yè)律師出庭佩帶專用標志。《律師協會標識使用管理辦法》中也規(guī)定,40毫米徽章為執(zhí)業(yè)律師出庭佩戴專用標識;執(zhí)業(yè)律師出庭必須佩戴徽章;律師徽章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一制作和發(fā)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制作。
結合《律師協會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全國律協明確了協會標識、會徽的使用范圍,也已經在16類名片、印刷品、小冊子(手冊)等商品上申請了商標。而40毫米徽章是律師袍必備的服飾配件,如果全國律協要將帶有“中國律師”字樣的標識使用在徽章上,按照現在的商品/服務分類,有必要至少在1403貴重金屬徽章、2602裝飾徽章(扣)、2602非貴重金屬制佩戴徽章中選擇一類進行商標注冊。否則,私自制作律師徽章的行為可能無法依據商標法來保護。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律師出庭服裝的式樣、面料、顏色等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審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統一制作律師出庭服裝。為了體現律師袍不同于其他服裝的特點,同時表明制作主體信息,可能需要在律師袍上直接印制律協相關標識,比如在領巾、領口、內襯等處使用。那么,全國律協也最好在第25類服裝中選擇合適的類別申請商標保護。但目前全國律協現有規(guī)定并未明確律師袍上是否需帶有律師協會標識,因此服裝類商標對律師袍本身并沒有太大約束力,即使申請了服裝類別的商標也可能無法依據商標法禁止私自制作律師袍的行為。
最后,本文想表達的是,律師協會作為律師群體的行業(yè)自律性組織,加強對會員的管理是其應有的職責,統一律師袍、律師徽章也是出于方便管理、維護形象的需要,可以理解。從學術的角度,我們可以盡情分析律師袍在現行法律下是否擁有知識產權,可以依據不同的觀點得出多種結論。知識產權天然帶有壟斷性,我們不排除為了文字上的方便而直接使用“知識產權”四個字而故意忽略掉基礎權利是否明確的可能,因此以上內容僅屬于學術討論范疇。
然而就律師袍的管理來說,如果全國律協非要“壟斷”律師袍的設計、制作和分發(fā)環(huán)節(jié),首先得與受托生產律師袍、徽章的廠商簽訂授權合同,使“源”與“流”均清晰明確;其次得在統一管理上提高水平,是否能依據現有法律對私自制作律師袍或使用律協標識的行為進行有效監(jiān)管,是否對未按規(guī)定著裝的行為進行必要處理(訓誡乃至通報批評),是否讓廣大律師會員覺得穿著律師袍是一種負擔而不是出于職業(yè)尊嚴和自豪感。如果沒有這些必要動作,全國律協為提升律師群體形象的努力將成為一紙空文,“未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授權而制作律師出庭服裝的行為均侵犯律師出庭服裝的知識產權”也無從談起,淘寶上滿天飛的“律協同款”也就成為了廣大律師會員的自由選擇。
來源:知識產權那點事
作者:SHIPA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