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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9300萬始末!“新百倫”賠償周樂倫500萬(附123頁Word版判決書)

產業(yè)
阿耐9年前
消失的9300萬始末!“新百倫”賠償周樂倫500萬(附123頁Word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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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9300萬始末!“新百倫”賠償周樂倫500萬(附123頁Word版判決書)


6月23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四樓大法庭對“新百倫”商標案二審進行公開宣判,新百倫賠償周樂倫人民幣500萬元,而去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一審判決中新百倫公司賠償周樂倫9800萬元。


6月2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fā)布微博,“新百倫”商標案二審結果將于6月23日下午3:00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四樓大法庭進行公開宣判。


消失的9300萬始末!“新百倫”賠償周樂倫500萬(附123頁Word版判決書)

來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審判決】


周樂倫訴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市盛世長運商貿連鎖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訴稱,被告公司在“天貓商城”“京東商城”等網(wǎng)站都開設了“新百倫官方旗艦店”和“新百倫童鞋旗艦店”。由于被告把“新百倫”作為商標標識使用,在網(wǎng)店中也以“新百倫New Balance”來標識產品,在專賣店所出具的購物票中標識“感謝您購買新百倫產品”,導致大量消費者和經營者誤認為“新百倫”商標就是被告新百倫公司產品的中文商標。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割裂了作為商標權人的原告和“新百倫”注冊商標之間的特定聯(lián)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倫”“新百倫”商標價值的空間,構成商標侵權。原告據(jù)此以盛世公司、新百倫公司侵害其“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權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要求分別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和9800萬元,并承擔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67萬余元。


被告新百倫公司答辯稱,2003年起,“新百倫”就作為“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稱,被告沒有將“新百倫”作為企業(yè)字號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屬于善意使用,并非仿冒“百倫”商標,并主張其早在2003年就廣泛使用“新百倫”銷售商品,時間遠遠早于原告使用“新百倫”商標銷售商品的時間(2007年),且其使用方式沒有使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產生任何混淆,沒有構成侵權。


2015年4月29日,廣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

該院審查認為,原告“百倫”商標早已于1996年獲得注冊,可以很容易通過公開渠道查知這一信息。不僅如此,被告的New Balance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標局駁回原告對“新百倫”商標的注冊申請,但是沒有被采納。這說明被告新百倫公司明知“百倫”及“新百倫”商標的注冊情況,但其仍選擇使用“新百倫”來標識及宣傳其產品。在明知原告獲得“新百倫”商標注冊后,被告仍繼續(xù)在銷售及宣傳中廣泛地使用“新百倫”標識,因此不能認定被告對“新百倫”字樣的使用屬于善意使用。被告主張對“新百倫”享有在先權利的意見無法成立。


據(jù)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1.新百倫立即停止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商標權的行為;

2.新百倫公司賠償周樂倫9800萬元(含合理支出);

3.新百倫公司在其官方網(wǎng)站首頁及在天貓商城開設的“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4.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樂倫 “百倫”、“新百倫”商標權的銷售行為;

5.盛世公司支付周樂倫合理支出5000元;

6.駁回周樂倫的其他訴訟請求。


新百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經過】


2015年11月5日的庭審由廣東高院副院長徐春建擔任審判長主持,合議庭由5名法官組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圍繞六大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論戰(zhàn)”:


1.周樂倫對“新百倫”商標是否實際使用并獲得一定知名度;


2.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是否享有企業(yè)名稱權、未注冊在先商標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新百倫”商標是否為周樂倫惡意搶注;


3.新百倫公司在產品銷售和宣傳中使用“新百倫”標識是否構成侵權,即該使用屬于合理使用,還是商標性使用,是否會導致公眾誤認;


4.一審法院確認的9800萬元賠償數(shù)額是否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5、本案應否中止審理。


新百倫公司認為,“New Balance”公司擁有第35類廣告和銷售項目“推銷(替他人)”等服務上的“新百倫”注冊商標,公司組合使用“NEW BALANCE/新百倫”“NB/新百倫”或“New Balance新百倫及NB圖形”標識,不會與周某“百倫”商標產生混淆,且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等商標享有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屬于合理使用其在先字號權的行為。新百倫公司還認為,新百倫公司在不存在主觀惡意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直接以新百倫公司因侵權所獲盈利來計算賠償數(shù)額,屬適用法律錯誤。并認為,周某存在惡意搶注商標行為。


被上訴方則認為,“百倫”“新百倫”商標經由善意合理的方式取得,即便經異議程序仍獲國家商標局注冊,權利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的使用構成商標性使用,依照商標法規(guī)定,構成對周某“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的侵權。并認為,新百倫公司所謂的在先權利和第35類的注冊商標的抗辯均不成立,新百倫公司的上訴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


6月23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四樓大法庭對“新百倫”商標案二審進行公開宣判:


【二審判決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五項;


二、撤銷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號民事判決第六項;
 
三、變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周樂倫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00萬元
 
四、駁回周樂倫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分別為人民幣535155元、531800元,共計人民幣1066955元,分別由周樂倫負擔人民幣213380元,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853525元,廣州市盛世長運商貿連鎖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50元。周樂倫已向原審法院交納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35155元、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535155元,原審法院應退回周樂倫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1775元,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市盛世長運商貿連鎖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分別向原審法院繳納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1775元、50元,本院退回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5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新百倫商標9800萬改判500萬案二審123頁判決書(Word版)

(來自知產團)


以下為新百倫商標權糾紛案二審判決書(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444號)Word版本,知產團在篩選部分要點后發(fā)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44號

消失的9300萬始末!“新百倫”賠償周樂倫500萬(附123頁Word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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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產團、盈科廣州知識產權二部主任唐向陽律師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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