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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2021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之一。”
深圳國瓷永豐源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zhèn)智宇貿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1)贛02知民初4號
原告:深圳國瓷永豐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某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啟萌,北京同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懷,北京同清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景德鎮(zhèn)智宇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段某霞。
委托訴訟代理人:虞建明,男,系該公司總經理,住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
被告:景德鎮(zhèn)市億翔陶瓷廠,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
投資人:張某孝,男,住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
原告深圳國瓷永豐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豐源公司)與被告景德鎮(zhèn)智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宇公司)、景德鎮(zhèn)市億翔陶瓷廠(以下簡稱億翔陶瓷廠)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永豐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啟萌、付懷,智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虞建明,億翔陶瓷廠投資人張文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永豐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著作權的產品的行為,并銷毀侵權產品;2.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侵權產品購買費6780元、公證費3500元,律師費30000元等,差旅費暫不主張;4.判令二被告在江西省具有影響力的報刊雜志上登報道歉,消除影響;5.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編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95519號“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藍色底”、編號為粵作登字-2019-F-00009387號“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的著作權。西湖牡丹系列美術作品是由北京AP**國宴瓷總設計師黃春茂設計,集萃杭州元素、中國情結、世界語言,引西子湖水藍入瓷,融社丹、如意、山水為畫,寓意云集東方,吉利永長。2016年9月,西湖牡丹系列餐具作為G20峰會第一夫人用瓷,受到世界各國矚目,各大媒體爭相報道,知名度享譽國內外。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瓷器多次被指定為慶典用瓷,設計難度大、品質要求高,已成為當今中國乃至世界陶瓷行業(yè)的經典之作。原告依法對西湖牡丹系列美術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該系列美術作品從造型、色彩及構圖具有很高的獨創(chuàng)性,原告對該系列作品享有在復制、發(fā)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方面的權利,并享有獨立進行維權的權利。被告一智宇公司未經許可,生產印有與原告上述美術作品相同或近似的陶瓷制品,并在淘寶網(××)開設名為“景德鎮(zhèn)智宇陶瓷”的店鋪,大量展示、銷售與原告上述美術作品相同或近似的陶瓷制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被告二億翔陶瓷廠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印有與原告上述美術作品相同或近似的陶瓷制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原告認為,二被告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侵犯原告著作權的涉案產品,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為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律師代理意見:一、原告是涉案作品著作權人。二、二被告生產、銷售使用與涉案作品相同或相似花面的陶瓷制品,其行為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三、被告一在答辯意見中認為銷量很小,且已做了召回或退貨處理,但召回和退貨記錄至多僅能說明所涉及的兩套產品,不能說明被告的全部銷售情況,與被告實際的銷量沒有直接關聯(lián),況且召回記錄僅為單品水杯,退貨記錄顯示退款金額僅為四五百元,這也與被告的進貨價格不符。另外從其淘寶賬戶后臺數據可見,該款產品自2020年5月23日創(chuàng)建,2021年1月29日下架,總銷量為85套,顯然與其所述不相符。關于潮州裕豐隆陶瓷所提供的著作權證明,被告未提供原件,真實性不予認可,另外該著作權的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和登記時間均晚于原告的涉案著作權,基于我國實行作品自愿登記原則,版權局對當事人的作品登記申請不做實質審查,故該證書不能證明潮州裕豐隆享有相關著作權,反而原告著作權登記時間早于潮州裕豐隆,且早在2016年便作為國宴用瓷投入市場,足以推翻潮州裕豐隆的相關著作權,潮州裕豐隆所登記的作品應為抄襲原告作品而成。被告認為其是一家小規(guī)模淘寶企業(yè)店鋪,無生產能力,這僅是其單方陳述,不足以說明待證事實,且從原告與被告的購買溝通過程及所發(fā)截圖可見,被告位于景德鎮(zhèn),是生產廠家,廠區(qū)生產規(guī)模大、銷量大。關于被告所述案涉產品來源于裕豐隆公司,并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權責任。首先被告未提供銷售合同、發(fā)票、物流單據等證明案涉產品銷售來源的證據,僅憑部分未顯示真實身份信息的聊天記錄,無法證明案涉產品的來源;其次從前述分析來看,被告明知原告作品的存在,明知侵權風險的存在,仍然銷售案涉產品,并在宣傳中使用原告的注冊商標和企業(yè)字號,其對外宣稱為“國宴用瓷”,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未盡審查義務,其不知情的主張不能成立,不能免除其侵權責任。四、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從被告與授權方的溝通過程可見,被告的拿貨成本為2800元,實際銷售6780元,獲利3980元,總獲利3980×85=338300元,按照案涉美術作品對侵權產品的利潤貢獻度估算,被告侵權獲利約20余萬元。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智宇公司辯稱:原告提出侵權問題被告不認可,我公司是一個小規(guī)模的貿易公司,沒有生產的權利,也不存在大規(guī)模的銷售。我公司代銷的潮州裕豐隆產品,是有授權和相關的著作權。億翔陶瓷廠是幫我公司代開發(fā)票,我公司是零申報的小規(guī)模公司,沒有發(fā)票。我公司在不知潮州裕豐隆陶瓷有限公司與貴公司有版權糾紛情況下,賣了3套及散件,其余有刷單和散件銷售的數據。
被告億翔陶瓷廠辯稱:我沒有侵權行為,僅為智宇公司開了一張6780元的銷售發(fā)票,沒有生產和銷售涉案產品。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永豐源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粵作登字-2019-F-00009387作品登記證書;2.國作登字-2018-F-00595519作品登記證書。擬證明原告為“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藍色底”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第二組證據:3.廣東省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出具的(2020)粵廣南方第033470號公證書,擬證明智宇公司生產案涉侵權產品,并在淘寶網開設“景德鎮(zhèn)智宇陶瓷”店,銷售案涉侵權產品,億翔陶瓷廠生產案涉侵權產品,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對侵權產品提貨全過程予以公證記錄,對淘寶下單過程、被告主體資格予以公證記錄,對被告主體在淘寶平臺上進一步確認,不僅顯示被告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圖片,還顯示被告規(guī)模很大,侵權獲利較大。
第三組證據:4.G20峰會國宴用瓷相關報道;5.2018年第六屆深圳版權金獎-版權作品獎獲獎報道;6.2019年“綻放中國”國瓷永豐源攜國粹品牌齊聚文博會相關報道;7.2020年中國景德鎮(zhèn)國際陶瓷博覽會相關報道。擬證明原告設計并生產的夫人瓷?西湖藍產品系2016年G20峰會國宴用瓷,在社會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原告是國內知名企業(yè),堅持自主創(chuàng)新,注重產品質量,多年來屢次參加國內、國際各種比較有影響力的行業(yè)展會并獲獎,在行業(yè)內屬于一家比較有影響力和知名度的企業(yè),獲得行業(yè)機構、政府及國家的認可和支持。
第四組證據:8.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企業(yè)報告,擬證明二被告的主體資格信息的真實性。
第五組證據:9.侵權產品購買費發(fā)票、公證費發(fā)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fā)票,擬證明原告合理維權支出。
補充證據:10.原告獲獎、榮譽證書,擬證明原告是國內知名企業(yè),堅持自主創(chuàng)新,注重產品質量,多年來屢次獲獎,獲得行業(yè)機構政府及國家的認可和支持,產品知名度高。11.“夫人瓷”商標證書,擬證明“夫人瓷”是原告的注冊商標,被告在其網店中銷售案涉侵權產品時,多次多處明確使用了國瓷夫人瓷這樣的字樣來宣傳其產品,國瓷是原告的核心企業(yè)字號,夫人瓷是原告的注冊商標被告如此明目張膽地使用國瓷及夫人瓷字樣,說明其本身具有主觀的故意和惡意,證明其是故意侵權,而且是傍原告的名牌。12.案涉侵權產品花面與原告作品對比圖,擬證明案涉侵權產品使用的陶瓷畫面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被告智宇公司針對原告永豐源公司的舉證,質證稱:對第一組證據,我不知道他作品版權。對第二組證據,公證書不認可,我們賣的是潮州裕豐隆的產品,我不知道他們的版權是不是有沖突,他買了我們公司的樣品,作了公證,他的公證我不認可,認可我們銷售了一套產品。對第三組證據,原告公司是有G20峰會瓷的叫法。第四組證據屬實。對第五組證據,購買發(fā)票真實,其他不認可。對補充證據10無異議,11無異議,12相同不認可,相似不清楚,我們沒看到原告的花面。
被告億翔陶瓷廠針對原告永豐源公司的舉證,質證意見與智宇公司一致。
被告智宇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授權書,證據2.粵作登字-2020-F-00016223作品登記證書,擬證明被告在淘寶店鋪所售的國色天香夫人瓷為潮州裕豐隆陶瓷有限公司授權,并享有著作權。
證據3.被告在淘寶店鋪所上傳的國色天香夫人瓷圖片資料均為潮州裕豐隆陶瓷有限公司提供,且該公司在1688平臺有售,在他們的力薦下進行了上傳銷售,且咨詢潮州裕豐隆陶瓷有限公司版權事宜,他們說無版權糾紛,圖案不一樣。
證據4.被告在收到原告訴狀后對已售樣品進行召回,對庫存進行退貨處理,并對淘寶店鋪案涉產品鏈接進行下架處理。
證據5.與潮州裕豐隆陶瓷有限公司相關銷售人員的咨詢價格圖片樣式及他們的生產能力、物流信息等憑證。
證據6.第三次向裕豐隆進貨的聊天記錄,擬證明以2800元的價格進了6套,賣了一套,朋友一套,剩下庫存4套,已作下架。我們在銷售的時候,作為營銷方式,宣傳了自己自產自銷。另外我們的銷量85套是刷單的,因為如果銷量是零的話,消費者是不會去購買的。
原告永豐源公司針對被告智宇公司的舉證,質證稱:對著作權證書,三性不認可。無法證明著作權是屬于證書上登記方。著作權證書是形式上的中介,不能完全證明版權的歸屬。如果有更早的或者是在先注冊能推翻的話,基本上證書不能說明權利的歸屬。原告的著作權證書登記時間以及作品的創(chuàng)作時間,都早于被告提供的著作權證書,而且也確實在2016年就已經實施了該著作權證書中的作品也就是生產了。用原告自己的作品生產了相關的產品并進行了銷售,包括用于G20峰會的國宴用瓷。他的證書無法證明被告獲得了合法授權。被告舉證中說第三方裕豐隆給他們提供的圖片,太模糊看不清,需要核對,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都沒法確認。至于他的銷量刷單85件,并不是我們作為消費者從直接從淘寶店鋪上看到的信息。而是被告自己舉證的,是被告自己提供的淘寶店鋪的后臺數據,可以看到國瓷夫人瓷86頭,國色天香這個產品后面銷量是85。這個是被告自己后臺的銷售數據,沒有刷單或者作假的必要。而且銷售數據一般來說,后臺數據也是不能改的,所以銷量確實已經達到85件。這個跟他所述的刷單行為之類的不存在關聯(lián)。被告所稱其只銷售不生產,三性也不認可。只是被告單方面的一面之詞,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反而從原告與被告的購買溝通記錄聊天截圖,包括被告自己在網站上表述的廠家直銷,反而證明他們確實是廠家,而且規(guī)模還挺大。至于被告牽扯出來的第三方裕豐隆公司。首先被告沒有提供完整的他們與裕豐隆公司之間的銷售合同、發(fā)票、物流單據,證明銷售來源的證據,僅憑一些沒有顯示真實身份信息的聊天記錄,是無法證明案涉產品的來源的。再者被告其實是明知原告作品的存在的,明知侵權風險的存在,因為被告在其舉證的材料中也說了,他之前向第三方裕豐隆公司詢問過有沒有版權糾紛,裕豐隆公司答復說兩家的圖片不一樣,不存在糾紛,反而就證明了當時被告是意識到是存在侵權風險,存在侵權可能的,也意識到了原告作品的存在的,然后被告還在其網店中使用原告的注冊商標,使用原告的企業(yè)字號,對外宣稱是國宴用瓷,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未經審查義務,所以其對于侵權不知情的主張是不能成立的,不能免除其侵權責任。
被告億翔陶瓷廠針對被告智宇公司的舉證,質證稱沒有意見。
被告億翔陶瓷廠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智宇公司開的證明一份及聊天記錄截圖一份,擬證明其是代開發(fā)票。
原告永豐源公司針對被告億翔陶瓷廠的舉證,質證稱:證明是后開的材料,被告一與被告二有關聯(lián),對聊天記錄認可。
被告智宇公司針對被告億翔陶瓷廠的舉證,質證稱沒有意見。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交的第一組證據,被告質證稱不知道,經審查該作品登記證書真實性、合法性可以確認,能說明原告涉案相關著作權權利情況,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第二組證據公證書真實性、合法性可以確認,被告質證稱不認可不影響該證據的證據效力,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交的第三組證據,被告未對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原告亦能提供網頁鏈接,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該組證據的證明目的,將結合在案證據予以綜合評判。對原告提交的第五組證據,被告僅認可產品購買費發(fā)票,經審查產品購買費發(fā)票、公證費發(fā)票的真實性、合法性可以確認,可以證明原告為本次訴訟支出的產品購買金額及公證費金額,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律師委托合同及律師費發(fā)票,因原告未能提供相關轉賬憑證等予以印證,本院對律師費金額不予認定。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被告質證稱不認可,本院認為該組對比圖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可在判斷是否侵權時作為參考。對被告智宇公司提交的證據1、2,原告對著作權證書三性不認可,本院認為智宇公司對該授權書、作品登記證書均不能提供原件,且作品登記證書未附有圖案,不能確定該證據之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被告智宇公司提交的證據3,原告對三性均不認可,本院認為該證據為智宇公司單方提供相關網頁截圖,不具備證據三性之法定要求,不予認可。對被告智宇公司提交的證據4,原告提出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為智宇公司單方提供下架信息,不能保證信息完整性、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被告智宇公司提交的證據5、6,原告提出異議,本院認為因無法核實微信對話對象的真實性,智宇公司亦未提交相對應購買憑證予以印證,對此不予認可。對被告億翔陶瓷廠提交的證明及聊天記錄,原告質證稱證明為后補開,對聊天記錄認可,本院認為該聊天記錄為億翔陶瓷廠與智宇公司就涉案產品開發(fā)票的對話,各方當事人均認可,故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對相應證明目的,將結合在案證據予以綜合評判。
結合各方舉證、質證、陳述及法院認證,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原告永豐源公司依法享有作品名稱為“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藍色底”的美術作品著作權。其中,“西湖牡丹系列畫面1”于2016年6月20日創(chuàng)作完成,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6年9月4日,于2019年6月4日在廣東省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登記號為:粵作登字-2019-F-00009387,由廣東省版權局頒發(fā)了作品登記證書。“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藍色底”于2016年6月2日創(chuàng)作完成,于2018年12月27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95519,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局頒發(fā)了作品登記證書。
2017年10月7日,原告永豐源公司經注冊獲得第20937323號“夫人瓷”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21類:家庭用陶瓷制品;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盤、缸、壇、罐、砂鍋、壺、炻器餐具);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盤、壺、餐具、缸、壇、罐);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盤、壺、缸);仿瓷器;仿陶器;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藝術品;茶具(餐具);咖啡具(餐具);飲用器皿(截止),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2019年2月28日,原告永豐源公司經注冊獲得第27926625號“夫人瓷”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35類:商業(yè)企業(yè)遷移(截止),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29年2月27日。
2020年9月8日,快遞人員派送包裹(貨運單號SF1099451827241)至廣州市越秀區(qū)中山四路246號“信德商務大廈”一樓停車場出入口旁邊快遞臨時領取點,原告永豐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洋在收到該包裹后由廣東省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員助理對包裹內物品進行拍照并封存。后在公證員及公證員助理的監(jiān)督下,原告永豐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洋通過公證處電腦登錄淘寶網,對購買該產品“國瓷夫人瓷86頭國色天香扒花琺瑯彩碗碟盤套裝家用酒店會所瓷器”的相關網頁進行截屏,廣東省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出具(2020)粵廣南方第033470號公證書,證明上述過程。
庭審中,經確認公證封存實物外包裝完整后,當庭開拆(2020)粵廣南方第033470號公證書所附實物,內有瓷器一套、發(fā)票一張。發(fā)票顯示:開票時間2020年9月5日,購買方為肖先森,貨物為陶瓷餐具,金額為6780元,銷售方為景德鎮(zhèn)市億翔陶瓷廠。瓷器未有吊牌或標識,無法識別生產廠家等基本信息。被告智宇公司認可該產品為其所銷售。
涉案淘寶店為被告智宇公司所開,智宇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12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經營范圍為陶瓷、工藝禮品、日用百貨、服裝、紡織品、五金交電、建筑材料、水產品銷售;視頻、副食品銷售(憑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被告億翔陶瓷廠成立于2010年10月28日,為個人獨資企業(yè),經營范圍為一般項目:日用陶瓷制品制造、非金屬礦及制品銷售,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除許可業(yè)務外,可自主依法經營法律法規(guī)非禁止或限制的項目)。
另查明,原告為本案支出公證費3500元。
本院認為,結合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告智宇公司銷售涉訴產品是否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權,若構成侵權,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二、能否認定被告億翔陶瓷廠生產、銷售涉訴產品,若認定,其行為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權,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要認定著作權人的所擁有的著作權是否受到侵權,應當從兩方面進行判斷:一是被訴侵權產品與著作權人作品內容構成實質相似;二是被訴侵權人能夠接觸到著作權人作品。
本案中原告作品經過版權登記的附屬頁附有西湖牡丹花多幅圖案,在判斷被告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權時,首先應比對被訴產品上的圖案是否與原告西湖牡丹花多幅圖案構成實質相似。鑒于牡丹花屬于瓷器中常用的圖案,因此,所要比對的實質應為原被告雙方作品上的圖案細節(jié)元素、顏色、立體層次以及整體布局是否構成實質相似。經實物比對被訴侵權產品為瓷器套具,圖案以黃色花朵、棕色枝條、綠葉和山石為畫面主題內容,原告永豐源公司的“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藍色底”的美術作品則同樣包括了黃色花朵、棕色枝條、綠葉和山石。兩者的花朵在花瓣層疊、花萼葉輪廓及伸展度相似度高;兩者的葉片在外型、紋理脈絡、葉片的嵌合連接上均具有較高相似性;兩者的枝條在延伸方向上亦具有相似度,兩者的枝、山石在造型上亦具有相似度。總體看兩者在元素、整體構圖、立體層次、色彩搭配上,足以讓普通之民眾無法分辨兩者的區(qū)別,進而產生畫面風格相似、整體觀感相似,誤認兩者為同一人所創(chuàng)作生產。綜上本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圖案對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
永豐源公司設計并生產的夫人瓷?西湖藍產品系2016年G20峰會國宴用瓷,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知名度,而智宇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陶瓷,其自述在網絡銷售三四年,在從事該行業(yè)時對市場上享有較高知名度的產品應有大致了解,在網店銷售時對該涉訴產品亦標注“夫人瓷”,其接觸到永豐源公司涉案著作權圖案產品的可能性較大。
在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且存在接觸著作權人作品可能性的情況下,本院認為,智宇公司構成了對永豐源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侵權。智宇公司辯稱其獲得案外人潮州裕豐隆陶瓷有限公司授權書,該公司亦有相關作品登記證書,其未侵權。而對于合法來源抗辯能否成立,需要同時滿足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這一客觀要件和銷售者無主觀過錯這一主觀要件。本案中智宇公司所提交授權書、作品登記證書均非原件,亦未附有作品圖案,在此情況下不能確定其所銷售涉訴產品上的圖案與其所主張的案外人潮州裕豐隆陶瓷有限公司作品登記證書圖案一致,其所提交從潮州裕豐隆陶瓷有限公司進貨信息中也并不包含其在2020年9月1日銷售給永豐源公司的這一單,即涉訴產品的來源不清晰,智宇公司在網店銷售時對該產品也標注“夫人瓷”,其主觀上有較大可能知曉銷售物為侵權物,不能推定無主觀過錯,在此情況下該抗辯不能成立。
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侵犯了權利人著作權時,侵權者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此,永豐源公司要求智宇公司停止銷售侵犯其著作權產品、并銷毀侵權產品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智宇公司對涉訴產品是否有生產行為的問題。經查,永豐源公司對該項的主張依據的是其網上購買產品時與智宇公司的聊天記錄及智宇公司在網上銷售時標注“廠家直銷”,而對智宇公司是否有事實制造行為,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智宇公司則辯稱沒有制造行為,只是營銷方式及防止盜圖,故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智宇公司對涉案產品有生產行為的事實,永豐源公司要求智宇公司停止生產行為的訴請無事實支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關于永豐源公司要求智宇公司在江西省具有影響力的報刊雜志上登報道歉、消除影響的訴求,因永豐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聲譽因智宇公司的侵權行為受到嚴重損害,且本院裁判文書公開足以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再另行判決。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權人應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永豐源公司未舉證其因智宇公司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或智宇公司因侵權行為所獲收益。永豐源公司主張依據智宇公司舉證截圖銷量85件,拿貨成本2800元,實際銷售價格6780元,要求賠償20萬元。智宇公司則辯稱數量為刷單,其中還有散單。經查智宇公司該截圖無法確認每一單的進貨價格、銷售價格,即所獲收益無法確定。故本院根據永豐源公司為制止智宇公司侵權行為實際支出的費用、永豐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影響力、智宇公司的侵權行為情節(jié)包括涉案產品來源、智宇公司的經營規(guī)模、對涉案產品的銷售量及利潤情況及相應侵權影響,再結合本地消費水平等因素,依法采取法定賠償方式將本案的賠償數額確定為40000元。
關于爭議焦點二,經查在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認可億翔陶瓷廠所提交聊天記錄,該聊天記錄的時間、內容“肖先森,金額6780”“陶瓷餐具”等能與涉案產品發(fā)票信息、智宇公司證言等相印證,涉案產品也是由智宇公司在其網店內銷售,能證明億翔陶瓷廠代開發(fā)票的事實,永豐源公司對億翔陶瓷廠對涉案產品是否有生產、銷售行為也未能提交其他相關證據,故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億翔陶瓷廠對涉案產品有生產、銷售行為,對永豐源公司要求億翔陶瓷廠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請無事實支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景德鎮(zhèn)智宇貿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深圳國瓷永豐源股份有限公司“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藍色底”、“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作品著作權的產品,并銷毀侵權產品;
二、被告景德鎮(zhèn)智宇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國瓷永豐源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0元;
三、駁回原告深圳國瓷永豐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5元,由原告深圳國瓷永豐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905元,被告景德鎮(zhèn)智宇貿易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海平
審 判 員 李 鋒
審 判 員 胡志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 越
書 記 員 ?!∑?/p>
附:本案適用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五十三條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fā)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fā)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第八條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xiàn)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制品而取得的實物、發(fā)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
第十九條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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