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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娛樂法律人
來源:IPRdaily
原標題:天下霸唱PK九層妖塔:原著與改編之爭
繼一審贏得署名權后,天下霸唱與《九層妖塔》的著作權官司似乎沒有停息的跡象。今天下午,“知產(chǎn)北京”刊發(fā)消息:天下霸唱(原名張牧野)上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要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中影公司等侵犯其保護作品完整權。
需要指出的是,這絕對不是簡簡單單的一起個案,更不是一場可贏可輸?shù)呐袥Q,而是原著作者與劇本改編的戰(zhàn)爭,是必將影響電影行業(yè)走向的大事件。
事件始末
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是《鬼吹燈》系列文字作品(共二部八卷,其中第一部分為《鬼吹燈(盜墓者的經(jīng)歷)》,包括《精絕古城》、《龍嶺迷窟》、《云南蟲谷》、《昆侖神宮》四卷)的作者,享有包括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在內(nèi)的著作人身權。
2007年1月18日,天下霸唱將《鬼吹燈(盜墓者的經(jīng)歷)》的除中國法律規(guī)定專屬權利外的著作權全部轉(zhuǎn)讓給上海玄霆公司,此后夢想者公司通過層層權利轉(zhuǎn)讓取得《鬼吹燈》在全世界地域內(nèi)的電影電視權,包括對于原著小說的改編權、攝制權、發(fā)行權、復制權以及因使用前述各項權利而取得的經(jīng)濟收益權。2014年4月25日,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簽訂協(xié)議,約定將《精絕古城》改編為電影劇本并拍攝制作為電影《九層妖塔》。
隨后,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與陸川所在的公司簽訂合同,約定陸川為電影《九層妖塔》的導演和編劇。
2015年9月23日,《九層妖塔》在全國各大院線放映。
天下霸唱稱,《九層妖塔》故事情節(jié)、人物設置、故事背景均與原著相差甚遠
,遭到業(yè)內(nèi)人士和網(wǎng)友批評,且電影中未給其署名。為此,天下霸唱將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影業(yè)、導演陸川等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被告侵犯了其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并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所有途徑對侵權作品的發(fā)行、播放和傳播,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100萬元。
法院判決
經(jīng)審理,一審法院認為,雖然電影《九層妖塔》在片頭中,明確標明“根據(jù)《鬼吹燈》小說系列之《精絕古城》改編”,但這并不等于為作者署名,為此認定中影公司等侵犯了天下霸唱的署名權。
同時,一審法院認為,在作品的著作權財產(chǎn)權轉(zhuǎn)讓后,雖然作者還保留有著作人身權,但是基于合同履行的誠實信用原則和作品創(chuàng)作與傳播之間的利益平衡原則,應當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形式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因而在作者將作品的著作財產(chǎn)權轉(zhuǎn)讓后,應重點考慮改編后的作品是否損害了原著作者的聲譽。電影《九層妖塔》的改編行為并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必要范圍,并未損害原著作者的聲譽,不構成對天下霸唱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對此,天下霸唱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爭議焦點
一審宣判后,各大媒體紛紛報道,主要觀點有三類:一是天下霸唱署名權官司勝訴了,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判決只字不提;二是導演陸川不承擔責任,對天下霸唱的勝訴等只言片語;三是中影公司勝訴了,不用賠錢……大家想必都知道為什么報道差異如此之大,筆者對此不作解釋。
作為專業(yè)人士,我們不能只是看看熱鬧,而是用理智的思考來看待這一事件。
筆者想強調(diào)的是:該案意義重大,是原著作者與電影編劇的直接PK,是原著與改編之爭。該案的終審判決,將直接影響該行業(yè)的未來走向,和文學、電影IP的開發(fā)模式。
筆者想解釋的是:從著作權角度而言,該案的核心爭議點是保護作品完整權與改編權的邊界問題。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三款規(guī)定: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第十條第十四款規(guī)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根據(jù)相關協(xié)議,天下霸唱將《鬼吹燈》在全世界地域內(nèi)的電影電視權,包括對于原著小說的改編權、攝制權、發(fā)行權、復制權以及因使用前述各項權利而取得的經(jīng)濟收益權,轉(zhuǎn)讓給了夢想者公司。也就是說,夢想者公司擁有《鬼吹燈》的改編權(攝制權本身一定意義上也涵蓋改編權)。
但是,夢想者公司擁有改編權,并不意味著可以為所欲為。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四款明確規(guī)定: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法律規(guī)定,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作者的人身權,是不能轉(zhuǎn)讓的,且永久歸作者享有。同時,根據(jù)合同約定,《鬼吹燈》的人身權(包括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等),歸天下霸唱享有。
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一方面,明確了保護作品完整權歸天下霸唱,另一方面也明確了改編權歸夢想者公司等。
那么,到底是夢想者公司可以基于原著隨意進行改編,還是改編歪曲、篡改了原著,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呢?到底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后的邊界在哪里?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如何認定,我們將拭目以待。
學界觀點
改編權是作者轉(zhuǎn)讓或者許可他人對作品進行改編形成新的作品權利,這是從權利的積極行使方面對著作權的處分行為。而保護作品完整權和其他的作者精神權利一樣不受期限限制,不可流轉(zhuǎn)。在作品的改編權被授權轉(zhuǎn)讓后,作者仍可以通過此權利來繼續(xù)控制改編行為,從消極的方面排除他人做出損害作者聲譽、歪曲篡改作品的行為。
現(xiàn)行《著作權法》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法律用語的模糊,導致了對這一權能內(nèi)涵外延沒有統(tǒng)一的認識。司法實踐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權利范圍和侵權認定也沒有明確的標準。理論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主觀說和客觀說的爭議。主觀標準認為,只要是對作品的歪曲和篡改不符合作者的意愿就構成侵權;客觀標準則
認為,即使存在不符合作者意愿的改編行為,因為作者授權改編在先,應對授權人的行為進行容忍,因此只有客觀上達到了“有損作者聲譽”時才能構成“歪曲”、“篡改”。
即使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客觀說也存在很強的主觀判斷。因此造成了改編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沖突:作者保留保護作品完整權來控制改編權的流轉(zhuǎn),被授權人通過改編權來對抗保護作品完整權的限制,兩者之間的平衡標準成為作者和被授權方?jīng)_突的核心所在。
類似事件
繼林黛玉“裸死”,孫悟空和白骨精產(chǎn)生感情,曹操、周瑜產(chǎn)生三角戀之后,最新播出的電視劇《武松》中,出現(xiàn)了“武松愛上潘金蓮”的橋段。近幾年,古典名著影視劇改編中出現(xiàn)很多顛覆性的版本,引起各界熱議。那么,這種創(chuàng)作行為是否屬于改編,是否侵權?
上海大學知識產(chǎn)權學院教授 陶鑫良:我認為這既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也并非人們通常所稱的戲仿(或稱滑稽模仿),應當屬于篡改。從我國著作權法的視角而言侵犯的是保護作品完整權。從著作權法視角分析,我認為對原作“顛覆性的改編”可能侵犯的是保護作品完整權。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教授 馮曉青:改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取得改編權也不等于說可以隨意改編。改編這一再創(chuàng)作行為仍然存在合法的邊界范圍,那就是不能侵害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得歪曲、篡改作品,以致?lián)p害了作者的聲譽、名聲。
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于國富:對于版權作品的改編,從著作權法的角度看,是否侵權不在于編成什么樣子,而是改編他人作品是否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來源:娛樂法律人
作者:娛樂法律人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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