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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同為“開心消消樂”但已不再“開心”——“開心消消樂”侵權案一審獲賠220萬元
網絡游戲產業(yè)高速發(fā)展,玩家對游戲的熱情不斷高漲,催生了手游行業(yè)的侵權現(xiàn)象頻繁發(fā)生。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開心消消樂”侵權案。
一、案情概述
樂元素公司享有“開心消消樂”的著作權、“開心消消樂”文字的商標權。其發(fā)現(xiàn)被告浙江古川公司亦開發(fā)了一款相似的三消類游戲,同時使用了與“開心消消樂”近似的游戲名稱,游戲宣傳和下載界面中均使用了與原告的名稱近似的“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等字樣。
樂元素公司認為古川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法院判令古川公司在多家媒體平臺及被告的官方網站上發(fā)表聲明,就侵害原告權利的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并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同時要求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20余萬元。
古川公司辯稱其未開發(fā)相關游戲,也不存在侵權行為,“消消樂”已構成通用名稱等,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法院審理后認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樂元素公司對《開心消消樂》游戲享有著作權,樂元素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古川公司的五款游戲——《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開心消消消2015》、《開心消消樂-寶石版》及《開心消消樂-糖果傳奇》構成侵權。
古川公司辯稱其享有對訴爭游戲合法的運營權利,且僅負責運營和推廣,系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并非涉案產品的所有權人和著作權人,不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結合本案證據(jù)來看,古川公司系《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的著作權人,且其在當樂網、優(yōu)游網、47473網站、蘇寧應用商店、7k7k、木螞蟻、泡椒網、游戲狗、蟲蟲游戲、安卓商城、yy138、愛奇藝等平臺上上傳并運營被訴的五款游戲。
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不同畫面進行了一一比對分析,認定“《開心消消樂》開機畫面”、“開心消消樂”美術字、“小黃雞系列”美術作品古川公司的使用與樂元素公司構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樂元素公司的著作權。
關于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原告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商標的,構成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此外,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商標權須以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條件。在考慮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時,應當綜合考慮到商標權人商標與被控侵權標識的近似程度、商標權人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狀況等具體情況。
古川公司在其游戲中使用“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開心消消消2015”、“開心消消樂-寶石版”、“開心消消樂-糖果傳奇”作為游戲名稱,并在游戲宣傳中突出使用“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字樣,該種使用方式明確指示了相關游戲的來源,具有標識服務來源的作用,系商標性使用。
其中“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樂-寶石版”、“開心消消樂-糖果傳奇”商標中主要起指示來源作用的部分為“開心消消樂”與原告商標相同,“2015”、“寶石版”、“糖果傳奇”用以表示游戲的不同版本;而“開心消消消”與“開心消消樂”五個字中有四個字相同,涉訴侵權的五個商標與原告的訴爭商標構成近似,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的該五款游戲系原告游戲的不同版本,使公眾對服務的來源造成混淆。且原告提交的公證書中顯示,已有用戶下載被告的游戲,且在該游戲中存在惡意扣費的現(xiàn)象,使消費者誤認為下載安裝的是原告的游戲,使其對原告游戲產生誤認,從而發(fā)表相關評論,致使原告商譽受損。
古川公司辯稱“開心消消樂”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消消樂”,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且“開心消消樂”構成組合缺乏顯著特征。
法院認為,古川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消消樂”已成為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特別是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消除類游戲等同于“消消樂”。而從樂元素公司提交的相關報道中多次提到消除類游戲的統(tǒng)稱為“三消類”或“消除類”,并無證據(jù)顯示“消消樂”能夠指代消除類游戲。雖然“開心”一詞表明高興的情感,“消消樂”按照一般的理解,可以體現(xiàn)該款游戲為消除類游戲,但是“開心消消樂”的組合為樂元素公司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且經過樂元素公司長期的大量宣傳和使用,相關商標在游戲行業(yè)內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故對被告有關“開心消消樂”中含有“消消樂”為通用名稱及該商標不具有顯著性的辯稱,法院未予采信。古川公司未經樂元素公司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原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構成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于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古川公司相關行為構成,對樂元素公司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侵犯,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對于樂元素公司主張的其在游戲宣傳中使用的頁面構成其特有裝潢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關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即經營者在對其服務進行宣傳時,不應采用虛假描述,從而獲得本不應由其獲得的經營利益。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虛假宣傳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對用戶數(shù)、排名情況的宣傳語虛假,二是對游戲來源、內容的宣傳虛假,古川公司的上述宣傳構成虛假宣傳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法院審理結果
綜上,法院認為,古川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樂元素公司對相關作品的著作權、侵犯了“開心消消樂”商標的商標權,同時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手機游戲的營利特點等因素,對賠償數(shù)額酌情予以確定。從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來看,涉案游戲確存在持續(xù)時間長、侵權故意明顯、侵權表現(xiàn)形式多樣、獲利可能較高的情況,故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對本案賠償數(shù)額予以酌定。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公證費及律師費,法院綜合本案的公證情況、律師工作量較大及本案的案情較為復雜,酌情予以支持。
最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合理支出20萬元。
同時考慮到古川公司實施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確實誤導了相關社會公眾,損害了原告的相應商業(yè)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理應消除相應影響,判定古川公司應在自身官網中連續(xù)48小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本案涉及多個案由,證據(jù)多達三千余頁,法院以兩萬字的判決文書分別對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情況進行了論述,最終判決了220萬元的高數(shù)額賠償,對于涉及手游的侵權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海淀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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